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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品 觀建立遣余

  

第四品觀建立遣余

  丁二(顯現及遣余之證知方式)分二:一、總說緣取方式;二、決定各自之自性。

  戊一、總說緣取方式:

  

無分別以顯現取,名分別以遣余執,

  

彼等各有二分類,顛倒無倒共有四。

  無分別識以顯現的方式緣取自己的對境,因爲只是顯現便已完事。混合而執著名言共相(1)、義共相的所有分別念是通過遣余的途徑而緣取耽著境的,因爲需要做遣除不同種類之事的緣故。顯現有現出“黃色海螺”一樣的顛倒顯現與現出“白色海螺”一樣的無倒顯現兩種,遣余也有執著“聲爲常有”一樣的顛倒遣余與執著“聲爲無常”一樣的無倒遣余兩種,共有四種類別。

  戊二(決定各自之自性)分二:一、顯現;二、遣余。

  己一(顯現)分叁:一、境之實相;二、識緣取方式;叁、識境一致。

  庚一、境之實相:

  

對境所有一切性,一體不容有衆多,

  

衆多住一不可有,一法無有明不明。

  對境事物本身擁有的一切性質是一體,諸如藍寶石的藍色、所作、無常,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可能有多種異體。諸如,藍寶石與青蓮花多種他體事物上也永遠不可能存在一個單獨藍色的“總”,本體無二無別的一個實體絕不會現出明顯與不明顯兩部分。

  庚二、識緣取方式:

  

諸現量前境盡現,一法不現不同相,

  

異體不容顯現一,以顯現取無輪番。

  在一切真現量前,外境一五一十而顯現,如瓶子的所作與無常一樣的一個實體不會顯現不同他體,瓶頸與瓶腹一樣的不同對境不可能顯現爲一個,諸如顔色、形狀,是以顯現來緣取的。凡是對境具有的特性全部頓時顯現,而不存在個別法顯現、個別不現的輪番交替現象。比如,當鏡中映現色相時,色相所具有的一切形色都會了然現出。

  庚叁(識境一致)分二:一、如何一致;二、建立現量非決定。

  辛一、如何一致:

  

依如何存對境力,根識由此而生起,

  

無則決定不生故,識境互相無錯亂。

  憑借對境上如何存在的力量,致使根識生起具有某一對境的形象。因此,如果某對境不存在,決定不會出現緣取它的識。可見,有境心識與對境事物互不錯亂。此處,如果是本體無二無別的一法,則決定不存在現、不現兩部分,對此不能看成是像世間共稱“瓶子”一樣的實物,需要認定是根前一閃而現的實物,因爲這是指論典中共許的(六)處對境的實法。

  辛二(建立現量非決定)分叁:一、非決定成立之真實理由;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說;叁、分別不取顯現境之理。

  壬一、非決定成立之真實理由:

  

現量亦即無分別,是故無需決定性。

  由于顯現的有境是無分別識,因此現量也必然是無分別識,故而現量並不需要決定,因爲決定識純屬分別念。

  壬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說)分二:一、現量行破立之方式;二、宣說若決定則違現量。

  癸一、現量行破立之方式:

  

現量遠離分別念,以未顛倒立爲量,

  

依彼抑或憑他力,決定之式行破立。

  如果對方說:由于沒有直接斷除增益,因此現量不是正量。

  駁:雖然現量遠離分別念而沒有決定性,但從未顛倒錯亂對境的角度成立是正量。

  對方又問:那麼現量如何進行破立呢?

  答:比如說,見到珊瑚時,在顔色的反體上無有錯亂的理由,因此憑借自力能引出決定,由此證明現量是正量;或者說,無常的反體上存在會導致其他相同情況出現等錯亂的理由,而需要借助諸如“執著所作之識”的他力而予以決定。現量就是通過這種方式進行破立的。

  癸二(宣說若決定則違現量)分叁:一、建立決定藍色反體是分別念;二、以定解斷絕增益之理;叁、說明此爲阿阇黎之意趣。

  子一、建立決定藍色反體是分別念:

  

決定青色之反體,乃分別故是遣余,

  

誤得照了境自相,內觀自證許爲量。

  個別論師辯道:盡管刹那的反體是以遣余來緣取的,但由于這種決定藍色自反體的識是分別念,因此不可能是現量;由于不觀待因,故而也不是比量;因爲尚未排除違品,所以又不可能是遣余。

  駁:現量見到未曾分割的外境之後,隨從它的識便以共相的方式了別它是“藍色”,決定藍色反體的識是分別念,故而不是現量。如果增益爲藍色的違品——黃色等其他部分不存在,顯然就已經排除了非藍色事物,由此證明是遣余。由于遣余不存在真實對境而要是以將自相、共相顛倒執爲一體來取境,結果完全能得到照了境的自相。就內觀而言,只是唯一的自證。爲此,承認現量是無謬的正量。

  子二、以定解斷絕增益之理:

  

當知何者具定解,依憑彼者斷增益。

  我們應當了知,是依靠有決定性的識來斷除非其本身其余違品的增益部分,因爲定解與增益這兩者如同光明與黑暗般是不並存相違之故。

  子叁、說明此爲阿阇黎之意趣:

  

決定增益二意識,以遣余而緣取故,

  

謂彼二者非現量,實是徹知理者說。

  決定“是它”與增益“非它”的兩種意識都是通過遣余方式而緣取對境的,因此所謂“決定、增益不是現量”是徹知正理真如者宣說的。(法稱論師)在《釋量論》中說:“所有增益分,遣彼故決定,音聲亦複然,彼等行境異。”又言:“境之一自體,本性乃現量,凡依量觀察,豈有未見分?……”其中講述了許多有關的道理。

  壬叁(分別不取顯現境之理)分叁:一、若顯現則破立應成頓時;二、一境之所有名稱皆爲異名;叁、若以反體辨別則成遣余。

  癸一、若顯現則破立應成頓時:

  

名分別以顯現量,破立應成同時知。

  否定非其本身的名稱詞語以及決定的分別念如果都是通過顯現來衡量事物的話,就會漏洞百出。何過之有呢?如此一來,應成是非、有無的一切破立在對境顯現的當下全部頓時通達,因爲通過顯現的方式取境無有輪番的現象。這樣一來,見到瓶子的補特伽羅在瓶子的上面再次破立也就毫無必要了,原因是:瓶子只要一顯現,它的所作、無常等特性便已暴露無遺。

  癸二、一境之所有名稱皆爲異名:

  

一事縱取衆多名,實是異名非不同。

  再者,對于顯現境獨一的事物本身來說,盡管依靠瓶子、所作、無常等迥然有別的名稱名言以及盡其所有的決定加以表述,假立多種名目,但實際上就像稱呼一個事物的異名一樣,所要了解的事物只有一個,其原因:由于因法事(2)的不同反體並非浮現在心中,因此執著名言的分別念絕不是通過顯現方式而取境的。

  癸叁、若以反體辨別則成遣余:

  

以反體分即遣余,于彼立名有實已,

  

自認顯現乃錯亂。

  如果對方說:無有這種過失。事實上,一個事物以反體而分成所作、無常等。

  駁:這實際上就是遣余,只不過是將遣余取上有實法的名稱而已。所以,凡是認爲遣余是顯現的觀點一律是錯誤的。

  己二(遣余)分叁:一、真實遣余;二、決定自性;叁、遣除诤論。

  庚一、真實遣余:

  

否直接違而緣取,許爲遣余之有境。

  以否定與自己直接相違之分別念的途徑來取境,被承許爲遣余的有境或緣取方式。

  庚二(決定自性)分二:一、安立;二、細分。

  辛一(安立)(3)分二:一、總說;二、別說。

  壬一、總說:

  

假立故遣無實境,顛倒取境即自相。

  

于自相之一異體,遣余緣取共有四。

  遣余只是以分別念假立的。因此,除了心中的概念以外單獨的遣余根本沒有真實的對境或對境法相。然而以自相、總相誤爲一體的取舍對境就是自相。盡管在外境事物上,一體、他體互不混雜,但對于自相是一體、是他體,通過遣余的執著方式而可能出現將一體執爲一體、他體執爲他體,以及將一體執爲他體、他體執爲一體四類情況。其中後兩者難以理解,故而于此論述。

  壬二(別說)分二:一、他體執爲一體;二、一體執爲他體。

  癸一(他體執爲一體)分叁:一、增益之緣由;二、識執著方式;叁、其必要。

  子一、增益之緣由:

  

作用法相同一性。

  他體執爲一體的緣由,一切火的種類均具有燃燒的作用、一切水的種類具有解渴等的作用,一切樹都具備有枝有葉的相同法相。可見,諸如此類的所有對境在錯亂心識前浮現一個“總”的概念。

  子二、識執著方式:

  

由習氣力誤爲一。若謂原本同異體,

  

果識一異實相違,猶如心識及藥物,

  

雖是相異有差別。

  是由心識無始以來熏染的習氣力而將這一切(同類)誤解爲“火”、“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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