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所立宗者。即宗也。谓能立因性。与所立宗。义类均等。说名同品。如立下举例释成。如立无常之宗。以有作为因。瓶等为喻。故名同品。虽显举喻。影取因也。
△二释异相。
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异品者。异同品也。谓于下释异义。盖于异处无同所立。故名为异。若有下立量显异。谓若有法是常。因非所作。喻如虚空。则三支皆异于同。故得无同所立也。龙树云。应以非作证其常。或以无常成所作。即斯义矣。
△三释遍相。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
此就同品无常因。以释遍相也。此中指同品因中。谓于所作等二因。随得一因。全是无常。则因遍宗法。故云遍是宗法。
于同下明所作因是宗法意。盖由所作等。于同品定有。异品遍无。故得是无常因。故龙树云。所作性故。能成无常。又云。为于所比。显宗法性。故说因言。以能显宗。故能成宗也。然上因性有其二种。谓生因了因。生因如种生芽。了因如灯照物。此各有三。生因三者。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义生因。了因三者。一智了因。二言了因。三义了因。广如龙树论说。
△三释喻分二。初举数标列。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
喻者。比晓也。谓即以近事比类。令于深法得晓了故。故金刚论云。喻者见边义。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说。名之为喻。释云。所见边者。谓已显了分。未见边者。未显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所有正说。名能立喻。言同法异法者。谓在因名品。在喻名法也。以喻与宗因法同。则名同法。异法反此。然喻有体依。如云瓶者即是依也。以无常作义。证无常宗。名之为体。下皆仿此。
△二依标别释分二。初释同喻。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
同法者。谓所引喻与宗因法同。故名同法。若于下释同法义。谓于喻处与因相同。故得决定有性。
谓若下立量显同也。盖以所作为因。无常为宗。瓶等为喻。三支㳷然。故云同也。
△二释异喻。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异法者。异同法也。
若于下释异义。谓于喻处说所立无。同宗说因。遍无同因。故名异法。
谓若下立量显异。
此中下重申异义。以显无同品宗因也。此中即异法中也。常非无常则无同宗。非所作无作则无同因。
如有下引例。以明虚空非瓶等也。盖异喻如虚空言。表非瓶等。如对有言非有。说非是有也。既异法无同。则立法极成。而离异过矣。
△二总结能立。
已说宗等因。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如说声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唯此三分。说名能立。
已说下对前总结也。由前标云。宗等多言名为能立。上已广说。故此总结。自如说下。结前三分。以明能立极成也。
远离言者。谓于异中。无同所立故。得无常等三法远离。而能立法极成矣。初门竟。
△二似能立分三。初明宗过分三。初标宗列过。
虽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谓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此明似宗之过也。
虽乐下先标似宗。谓现下列过。盖于现量等五。一有相违。则立法不成。能别等四。由于前陈后陈有立敌不许故。义亦不成。
△二依标别释分二。初释相违。
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此中似立中也。色等诸法。五根对时。不待名言。无筹度心。取境亲明。名为现量。
相违者。谓宗违现量也。
如说下举例明过。下凡言如者仿此。然声是耳之所闻。既以非所闻为宗。得不违于现量乎。
比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比量者。谓比拟度量。如见烟度火等。
相违者。谓宗违比量也。然瓶乃所作。本是无常。既说为常。比度不着。则与比量相违也。
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为常。
卫世之教。但立非常。今于声有法上。立为常者。则与自教相违。胜论即卫世。乃计无者。计无而又执声为常。岂不违于自教耶。
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如说言。人顶骨净。众生分故。犹如螺贝。
怀兔因月。世所共知。今说怀兔非因月有。又顶骨不净。亦世所共知。今言人顶骨净。喻如螺贝。二皆与世间相违也。
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此与自语相违也。鞠我育我。方为我母。石女无能养育。实非我母。而言我母是其石女。岂不与自语相违哉。
△二释不成。
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能别者。即后陈灭坏宗也。不极成者。谓佛弟子。对彼计常论师。于声有法上。立灭坏宗。论师不许此宗。故云能别不极成。数论即僧佉。乃计常者。问理当以灭坏破常。何犯此过耶。答奘师云。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随其所应。各有标简。若自比量。自许言简。若他比量。汝执言简。若共比量。胜义言简。今立者于后陈上。不能就己所立。寄言简过。令他解了。故招斯咎。大钞云。自者。谓自立义。令他解了。如萨婆多宗立无表色。自立量云。我无表色。定是实色。许色性故。如许色声。他者。谓于他立中。出宗因过。如大乘破萨婆多宗云。汝无表色非定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共者。谓于他立中。出比量过故。
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
所别者。即前陈神我也。
不极成者。谓此论师说神我是思。内教弗许神我。故云所别不极成。唐三藏立唯识比量云。定不离眼识宗。是极成能别。盖指后陈宗法为能别。又云。大乘说佛无漏色。小乘说佛有漏色。若将此二种色。立为唯识。则彼此不共许。便犯自他一分所别不极成。盖指前陈有法。为所别。近有以外道不许佛弟子所立宗。为能别不极成。以佛弟子不许外道所立宗。名所别不极成者。谬也。
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和合因缘。
此明能别所别俱不极成也。谓胜论师于我有法上。立和合因缘宗。内教皆不定许。故云俱不极成。盖外以神我为我。非真常之我。则所别有法不成。以我为和合因缘。非佛所说正因缘义。则能别宗不成也。
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奘师云。相扶铭为扶宗之过。今云。符者。如立者于声有法上。立所闻宗。意欲别彼成自宗义。而反与彼相符。故名相符极成。
△三结过归宗。
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无果故。名似立宗过。
结前九过之言。以归宗也。夫立比量。必先以智达万法因。则凡所立量。随自相而不违。宗必成。果必有也。今此所立。既与现量等相违。是违诸法自相。则宗不成。而无果故。名似立宗也。遣即违义。
不容成者。谓于前九。一有相违。则不容成立也。
立无果者。谓宗既不成。则无果矣。
△二明因过分二。初蹑前标后。
已说似宗。当说似因。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蹑前总标似因也。
似因者。因违所立。即名似因。故方便心论云。似因者。如𦦨似水。而实非水。若有论者。严饰言词。以为水者。是名似因。
△二依标别释分三。初释不成分二。初总举列数。
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不成四者。一因于宗上。立敌二家俱不定许。二但敌者不许。三因于宗上犹豫不决。四计虚空实有。对无空论。所依不成。此皆不成之过也。
△二别释过义。
如成立声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俱不成。
两俱不成者。谓能立因。立敌不许。遍是立法。如于声有法上。立无常为宗。以眼所见性为因。彼此不许。名两俱不成。故龙树云。彼此不许。定非宗法。如有成立声是无常眼所见故。
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此正言因以略宗也。具足应云。如有成宗声为无常。因云所作性故。此因但是立者自许。若对声显常宗。论所作因。敌者弗许。名随一不成。故龙树云。又如敌论不同许者。如对声显论。所作性故。
声显者。瑜伽第六云。外声论师。谓声相常住。无生无灭。然由吐宣。方得显了。故名声显。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犹豫不成。
雾者有法也。疑惑。疑雾为烟也。大种指四大。以大种与火和合。乃有烟相。为成烟故。而有所说。今于雾等性。疑惑为烟。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必不令人生智。则立法不成。故云犹豫不成。如说声常。犹豫不决。立所闻因。则于常无常宗。不能决定。即斯义也。此节但明犹豫所以。大似不须立量。
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虚空有法也。实有宗体也。因云。德所依故。此因若对无虚空论。则所依不成。以虚空尚无。曷者为德所依乎。故龙树云。对不立有虚空所论。有法不成。即此义也。
△二释不定分二。初总举列数。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言不定者。谓因于宗上。不能决定。同品异品有无不定。于立敌三支。彼此相违。不能定成一宗。皆不定因也。
△二别释过义。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声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言共者。谓一因性二宗共有也。
如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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