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所立宗者。即宗也。謂能立因性。與所立宗。義類均等。說名同品。如立下舉例釋成。如立無常之宗。以有作爲因。瓶等爲喻。故名同品。雖顯舉喻。影取因也。
△二釋異相。
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異品者。異同品也。謂于下釋異義。蓋于異處無同所立。故名爲異。若有下立量顯異。謂若有法是常。因非所作。喻如虛空。則叁支皆異于同。故得無同所立也。龍樹雲。應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常成所作。即斯義矣。
△叁釋遍相。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是無常等因。
此就同品無常因。以釋遍相也。此中指同品因中。謂于所作等二因。隨得一因。全是無常。則因遍宗法。故雲遍是宗法。
于同下明所作因是宗法意。蓋由所作等。于同品定有。異品遍無。故得是無常因。故龍樹雲。所作性故。能成無常。又雲。爲于所比。顯宗法性。故說因言。以能顯宗。故能成宗也。然上因性有其二種。謂生因了因。生因如種生芽。了因如燈照物。此各有叁。生因叁者。一言生因。二智生因。叁義生因。了因叁者。一智了因。二言了因。叁義了因。廣如龍樹論說。
△叁釋喻分二。初舉數標列。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
喻者。比曉也。謂即以近事比類。令于深法得曉了故。故金剛論雲。喻者見邊義。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說。名之爲喻。釋雲。所見邊者。謂已顯了分。未見邊者。未顯了分。以顯了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有正說。名能立喻。言同法異法者。謂在因名品。在喻名法也。以喻與宗因法同。則名同法。異法反此。然喻有體依。如雲瓶者即是依也。以無常作義。證無常宗。名之爲體。下皆仿此。
△二依標別釋分二。初釋同喻。
同法者。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
同法者。謂所引喻與宗因法同。故名同法。若于下釋同法義。謂于喻處與因相同。故得決定有性。
謂若下立量顯同也。蓋以所作爲因。無常爲宗。瓶等爲喻。叁支㳷然。故雲同也。
△二釋異喻。
異法者。若于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異法者。異同法也。
若于下釋異義。謂于喻處說所立無。同宗說因。遍無同因。故名異法。
謂若下立量顯異。
此中下重申異義。以顯無同品宗因也。此中即異法中也。常非無常則無同宗。非所作無作則無同因。
如有下引例。以明虛空非瓶等也。蓋異喻如虛空言。表非瓶等。如對有言非有。說非是有也。既異法無同。則立法極成。而離異過矣。
△二總結能立。
已說宗等因。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如說聲無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者。是遠離言。唯此叁分。說名能立。
已說下對前總結也。由前標雲。宗等多言名爲能立。上已廣說。故此總結。自如說下。結前叁分。以明能立極成也。
遠離言者。謂于異中。無同所立故。得無常等叁法遠離。而能立法極成矣。初門竟。
△二似能立分叁。初明宗過分叁。初標宗列過。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謂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此明似宗之過也。
雖樂下先標似宗。謂現下列過。蓋于現量等五。一有相違。則立法不成。能別等四。由于前陳後陳有立敵不許故。義亦不成。
△二依標別釋分二。初釋相違。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此中似立中也。色等諸法。五根對時。不待名言。無籌度心。取境親明。名爲現量。
相違者。謂宗違現量也。
如說下舉例明過。下凡言如者仿此。然聲是耳之所聞。既以非所聞爲宗。得不違于現量乎。
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比量者。謂比擬度量。如見煙度火等。
相違者。謂宗違比量也。然瓶乃所作。本是無常。既說爲常。比度不著。則與比量相違也。
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爲常。
衛世之教。但立非常。今于聲有法上。立爲常者。則與自教相違。勝論即衛世。乃計無者。計無而又執聲爲常。豈不違于自教耶。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淨。衆生分故。猶如螺貝。
懷兔因月。世所共知。今說懷兔非因月有。又頂骨不淨。亦世所共知。今言人頂骨淨。喻如螺貝。二皆與世間相違也。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此與自語相違也。鞠我育我。方爲我母。石女無能養育。實非我母。而言我母是其石女。豈不與自語相違哉。
△二釋不成。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能別者。即後陳滅壞宗也。不極成者。謂佛弟子。對彼計常論師。于聲有法上。立滅壞宗。論師不許此宗。故雲能別不極成。數論即僧佉。乃計常者。問理當以滅壞破常。何犯此過耶。答奘師雲。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隨其所應。各有標簡。若自比量。自許言簡。若他比量。汝執言簡。若共比量。勝義言簡。今立者于後陳上。不能就己所立。寄言簡過。令他解了。故招斯咎。大鈔雲。自者。謂自立義。令他解了。如薩婆多宗立無表色。自立量雲。我無表色。定是實色。許色性故。如許色聲。他者。謂于他立中。出宗因過。如大乘破薩婆多宗雲。汝無表色非定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共者。謂于他立中。出比量過故。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所別者。即前陳神我也。
不極成者。謂此論師說神我是思。內教弗許神我。故雲所別不極成。唐叁藏立唯識比量雲。定不離眼識宗。是極成能別。蓋指後陳宗法爲能別。又雲。大乘說佛無漏色。小乘說佛有漏色。若將此二種色。立爲唯識。則彼此不共許。便犯自他一分所別不極成。蓋指前陳有法。爲所別。近有以外道不許佛弟子所立宗。爲能別不極成。以佛弟子不許外道所立宗。名所別不極成者。謬也。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爲和合因緣。
此明能別所別俱不極成也。謂勝論師于我有法上。立和合因緣宗。內教皆不定許。故雲俱不極成。蓋外以神我爲我。非真常之我。則所別有法不成。以我爲和合因緣。非佛所說正因緣義。則能別宗不成也。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奘師雲。相扶銘爲扶宗之過。今雲。符者。如立者于聲有法上。立所聞宗。意欲別彼成自宗義。而反與彼相符。故名相符極成。
△叁結過歸宗。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名似立宗過。
結前九過之言。以歸宗也。夫立比量。必先以智達萬法因。則凡所立量。隨自相而不違。宗必成。果必有也。今此所立。既與現量等相違。是違諸法自相。則宗不成。而無果故。名似立宗也。遣即違義。
不容成者。謂于前九。一有相違。則不容成立也。
立無果者。謂宗既不成。則無果矣。
△二明因過分二。初蹑前標後。
已說似宗。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蹑前總標似因也。
似因者。因違所立。即名似因。故方便心論雲。似因者。如𦦨似水。而實非水。若有論者。嚴飾言詞。以爲水者。是名似因。
△二依標別釋分叁。初釋不成分二。初總舉列數。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叁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不成四者。一因于宗上。立敵二家俱不定許。二但敵者不許。叁因于宗上猶豫不決。四計虛空實有。對無空論。所依不成。此皆不成之過也。
△二別釋過義。
如成立聲爲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兩俱不成者。謂能立因。立敵不許。遍是立法。如于聲有法上。立無常爲宗。以眼所見性爲因。彼此不許。名兩俱不成。故龍樹雲。彼此不許。定非宗法。如有成立聲是無常眼所見故。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此正言因以略宗也。具足應雲。如有成宗聲爲無常。因雲所作性故。此因但是立者自許。若對聲顯常宗。論所作因。敵者弗許。名隨一不成。故龍樹雲。又如敵論不同許者。如對聲顯論。所作性故。
聲顯者。瑜伽第六雲。外聲論師。謂聲相常住。無生無滅。然由吐宣。方得顯了。故名聲顯。
于霧等性。起疑惑時。爲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豫不成。
霧者有法也。疑惑。疑霧爲煙也。大種指四大。以大種與火和合。乃有煙相。爲成煙故。而有所說。今于霧等性。疑惑爲煙。爲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必不令人生智。則立法不成。故雲猶豫不成。如說聲常。猶豫不決。立所聞因。則于常無常宗。不能決定。即斯義也。此節但明猶豫所以。大似不須立量。
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虛空有法也。實有宗體也。因雲。德所依故。此因若對無虛空論。則所依不成。以虛空尚無。曷者爲德所依乎。故龍樹雲。對不立有虛空所論。有法不成。即此義也。
△二釋不定分二。初總舉列數。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叁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言不定者。謂因于宗上。不能決定。同品異品有無不定。于立敵叁支。彼此相違。不能定成一宗。皆不定因也。
△二別釋過義。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爲如瓶等。所量聲故。聲是無常。爲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言共者。謂一因性二宗共有也。
如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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