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相同的事物耽著爲一體,緣它而應用名言,所以並不相違。
比如說者說月亮,自認爲是虛空中白色的月輪;聽者也這樣想,說者所說的月亮就是天空中白色的月輪,兩者的形象是一模一樣,都執著爲虛空當中的月輪。所以把這兩個相同的事物執著爲一體,人們稱之爲相同,因此不會有斷絕名言的過失。
駁斥:“自前呈現乃自境,未曾顯現彼非境,是故異體所取境,焉能執著爲一體?”
那麼請問,說者心中顯現的那一形象,在聽者心裏呈現還是不呈現?如果在自前顯現,就證明是自己獨有的對境,因此絕不能執爲共同;假設在自己心中未曾顯現,它就不是自己的對境,這樣一來,就不可能了知彼此相同。由此看來,互爲異體者,所取的境又怎麼可能執著爲一體呢?絕不可能執爲一體。
比如說者所說月亮的形象,在聽者心中會不會顯現?如果在聽者心裏顯現,那它就不是說者的對境,已經是聽者的對境了,說者心裏的義共相,不可能顯現在聽者的心裏,或者,說者心裏的義共相不可能反射到聽者的心裏去,自心中所顯現的義共相,各自互異地呈現在各自心中,並不是聽者與說者共同的一個對境,否則有兩人是同一相續的過失;如果在聽者心中沒有顯現說者的這個月輪的總相,那就更談不上是二者共同的對境了,因爲從來沒有顯現于聽者心中,又怎麼可能執爲一體呢?從來在心裏沒有顯現過,就不是自己的對境,聽者與說者又如何將各自心中的義共相執爲同一體?這是絕對不合理的。
四、對方觀點:“若謂雖本是異體,然錯亂爲一境取。”
各自心中的對境實際上是異體,然而由于人們沒有認爲到它們是異體,致使錯亂執爲一體。
駁斥:“執爲一體錯亂故,成立彼非所取境。”
對境本非一體,而妄執爲一體,這並不符合對境的真實情況,因此純粹是錯亂的心。
比如我所見到瓶子的總相和他所見到瓶子的總相,並不是我們兩個的境界變成一體;也不是我見到的東西遷移到他的心裏面,他見到的東西遷移到我的心裏面,這些都不是。但是我們倆共同的一個對境瓶子,大家都錯認爲這是自己心裏所想的瓶子,這只是一個錯誤的概念。
通過以上這種方式完全可證明義共相、本無見有並不屬于所取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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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薩迦班智達抉擇的最究竟、唯一的所量是什麼?
答:“所量唯獨一自相。”
究竟的所量或真正的所量,唯是獨一無二的自相,如果對它直接加以衡量,它就是所取境;倘若隱蔽衡量,它則爲耽著境;假設以這兩種方式取境,都不會受欺惑,則是照了境。沒有顯現境的原因,是因爲顯現境已經包括在這叁個境當中,它自己並沒有單獨一個除了自相以外的法。
14、對于解釋對境的自相,薩迦班智達與全知麥彭仁波切的觀點分別是什麼?
答:薩迦班智達的觀點:
所取境:以直接方式衡量自相,就是以現量明顯地感受到對境。
耽著境:以隱蔽方式衡量自相,即首先心裏執著這個物體,然後逐漸趨入這個法的自相。
照了境:以直接或隱蔽方式取境都不會受欺惑,能趨入真實對境。
顯現境:以有形象和無形象方式趨入對境。
全知麥彭仁波切的觀點:
所取境:不管有分別無分別,只要能緣取對境就是所取境。
耽著者:是分別念的對境,如心想瓶子的總相。
照了境:無論有分別無分別,是不欺惑、能得到真實的對境。
顯現境:是無分別的對境,如眼睛見到色法。
15、既然義共相被稱爲所量,那本無見有爲何不立爲所量?本無見有是否是除自相、共相之外的第叁種所量?
答:第一問:本無見有不立爲所量的原因:“彼無境之必要力。”
義共相與本無見有並不相同,義共相雖然不是自相,但將它誤解爲自相而取境,結果能得到照了境的自相。比如,看見山上有煙,通過煙能得到火的自相,以煙推理有火時,這是總相的分別念,隨著煙趨入對境,實際上能得到火的自相,這是義共相所具有必要及能力的特點。
而本無見有,不僅自體不是自相,而且將其耽著爲自相,也不具有對境的必要,再者,即使將它耽著爲自相,也得不到照了境的自相,因此也不具備對境的功能。因爲把二月的顯現作爲所量,根本沒有作爲對境的必要和能力:第一,將二月當作所取境沒有任何必要,因爲任何人都明確地知道,虛空中不可能有二月,不過是眼睛錯亂而已,隨著眼識去找,永遠也得不到第二個月亮的本體,所以沒有必要;第二,耽著本無見有而取無法得到照了境,因爲它沒有這種功能,比如將二月作爲對境而取,決定得不到不受欺惑的對境,本無見有沒有趨入對境的功用。
因此義共相和本無見有是完全不同的,隨義共相可取到自相的必要及能力,而本無見有沒有趨入真實對境的必要和能力。
第二問:不會有成爲第叁種所量的過失,以頌詞說明:“發等相即識本身,浮現毛發實不成。若分析彼有實法,存在與否乃共相。”
浮現亂發等情況的外境根本不存在,這種顯現其實就是識本身,由此可包括在自相中,想當然認爲與識異體而顯現外界毛發,純屬是事物原本不存在情況下的一種迷亂,因此實際不成立。在以分別念來分析“浮現毛發到底存不存在有實法”時,顯現毛發的概念會呈現在心中,這屬于共相,可見絕沒有除共相、自相之外的第叁種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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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如何遣除遮破以量不可知之過?請結合叁個典型的例證加以說明。
答:對方認爲無實法沒有自相故就不能作爲所量,但我們在進行破立的過程中,心中取受一個存在的所破有實法,然後建立它到底存在不存在有實法,所以是可以作爲所量而了知的,因爲並不是毫不牽涉所立而對獨立自主的無實法加以衡量。
例證:一、建立所說有實法,比如分析大象存在不存在,首先取受“大象”有實法,産生總相,爾後繼續分析它存在不存在,最後得出大象存在的結論。
二、又如分析所破有實法,分析柱子的空性,首先分別念當中取受柱子的形象,然後對柱子本體存在與否分析,最後得出柱子本體不存在的結論。
叁、諸如石女兒之類的無實法,分別念取受正常人可以生子的有實法,如是石女沒有兒子的無遮反體就可以建立。
所以無遮單空、石女兒、龜毛兔角等無實法雖沒有自相,但從遮破有實法的角度可以作爲所量而了知。
17、有部宗承許以有依根見外境爲什麼不合理?
答:一、根是無情法故,不能充當能見,所謂見到外境應是産生具境相的識之故。
二、根境同時,又是他體之故,不能建立相屬關系。首先根、境他體,故無同體相屬,又根、境同時,故無彼生相屬,若無相屬關系,而安立能見所見的話,則應成任何事物之間都有能見所見的關系了,比如人和大海裏的烏龜也應可以安立能見所見。
18、“雪域派說境與識,同時即爲所能取”,對此應如何遮破?
答:由于境識二者同時的緣故,二者不能建立任何相屬關系(理由同第2題的答案),如此一來,無有因的識應該出現,這是非常相違的。因爲境、識同時,不具因果、能所的饒益關系,此境非爲此識之因。
如果對方說前一刹那的對境是識所緣的因,與自識同時的境是所取境的話,對此駁斥:因、境分開,這種說法不合理,因爲識已成立,則與識同時的所取境沒有任何安立的必要了。
所以,境、識同時的說法完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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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依經部觀點真正的外境是什麼?如何安立見到境相的名言?
答:第一問:應是除識以外的隱蔽分。
第二問:前一刹那所緣緣的外境,增上緣的根以及等無間緣的作意叁者聚合,第二刹那生起具緣相的識,而安立爲了知或見到境相的名言。
20、薩迦班智達在隨唯識宗抉擇自宗觀點時,是如何遮破有部、經部以及世間共稱觀點的?
答:一、破有部、經部承許的無分微塵實有,以離一多因遮破。實一的“無分微塵”若是無分,則不能構成粗大色法,而若能構成粗大色法,則成了有方分,故實一的無分微塵不能成立,一不成立故,多亦不能成立。
二、因明是在名言中以最細致入微的智慧來觀察的,而世間以無明蒙蔽,如果世俗名言的觀察單單依于世間共稱,則在不加分析的心前,依靠現量、比量、破立等等所進行量與非量類別等,一切量的安立也就不應理了,因此相違。
21、在名言中有沒有無分微塵的存在,爲什麼?它最後是以什麼方式而滅的?
答:第一問:有。在名言當中應該存在最小再不可分割的無分微塵存在,以此組成粗大色法,在欲界,能現于根前的一個小微塵最起碼具足八微,無分微法即此大種與大種所造的微塵,不存在各自分割的部分,以此爲基,組成粗大色法。如果如有些因明前派論師所承許微塵無窮無盡的話,則粗法無法建立,或有須彌山等同吉祥草的過失。
第二問:無分微塵最後是以無分方式而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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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怎樣運用明知因來成立萬法唯心?外境本是無情法,爲什麼具有識的法相?請詳細說明。
答:第一問:可以利用推理公式來說明:所執外境(有法),與取它的心識必爲一體(立宗),外境不存在,只是明知的顯現,具有識的法相之故(因)。比如:我現在看見紅色的柱子(有法),與能看見它的眼識是一體(立宗),所顯現的對境,具有心的特征之故(因),如火與火的熱性一體一般(比喻)。
第二問:因爲對每一個人而言,在他面前的外境,必須要通過眼識、耳識等來領受,才能證明對境的存在,除了以識來認識外,根本不可能以其他的方式來證明外境存在,所以在自前所顯現的外境,決定就是識的本體,是自己明知心的顯現,並且要了知。我們並不是分析無情法的石頭上是不是具有見聞覺知的能力,而是分析除識之外,根本沒有一個單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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