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咖:巴利語pàràjika的音譯,梵語同。直譯爲「他勝」,意爲已被打敗或失敗。漢傳佛教音譯爲「波羅夷」「波羅市迦」,也意譯爲「斷頭」「退沒」。犯了巴拉基咖後,就必須像以前在家時和未受具戒時一樣,不得與比庫們一起參加伍波薩他等。
桑喀地謝沙:巴利語sa
ghàdisesa的音譯。其由sa
gha(僧伽;僧團)+ àdi(最初;開始;首先)+ sesa(殘馀;剩下;剩馀)叁詞組合而成。直譯爲「僧初馀」「僧始終」。意謂犯了此一類學處的比庫,對其罪的處理過程自始至終皆須由僧團來執行。在「文句分別」中解釋說:「桑喀地謝沙者,唯有僧團才能對其罪給與別住,給與退回原本、馬那答及出罪,非多人,非一人〔所能作〕,以此而說爲『桑喀地謝沙』。」漢傳佛教依梵語sa
ghàva÷eùa音譯爲「僧伽婆屍沙」,意譯爲「僧殘」。其音、義皆與巴利語有別。
上人法:也作過人法,即超越常人的能力與證量。在「文句分別」中解釋:「上人法名爲禅那、解脫、定、等至、智見、修道、證果、斷煩惱、心離蓋、樂空閒處。」
孤邸:巴利語ku
i的音譯。意爲小屋,小房,寮房,茅屋。在「文句分別」中解釋爲只有內部塗灰,外部塗灰或內外部皆塗灰的才算。善逝張手:張手,又作搩手,拃手。即手掌張開後由拇指到小指(或中指)兩端之間的長度。義注中說:善逝張手等于中等身材之人的叁張手,建築師肘尺的一個半肘長。但根據泰國的算法,善逝的一張手是常人的1.33倍。若在「張手」之前沒有特別加上「善逝」,則是指常人的張手。在律藏中較常用到的長度單位是:1尋= 4肘;1伸手所及= 2.5肘;1肘=2張手;1張手=12指寬;1指寬=7谷。
有侵害:指有蟻穴、白蟻穴、鼠穴、蛇穴、蠍穴、蜈蚣穴、象巢、馬巢、獅巢、虎巢、豹巢、熊巢等動物巢穴;或莊稼地、菜地、屠宰場、刑場、墓地、園地、王地、監獄、酒坊、車道、集會處等,稱爲有侵害處。無環繞空間:指牛車不能環繞,在四周梯子不能環繞,稱爲無環繞空間。
汙家者。在「文句分別」中解釋:「家有四種家:刹帝利家、婆羅門家、吠舍家、首陀羅家。汙家即是以花、果、粉、粘土、齒木、竹、藥方或走役信使等玷汙諸家。」也即是說:比庫通過贈送在家人禮物、爲在家人送信走使、提供勞力服務等行爲,使在家人的信心受到汙染。凡比庫有任何這一類的行爲者,犯惡作罪。
惡行者。在「文句分別」中解釋:「種植又令種植小花樹,澆水又令澆,採集又令採集,編織又令編織者。」在製戒因緣中提到,這一類的行爲還包括下棋、玩遊戲、猜字、舞刀弄劍、跑跳、唱歌跳舞等惡行。凡比庫從事這一類的行爲者,犯惡作罪。
馬那答:巴利語mànatta的音譯。意即爲了表達對比庫們的敬意,而使比庫們對他感到滿意。乃是僧團對違犯了「僧始終學處」而想要恢複清淨的比庫所作出的處理方式。履行馬那答的時間通常爲六夜。漢傳佛教依梵語mànatva音譯爲「摩那埵」。
不定:是指尚未確定比庫所違犯的是屬于巴拉基咖、桑喀地謝沙或巴吉帝亞叁者之中的哪一種罪行的學處。這一類學處只有兩條。
說話可信的:也可譯作「說話值得信賴者」。在「文句分別」中解釋:「說話可信者名爲已達果位、已有現觀、已解教法者。」亦即已證得果位的聖者。因聖者不可能故意説妄語,故名。近事女:意爲親近奉事叁寶的女子。又作清信女,即已歸依佛、法、僧的在家女子。古音譯作優婆夷、邬波斯迦。
尼薩耆亞巴吉帝亞:巴利語nissaggiya pàcittiya的音譯。尼薩耆亞(nissaggiya),意爲應舍棄的;巴吉帝亞 (pàcittiya),意爲令心墮落。漢傳佛教依梵語音譯爲「尼薩耆波逸提」「尼薩耆波夜提」「泥薩祇波逸底迦」等。此一類學處共有叁十條,都是關于衣、敷具、金錢、缽、藥品等物品方面的規定。凡是犯了此一類學處的比庫,應先把違律的物品在僧團中、在兩叁衆中,或在一個人面前捨棄。捨棄之後再忏悔其罪。
咖提那:巴利語ka
hina的音譯,原意爲堅固的,堅硬的。即爲了加強五種功德而作堅固的意思。古音譯作迦絺那、羯恥那。凡比庫于一寺院圓滿度過了叁個月的雨季安居,在雨季安居結束之後的那一個月中選擇一天舉行敷展咖提那儀式。凡是參加了咖提那敷展儀式的比庫在雨季安居結束之後的五個月之中,即相當于中國夏曆的九月十六~二月十五期間,可享有五項功德。例如多馀的衣可以持有十天等。比庫許可:即經過比庫僧甘馬的同意。衣資:直譯爲「衣的交換物」。即可以用來交換(購買)衣服的物品或錢。
執事人:直譯爲服務者,即淨人,使物品成爲比庫或僧團可以如法使用的在家人。àràmika, 直譯爲園民,園役。古譯作僧伽藍民、蘭民、守僧房民。即服務僧園的人。近事男:即親近奉侍叁寶的男子。又作淨信男,清信士;爲已歸依佛、法、僧的在家男子。古音譯作優婆塞、邬波索迦、伊蒲塞等。
敷具:或作敷物,臥具。即比庫睡臥時鋪在床上或地上的褥墊。坐墊:巴利語nis
danasanthata。nis
dana,古音譯作尼師壇、尼師但那。意爲坐具,坐墊,坐布。即比庫用來保護身體、保護衣、保護坐臥具的墊布。當nis
dana和santhata在一起連用時,則譯作「坐墊」。其用途與坐具相同。
咖帝咖月是印度曆的八月,爲印度雨季的第四個月。時間在陽曆10~11月之間,約相當于夏曆的九月十六~十月十五日。在這裏「咖帝咖第叁個月的滿月」是指雨季第叁個月的滿月,即陽曆10月的月圓日,相當于夏曆的九月十五日。此日爲前雨安居叁個月的最後一天,于此日比庫僧團要舉行自恣。雨安居結束即住了雨安居之後。在這裏的「咖帝咖滿月」是指印度雨季第四個月的滿月,即陽曆11月的月圓日,相當于夏曆的十月十五日。這一句的意思是:入了和住了雨安居,從此以後到後咖帝咖月的滿月結束之時。
巴吉帝亞:巴利語pàcittiya的音譯,意爲令心墮落。義注中解釋說:「令心墮落爲巴吉帝亞。」在《附隨》中說:「所謂『巴吉帝亞』者,請聽如實而說:令善法墮落,違犯聖道,心處于迷妄的狀態,因此如是說。」
漢傳佛教依梵語pràya÷cittika音譯爲「波逸提」「波夜提」等。這一類學處共有九十二條。違犯者只需向一位比庫忏罪即可。
生物村 :在此,生存和已存在者爲生物 即生長、成長和已生、已成長的意思;類聚爲村 。諸生物之村爲「生物村」,如正在生長的蔬菜、青草、樹木等。故生物村即草木,樹木,植物。在「文句分別」中把生物村依栽種的方式分爲五類,稱爲「五類種生」:根種、莖種、節種、枝種、籽種。
施處食。àvasatha爲住處,住宅,房舍;pi
óo爲團食,食物。在「文句分別」中解釋「施處食」爲:「在廳堂、帳篷、樹下或露地,充分准備而非指定給誰的五種噉食中的任何一種食物。」即想要修福德者在廳堂等地方專門准備供給某個或某些沙門(並非只供養給佛教沙門,也包括其他教派的沙門)的飲食。
已足食:即已經食用滿足了;已經拒絕了。在「文句分別」中提到具足五個條件才構成「足食」:1.知進食;2.知噉食;3.站在伸手所及處;4.持來;5.知拒絕。也即是說:比庫已開始進食,有人拿來飯、麵食等五種噉食之一,站在伸手所及的距離之內欲供養比庫,比庫以動作或語言拒絕,即成爲「做了滿足」「做了拒絕」。
噉食:也作正食,軟食,蒲膳尼食。「文句分別」中說:「五種食物名爲噉食:飯、麵食、炒糧、魚和肉。」1.飯,即由稻穀、麥等七穀的米粒所煮成的飯和粥。2.麵食,以麥爲原料製成的麵製品。3.炒糧,由七穀經烘炒而成;也包括將稻穀炒後所搗成的粉。4.魚,包括魚鼈蝦蟹、貝類等一切水生動物。5.肉,禽、獸類的肉、骨、皮、血、蛋等。嚼食:也作硬食,不正食,珂但尼食。khàdana,即咀嚼之義。「文句分別」中說:「除了五種噉食、時分藥、七日藥和盡壽藥之外的其他食物名爲嚼食。」
未授與:即還沒有被接受。授與(dinnaü),即佈施者站在伸手所及的距離之內,以身體、身體連接物或投放叁種方式中的一種而給予,比庫以身體或身體連接物接受,如此稱爲「授與」。
有兩人,在「文句分別」中解釋爲:「家中有女人和男人,而且女人和男人兩者都沒有出去,兩者都還沒有離貪。」義注中說:「對于爲貪欲所纏的男人來說,女人是其受用;對于女人來說,男人也是。故此在「文句分別」中說:『有女人和男人』。」
資具:巴利語paccaya有緣、資具、必需品等意思。在「文句分別」中解釋爲gil
napaccaya(生病時的必需品),即藥品。
翻桉(ukko
eti):即推翻合法的裁決;重現翻開已經如法判決的問題;擾亂已經解決的事情。在「文句分別」中解釋「爲了再度甘馬而翻桉」說:「他翻桉說:『不成甘馬,惡作甘馬,應再甘馬!不成裁決,惡裁決,應再裁決!』者,犯巴吉帝亞。」
未隨法作。「隨法」即僧團對那個不見罪、不忏悔,或不捨棄惡見的比庫依法、依律、依師教而作舉罪,後來見到他隨順行法再作解罪。在稱爲解罪的隨法還未舉行之前,即名爲「未隨法作」。
共受用。在「文句分別」中解釋:「有兩種共受用:利得共受用和法共受用。利得共受用,即給予或接受利得者,犯巴吉帝亞。法共受用者,即誦或令誦。依句而誦或令誦者,句句犯巴吉帝亞;依字而誦或令誦者,字字犯巴吉帝亞。」
帝柱:古印度人爲了標示境界範圍而立于村口、城門等處的標柱、界柱。在此是指國王寢宮的門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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