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的細木條。其長約一拃手不等,一頭削尖可剔牙,一頭留有纖維可刷牙。漢傳佛教將之訛作“楊枝”。然一切木料皆可作齒木,並非獨用楊柳枝。
缽:巴利語patta的古音譯。爲僧衆行乞資身之器,比庫隨身八物之一。其狀扁圓形,用以盛食物。在材質上,世尊允許比庫使用鐵缽和陶缽兩種。
時限藥:限于明相出現後至日正中時之間的時段才可以食用的食物。時限藥分爲噉食和嚼食兩類。
噉食:也作正食,軟食,蒲膳尼食。律藏中說:“五種食物名爲噉食:飯、面食、炒糧、魚和肉。” a.飯——由稻谷、麥等七谷的米粒所煮成的飯和粥。b.面食——以麥爲原料製成的面製品。c.炒糧——由七谷經烘炒而成;也包括將稻谷炒後所搗成的粉。d.魚——包括魚鼈蝦蟹、貝類等一切水生動物。e.肉——禽、獸類的肉、骨、血、皮、蛋等。
嚼食:也作硬食,不正食,珂但尼食。khàdana, 即咀嚼之義。嚼食是指須經咬嚼的食物,如:水果、植物的塊莖類等。律藏中說:“除了五種噉食、時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之外的其他食物名爲嚼食。”除了五類噉食以外,一般上用來當食物食用的都可以歸納爲嚼食。例如:蔬果瓜豆等等。除此之外,麥片、美祿、好力克、阿華田、豆漿、番薯湯、可可、巧克力、奶酪及叁合一咖啡也不許在非時服用。根據斯裏蘭卡及泰國佛教的傳承,不加奶精的純咖啡可以在非時服用。
叁種清淨魚、肉:沒有看見、沒有聽說以及不懷疑爲了自己而宰殺的魚蝦、動物之肉。這是佛陀允許比庫食用的叁種肉類。《律藏大品》中說:“諸比庫,不得明知而食用指定殺的肉。若食用者,犯惡作。諸比庫,我允許叁種清淨的魚和肉:不見,不聞,不疑。”(Mv.294)不見——施主所拿來供養的肉,是比庫並沒有看見這是專爲比庫們宰殺的動物、魚蝦。不聞——所拿來供養的肉,是比庫並沒有聽說這是專爲比庫們宰殺的動物、魚蝦。不疑——知道這是排除了見疑、聞疑,以及兩者俱非疑的魚、肉。若比庫見到人們手裏拿著網籠等離開村子走進山林,第二天進入該村托缽時得到有魚、肉的食物,他由于見到而懷疑“這是否是爲了比庫們而殺的?”這稱爲“見疑”而不能接受。若無疑者則可接受。但若問明這並非爲了比庫們而殺的之後則可食用。對于“聞疑”則是並沒有看見卻因聽說而起疑。對于“兩者俱非疑”則是既沒有看見也沒有聽說,但卻懷疑是爲了比庫們而殺的。對于這叁種清淨魚、肉,在律注的“破僧學處”中有詳細解釋。(Pr.A.410)
時分藥:只限製比庫于一天之內食用的水果汁以及未煮過的蔬菜汁。例如芒果汁、蘋果汁、橙汁、香蕉汁、葡萄汁等。世尊在《律藏藥篇》中說:“諸比庫,我允許一切果汁,除了谷果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葉汁,除了菜汁 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花汁,除了蜜花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甘蔗汁。”(Mv.300)
根據律藏的注釋,大型水果以及一切其他種類的谷物皆被視爲是隨順于谷類的,其汁不可用來作時分藥。例如椰子汁、西瓜汁、哈蜜瓜汁等。
時分藥的製作方法是:由沙馬內拉或在家人等未受具戒者把欲榨成汁的小果等以冷水壓擠後,經過濾而成。濾過了的汁可以加進冷開水、糖或鹽飲用。
任何經煮過了的蔬菜汁和水果汁皆不可在午後飲用,因爲該汁一旦煮過則成了時限藥。不過,放在太陽下面加溫是允許的。
七日藥:允許比庫在七天之內存放並食用的藥。有五種七日藥,即:生酥、熟酥、油、蜂蜜和糖。
終生藥:又作盡壽藥。即沒有規定食用期限的藥品。此類藥一般上是用來治病而不當食物吃用。
作淨:巴利語kappiyaü karoti的直譯, 意即“使…成爲許可的”。如果比庫接到含有種子的水果或瓜豆蔬菜等的供養時,應先作淨後才可食用。有五種作淨的方法:1.用火損壞,2.用刀損壞,3.用指甲損壞,4.無種子,5.種子已除去。
明相出現:又作黎明,破曉;即天剛亮的時候。時間約在日出前的30-35分鍾之間不等。同時,在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明相出現時刻也不同。佛教以明相出現作爲日期的更替,而非午夜12點。有許多標志可以辨認明相出現,如四周的天空已由暗黑色轉爲藍白色,鳥兒開始唱歌,可以看清不遠處樹葉、建築物等的顔色,不用打手電筒也可看清道路等。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明相出現時刻並不相同。
日正中時:又作正午,即太陽正好垂直照射于所在地點的經線上的那一刹那,日影一偏即爲非時 (過午)。不同地區的日正中時並不相同,所以不能以中午12點來計算。同時,在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日正中時也不同。
坐臥處:由巴利語sena(sayana臥具;床)+ àsana(坐具;座位)組合而成。根據經律的上下文,senàsana含有兩種意思。如果指的是住所、住處,則應翻譯爲“坐臥處”。如果指的是生活起居的用具,如床、椅子、褥墊等,則應翻譯爲“坐臥具”。
善至張手:張手,又作搩手,拃手。即手掌張開後由拇指到小指(或中指)兩端之間的長度。義注中說:善至張手等于中等身材之人的叁張手,建築師肘尺的一個半肘長。但根據泰國的算法,善至的一張手是常人的1.33倍。若在“張手”之前沒有特別加上“善至”,則是指常人的張手。在律藏中較常用到的長度單位是:1尋=4肘,1伸手所及=2.5肘;
1肘=2張手;1張手=12指寬;1指寬=7谷。
林野:即遠離村莊市鎮的山林、荒郊、野外。古音譯爲阿蘭若、阿練若等。有住林野習慣的比庫則稱爲“林野住者”。
雨安居:在印度、緬甸、泰國等熱帶國家一年可以分爲熱季、雨季和涼季叁個季節。根據佛製戒律,在雨季四個月當中的叁個月期間應停止到處雲遊參學,安住在一固定的住所度過雨安居,精進禅修。雨安居可以分爲“前安居”和“後安居”兩種,皆爲期叁個月。前安居的時間在每年陽曆7月月圓日的次日至10月的月圓日,約相當于中國農曆的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後安居則再推遲一個月。漢傳佛教以農曆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爲安居期 (比印度古曆早兩個月),因時值漢地夏季,故稱“結夏”。其時間、做法皆與上座部佛教有異。
咖提那:巴利語ka
hina的音譯,原意爲堅固的,堅硬的。即爲了加強五種功德而作堅固的意思。古音譯作迦絺那。佛陀允許僧團在雨安居結束後的那一個月內 (約相當于中國農曆的九月十六至十月十五日),可安排其中的一天來敷展咖提那衣,故在該天所敷展之衣也稱爲咖提那。
敷展咖提那衣的所有程序必須在一天之內完成。這些程序包括接受布料、裁剪、縫製、染色、晾幹,以及在僧團當中進行分配與隨喜。凡圓滿了叁個月雨安居且參加隨喜咖提那衣的比庫,在雨安居結束之後的五個月內可享有五種利益:無邀請而行、無受持而行、結衆食、隨意衣、他能獲得其處所得之衣。
學處,巴利語sikkhàpada,或譯作學足。sikkhà意爲學、學習、訓練;pada意爲足、處所。學處亦即是學習規則,戒條。波羅提木叉:巴利語pàtimokkha的音譯,有上首、極殊勝、護解脫等義。《巴利律藏·大品·誦戒篇》中解釋:「巴帝摩卡者,此是最初,此是頭首,此是諸善法之上首,因此稱爲『巴帝摩卡』。」律注《疑惑度脫)》中說:「巴帝摩卡爲極殊勝、極上首、極尊、極上之義。」《清淨道論》中說:「若他看護、保護此者,能使他解脫 、脫離惡趣等苦,所以稱爲『巴帝摩卡』。巴帝摩卡可分爲戒和經籍兩種。戒巴帝摩卡 即比庫、比庫尼應持守的巴帝摩卡律儀戒;經籍巴帝摩卡即僧團每半月半月唸誦的兩部《巴帝摩卡》戒經。
漢傳佛教依梵語pràtimokùa音譯爲「波羅提木叉」「缽喇底木叉」等,意爲別解脫、從解脫、隨順解脫等,其音、義與巴利語有所不同。
伍波薩他:巴利語uposatha的音譯。古印度的宗教團體有于每月四齋日(約相當于中國夏史的初八、十五、二十叁與叁十日)舉行集會的習慣。佛世尊也規定比庫僧團應于齋日集會,並于每個月的月圓日和月黑日兩天齊集唸誦戒本《巴帝摩卡》(波羅提木叉),稱爲「伍波薩他」。漢傳佛教依梵語poùadha、upoùadha音譯爲「布薩」「布沙他」等。
比庫:巴利語bhikkhu的音譯,有行乞者、持割截衣者、見怖畏等義。即于世尊正法、律中出家、受具足戒的男子。在《律藏·巴拉基咖》中解釋:「乞討者爲比庫,遵從于行乞者爲比庫,持割截衣者爲比庫。」《清淨道論》中說:「比庫者,以應見到輪回的怖畏,或應持割截衣等,獲得這樣名稱的信心出家的良家之子。」漢傳佛教依梵語bhikùu音譯爲「比丘」「苾刍」等,含有破惡、怖魔、乞士等義。其音、義與巴利語有所不同。
現在使用「比庫」指稱佛世時的比庫僧衆及上座部佛教的比庫僧衆;而用「比丘」「比丘尼」指稱中國、韓國、日本等地的北傳大乘僧尼。
甘馬:巴利語kamma的音譯。原意是行爲,業。于此指僧團會議。漢傳佛教依梵語karma音譯爲「羯磨」。
意欲(chanda):即請假。生病或忙于工作而無法參加伍波薩他的比庫,在誦戒前應當請另一位比庫代爲請假,稱爲「給與意欲」。受託的比庫把該比庫的意欲帶到僧團中來,稱爲「帶來意欲」。比庫在請假的同時也應表明自己的清淨,稱爲「給與清淨」。受託的比庫把該比庫的清淨帶到僧團中來,稱爲「帶來清淨」。
薩度 巴利語sàdhu的音譯。用作形容詞時,意爲好的,善的,善巧的,有益的,值得贊歎的。用作副詞時,意爲很好地,完全地,善于。用作感歎詞時,意爲很好,做得好,甚善,善哉;常用來表示隨喜、贊歎、嘉許、同意、認可等。
巴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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