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的一类。
A、佛制定式叉摩那:凡曾经结过婚的,年在十岁以上(印度人早熟早婚);没有结婚的童女,年在十八岁以上,在受弥尼戒后,进受六法戒二年。24
B、起初虽为了试验有没有胎孕,但后来已成为严格考验的阶段,二年内严持六法不犯,才许进受比丘尼戒。25
七、(p.185) 别叙具足戒 [于中具足戒,戒法之最胜,殷重所受得,护持莫失坏。]
(一)「具足」,是旧译,新译作「近圆」。近是邻近,圆是圆寂──涅槃。这是说:受持比丘、比丘尼戒,是已邻近涅槃了。
(二)具足戒是戒法中最殊胜的,所以受具足戒也是最不容易的。论年龄,要满二十岁。论受戒的师长,要有三师──和尚,羯磨阿阇黎,教授阿阇黎;还要有七师作证明。即使是在佛法不兴盛的边地,也非三师、二证不可。发心受具足戒的,要求三衣,要求师,要得僧团的许可;这是以「殷重」恳切的心情,经众多的因缘和合,才能「受得」具足戒。
(三) 具足戒得来不易,应特别珍惜,好好的「护持」,如渡海的爱护浮囊,如人的爱护眼目一样。
八、(p.186)四重戒 [极重戒有四:淫行不与取,杀人大妄语,破失沙门性。]
(一)淫行:无论过去曾有过夫妻关系,或者人与畜生,凡发生性行为的,即使是极短的时间,也是犯重。
(二)不与取:即窃盗,主要是财物的窃取。凡不经同意,存着窃取的心而取,无论用 什么手段,都是。依佛的制度,凡窃取五钱以上的,就是犯重。因为当时的摩竭陀国法,凡窃取五钱以上的,就宣判死刑;所以佛就参照当时的国法,制定盗取五钱以上的犯重戒。这样,如犯不与取的,依当时当地的法律,凡应判死刑的就犯重,应该是合于佛意的。
(三)杀生:极重戒指「杀人」而说。这包括自己下手,或派人去杀,以及堕落胎儿等。
(四)大妄语:是妄语中最严重的。如没有证悟的而自称证悟,没有神通的而自说有神 通,或者妄说见神见鬼,诱惑信众。或者互相标榜,是贤是圣;或者故意的表示神秘,使人发生神圣的幻觉。这都是破坏佛教正法,毫无修学的诚意,最严重的恶行。
※ (p.188) 「破失沙门性」:
犯了这四重戒,就破坏失去了沙门的体性,也就是失去了沙门──出家人的资格。
沙门(梵ZramaNa,巴samaNa):义译为勤息,是勤修道法,息除恶行的意思。
九、(p.190) 如法忏悔 [余戒轻或重,犯者勿覆藏,出罪还清净,不悔得安乐。]
(一)除了不准忏悔的极重戒而外(不容许忏悔而留在僧团内),犯了其余的戒,或是轻的,或是重的,都应该如法忏悔。
(二)忏悔,意义是乞求容忍,再将自己所有的过失发露出来。
覆藏罪过,如密封臭物,越久越臭,不会变香。
(三)如依法忏悔了,就名为「出罪」,像服满了刑罪一样。出了罪,就还复戒体的清净,回复清净的僧格。
凡是出罪得清净的,同道们再不得旧案重翻,讥讽,评击;假使这样做,那是犯戒的。
(四)忏悔得清净,可有两种意义:
1、凡是违犯僧团一般规章的,大抵是轻戒,只要直心发露,承认错误,就没有事了。
2、如属于杀盗淫妄的流类,并非说忏悔了就没有罪业。要知道犯成严重罪行的,不但影响未来,招感后果;对于现生,也有影响力,能障碍为善的力量。
十、(p.191)能持净戒,三业清净 [能持于净戒,三业咸清净。]
(一)凡「能持于净戒」的,身口意「三业」都能「清净」,这才能生、能证世出世间的一切功德。如《遗教经》说:『若人能持净戒,是则能有善法;若无净戒,诸善功德皆不得生』。26
(二)受持学习具足戒的态度:
1、守护所受的别解脱戒;如犯了,不可覆藏,立刻生惭愧心,如法忏悔。
2、对佛制的「轨则」──(1)行住坐卧等威仪;(2)衣食等应守的规定;(3)尊敬师长,护侍病人,听法,修定等一切善行。这些,都要如法学习,做到合于律的规定,又适应世间,才能不被社会的正人君子,教内的高僧大德所呵责。
3、 不要到歌舞娼妓,淫坊,酒肆,政治机关去走动,因为这是容易生起不净心行的地方。
4、即使是小小的罪,也不可看为轻易,而要谨严的护持。
能这样受持学习,就能安住于净戒,引生一切善功德了!
十一、(p.192~p.197) 「六种净尸罗之修法」
[密护于根门,饮食知节量,勤修寤瑜伽,依正知而住。]
[知足心远离,顺于解脱乘。]
※ 于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六种净尸罗之修法」:
(一) 密护根门:守护六根(眼、耳、鼻、舌、身、意),但这并不是不见色、不闻声,而是在见了闻了时,能「制而不随」烦恼转。如见美色而不起淫意,见钱财而不作非分想。这要有正知,正念才得。(p.193)
※正知:对于外来的境界,或内心的境界,要能正确认识他的危险性,是好是坏,叫正知。
※正念:对于正知的,时时警觉,时时留意,叫正念。
(参见《瑜伽师地论》卷23,大正30,406b~408a14)
(二) 饮食知量:饮食只是为了生存,为了维持短暂的生存。就是维持营养的需要,不致因饥渴,疾病而苦恼。身心有力,才能修行,出离生死。如不知节量,贪求无厌,不但专在身体上着想,滋味上着想,对施主也会起颠倒心,生嫌恨心,多生烦恼,多作恶业。27(p.194)
(参见《瑜伽师地论》卷23,大正30,408a14~411b)
(三) 觉寤瑜伽:依佛制,初夜、后夜,出家弟子都应过着经行及静坐的生活。中夜是应该睡眠的,但应勤修觉寤瑜伽。换言之,连睡眠也还在修习善行的境界中。
在睡眠时,应作光明想28;修习纯熟了,连睡梦中也是一片光明。这就不会过分的昏沉;不但容易醒觉,也不会作梦;作梦也不起烦恼,会念佛念法念僧。等到将要睡熟时,要保持警觉;要求在睡梦中,仍然努力进修善法。(p.194~p.196)
(参见《瑜伽师地论》卷24,大正30,411c~413c29)
※ 何谓「觉寤瑜伽」?《瑜伽师地论》卷24云:
初夜后夜常勤修习觉寤瑜伽者,云何初夜?云何后夜?云何觉寤瑜伽?云何常勤修习觉寤瑜伽?言初夜者,谓夜四分中过初一分是夜初分。言后夜者,谓夜四分中过后一分是夜后分。觉寤瑜伽者,谓如说言于昼日分经行宴坐,从顺障法净修其心,于初夜分经行宴坐,从顺障法净修其心,净修心已出住处外洗濯其足,还入住处右胁而卧重累其足,住光明想,正念正知,思惟起想巧便而卧,至夜后分速疾觉寤经行宴坐,从顺障法净修其心。(大正30,411c8~18)
(四) 正知而住:在每一生活动作中,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应该做不应该做;适当或是不适当的时候;做得好不好。(p.196)
(参见《瑜伽师地论》卷24,大正30,413c29~417a)
(五) 知足:对「物欲」要知足。要能够随遇而安。不可多求多欲。(p.196)
(六) 心远离:对「人事」要心远离。不欢喜世论、世业,才能专心佛法。但主要还是心远离,若心不能远离,即使住茅蓬、闭关,都是徒然。(p.197)
十二、(p.197) 戒学清净,也就是定学的前方便 [此能净尸罗,亦是定方便。]
(一) 密护根门,饮食知量,觉寤瑜伽,正知而住,知足,远离,都是「能净尸罗」的;能这样去行,戒学一定会如法清净。
(二) 佛制戒律,不但严持性戒,并且涉及日常生活,团体轨则,举止威仪。将一切生活纳入于如法的轨范,犯戒的因缘自然就少了;犯戒的因缘现前,也就能立刻警觉防护了。这样,自然能做到戒法清净。
※ 佛制戒律,包含了:
1、道德规范(性戒)。
2、日常生活规定。
3、团体轨则。(僧团公约)
4、举止威仪。
(三) 持戒清净的,一定心安理得,自然能随顺趣入定学。如从日常生活的如法来说:不会贪求滋味,饮食过量;不会贪着睡眠,终日昏昏的;随时能防护根门,正知所行,这都就是去除定障。所以戒清净的,身心一直在安静中,如加修定学,自然就顺理成章,易修易成。
(四)《中阿含经》卷10(42经)〈何义经〉(大正1,485b-15):
「因持戒便得不悔,因不悔便得欢悦,因欢悦便得喜,因喜便得止,因止便得乐,因乐便得定。阿难!多闻圣弟子因定便得见如实、知如真;因见如实、知如真,便得厌;因厌便得无欲;因无欲便得解脱;因解脱便知解脱,生已尽,梵行已立,所作已办,不更受有,知如真。」
贰、增上定学(p.199~p.205)
一、(p.199)得禅定之前提:离欲及恶不善法 [进修于定学,离五欲五盖。]
(一) 为了修发真慧而修习禅定的,叫增上心学(增上定学),就是住心法门。(p.202)
(二) 如修定而想有成就,那一定要『离欲及恶不善法』。因为定是属于色无色界的善法;如心在欲事上转,不离欲界的恶不善法,那是不能进入色界善法的。
(三) 离欲及恶不善法:欲是「五欲」;恶不善法是「五盖」。
1、五欲:净妙的色、声、香、味、触,这是诱惑人心,贪着追求的物欲。
要看出五欲的过患,不取净妙相,不生染着。染着心不起,名为离欲。
※ 有关五欲之过患与对治,参见《大智度论》卷17,大正25,181a~18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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