..续本文上一页什么是同品方面的相属呢?我们用常用的离一多因的推理来说明:一切万法在胜义当中不存在,因为远离一体多体之故。以这种推理来论证一切万法不存在的过程当中,我们应该知道:万法不存在与离一多因之间,应该有同品和违品方面的关系。那同品方面的关系是什么呢?一切万法如果不存在,就远离一体多体。然后异品方面的关系,如果不是远离一体多体,那就一定是存在的,一定是实有的。
因明前派的论师们认为:由远离一体多体可以推出万法不存在,因为不存在和远离一体多体,两个都是无实法,所以无实法应该有相属,应该有关系。如果没有关系,那由远离一体多体的因,不可能推出一切万法不存在的结果,不可能得出这种结论。所以他们认为:一切万法不仅在事物与事物之间有一定的相属,而且在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也一定要有相属。如果没有,那三相推理就不合理了。刚才的三相论式(包括否定方面的三相推理),万法的本体不存在也是一种无实法,离一多因的因也是无实法,这两个无实法之间没有一个连结的话,那由这种推理不可能建立立宗的。他们以这种方式来遮破因明派的观点。
下面,萨迦班智达进行回答:
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遮破他们的时候,是这样说的:你们的这种说法绝对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无实法其实没有本体,没有本体的无实法,不可能与任何法有关系。石女的儿子与兔角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关系。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的缘故,它们之间不可能有相属。所以,不管是彼生相属,还是同性相属,在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都不可能存在,没有这样的关系。如果有相属,那就成了有实法了。
如果真是你们刚才所说的那样,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有关系;那相属(关系),一定会包括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这一点,因明创始人两大理自在——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在有关的因明论典当中说得非常清楚:所有的相属都包括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那我们可以这样发问:你们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的相属,是同体相属还是彼生相属?如果是同体相属,你刚才说:一切万法不存在,因为远离一体多体,那请问:同体的本体在哪里?因为无实法的本体不存在,同体的性质也不可能成立。石女的儿子本来都不存在,那它跟什么样的本体相同呢?如果是彼生相属,无实法的本体都不成立,那它当中怎样产生呢?不可能的,石女的儿子不可能产生任何法。
当然,在分别念当中可以这样说。在法称论师的《定量论》当中,是这样讲的:相属由心安立的,以后遮破无实法。意思就是说,相属实际上是由我们的心安立的。那无实法方面为什么没有相属呢?应该有相属的。在我们的分别当中,为什么遮止这样的理论呢?不用遮止,但这一点是从我们分别念的角度来讲的。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那可以说:石女的儿子跟兔角之间有关系,或者石女的儿子、兔角、空性,这三种法有同体的关系。
但因明前派并不是说:在我们分别念前需要建立一种相属。他们认为:在事物的本质上,有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怎么能成立呢?无实法的自相本来不存在,那在它的本质上,怎么会存在一个所谓的相属呢?这一点是绝对不可能成立的。
这里的遮破方式非常好。因为无实法,它自己没有本体,没有本体怎么会有相属?如果有相属,那绝对不会超过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彼生相属是不可能的,因为它的本体不成立。如果彼生相属成立,那它当中怎样产生呢?不可能的。石女的儿子不可能产生任何法的,这是从无实法性质的角度来讲的。然后同性相属,无实法自己的本体都不存在,那它与什么样的本体相属呢?也没有办法成立的。如果成立,那什么法都会成立。有这两种过失。这是一种破除道理。
还有一种道理,下面再进行分析: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
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总的来讲,相属的法相是“何法不舍其他法”。任何一个法,它不舍弃其它法,我们世间的人们都通称为,它们之间有相属,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有关系。这一点,我们世间人也是这样讲。比如妻子与丈夫,妻子不舍弃丈夫,丈夫不舍弃妻子,那他们之间有夫妻之间的关系。然后儿子不舍弃母亲,母亲不舍弃儿子,他们之间有母子之间的关系。然后火不舍弃热,热不舍弃火,那它们之间也有关系。不管是同性相属,还是彼生相属,实际上,相属的总的概念、总的定义就是:一个法不舍弃另一个法。世间相属的定义,应该是这样来安立的。
但是,你们的有实法与无实法怎样不舍弃呢?你们的道理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怎么不成立呢?“有实互不混淆故”。从事物的本质上讲,有实法是互不混淆的,那它就不可能有互相不舍弃的关系。比如瓶子、柱子,或者是瓶子当中的任何一个微尘,任何一个具有自相的法,因为它各自住在自己的本质上,互相舍不舍弃的关系是没有的。所以,任何一个有实法,它没有舍不舍弃的关系。如果是无实法,“无实无体”,无实法的本体本来不存在,那它有没有互相舍不舍弃的关系呢?当然是没有的。所以,你们刚才说的:有实法与有实法有相属,无实法与无实法有相属,这种说法完全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刚刚已经观察过:有实法不可能与任何有实法有关系,没有舍不舍弃的概念。无实法,它自己的本体本来都不存在,它对其它法舍不舍弃的概念,也是没有的。这样一来,除了无实法和有实法以外,另一种“何法不舍弃何法”的道理,不可能容有。所以说,我们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法,真正的关系是不存在的。
有些人认为:关系还是有吧!比如夫妻之间的关系,人们经常会说:哦!这个人已经舍弃她了,这个人没有舍弃她。没有舍弃之前,他们之间的关系还很不错;这个人舍弃她了以后,他们的关系就像仇人一样。所以,在世间当中,相属应该存在吧!但是,这全部是在我们心里面安立的。除了心里面安立以外,任何一个法都住在自己的本质上,不管它跟其他法接近也好,不接近也好,它不可能与任何一个法混为一体。比如两个人关系很好,这个时候,连每一个微尘也不可能融入对方;如果关系破裂,任何一个人也不可能完全远离它自己的性质。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和合是存在的,但是,所谓的关系是我们的分别念来安立的。
对于这一点,我们刚开始学习本品的时候,可能很难产生定解。因为我们无始以来都有这种串习,尤其我们现在的人生道路当中,还认为关系是存在的!就一直认为:我跟这个道友关系很不错,我跟那个法师之间的关系一般,等等。这样的想法有很多。所以,我们始终就会认为:在事物的本质上,关系的实体法是存在的。但这种说法只不过是我们分别念的一种错乱执著相而已。实际上,真正去观察,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是不存在。这一点,是我们这一品当中,最关键的一个要点。我们学习每一品的时候,如果懂到了它的要点,那其他的道理就很容易,对懂得其他道理会起一种辅助作用。如果没有搞懂最关键的问题,可能就会有一种稀里糊涂的感觉,不一定完全明白究竟甚深的要义。所以,无实法不可能有相属的关系,有实法也不可能有相属,除了有实法和无实法以外,哪里还有所谓的相属呢?
因此,如果你们因明前派认为,在分别念当中,无实法和有实法都有相属,那可以这样安立。可以这样讲吧:石女的儿子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东西,柱子的本质实际上也不存在。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性质,这叫做同性相属。在我的分别念当中,本来是两种法,这两种法立为一体。我们讲遣余的时候,在分别念面前:多的东西可以合为一体,一体可以分成很多的东西,遣余的作用就是这样。那这样,在我们分别念当中,无实法也有相属。我刚才讲的:柱子的本体,石女的儿子,以及万法本体空性,这三个法在我的分别念当中融为一体的时候,全部无有自性。所以,在分别念当中,无实法跟有实法也可以有一种关系。但实际上,在事物的本质上,无实法和有实法之间也没有关系,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有实法与有实法之间也没有关系,这一点一定要搞明白。
辛二(别破)分三: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三、破其余相属。
壬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
学习因明的时候,首先应明白:因明的观点应该站在什么样的宗派来进行理解。这个懂得以后,我们《量理宝藏论》的每一品,它范围是什么样?然后每一品当中,大概分了什么样的科判?现在我们正在学习哪一个科判?这些关键的问题如果没有搞懂,那很多问题,恐怕不太容易明白!
前面总破当中,已经分析了:同性相属也好,彼生相属也好,在事物的本质上,它们是不存在的。现在分开来破,首先同性相属不存在。说同性相属不存在,恐怕有些人会吓一跳!同性相属怎么会不存在呢?火与火的热性本来是同性相属的,那这两者不存在相属,可能很矛盾;然后,柱子、柱子的无常、柱子的所作,这三个法也是同性相属。如果这些都不存在同性相属,那可能不行啊!有很多方面的怀疑。
下面,我们遮破同性相属,颂词是这样讲的:
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
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
“一体无有二种法”,一个本体的法不可能有两种法。我们先详详细细地观察:比如柱子、瓶子,或者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外境法,它是不是一个法?如果是一个法,那它上面就不可能有两种法。大家知道,柱子是由色、香、味、触地、水、火、风八种微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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