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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解▪P3

  ..续本文上一页立量。

  常无常下结过。谓所量一因。能成常无常二宗。既二宗共一因性。则此一因于二宗中。无决定能。故名不定因也。

  为如下出不定所以。为如瓶等。所量因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因故。声即是常。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言不共者。谓一因性。二宗皆无。故名不共。

  如说下举量。

  常无常下辩过。谓常以非作为因。无常以作为因。此所闻因。二宗俱无。故云皆离。不独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即常无常外。余宗亦非有。与此因相。为决定者也。故曰犹豫因。

  此所下诘辞。出犹豫所以。谓此因性既离于常无常品。其犹何等之类乎。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于彼遍有。此因以电以瓶为同法故。

  亦是不定。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夫言因者。必于同品遍有异品遍无。方是正因。今于同品。但一分转。异品反遍转。斯则有处不有。无处不无。故成过也。

  如说下立量。声是有法。非等为宗。因云无常性故。

  非勤勇者。如风声也。

  此中下辩过。谓此宗若以电空二法为同喻。则此无常因。

  于电等是有。以电刹那不住。无常性故。

  于空等是无。以空恒住。非无常故。此二但于电一分转。故为不定因。此宗若以瓶等为异喻。则遍有同品因性异品反遍转。盖此无常因。以瓶与电。皆属同法故。今以瓶为异喻。实滥同因故。亦为不定因。

  为如下出同相。为瓶电等。皆是无常性故。是勤勇非勤勇等是宗。此宗于同异中。虽俱无过。然此但出因过。不论宗过有无也。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无常性。于此遍有。以电空等为异品。于彼一分电等是有。空等是无。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此明异品一分过也。

  如立下立量。勤勇下辩过。谓此宗以瓶为同喻。瓶是无常性故。于此遍有。故曰遍转。若以电空为异喻。则于电一分是有。于空一分是无。故曰一分转。

  是故下例前结过。谓此因以电与瓶皆属同法故。亦为不定。

  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为同品。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无。以瓶乐等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是故此因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

  此于同异喻。皆一分转。故名俱品一分转。以违同品遍有异品遍无。所以成过也。

  如说下立量。此中下辩过。谓此常宗若以空微二法为同喻。则此无质碍因。于虚空等是有。以虚空无质碍故。于极微等是无。以极微质碍性故。此二但于空一分转故。为不定因。若以瓶乐二法为异喻。则于乐等是有。以乐无质碍故。于瓶等是无。以瓶质碍故。此二于乐一分转。是故下结过。谓此因以乐以空。皆属同法故。乐既与空同法。今反以为异喻。则异品不遍无故。亦为不定因也。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故。俱名不定。

  奘师云。夫立敌共诤一有法。因喻各异。皆具三相。谓同异遍也。但互不生其正智。两家犹豫。不能定成一宗。名决定相违不定过。如声之一法是同。立量各别。既互不生其正智。即是犹豫不定因也。问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喻如瓶等。此乃真能立中。例举以明正理。何故亦成不定。答凡立比量。欲破他时。必须就己所立寄言简过。则能生他正智。定成一宗。而无不定之过。不然。亦成不定。

  △三释相违分二。初标数列名。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

  相违者。因法宗体宗依。共有四过。

  △二依标别释。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法自相者。即后陈宗法之自相也。相违因者。谓因与法自相相违也。如说下立量云。声是有法。定常为宗。因云所作所发性故。此因下辩过。谓此所作性是无常因。惟应异品有。今以之证常宗。是故相违。故曰同品无处。不成立者之宗。异品有处。反成敌者相违宗义也。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积聚有本作积集)。

  法差别者。谓后陈宗体中。而有意许差别之相也。相违因者。谓因与法差别相违也。如说下立量。谓如眼等必为他用。即有意许。必不为他用之差别故。此因下出过。谓此积聚因。如能成立。必为他用。即与必不为他用相违。则一举两成。故云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也。积聚下结成必为他用。按金七十论云。自性我知二法和合。生诸万法。与我受用。故知有我。又颂问云。云何知有我。答云。聚集为他故。长行释云。我见世间一切聚集。并是为他。譬如床席等聚。非为自用。必皆为人设。乃至五大聚名身。是身非自为。决定知为他。他者即是我。故知我实有。据此则立者积聚之因。信但能成立。必为他用审矣。岂不成法差别相违过乎。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有法自相者。即前陈有法之自相也。相违因者。谓因与有法自相相违也。如说下立量云。有性是有法。非实德业故。是宗法。因云有实德业故。喻云如同异性。有性者。即六句中大有性也。大钞云。实德业三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有实等故。然据此大有性说具含二义。实德业三同一有性。由此大有。有实等故。此即不离实德业之有缘性也。以有实德业之缘。故名有缘。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此即离实德业之非有缘性也。于此甄明有非有性。则自相差别了然可见矣。同异性者。亦离实等。有别实体。故取以为喻。此因下就体依。反显相违。谓此有实等因。如能成遮实等。宗亦能成遮有性之有法。今既不能成遮实等。则亦必不能成遮有性故。成有法自相相违过也。遮即非义。俱决定者。谓若能成宗。亦能成有。以体依同故。六句义者。胜论师所计。谓一实有九种。二德有二十四种。三业有五种。四大有唯一种。五同异唯一种。六和合。并如唯识百论广说。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有法差别者。即前陈有法上有意许差别之相也。如有缘缘性及非有缘性之差别故。相违因者。谓因与有法差别相违也。如即此因者。谓如即有一实德等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此阙立量之文。应立量云。有性是有法。不离实德业故。是宗法。因云有一实故。有德业故。亦能成立下正明有法差别相违过也。谓此因如能成立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有缘性相违。作非有缘性。则非有缘性。是此有缘性差别相违也。以遮实等俱决定故。如三藏立唯识比量云。定离眼识色。定不离眼识色。是有法差别。以三藏但成定不离眼识色。与定离眼识色相违故。犯有法差别相违过也。

  △三明喻过分二。初蹑前标后。

  已说似因。当说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此蹑前总标喻过也。似同法喻者。谓能立喻与宗因法不同。故名似同。盖以同喻是显因同品决定有性。今既不同。不能定有。则成同过。似异法喻者。谓能立喻于宗因法不异。故名似异。盖以异喻应无同品所立。今既不无。则成异过合离之过。在文可知。

  △二依标别释分二。初释同法分二。初别明同过。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此喻不能成因也。谓如有质极微之喻。但能成所立常宗。不成能立无碍因性。故云能立法不成。如说下立量。诸无下合辞。然彼下出不成所以。谓此喻于所立宗常性是有。以此极微其性常故。于能立因无质碍是无。以此极微有质碍故。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性是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此喻不能成宗也。谓无常觉喻。但成能立无质碍因。不成所立常宗。故云所立法不成。此但有喻而阙宗因。准前可知。然一切下出不成所以。谓此觉喻于能立因无质碍是有。以此觉心无形质故。于所立宗常性是无。以此觉心念念迁谢无常性故。

  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非有论。无俱不成。

  此明宗因俱不成也。二种谓有及非有。有即用前宗因。如说声常。无质碍故。非有即反前宗因。如说声是无常。有质碍故。斯则以常宗为有。以无常宗为非有也。若言下辩过。谓若言如瓶对常宗论。则宗因俱不成。以瓶是无常有质碍故。故曰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无常宗论。则宗因亦俱不成。以空性是常无质碍故。故曰无俱不成也。

  无合者。谓于是处。无有配合。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言无合者。谓于量上不陈配合之言。盖凡立量应陈合辞。如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等。今阙其辞。故成斯咎。是处即同喻处也。但于下出无合所以。谓但于瓶等双显宗因无有配合。如言下出双现相。

  倒合者。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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