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第四品观建立遣余

  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缘取方式;二、决定各自之自性。

  戊一、总说缘取方式:

  

无分别以显现取,名分别以遣余执,

  

彼等各有二分类,颠倒无倒共有四。

  无分别识以显现的方式缘取自己的对境,因为只是显现便已完事。混合而执著名言共相(1)、义共相的所有分别念是通过遣余的途径而缘取耽著境的,因为需要做遣除不同种类之事的缘故。显现有现出“黄色海螺”一样的颠倒显现与现出“白色海螺”一样的无倒显现两种,遣余也有执著“声为常有”一样的颠倒遣余与执著“声为无常”一样的无倒遣余两种,共有四种类别。

  戊二(决定各自之自性)分二:一、显现;二、遣余。

  己一(显现)分三:一、境之实相;二、识缘取方式;三、识境一致。

  庚一、境之实相:

  

对境所有一切性,一体不容有众多,

  

众多住一不可有,一法无有明不明。

  对境事物本身拥有的一切性质是一体,诸如蓝宝石的蓝色、所作、无常,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可能有多种异体。诸如,蓝宝石与青莲花多种他体事物上也永远不可能存在一个单独蓝色的“总”,本体无二无别的一个实体绝不会现出明显与不明显两部分。

  庚二、识缘取方式:

  

诸现量前境尽现,一法不现不同相,

  

异体不容显现一,以显现取无轮番。

  在一切真现量前,外境一五一十而显现,如瓶子的所作与无常一样的一个实体不会显现不同他体,瓶颈与瓶腹一样的不同对境不可能显现为一个,诸如颜色、形状,是以显现来缘取的。凡是对境具有的特性全部顿时显现,而不存在个别法显现、个别不现的轮番交替现象。比如,当镜中映现色相时,色相所具有的一切形色都会了然现出。

  庚三(识境一致)分二:一、如何一致;二、建立现量非决定。

  辛一、如何一致:

  

依如何存对境力,根识由此而生起,

  

无则决定不生故,识境互相无错乱。

  凭借对境上如何存在的力量,致使根识生起具有某一对境的形象。因此,如果某对境不存在,决定不会出现缘取它的识。可见,有境心识与对境事物互不错乱。此处,如果是本体无二无别的一法,则决定不存在现、不现两部分,对此不能看成是像世间共称“瓶子”一样的实物,需要认定是根前一闪而现的实物,因为这是指论典中共许的(六)处对境的实法。

  辛二(建立现量非决定)分三:一、非决定成立之真实理由;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三、分别不取显现境之理。

  壬一、非决定成立之真实理由:

  

现量亦即无分别,是故无需决定性。

  由于显现的有境是无分别识,因此现量也必然是无分别识,故而现量并不需要决定,因为决定识纯属分别念。

  壬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分二:一、现量行破立之方式;二、宣说若决定则违现量。

  癸一、现量行破立之方式:

  

现量远离分别念,以未颠倒立为量,

  

依彼抑或凭他力,决定之式行破立。

  如果对方说:由于没有直接断除增益,因此现量不是正量。

  驳:虽然现量远离分别念而没有决定性,但从未颠倒错乱对境的角度成立是正量。

  对方又问:那么现量如何进行破立呢?

  答:比如说,见到珊瑚时,在颜色的反体上无有错乱的理由,因此凭借自力能引出决定,由此证明现量是正量;或者说,无常的反体上存在会导致其他相同情况出现等错乱的理由,而需要借助诸如“执著所作之识”的他力而予以决定。现量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破立的。

  癸二(宣说若决定则违现量)分三:一、建立决定蓝色反体是分别念;二、以定解断绝增益之理;三、说明此为阿阇黎之意趣。

  子一、建立决定蓝色反体是分别念:

  

决定青色之反体,乃分别故是遣余,

  

误得照了境自相,内观自证许为量。

  个别论师辩道:尽管刹那的反体是以遣余来缘取的,但由于这种决定蓝色自反体的识是分别念,因此不可能是现量;由于不观待因,故而也不是比量;因为尚未排除违品,所以又不可能是遣余。

  驳:现量见到未曾分割的外境之后,随从它的识便以共相的方式了别它是“蓝色”,决定蓝色反体的识是分别念,故而不是现量。如果增益为蓝色的违品——黄色等其他部分不存在,显然就已经排除了非蓝色事物,由此证明是遣余。由于遣余不存在真实对境而要是以将自相、共相颠倒执为一体来取境,结果完全能得到照了境的自相。就内观而言,只是唯一的自证。为此,承认现量是无谬的正量。

  子二、以定解断绝增益之理:

  

当知何者具定解,依凭彼者断增益。

  我们应当了知,是依靠有决定性的识来断除非其本身其余违品的增益部分,因为定解与增益这两者如同光明与黑暗般是不并存相违之故。

  子三、说明此为阿阇黎之意趣:

  

决定增益二意识,以遣余而缘取故,

  

谓彼二者非现量,实是彻知理者说。

  决定“是它”与增益“非它”的两种意识都是通过遣余方式而缘取对境的,因此所谓“决定、增益不是现量”是彻知正理真如者宣说的。(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中说:“所有增益分,遣彼故决定,音声亦复然,彼等行境异。”又言:“境之一自体,本性乃现量,凡依量观察,岂有未见分?……”其中讲述了许多有关的道理。

  壬三(分别不取显现境之理)分三:一、若显现则破立应成顿时;二、一境之所有名称皆为异名;三、若以反体辨别则成遣余。

  癸一、若显现则破立应成顿时:

  

名分别以显现量,破立应成同时知。

  否定非其本身的名称词语以及决定的分别念如果都是通过显现来衡量事物的话,就会漏洞百出。何过之有呢?如此一来,应成是非、有无的一切破立在对境显现的当下全部顿时通达,因为通过显现的方式取境无有轮番的现象。这样一来,见到瓶子的补特伽罗在瓶子的上面再次破立也就毫无必要了,原因是:瓶子只要一显现,它的所作、无常等特性便已暴露无遗。

  癸二、一境之所有名称皆为异名:

  

一事纵取众多名,实是异名非不同。

  再者,对于显现境独一的事物本身来说,尽管依靠瓶子、所作、无常等迥然有别的名称名言以及尽其所有的决定加以表述,假立多种名目,但实际上就像称呼一个事物的异名一样,所要了解的事物只有一个,其原因:由于因法事(2)的不同反体并非浮现在心中,因此执著名言的分别念绝不是通过显现方式而取境的。

  癸三、若以反体辨别则成遣余:

  

以反体分即遣余,于彼立名有实已,

  

自认显现乃错乱。

  如果对方说:无有这种过失。事实上,一个事物以反体而分成所作、无常等。

  驳:这实际上就是遣余,只不过是将遣余取上有实法的名称而已。所以,凡是认为遣余是显现的观点一律是错误的。

  己二(遣余)分三:一、真实遣余;二、决定自性;三、遣除诤论。

  庚一、真实遣余:

  

否直接违而缘取,许为遣余之有境。

  以否定与自己直接相违之分别念的途径来取境,被承许为遣余的有境或缘取方式。

  庚二(决定自性)分二:一、安立;二、细分。

  辛一(安立)(3)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壬一、总说:

  

假立故遣无实境,颠倒取境即自相。

  

于自相之一异体,遣余缘取共有四。

  遣余只是以分别念假立的。因此,除了心中的概念以外单独的遣余根本没有真实的对境或对境法相。然而以自相、总相误为一体的取舍对境就是自相。尽管在外境事物上,一体、他体互不混杂,但对于自相是一体、是他体,通过遣余的执著方式而可能出现将一体执为一体、他体执为他体,以及将一体执为他体、他体执为一体四类情况。其中后两者难以理解,故而于此论述。

  壬二(别说)分二:一、他体执为一体;二、一体执为他体。

  癸一(他体执为一体)分三:一、增益之缘由;二、识执著方式;三、其必要。

  子一、增益之缘由:

  

作用法相同一性。

  他体执为一体的缘由,一切火的种类均具有燃烧的作用、一切水的种类具有解渴等的作用,一切树都具备有枝有叶的相同法相。可见,诸如此类的所有对境在错乱心识前浮现一个“总”的概念。

  子二、识执著方式:

  

由习气力误为一。若谓原本同异体,

  

果识一异实相违,犹如心识及药物,

  

虽是相异有差别。

  是由心识无始以来熏染的习气力而将这一切(同类)误解为“火”、“水…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直接转到: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继续阅读 ▪ 第四品 思考题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