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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學發展過程簡述(虞愚)▪P8

  ..續本文上一頁dha-pariksa(Exami-nation of Connection),八、關系研究的注釋The Sambandka-pariksa-vritti。這八部論以“正理一滴論”一書流傳最廣,因爲這部論有梵文原本與日、俄、英、法、德等文字翻譯,並有蘇聯科學院院士斯徹爾巴次基(Th.Stcherbatsay,佛家邏輯Buddhist Logic巨著中的介紹,(詳第二冊中)研究起來比較方便。

  這部論分爲叁章:第一章、知覺又分爲四類:(1)五官知覺perception by the fivesenses;(2)心理知覺perception by themind;(3)自我意識self-consciousness;(4)沈思聖者知識knowledge of a contemplativesaint。

  第二章、爲自己而推理inference for one”eself,說明理由或中詞必須具備叁個形式或特征:

  (1)整個的小詞必系于中詞,例如:

  此山有火。

  因爲它有煙。

  像一個廚房,但不像一個湖。在這個推論“煙”的中詞必須與“山”的小詞有聯系。

  (2)中詞所指一切事物必須和大詞所指的事物相一致,如上面推論,從“煙”這個中詞所舉的廚房和“火”的大詞是一致的。

  (3)凡與大詞不同的東西一定不會和大詞相一致。如上面推論,“湖”的例子與“火”無涉,就不會與“煙”的中詞相一致。

  其次,法稱分析了中詞對大詞的關系又有叁類:一、同一性Identity,二、結果Effect,叁、未見或非知覺Non-perception。未見又分爲十一種:(1)未見其同一性Non-perceptionof identity,(2)未見其果Non-perception ofeffect,(3)未見其遍或總Non-perception ofthe pervader or container,(4)已見的與同一性相反Perception contrary to identity,(5)已見異果Perception of the oppositeeffect,(6)已見的與聯系相反Perception ofcontrary connection,(7)已見的與結果相反Perception of contrary to the effect,(8)已見的與總的相反Perception contrary of thecontainer,(9)未見其因Non-perception ofthe cause,(10)已見的與因相反Perceptioncontrary to the cause,(11)已見的果與因相反Perception of effect contrary to its cause。

  第叁章、用于他人的推理inference forthe sake of others,說明這種推理的特點在于用語言宣告中詞的叁個形式,對他人進行說服。其次,說明這種可分爲二類:(1)積極的或同的positive or homogeneous(2)消極的或異的negative or heterogeneous。例如:

  (1)聲音不是永恒。

  因爲它是一種産物。

  凡是産物都不是永恒,像一個盆子(積極)。

  (2)聲音不是永恒。

  因爲它是一種産物,

  永恒的就不是産物,像虛空(消極)。

  關于論題方面:他認爲一個小詞和它的相應的大詞連合在一起,構成一個命題。這個命題尚待證明的,就叫做論題。其次,錯誤的論題他分析有四種:(1)論題與知覺相矛盾 A thesis incompatible with perception,(2)論題與推理相矛盾A thesis incompatible withinference;(3)論題與槪念相矛盾A thesisincompatible with conception;(4)論題與自己的陳述相矛盾A thesis incompatible withones own statement。

  關于中詞或理由方面:他認爲中詞或理由必須保持上面所說的叁個特征。違反了任何一,個特征,中詞或理由就有不能證明unproved(asiddha)、不能決定uncertain(anaikantika)、矛盾的contraditory(viruddha)的錯誤。第一類“不能證明”的錯誤有四,已如上述。第二類“不能決定”的錯誤有二:(1)中詞或理由過于廣泛The middle term or reason is toogeneral.(玄奘譯爲“共不定”)(2)中詞或理由過于狹小The middleterm or reason isnot general enough。(玄奘譯爲“不共不定”)第叁類“矛盾”的錯誤:中詞與大詞相矛盾when the middle term is contradictory tothe major term(玄奘譯爲”法自相相違”)。

  關于譬喻方面:法稱仍分爲同喻與異類兩類,但同喻的錯誤分有九種,異喻的錯誤也分有九種[附注6]。

  可見法稱對于論題(宗)、論據(因)、論證(喻)的錯誤分析和陳那及商羯羅主,都有所不同。在錯誤的論題,陳那因明正理門論只分五種相違,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增加了四種不成;但法稱只保留知覺相違、推理相違和自語相違叁種,另外加上槪念相違一種。錯誤的論據或理由,陳那與商羯羅主都主張不能證明有四種、不能決定有六種、矛盾有四種,而法稱除不能證明保留原來的四種外,不能決定保留兩種,矛盾的只保留一種已如上述。錯誤的論證或譬喻,陳那與商羯羅主一致主張同喻有五種,異喻也有五種,法稱卻主張似同喻應分九種,似異喻也應分九種。總之,法稱對于論題與論據的錯誤的分析,都相對地減少,而對論證的錯誤的分析,卻又相對地增加,一方面它本身意味著因明學到了法稱時代,已擺脫辯論術的藩籬;另一方面意味因明學邏輯的成分加強並向知識論(量論)方面推進,使因明學建立在更鞏固的知識論的基礎上。最令人注目的就是:法稱對陳那所提出的“矛盾並非錯誤”與“中詞與大詞的隱義相矛盾”,被列爲“謬誤”都進行了有力的批判:

  第一、陳那把“矛盾並非錯誤”the non-erroneous contradiction(玄奘譯爲“相違決定”),列爲“不定謬妄”fallacies of uncer-tainty的一種。這種謬妄:就是論題及其相反論題,同時各有顯然正確的理由支持它。例如,勝論師對彌曼差論者說,A Vaisesika speak-ing to the Mimansaka:——

  聲音不是永恒,

  因爲它是一種産物,

  像一個盆子。

  彌曼差論者回答說A Mimansaka replies:——

  聲音是永恒;

  因爲它是可聞的,

  像聲性

  根據勝論與彌曼差論二學派各自的教義,用在以上的情況,以爲都是正確的。但是它們導致矛盾的結論,不能決定,所以結果是錯誤的。

  達瑪诘(漢譯法稱)在“正理一滴論,否認矛盾並非錯誤”的謬妄。理由是:它旣非從推理的關聯而發生,甚至也不是基于經文。一個正確理由或中詞,必須與大詞有同一性、結果、或非知覺的關系,也必須導致一正確的結論。

  兩個互相矛盾的結論,不可能有正確的理由來支持。兩套不同的經典也不可能有任何幫助來建立兩個矛盾的結論,由于一個經典不能抹煞知覺和推理;而它的權威,就在于確定超感官的對象。矛盾並非錯誤的謬妄,所以是不可能的。

  第二、中詞與大詞對立是錯誤的一種,稱爲矛盾contradiction(玄奘譯爲“法自相相違”)那是陳那和達瑪诘所公認的。中詞與大詞隱義的對立(大詞若是含糊),列入陳那、因明正理門論中,做爲另一種錯誤,叫做隱義的矛盾implied contradiction(玄奘譯爲“法差別相違”),達瑪诘在他所著的“正理一滴論”中,否認這種覌點,他主張這第二種矛盾已包含在第一種之中。

  第二種矛盾或隱義的矛盾,例子是這樣:

  眼等爲他物所用,

  因爲它是組合物,

  像床、坐位等等。

  這裏大詞“他物”,是含糊的。由于它可以指組合物(如假我),也可以指非組合物(如靈魂),中詞與大詞之間所以成爲矛盾是:假如“他物”這個字,在數論發言人是以“非組合物”的意義上來理解它;但在佛家是以“組合物”的意義上來理解它。這樣推理,就在中詞與大詞本義或隱義之間,造成矛盾。

  達瑪诘在他的“正理一滴論”,認爲這種情況是屬于第一種或固有矛盾。一個字做爲命題中的大詞,只容有一種意義,假使字面的意義與蘊藏的意義之間有含糊的地方,那麼,真正的意義,從上下文是可以確定下來的。假使蘊藏的意義才是真正的意義的話,中詞與大詞之間,還是固有的矛盾。

  法稱不許有“矛盾並非錯誤”的謬妄,他認爲理之是非,應以知覺(現量)推理(比量)爲斷,而推理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確定超感官的對象。這種看法是非常精確的。因爲人類認識過程:根境接觸而有初步認識,屬于知覺階段;把知覺之所得,加以比較,分析與綜合,抽象與槪括,屬于推理階段。如果只停留在知覺階段,認識很顯然是不夠全面,不夠深化了,所以必須從知覺提高到推理。推理階段當然就超乎感官的對象了。其次,法稱也不許有“中詞與大詞的隱義相矛盾”的存在。因爲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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