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dha-pariksa(Exami-nation of Connection),八、关系研究的注释The Sambandka-pariksa-vritti。这八部论以“正理一滴论”一书流传最广,因为这部论有梵文原本与日、俄、英、法、德等文字翻译,并有苏联科学院院士斯彻尔巴次基(Th.Stcherbatsay,佛家逻辑Buddhist Logic巨著中的介绍,(详第二册中)研究起来比较方便。
这部论分为三章:第一章、知觉又分为四类:(1)五官知觉perception by the fivesenses;(2)心理知觉perception by themind;(3)自我意识self-consciousness;(4)沉思圣者知识knowledge of a contemplativesaint。
第二章、为自己而推理inference for one”eself,说明理由或中词必须具备三个形式或特征:
(1)整个的小词必系于中词,例如:
此山有火。
因为它有烟。
像一个厨房,但不像一个湖。在这个推论“烟”的中词必须与“山”的小词有联系。
(2)中词所指一切事物必须和大词所指的事物相一致,如上面推论,从“烟”这个中词所举的厨房和“火”的大词是一致的。
(3)凡与大词不同的东西一定不会和大词相一致。如上面推论,“湖”的例子与“火”无涉,就不会与“烟”的中词相一致。
其次,法称分析了中词对大词的关系又有三类:一、同一性Identity,二、结果Effect,三、未见或非知觉Non-perception。未见又分为十一种:(1)未见其同一性Non-perceptionof identity,(2)未见其果Non-perception ofeffect,(3)未见其遍或总Non-perception ofthe pervader or container,(4)已见的与同一性相反Perception contrary to identity,(5)已见异果Perception of the oppositeeffect,(6)已见的与联系相反Perception ofcontrary connection,(7)已见的与结果相反Perception of contrary to the effect,(8)已见的与总的相反Perception contrary of thecontainer,(9)未见其因Non-perception ofthe cause,(10)已见的与因相反Perceptioncontrary to the cause,(11)已见的果与因相反Perception of effect contrary to its cause。
第三章、用于他人的推理inference forthe sake of others,说明这种推理的特点在于用语言宣告中词的三个形式,对他人进行说服。其次,说明这种可分为二类:(1)积极的或同的positive or homogeneous(2)消极的或异的negative or heterogeneous。例如:
(1)声音不是永恒。
因为它是一种产物。
凡是产物都不是永恒,像一个盆子(积极)。
(2)声音不是永恒。
因为它是一种产物,
永恒的就不是产物,像虚空(消极)。
关于论题方面:他认为一个小词和它的相应的大词连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命题。这个命题尚待证明的,就叫做论题。其次,错误的论题他分析有四种:(1)论题与知觉相矛盾 A thesis incompatible with perception,(2)论题与推理相矛盾A thesis incompatible withinference;(3)论题与槪念相矛盾A thesisincompatible with conception;(4)论题与自己的陈述相矛盾A thesis incompatible withones own statement。
关于中词或理由方面:他认为中词或理由必须保持上面所说的三个特征。违反了任何一,个特征,中词或理由就有不能证明unproved(asiddha)、不能决定uncertain(anaikantika)、矛盾的contraditory(viruddha)的错误。第一类“不能证明”的错误有四,已如上述。第二类“不能决定”的错误有二:(1)中词或理由过于广泛The middle term or reason is toogeneral.(玄奘译为“共不定”)(2)中词或理由过于狭小The middleterm or reason isnot general enough。(玄奘译为“不共不定”)第三类“矛盾”的错误:中词与大词相矛盾when the middle term is contradictory tothe major term(玄奘译为”法自相相违”)。
关于譬喻方面:法称仍分为同喻与异类两类,但同喻的错误分有九种,异喻的错误也分有九种[附注6]。
可见法称对于论题(宗)、论据(因)、论证(喻)的错误分析和陈那及商羯罗主,都有所不同。在错误的论题,陈那因明正理门论只分五种相违,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增加了四种不成;但法称只保留知觉相违、推理相违和自语相违三种,另外加上槪念相违一种。错误的论据或理由,陈那与商羯罗主都主张不能证明有四种、不能决定有六种、矛盾有四种,而法称除不能证明保留原来的四种外,不能决定保留两种,矛盾的只保留一种已如上述。错误的论证或譬喻,陈那与商羯罗主一致主张同喻有五种,异喻也有五种,法称却主张似同喻应分九种,似异喻也应分九种。总之,法称对于论题与论据的错误的分析,都相对地减少,而对论证的错误的分析,却又相对地增加,一方面它本身意味着因明学到了法称时代,已摆脱辩论术的藩篱;另一方面意味因明学逻辑的成分加强并向知识论(量论)方面推进,使因明学建立在更巩固的知识论的基础上。最令人注目的就是:法称对陈那所提出的“矛盾并非错误”与“中词与大词的隐义相矛盾”,被列为“谬误”都进行了有力的批判:
第一、陈那把“矛盾并非错误”the non-erroneous contradiction(玄奘译为“相违决定”),列为“不定谬妄”fallacies of uncer-tainty的一种。这种谬妄:就是论题及其相反论题,同时各有显然正确的理由支持它。例如,胜论师对弥曼差论者说,A Vaisesika speak-ing to the Mimansaka:——
声音不是永恒,
因为它是一种产物,
像一个盆子。
弥曼差论者回答说A Mimansaka replies:——
声音是永恒;
因为它是可闻的,
像声性
根据胜论与弥曼差论二学派各自的教义,用在以上的情况,以为都是正确的。但是它们导致矛盾的结论,不能决定,所以结果是错误的。
达玛诘(汉译法称)在“正理一滴论,否认矛盾并非错误”的谬妄。理由是:它旣非从推理的关联而发生,甚至也不是基于经文。一个正确理由或中词,必须与大词有同一性、结果、或非知觉的关系,也必须导致一正确的结论。
两个互相矛盾的结论,不可能有正确的理由来支持。两套不同的经典也不可能有任何帮助来建立两个矛盾的结论,由于一个经典不能抹煞知觉和推理;而它的权威,就在于确定超感官的对象。矛盾并非错误的谬妄,所以是不可能的。
第二、中词与大词对立是错误的一种,称为矛盾contradiction(玄奘译为“法自相相违”)那是陈那和达玛诘所公认的。中词与大词隐义的对立(大词若是含糊),列入陈那、因明正理门论中,做为另一种错误,叫做隐义的矛盾implied contradiction(玄奘译为“法差别相违”),达玛诘在他所著的“正理一滴论”中,否认这种覌点,他主张这第二种矛盾已包含在第一种之中。
第二种矛盾或隐义的矛盾,例子是这样:
眼等为他物所用,
因为它是组合物,
像床、坐位等等。
这里大词“他物”,是含糊的。由于它可以指组合物(如假我),也可以指非组合物(如灵魂),中词与大词之间所以成为矛盾是:假如“他物”这个字,在数论发言人是以“非组合物”的意义上来理解它;但在佛家是以“组合物”的意义上来理解它。这样推理,就在中词与大词本义或隐义之间,造成矛盾。
达玛诘在他的“正理一滴论”,认为这种情况是属于第一种或固有矛盾。一个字做为命题中的大词,只容有一种意义,假使字面的意义与蕴藏的意义之间有含糊的地方,那么,真正的意义,从上下文是可以确定下来的。假使蕴藏的意义才是真正的意义的话,中词与大词之间,还是固有的矛盾。
法称不许有“矛盾并非错误”的谬妄,他认为理之是非,应以知觉(现量)推理(比量)为断,而推理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确定超感官的对象。这种看法是非常精确的。因为人类认识过程:根境接触而有初步认识,属于知觉阶段;把知觉之所得,加以比较,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槪括,属于推理阶段。如果只停留在知觉阶段,认识很显然是不够全面,不够深化了,所以必须从知觉提高到推理。推理阶段当然就超乎感官的对象了。其次,法称也不许有“中词与大词的隐义相矛盾”的存在。因为做…
《因明学发展过程简述(虞愚)》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