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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本生心地觀經講記 (離世間品第六)▪P3

  ..續本文上一頁能證得無恐怖法一節,說在家之人不能究竟離去恐怖,因他常爲世俗之所牽攀,晝夜分擾其心,雖善心亦終不能免欲染之所纏縛,所以不能離恐怖。第二、從過去菩薩至得無恐怖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一節,說明過去、現在、未來之諸大菩薩,能斷除種種恐怖;其所以能斷除種種恐怖者,即是能遠離五欲之家而處于清淨阿蘭若地,以收束其心而求于佛果菩提。第叁、從汝等當知至究竟阿耨 多羅叁藐叁菩提一文,說明今智光菩薩等修學叁世菩薩住阿蘭若離恐怖之法,即是調伏身心,使五根不發生六識,攀緣六塵以流轉生死。必要調攝其心,使此萬念紛纭之心而歸爲一念,如是一念相續不斷,則定由是生,慧由是發,漸次離去叁界有漏生死之法,以至于究竟離去一切恐怖,究竟證得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故若不究竟成佛,則終是墮落于生死恐怖之中而不能出離。唯有出家菩薩,遠離塵俗而處于清靜蘭若,息諸妄想分別而究竟成佛,始能離一切恐怖,否則終不能遠離恐怖者也。

  醜叁 出恐怖本

  “複次、出家菩薩住阿蘭若,當作何業?作何等念?日夜常作如是思惟:世間所有一切恐怖皆從我生,一切恐怖著我生故,一切恐怖我爲根本故,一切恐怖我愛生故,一切恐怖我想生故,一切恐怖我見生故,一切恐怖我爲住處,一切恐怖因我生故,一切恐怖分別生故,一切恐怖煩惱生故,一切煩惱我愛生故。”

  上面指出遠離恐怖之處所,現在指出恐怖之根本。因恐怖無量,必須窮其根本,若根本除則枝末自易斷除。故出家菩薩住于阿蘭若處,即應常觀察。思維下,舉出恐怖之根本。此中世間一切恐怖皆從我生者,即是總舉一切恐怖皆以我爲根本,假使我空則便能遠離一切恐怖。所謂我者,不過是五蘊之假體,但衆生不知妄認爲我,既妄認爲我,便執著爲我及生我愛與妄想分別,乃至生出一切煩惱,此中所舉恐怖之根本,有十余種之數,約其性質相同者而歸納之,即便是以我爲根本。由有我故便生執著,則有我見發生;既由我見,又生出我愛以爲上首,及我之妄想分別。茲爲明了起見,列表如下:

  一切恐怖皆從我生─────────我

  一切恐怖著我我故─────────我見、我愛(貪)

  一切恐怖我爲根本─────────我

  一切恐怖我愛生故─────────我愛(貪)

  一切恐怖我想生故─────────我想

  一切恐怖我見生故─────────我見

  一切恐怖我爲住處─────────我

  一切恐怖因我生故─────────我

  一切恐怖分別生故─────────我見、我想

  一切恐怖煩惱生故─────────我愛(貪)

  一切恐怖我愛生故─────────我愛(貪)

  上所明即是一切煩惱由愛而生,以愛爲上首,以我見、我想爲副助;而我愛、我見、我想,又以我爲根本。若能明此,即知一切恐怖之本胥在于我,我無則恐怖亦無。仔細思之,的確如是。平常膽大而對于生死不生懼畏之人,不過是意識所熏成之習氣,而他之根本仍是有所恐怖;如打仗遇危險而不懼,不過習慣之養成,並不是離去恐怖。若果真離去恐怖,不特一切凡夫不能,即是叁果之聖人于入滅定時、遇到忽擊大雷之時,尚不能免去驚駭而生我之恐怖,若要離去此恐怖,即是成唯識論所謂阿羅漢與八地以上之菩薩,第七末那不執爲我,始能無有恐怖。否則、皆在恐怖我執之中。由此、則知一切恐怖皆由于有我也。

  醜四 結應離執

  “若我住在阿蘭若處不能舍離我我所執,不應住是阿蘭若中,不如還住白衣屋舍。何以故?若有我相,不應住止阿蘭若處;若有補特伽羅相者,不應住止阿蘭若處;若人具有我我所執,不應住止阿蘭若處;若有法見,不應住止阿蘭若處;若有具此四顛倒執,不應住止阿蘭若處。汝等谛聽!若有修行依涅槃相,不應住止阿蘭若處,何況更起諸煩惱相?”

  上明世間一切恐怖,皆由于我我所執;今于明得一切恐怖不外乎我我所執之後,要于此阿蘭若中離去我我所執,此中大略可以四種意義明之。第一、總明我法二執,謂出家菩薩住于阿蘭若清靜之處,尚不能離去我法二執,則便與住阿蘭若之本旨相違。蓋住阿蘭若之本旨,即是求證佛果菩提,求佛果菩提即要離去我我所執。今既不能離去我我所執,則便同于山中之野獸,不如還住白衣之屋舍,何必出家修行耶?第二、即正明我執。此中所雲我相者,即是五蘊身和合之假相,即是我之總名,爲有情虛妄分別而計執者。補特伽羅相者,即是“數取趣相”,數數取得六道之相,從此趣而趨于他趣,即是從此一身而到他身,若人、若畜生、若天等。雖數轉變而忽此忽彼,但有此忽此忽彼之自體,即以此忽此忽彼之自體而分別計執爲補特伽羅,即是我相之別名。此經但舉二種我相,在他經論有知者、見者、士夫等種種我相之不同,後當明之。第叁、結上之我執而起下之法執。此中之我執,即成唯識論所謂:“有情、命者、預流、一來等”。我所與法見,即成唯識論所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然此中是說若有我法二執,則不應住于阿蘭若處也。第四、別明法執,此中所雲四顛倒執者,即凡夫于無常之法而執爲常,于無樂、無我、無淨之法,而執爲樂、爲我、爲淨,所以名之爲四顛倒執。涅槃相者,即說修學之人,執著有涅槃所依及涅槃證得,即是涅槃之相。煩惱相者,即是執著我我所相,由執我我所相故而生諸煩惱。要之,此中是說有四顛倒執,固不能住于阿蘭若,即是有涅槃相之執,尚不能住于阿蘭若,何況于阿蘭若而起諸煩惱相耶!

  癸二 觀阿蘭若功德

  子一 示當住阿蘭若相

  “汝等谛聽!若有不著一切相,應當安住阿蘭若處,是名當坐無著道場,一切諸法皆不可得。若心調柔無有诤論,應當安住阿蘭若處。于世因緣都無所著,應當安住阿蘭若處。于色、聲、香、味、觸等法無依止者,應當安住阿蘭若處。于一切法有平等見,應當安住阿蘭若處。于四威儀能調自心,應當安住阿蘭若處。能舍一切諸恐怖者,應當安住阿蘭若處。諸佛子等!以要言之,于諸煩惱得解脫者,應當安住阿蘭若處。若得成就涅槃因者,應當安住阿蘭若處。能善修行四無垢性,應當安住阿蘭若處。若有少欲能知足者,應當安住阿蘭若處。具足多聞有智慧者,應當安住阿蘭若處。若能修行叁解脫者,應當安住阿蘭若處。永斷能縛煩惱結者,應當安任阿蘭若處。能審觀察十二因緣,應當安住阿蘭若處。所作已辦者,應當安住阿蘭若處。舍諸重擔者,應當安住阿蘭若處。證悟真如深妙理者,應當安住阿蘭若處。”

  住阿蘭若相者,即是住于阿蘭若所應持之態度。前結應離執一科,即是不應住阿蘭若之態度,因他我我所執尚未舍離,則便違于住阿蘭若之本旨。今是明住阿蘭若所應具足之態度,此中可以二段而明之:第一段,可說泛明住阿蘭若所應具足之條件、可有七種條件:第一,不著一切相,便有住阿蘭若之資格。因不著我種種相、法種種相,則便于我法皆不可得,如是則便住無所得之心。第二、若心調柔無有诤論,調柔即是調伏煩惱之心而柔順于出世之道,無有诤論即是安住于定心而不與六塵諸緣诤論──即不緣六塵等法,蓋诤論即生煩惱之過失也。第叁、于世因緣都無所著,即是不著于世俗境界。第四、于色聲香味觸等法無依止,即是不依止于五塵及其他法。第五、于一切法有平等見,即是于止觀中觀一切法無二無別。第六、于四威儀能調自心,即是于行住坐臥,皆與心相應而使自心安樂。第七、能舍一切諸恐怖,即是舍離上面所舉出之諸恐怖法。第二段,可說是總明住阿蘭若所應具足之條件,此中舉出之條件有十一種:第一、于諸煩惱得解脫者,此就最低限度能對治煩惱言,若真解脫要在見道位,究竟解脫煩惱必須在佛果位。故今從對治言,即地前亦可方便解脫煩惱。第二、成就涅槃因者,即是修四谛、十二因緣、六度乃至叁十七道品等法,皆是成就涅槃因者。第叁、善能修行四無垢性,即是修習無垢性品中不貪衣服、臥具、飲食、湯藥之四法。第四、少欲知足,其性質略與四無垢性相同。第五、具足多聞智慧,即是具足聞、思、修慧。第六、能修叁解脫者,即是空、無願、無相叁解脫門、亦名叁叁昧或叁空。第七、永斷能縛煩惱結者,此是就漸漸對治煩惱而至于極言,與前解脫煩惱稍別,彼是直就解脫而言。第八、能審觀察十二因緣,即是能谛審觀察無明、行、識乃至老死等法。第九、所作已辦者,即是二乘人究竟證得阿羅漢果,辟支佛果,于免離生死所應作之事已辦畢,再不流轉生死故。第十、舍諸重擔者,即是解脫煩惱,因煩惱未除則如重擔之負于身,今煩惱既除則身心皆得輕安自在。第十一、證悟真如深妙理者,即是于見道位通達諸法真實如如之深妙理體。若于上之各種條件,能具足一種、二種乃至齊具,即得住于阿蘭若處;否則、等于山中之野獸,或不如還住白衣屋舍之爲愈也。

  子二 示正住阿蘭若行

  醜一 不生一切分別心觀

  “汝等當知!阿蘭若處種種藥草、大小樹木生阿蘭若,曾無恐怖亦無分別;菩薩摩诃薩住阿蘭若亦複如是,觀自身心猶如枯樹、牆壁、瓦礫等無有異,于一切法無有分別。我觀身心猶如幻夢中無有實,念念衰老,其息出已更不複入,由善惡因隨業受報。是身無常速起速滅,是身虛假終不久停。如是身中無我我所,無有情、無命者、無養育者、無士夫者、無補特伽羅者、無作業者、無有見者、如是等相本來空寂,猶如虛空亦如泡沫。常應念念作如是觀,一切恐怖皆得解脫,如彼樹木無有恐怖。時諸菩薩得大安樂無畏生處,是名菩薩住阿蘭若,求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

  此明出家菩薩于阿蘭若處修學佛道,于一切諸法不應起分別之心,即華嚴經所謂“不于其處起分別,是故此中最吉祥”也。此中略可以叁段說明之:第一、即是樂遠離行菩薩告智光等菩薩住阿蘭若修觀之方法,其方法謂住于阿蘭若者,觀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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