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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品 觀建立遣余▪P2

  ..續本文上一頁”、“樹”、“牛”的一個總概念。

  如果對方說:那麼,事物同樣是他體,而由它安立的果——心識卻全然不同,比如,見到白牛與黑牛,會生起“它們都同樣是牛”的執著,而對于馬與牛卻不會生起“是一類”的心識,會生起互爲他體的執著,這顯然是相違的。

  駁:就像依靠不同的對境、根、作意也能生起一個識,而冰片、石榴等不同藥物能起到祛除不同疾患的作用一樣,盡管因同樣是各不相同而存在,但卻有著生不生一個果的差異,這就是自然規律,所以合情合理。

  子叁、其必要:

  

破立一切異體事,同時同地即了知。

  對于時間、地點、形象截然不同的一切別法進行破立的事,同時同地便可一清二楚,比如,只要一說“無樹”,對方就完全明白“所有的樹一概不存在”,而要通知“一一別法都不存在”是無能爲力的事。

  癸二(一體執爲他體)分叁:一、增益之緣由;二、識執著方式;叁、其必要。

  子一、增益之緣由:

  

遣余不同之行境,一體可分異反體。

  雖然是一個事物,但能充當遣余的不同行境,其原因是:諸如,就聲音外境的一個本體而言,從排除他法的側面也可以分成所作、無常等不同反體。

  子二、識執著方式:

  

如詞分別緣取式,外境耽著爲異體。

  就像聲音、所作與無常叁者能通過不同能诠的詞句加以表達以及分別念前現爲他體的緣取方式一樣,外境也是憑借增益他體存在而進行耽著的。

  子叁、其必要:

  

未了一體爲一體,爲令其知而分析。

  本來,聲音與無常是一個本體,但爲了讓沒有通達它們是一體者領悟到這一點,而從遣除非聲、非無常、非所作的角度加以分析,並由此證實對境是一體,從而對方會了解到聲音本身就是無常等。

  辛二(細分)分叁:一、真實分類;二、破外境有遣余;叁、各自之安立。

  壬一、真實分類:

  

依于執著有與無,遣余即有二分類。

  

憑名分別之差異,有無遣余亦分二。

  從建立所立遣除其余“有”、遮破所破執著“無”的側面而言,包括有實遣余與無實遣余兩種;就名言、心識的差異來分,有實無實兩種遣余也各有兩種,合計爲四類,即有實遣余也包括名言遣余與心識遣余兩種,同樣,無實遣余也包括名言遣余與心識遣余兩種,總共有四類。

  壬二(破外境有遣余)分二:一、真實宣說;二、彼之理由。

  癸一、真實宣說:

  

遣余乃識緣取式,無情外境無遣余。

  所謂的遣余,是指心識的緣取方式,而在無情事物上絕不存在遣余。

  癸二(彼之理由)分二:一、遣余應成顯現;二、顯現亦相同。

  子一、遣余應成顯現:

  

境遣余即自相故,成顯現境失遣余。

  外境事物上面如果存在遣余,那麼它必然是自相,由此就成了顯現的對境,已失去了分別念對境——遣余的身份。

  子二、顯現亦相同:

  

顯現亦同境中有,若許盲人當滅絕。

  顯現也是同樣,假設作爲分別念執著方式的遣余在外境上存在,則可類推無分別念的緣取方式——顯現也同樣該在外境中存在。如果這樣承認,那麼一切事物各個上面就有顯現了,這樣一來,只要有外境存在就應顯現,結果盲人將會絕迹,關于這一點的深入探索當從大堪布阿旺秋劄的講義中得知。

  壬叁(各自之安立)分二:一、有實名言遣余及有實心識遣余合一而說;二、無實名言遣余與心識遣余合一而說。

  癸一(有實名言遣余及有實心識遣余合一而說)分二:一、法相;二、分類。

  子一、法相:

  

有實遣余除無實。

  有實遣余的法相:即心中執著有實法而否定不能起作用的無實法。因此,有實的名言(4)與分別均是否定的的有境(5)。

  子二(分類)(6)分二:一、總說;二、別說。

  醜一、總說:

  

由以顯現不顯現,對境而分有二類。

  從顯現與不顯現的對境角度來分,遣余有現前遣余與隱蔽遣余兩種。

  醜二(別說)分二:一、現前遣余;二、隱蔽遣余。

  寅一、現前遣余:

  

顯現自身之法相,盡其所有決定識,

  

名言分別作剖析,故遣余成反體境。

  根識前,了然顯現對境本身的法相,即是現量,而取上藍色非藍色、常無常等名稱及遣除各自反面而隨後生起的所有決定識,這些均是通過名言與分別才這樣剖析的,爲此屬于遣余。遣余作爲將對境的反體各自分別開來的有境。無分別識前,對境當下現量顯現,繼此之後分別念加以決定;無分別識前對境全然不現,僅依分別念予以分析,無論是這兩種情況中的任意一種,但從分別念自身角度而言都同樣不存在自相,因爲分別念的對境純是遣余。

  寅二、隱蔽遣余:

  

自之法相不顯現,無論觀待不待因,

  

皆爲名言分別境,是故決定亦遣余。

  外境自身的法相在現量前全然不現,無論是如“由煙而確定火”一樣觀待因,還是如“想當然認爲是火”一樣不觀待因,心中的那個事物就是名言與分別的對境。因此,決定任何對境是常、無常、有無等就是遣余。

  

真實非真及二邊,分別取式有叁種。

  如果對隱蔽遣余進行分類,則有叁種,其一、真實遣余:諸如,確定瓶子爲無常而遣除常執;其二、非真實遣余:諸如,確定瓶子爲常有而遣除無常的執著;其叁、猶豫遣余:即模棱兩可。分別念的緣取方式有以上叁種,猶豫識也是通過分別的途徑而執著任意一邊的,所以它也是一種遣余。

  癸二(無實名言遣余與心識遣余合一而說)分叁:一、法相;二、分類;叁、無實法非顯現境。

  子一、法相:

  

無實遣余除有實。

  無實遣余的法相,即是說:遣除能起作用的有實法。

  子二、分類:

  

由有或無所破言,遣余亦可分二類。

  從排除無瓶等有所破的所知以及兔角、常法等無所破的側面來說,遣余也有兩種。

  子叁(無實法非顯現境)分二:一、真實合理性;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說。

  醜一、真實合理性:

  

諸無實法無本體,無體性故非所知,

  

由此于遮有實法,假立稱謂無實已。

  無實法不是顯現境,因爲無實法並沒有自體,沒有本體就不能作爲所知,故而只不過是對遣除有實法的部分立名謂無實法罷了。

  醜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說)分四:一、遣除等同有實法;二、遣除與量相違;叁、遣除與世間共稱相違;四、遣除與教相違。

  寅一、遣除等同有實法:

  

有實皆由因所成,無需觀待無實法,

  

無實非由因所生,故遮有實心前成。

  假設有人認爲:無實法盡管不存在實有的本體,但無實法自體是成立的,怎麼會是無所成立呢?如果僅僅因爲不成有實的本體就不成立的話,那有實法也同樣應該因爲不成無實的本體而不成立了。

  駁:有實法是由自因所成,所以不需要觀待無實法而在無分別識前依靠自然呈現而成立,在分別念前則通過遣余而得以證實。而作爲無實法,由于非由因所生,或者不可能由因産生的緣故,必須要觀待否定所破的有實法才能在心裏以遣余來證明。因此,它們之間有著觀待不觀待的差別,完全是不同的。

  寅二、遣除與量相違:

  

若謂兔角等本無,然無爲法二倒境,

  

憑依顯現爲彼力,彼對境得成立有。

  

顯現彼者即心識,許總以量不可測,

  

是故叁種無爲法,二顛倒境皆無量。

  如果對方又辯解道:雖然兔角與石女兒等的確本不存在,但無爲法以及“義共相”一樣的分別顛倒境、“二月”一樣本無見有的無分別顛倒境這兩者,憑借各自的體會力可以權衡,作爲這種正量的所有對境應該成立存在。

  駁:這種對境與顯現均超不出識本身,如果認爲除識以外另行存在外境,則由于是增益假立的緣故,依靠正量是無法衡量這種外境的。因此,絕不存在能證實抉擇滅、非抉擇滅與虛空叁種無爲法以及兩種顛倒對境本體存在的正量。爲什麼呢?因爲:所謂的抉擇滅只不過是指在萌生煩惱的衆緣不齊全的情況下其相續中斷的部分;非抉擇滅是以妙觀察慧斷除所破的部分;僅僅對無阻無礙的部分立名爲虛空。關于共相原本不成立的理由,前文中已經闡述完畢。

  寅叁、遣除與世間共稱相違:

  

若謂設使無虛空,則違世間及論典。

  

無自相故非現量,無相屬故無比量,

  

是故所謂有虛空,絕無能立之正量。

  對方進一步诤辯:如果說虛空不存在,則既與世間相違也與論典相抵,否則,虛空的顯現分、以虛空作爲比喻都成了不可能的事。

  駁:所謂的虛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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