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的一類。
A、佛製定式叉摩那:凡曾經結過婚的,年在十歲以上(印度人早熟早婚);沒有結婚的童女,年在十八歲以上,在受彌尼戒後,進受六法戒二年。24
B、起初雖爲了試驗有沒有胎孕,但後來已成爲嚴格考驗的階段,二年內嚴持六法不犯,才許進受比丘尼戒。25
七、(p.185) 別敘具足戒 [于中具足戒,戒法之最勝,殷重所受得,護持莫失壞。]
(一)「具足」,是舊譯,新譯作「近圓」。近是鄰近,圓是圓寂──涅槃。這是說:受持比丘、比丘尼戒,是已鄰近涅槃了。
(二)具足戒是戒法中最殊勝的,所以受具足戒也是最不容易的。論年齡,要滿二十歲。論受戒的師長,要有叁師──和尚,羯磨阿阇黎,教授阿阇黎;還要有七師作證明。即使是在佛法不興盛的邊地,也非叁師、二證不可。發心受具足戒的,要求叁衣,要求師,要得僧團的許可;這是以「殷重」懇切的心情,經衆多的因緣和合,才能「受得」具足戒。
(叁) 具足戒得來不易,應特別珍惜,好好的「護持」,如渡海的愛護浮囊,如人的愛護眼目一樣。
八、(p.186)四重戒 [極重戒有四:淫行不與取,殺人大妄語,破失沙門性。]
(一)淫行:無論過去曾有過夫妻關系,或者人與畜生,凡發生性行爲的,即使是極短的時間,也是犯重。
(二)不與取:即竊盜,主要是財物的竊取。凡不經同意,存著竊取的心而取,無論用 什麼手段,都是。依佛的製度,凡竊取五錢以上的,就是犯重。因爲當時的摩竭陀國法,凡竊取五錢以上的,就宣判死刑;所以佛就參照當時的國法,製定盜取五錢以上的犯重戒。這樣,如犯不與取的,依當時當地的法律,凡應判死刑的就犯重,應該是合于佛意的。
(叁)殺生:極重戒指「殺人」而說。這包括自己下手,或派人去殺,以及墮落胎兒等。
(四)大妄語:是妄語中最嚴重的。如沒有證悟的而自稱證悟,沒有神通的而自說有神 通,或者妄說見神見鬼,誘惑信衆。或者互相標榜,是賢是聖;或者故意的表示神秘,使人發生神聖的幻覺。這都是破壞佛教正法,毫無修學的誠意,最嚴重的惡行。
※ (p.188) 「破失沙門性」:
犯了這四重戒,就破壞失去了沙門的體性,也就是失去了沙門──出家人的資格。
沙門(梵ZramaNa,巴samaNa):義譯爲勤息,是勤修道法,息除惡行的意思。
九、(p.190) 如法忏悔 [余戒輕或重,犯者勿覆藏,出罪還清淨,不悔得安樂。]
(一)除了不准忏悔的極重戒而外(不容許忏悔而留在僧團內),犯了其余的戒,或是輕的,或是重的,都應該如法忏悔。
(二)忏悔,意義是乞求容忍,再將自己所有的過失發露出來。
覆藏罪過,如密封臭物,越久越臭,不會變香。
(叁)如依法忏悔了,就名爲「出罪」,像服滿了刑罪一樣。出了罪,就還複戒體的清淨,回複清淨的僧格。
凡是出罪得清淨的,同道們再不得舊案重翻,譏諷,評擊;假使這樣做,那是犯戒的。
(四)忏悔得清淨,可有兩種意義:
1、凡是違犯僧團一般規章的,大抵是輕戒,只要直心發露,承認錯誤,就沒有事了。
2、如屬于殺盜淫妄的流類,並非說忏悔了就沒有罪業。要知道犯成嚴重罪行的,不但影響未來,招感後果;對于現生,也有影響力,能障礙爲善的力量。
十、(p.191)能持淨戒,叁業清淨 [能持于淨戒,叁業鹹清淨。]
(一)凡「能持于淨戒」的,身口意「叁業」都能「清淨」,這才能生、能證世出世間的一切功德。如《遺教經》說:『若人能持淨戒,是則能有善法;若無淨戒,諸善功德皆不得生』。26
(二)受持學習具足戒的態度:
1、守護所受的別解脫戒;如犯了,不可覆藏,立刻生慚愧心,如法忏悔。
2、對佛製的「軌則」──(1)行住坐臥等威儀;(2)衣食等應守的規定;(3)尊敬師長,護侍病人,聽法,修定等一切善行。這些,都要如法學習,做到合于律的規定,又適應世間,才能不被社會的正人君子,教內的高僧大德所呵責。
3、 不要到歌舞娼妓,淫坊,酒肆,政治機關去走動,因爲這是容易生起不淨心行的地方。
4、即使是小小的罪,也不可看爲輕易,而要謹嚴的護持。
能這樣受持學習,就能安住于淨戒,引生一切善功德了!
十一、(p.192~p.197) 「六種淨屍羅之修法」
[密護于根門,飲食知節量,勤修寤瑜伽,依正知而住。]
[知足心遠離,順于解脫乘。]
※ 于日常生活中應注意「六種淨屍羅之修法」:
(一) 密護根門:守護六根(眼、耳、鼻、舌、身、意),但這並不是不見色、不聞聲,而是在見了聞了時,能「製而不隨」煩惱轉。如見美色而不起淫意,見錢財而不作非分想。這要有正知,正念才得。(p.193)
※正知:對于外來的境界,或內心的境界,要能正確認識他的危險性,是好是壞,叫正知。
※正念:對于正知的,時時警覺,時時留意,叫正念。
(參見《瑜伽師地論》卷23,大正30,406b~408a14)
(二) 飲食知量:飲食只是爲了生存,爲了維持短暫的生存。就是維持營養的需要,不致因饑渴,疾病而苦惱。身心有力,才能修行,出離生死。如不知節量,貪求無厭,不但專在身體上著想,滋味上著想,對施主也會起顛倒心,生嫌恨心,多生煩惱,多作惡業。27(p.194)
(參見《瑜伽師地論》卷23,大正30,408a14~411b)
(叁) 覺寤瑜伽:依佛製,初夜、後夜,出家弟子都應過著經行及靜坐的生活。中夜是應該睡眠的,但應勤修覺寤瑜伽。換言之,連睡眠也還在修習善行的境界中。
在睡眠時,應作光明想28;修習純熟了,連睡夢中也是一片光明。這就不會過分的昏沈;不但容易醒覺,也不會作夢;作夢也不起煩惱,會念佛念法念僧。等到將要睡熟時,要保持警覺;要求在睡夢中,仍然努力進修善法。(p.194~p.196)
(參見《瑜伽師地論》卷24,大正30,411c~413c29)
※ 何謂「覺寤瑜伽」?《瑜伽師地論》卷24雲:
初夜後夜常勤修習覺寤瑜伽者,雲何初夜?雲何後夜?雲何覺寤瑜伽?雲何常勤修習覺寤瑜伽?言初夜者,謂夜四分中過初一分是夜初分。言後夜者,謂夜四分中過後一分是夜後分。覺寤瑜伽者,謂如說言于晝日分經行宴坐,從順障法淨修其心,于初夜分經行宴坐,從順障法淨修其心,淨修心已出住處外洗濯其足,還入住處右脅而臥重累其足,住光明想,正念正知,思惟起想巧便而臥,至夜後分速疾覺寤經行宴坐,從順障法淨修其心。(大正30,411c8~18)
(四) 正知而住:在每一生活動作中,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應該做不應該做;適當或是不適當的時候;做得好不好。(p.196)
(參見《瑜伽師地論》卷24,大正30,413c29~417a)
(五) 知足:對「物欲」要知足。要能夠隨遇而安。不可多求多欲。(p.196)
(六) 心遠離:對「人事」要心遠離。不歡喜世論、世業,才能專心佛法。但主要還是心遠離,若心不能遠離,即使住茅蓬、閉關,都是徒然。(p.197)
十二、(p.197) 戒學清淨,也就是定學的前方便 [此能淨屍羅,亦是定方便。]
(一) 密護根門,飲食知量,覺寤瑜伽,正知而住,知足,遠離,都是「能淨屍羅」的;能這樣去行,戒學一定會如法清淨。
(二) 佛製戒律,不但嚴持性戒,並且涉及日常生活,團體軌則,舉止威儀。將一切生活納入于如法的軌範,犯戒的因緣自然就少了;犯戒的因緣現前,也就能立刻警覺防護了。這樣,自然能做到戒法清淨。
※ 佛製戒律,包含了:
1、道德規範(性戒)。
2、日常生活規定。
3、團體軌則。(僧團公約)
4、舉止威儀。
(叁) 持戒清淨的,一定心安理得,自然能隨順趣入定學。如從日常生活的如法來說:不會貪求滋味,飲食過量;不會貪著睡眠,終日昏昏的;隨時能防護根門,正知所行,這都就是去除定障。所以戒清淨的,身心一直在安靜中,如加修定學,自然就順理成章,易修易成。
(四)《中阿含經》卷10(42經)〈何義經〉(大正1,485b-15):
「因持戒便得不悔,因不悔便得歡悅,因歡悅便得喜,因喜便得止,因止便得樂,因樂便得定。阿難!多聞聖弟子因定便得見如實、知如真;因見如實、知如真,便得厭;因厭便得無欲;因無欲便得解脫;因解脫便知解脫,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知如真。」
貳、增上定學(p.199~p.205)
一、(p.199)得禅定之前提:離欲及惡不善法 [進修于定學,離五欲五蓋。]
(一) 爲了修發真慧而修習禅定的,叫增上心學(增上定學),就是住心法門。(p.202)
(二) 如修定而想有成就,那一定要『離欲及惡不善法』。因爲定是屬于色無色界的善法;如心在欲事上轉,不離欲界的惡不善法,那是不能進入色界善法的。
(叁) 離欲及惡不善法:欲是「五欲」;惡不善法是「五蓋」。
1、五欲:淨妙的色、聲、香、味、觸,這是誘惑人心,貪著追求的物欲。
要看出五欲的過患,不取淨妙相,不生染著。染著心不起,名爲離欲。
※ 有關五欲之過患與對治,參見《大智度論》卷17,大正25,181a~18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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