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品觀相屬
丁四(相屬及相違之證知方式)分二:一、總說;二、別說。
戊一、總說:
所有遮破及建立,觀待相違相屬故,
觀察正量法相前,當析相違及相屬。
量、非量等所有一切破立無不觀待相違及相屬,因此,在觀察量的法相真理之前先要分析相違與相屬。
戊二(別說)分二:一、觀察相屬;二、觀察相違。
己一(觀察相屬)分叁:一、破境之相屬;二、建立心前相屬;叁、宣說建立相屬之量。
庚一(破境之相屬)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辛一、總破:
二法不容有一體,一體相屬亦不容,
各自本體而存在,諸有實法無相屬。
一切所知超不出有實法與無實法的範圍。有實法又可以分爲異體與一體。由于自他二法互爲異體的緣故,外境中不可能有聯系在一起的相屬;即使是一體,但自己也不可能與自己有關聯,因此各自本體互不混雜、分開存在的一切有實法在外境上並無有相屬。
個別愚者謂無實,亦有同品之相屬。
藏地個別愚笨論師聲稱:不僅(有實法存在相屬),而且無實法也有同品相屬。並進一步陳述理由說:以離一多因等理由建立所破不可能存在,建立法是無遮〔推理公式:一切法(有法),不存在(立宗),離一多故(因)〕。可見,如果同品與違品的兩種關系都不存在,那麼無相屬的因就應該有現世的可能了。因此,盡管同品相屬存在,但由于人們沒有認識才導致觀待確定違品相屬。
無有本體無實法,若有相屬成有實,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諸相屬總法相,
有實互不混淆故,無實無體故皆無。
駁:這種論調絕不應理,無有本體的無實法如果與他法之間有關聯,那麼它自身也不可推翻地變成有實法了,倘若是同性相屬,顯然就成了自性有實法,假設是彼生相屬,那就成了果有實法。此外還有過失:本來,任何一法不舍棄他法就是所有相屬的共同法相,有實法也可確定爲自他二法,由于自身與他法不會混在一起的緣故(而不存在相屬),無實法無有本體的緣故(而不存在相屬)。可見,事實上,(有實法與無實法)這兩者在外境上都不存在相屬。
辛二(別破)分叁:一、破同性相屬于外境上成立;二、破彼生相屬于外境上成立;叁、破其余相屬。
壬一:破同性相屬于外境上成立:
一體無有二種法,無有二法無相屬,
是故所作與無常,外境之上無相屬。
作爲一個本性的外境不會有二法,無有二法也就不可能有相屬,因爲自身只是孤立的一法。諸如所作與無常,也是心中以反體而分的,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存在相屬。
若謂所作及無常,反體于聲不成立,
則成叁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屬。
一實體境雖相同,諸反體于境若有,
反體無關則非因,相屬成果或異名。
藏地有些論師宣稱:假設所作與無常的兩種反體在所诤事“聲音”上面不成立,那麼以所作的因證明無常的叁相推理就不可能實現了,原因是:反體是由心所造作的,心法于外境上不存在,因此外境與因之間的關系具有合理性。由此可見,盡管所作、無常是屬于實體的不同反體,但它們在外境上有同性相屬。
駁:所作與無常這兩者在聲音的實體上是一體這一點,我們也承認,雖然外境本體相同,但這些反體如果在外境上以不同他體而存在,那麼反體內部彼此之間也像甲片(1)一樣互不相聯,這樣一來,所作就不是建立無常的因了。就算是相屬,但如果是同性相屬,則不僅只有實體一個,而且反體也成了一個。由此,就像月亮與涼光一樣只不過是成了不同的異名。或者,如果是彼生相屬,一者就變成了另一者的果。因此,你們的觀點不合理。
壬二(破彼生相屬于外境上成立)分二:一、破因果實體相屬;二、破種類相屬。
癸一(破因果實體相屬)分叁:一、破因果次第相屬;二、破因果單獨相屬;叁、破因果觀待相屬。
子一(破因果次第相屬)分二:一、前後相屬不應理;二、中間連結相屬不合理。
醜一、前後相屬不合理:
非前後則無彼生,若有前後無其一,
是故有實無實法,無有彼生之相屬。
不是先後而是在同一時刻,不存在彼生相屬。如果有時間先後,那麼其中一者存在時另一者決定(遍)不存在。因此,有實法與無實法在外境上都不存在彼生相屬。
醜二、中間連結相屬不合理:
設若宣稱滅與生,存在連結之相屬。
彼若爲常非有實,無常則成無窮盡。
外道聲稱:因滅盡與果産生這兩者之間存在一個起銜接作用單獨的連結相屬。
駁:如果連結因果的這一相屬是在因位果位都留住的常法,顯然就已不是有實法,而作爲無有作事能力的無實法根本不能充當連結的作者。倘若它是無常法,那就如同火已熄滅,連結相屬也已滅盡而無法再銜結“煙”一樣。如果在這中間還有第叁品的獨立相屬,那麼這一相屬與前面的煙及後面的火之間仍舊需要有其他連結相屬,結果會變成無窮無盡。
子二、破因果單獨相屬:
若謂相互不觀待,火與煙間是相屬。
若爾目睹單一者,亦應決定二相屬。
假設有些論師說:不觀待彼此二法獨立的火與獨立的煙,每一者的上面都存在二者的相屬。
駁:倘若如此,那麼一切外境都絕對相屬了,而無相屬的法不可能存在,這樣一來,當看見一個互不觀待的孤立“火”或“煙”時而沒有見到另一者也應該能確定下來“這是煙的因”或“這是火的果”諸如此類二者的相屬。
子叁(破因果觀待相屬)分二:一、破饒益相屬;二、破無則不生相屬。
醜一、破饒益相屬:
因果彼此觀待利,是故相屬不抵觸。
因果有實與無實,所利能利難合理。
對方立論說:因果二者相互觀待,一者利益另一者,爲此它們之間存在觀待相屬,這並不矛盾。
駁:因果二者中一個是有實法時另一個是無實法,所利益與能利益的相屬在外境上存在實在難以立得住腳。
醜二、破無則不生相屬:
謂無不生是相屬,則左右等成相屬。
外境無則不生屬,依觀實體反體破。
辯方立論道:如果某因不存在,也就不會出生果的名言,這就是一種相屬。
駁:如果這樣的話,那麼左右、這邊那邊、長短等也成了相屬,因爲它們之間無有一者就不會出現另一者的名言。
對方又進一步說:不僅僅是觀待名言,而在勝義中也存在無則不生的相屬。
駁:這一立論通過觀察是實體還是反體的方式便可推翻。(請問你們)是指無有火實體則不生煙實體,還是說無有火反體則不生煙反體?按照第一種情況,在外境上面,無有火實體則不生煙實體是不存在的,原因是:當看到現在的火時,如果過去的火已不存在,就不會生出(現在的煙)。然而,由于火已經熄滅的緣故,外境不成立。未來的火尚未産生,即便現在的火存在,但因爲與正當看見煙是同時的緣故,它們之間並不是無則不生的關系。按照第二種答案也同樣不合理,因爲反體是以分別念連結的,而不是以外境來相連的。
癸二、破種類相屬:
有謂自相無相屬,因果種類有相屬。
種類若是因果性,不離先前之過咎,
若除此外種類有,總時遮破已究竟。
辯方立宗道:因果自身的法相雖然不存在相屬,但因果的種類卻存在相屬。
駁:請問種類到底是指什麼?假設說是因果的自身法相,那麼前面的過失依然無法擺脫。如果認爲所謂的種類,除此之外另行有他體存在,這一點在前文中破“總”的時候已經予以否定了。
壬叁、破其余相屬:
依此可將俱會集,差別以及差別者,
能作接觸等相屬,所有觀點一並遮。
憑借破外境相屬的這一理證,可以將承認俱有、會合、聚集、差別、差別者、能作、接觸等相屬的所有觀點一並推翻。
那麼這些觀點究竟是指什麼呢?
有謂棗核依銅盆,彼爲俱有之相屬。
有謂無常依常有,稱爲會合之相屬。
有謂所作無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屬。
有謂滅因現在果,稱爲連結之相屬。
有謂我與所作二,則具能作之相屬。
有謂眼睛見色法,乃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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