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树”、“牛”的一个总概念。
如果对方说:那么,事物同样是他体,而由它安立的果——心识却全然不同,比如,见到白牛与黑牛,会生起“它们都同样是牛”的执著,而对于马与牛却不会生起“是一类”的心识,会生起互为他体的执著,这显然是相违的。
驳:就像依靠不同的对境、根、作意也能生起一个识,而冰片、石榴等不同药物能起到祛除不同疾患的作用一样,尽管因同样是各不相同而存在,但却有着生不生一个果的差异,这就是自然规律,所以合情合理。
子三、其必要:
破立一切异体事,同时同地即了知。
对于时间、地点、形象截然不同的一切别法进行破立的事,同时同地便可一清二楚,比如,只要一说“无树”,对方就完全明白“所有的树一概不存在”,而要通知“一一别法都不存在”是无能为力的事。
癸二(一体执为他体)分三:一、增益之缘由;二、识执著方式;三、其必要。
子一、增益之缘由:
遣余不同之行境,一体可分异反体。
虽然是一个事物,但能充当遣余的不同行境,其原因是:诸如,就声音外境的一个本体而言,从排除他法的侧面也可以分成所作、无常等不同反体。
子二、识执著方式:
如词分别缘取式,外境耽著为异体。
就像声音、所作与无常三者能通过不同能诠的词句加以表达以及分别念前现为他体的缘取方式一样,外境也是凭借增益他体存在而进行耽著的。
子三、其必要:
未了一体为一体,为令其知而分析。
本来,声音与无常是一个本体,但为了让没有通达它们是一体者领悟到这一点,而从遣除非声、非无常、非所作的角度加以分析,并由此证实对境是一体,从而对方会了解到声音本身就是无常等。
辛二(细分)分三:一、真实分类;二、破外境有遣余;三、各自之安立。
壬一、真实分类:
依于执著有与无,遣余即有二分类。
凭名分别之差异,有无遣余亦分二。
从建立所立遣除其余“有”、遮破所破执著“无”的侧面而言,包括有实遣余与无实遣余两种;就名言、心识的差异来分,有实无实两种遣余也各有两种,合计为四类,即有实遣余也包括名言遣余与心识遣余两种,同样,无实遣余也包括名言遣余与心识遣余两种,总共有四类。
壬二(破外境有遣余)分二:一、真实宣说;二、彼之理由。
癸一、真实宣说:
遣余乃识缘取式,无情外境无遣余。
所谓的遣余,是指心识的缘取方式,而在无情事物上绝不存在遣余。
癸二(彼之理由)分二:一、遣余应成显现;二、显现亦相同。
子一、遣余应成显现:
境遣余即自相故,成显现境失遣余。
外境事物上面如果存在遣余,那么它必然是自相,由此就成了显现的对境,已失去了分别念对境——遣余的身份。
子二、显现亦相同:
显现亦同境中有,若许盲人当灭绝。
显现也是同样,假设作为分别念执著方式的遣余在外境上存在,则可类推无分别念的缘取方式——显现也同样该在外境中存在。如果这样承认,那么一切事物各个上面就有显现了,这样一来,只要有外境存在就应显现,结果盲人将会绝迹,关于这一点的深入探索当从大堪布阿旺秋札的讲义中得知。
壬三(各自之安立)分二:一、有实名言遣余及有实心识遣余合一而说;二、无实名言遣余与心识遣余合一而说。
癸一(有实名言遣余及有实心识遣余合一而说)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子一、法相:
有实遣余除无实。
有实遣余的法相:即心中执著有实法而否定不能起作用的无实法。因此,有实的名言(4)与分别均是否定的的有境(5)。
子二(分类)(6)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丑一、总说:
由以显现不显现,对境而分有二类。
从显现与不显现的对境角度来分,遣余有现前遣余与隐蔽遣余两种。
丑二(别说)分二:一、现前遣余;二、隐蔽遣余。
寅一、现前遣余:
显现自身之法相,尽其所有决定识,
名言分别作剖析,故遣余成反体境。
根识前,了然显现对境本身的法相,即是现量,而取上蓝色非蓝色、常无常等名称及遣除各自反面而随后生起的所有决定识,这些均是通过名言与分别才这样剖析的,为此属于遣余。遣余作为将对境的反体各自分别开来的有境。无分别识前,对境当下现量显现,继此之后分别念加以决定;无分别识前对境全然不现,仅依分别念予以分析,无论是这两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但从分别念自身角度而言都同样不存在自相,因为分别念的对境纯是遣余。
寅二、隐蔽遣余:
自之法相不显现,无论观待不待因,
皆为名言分别境,是故决定亦遣余。
外境自身的法相在现量前全然不现,无论是如“由烟而确定火”一样观待因,还是如“想当然认为是火”一样不观待因,心中的那个事物就是名言与分别的对境。因此,决定任何对境是常、无常、有无等就是遣余。
真实非真及二边,分别取式有三种。
如果对隐蔽遣余进行分类,则有三种,其一、真实遣余:诸如,确定瓶子为无常而遣除常执;其二、非真实遣余:诸如,确定瓶子为常有而遣除无常的执著;其三、犹豫遣余:即模棱两可。分别念的缘取方式有以上三种,犹豫识也是通过分别的途径而执著任意一边的,所以它也是一种遣余。
癸二(无实名言遣余与心识遣余合一而说)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无实法非显现境。
子一、法相:
无实遣余除有实。
无实遣余的法相,即是说:遣除能起作用的有实法。
子二、分类:
由有或无所破言,遣余亦可分二类。
从排除无瓶等有所破的所知以及兔角、常法等无所破的侧面来说,遣余也有两种。
子三(无实法非显现境)分二:一、真实合理性;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
丑一、真实合理性:
诸无实法无本体,无体性故非所知,
由此于遮有实法,假立称谓无实已。
无实法不是显现境,因为无实法并没有自体,没有本体就不能作为所知,故而只不过是对遣除有实法的部分立名谓无实法罢了。
丑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分四:一、遣除等同有实法;二、遣除与量相违;三、遣除与世间共称相违;四、遣除与教相违。
寅一、遣除等同有实法:
有实皆由因所成,无需观待无实法,
无实非由因所生,故遮有实心前成。
假设有人认为:无实法尽管不存在实有的本体,但无实法自体是成立的,怎么会是无所成立呢?如果仅仅因为不成有实的本体就不成立的话,那有实法也同样应该因为不成无实的本体而不成立了。
驳:有实法是由自因所成,所以不需要观待无实法而在无分别识前依靠自然呈现而成立,在分别念前则通过遣余而得以证实。而作为无实法,由于非由因所生,或者不可能由因产生的缘故,必须要观待否定所破的有实法才能在心里以遣余来证明。因此,它们之间有着观待不观待的差别,完全是不同的。
寅二、遣除与量相违:
若谓兔角等本无,然无为法二倒境,
凭依显现为彼力,彼对境得成立有。
显现彼者即心识,许总以量不可测,
是故三种无为法,二颠倒境皆无量。
如果对方又辩解道:虽然兔角与石女儿等的确本不存在,但无为法以及“义共相”一样的分别颠倒境、“二月”一样本无见有的无分别颠倒境这两者,凭借各自的体会力可以权衡,作为这种正量的所有对境应该成立存在。
驳:这种对境与显现均超不出识本身,如果认为除识以外另行存在外境,则由于是增益假立的缘故,依靠正量是无法衡量这种外境的。因此,绝不存在能证实抉择灭、非抉择灭与虚空三种无为法以及两种颠倒对境本体存在的正量。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抉择灭只不过是指在萌生烦恼的众缘不齐全的情况下其相续中断的部分;非抉择灭是以妙观察慧断除所破的部分;仅仅对无阻无碍的部分立名为虚空。关于共相原本不成立的理由,前文中已经阐述完毕。
寅三、遣除与世间共称相违:
若谓设使无虚空,则违世间及论典。
无自相故非现量,无相属故无比量,
是故所谓有虚空,绝无能立之正量。
对方进一步诤辩:如果说虚空不存在,则既与世间相违也与论典相抵,否则,虚空的显现分、以虚空作为比喻都成了不可能的事。
驳:所谓的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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