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立量。
常無常下結過。謂所量一因。能成常無常二宗。既二宗共一因性。則此一因于二宗中。無決定能。故名不定因也。
爲如下出不定所以。爲如瓶等。所量因故。聲是無常。爲如空等。所量因故。聲即是常。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言不共者。謂一因性。二宗皆無。故名不共。
如說下舉量。
常無常下辯過。謂常以非作爲因。無常以作爲因。此所聞因。二宗俱無。故雲皆離。不獨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即常無常外。余宗亦非有。與此因相。爲決定者也。故曰猶豫因。
此所下诘辭。出猶豫所以。謂此因性既離于常無常品。其猶何等之類乎。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爲其同品。此無常性。于電等有。于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異品。于彼遍有。此因以電以瓶爲同法故。
亦是不定。爲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爲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夫言因者。必于同品遍有異品遍無。方是正因。今于同品。但一分轉。異品反遍轉。斯則有處不有。無處不無。故成過也。
如說下立量。聲是有法。非等爲宗。因雲無常性故。
非勤勇者。如風聲也。
此中下辯過。謂此宗若以電空二法爲同喻。則此無常因。
于電等是有。以電刹那不住。無常性故。
于空等是無。以空恒住。非無常故。此二但于電一分轉。故爲不定因。此宗若以瓶等爲異喻。則遍有同品因性異品反遍轉。蓋此無常因。以瓶與電。皆屬同法故。今以瓶爲異喻。實濫同因故。亦爲不定因。
爲如下出同相。爲瓶電等。皆是無常性故。是勤勇非勤勇等是宗。此宗于同異中。雖俱無過。然此但出因過。不論宗過有無也。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同品。其無常性。于此遍有。以電空等爲異品。于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爲不定。
此明異品一分過也。
如立下立量。勤勇下辯過。謂此宗以瓶爲同喻。瓶是無常性故。于此遍有。故曰遍轉。若以電空爲異喻。則于電一分是有。于空一分是無。故曰一分轉。
是故下例前結過。謂此因以電與瓶皆屬同法故。亦爲不定。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爲同品。無質礙性。于虛空等有于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爲異品。于樂等有。于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爲同法。故亦名不定。
此于同異喻。皆一分轉。故名俱品一分轉。以違同品遍有異品遍無。所以成過也。
如說下立量。此中下辯過。謂此常宗若以空微二法爲同喻。則此無質礙因。于虛空等是有。以虛空無質礙故。于極微等是無。以極微質礙性故。此二但于空一分轉故。爲不定因。若以瓶樂二法爲異喻。則于樂等是有。以樂無質礙故。于瓶等是無。以瓶質礙故。此二于樂一分轉。是故下結過。謂此因以樂以空。皆屬同法故。樂既與空同法。今反以爲異喻。則異品不遍無故。亦爲不定因也。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奘師雲。夫立敵共诤一有法。因喻各異。皆具叁相。謂同異遍也。但互不生其正智。兩家猶豫。不能定成一宗。名決定相違不定過。如聲之一法是同。立量各別。既互不生其正智。即是猶豫不定因也。問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喻如瓶等。此乃真能立中。例舉以明正理。何故亦成不定。答凡立比量。欲破他時。必須就己所立寄言簡過。則能生他正智。定成一宗。而無不定之過。不然。亦成不定。
△叁釋相違分二。初標數列名。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
相違者。因法宗體宗依。共有四過。
△二依標別釋。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于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法自相者。即後陳宗法之自相也。相違因者。謂因與法自相相違也。如說下立量雲。聲是有法。定常爲宗。因雲所作所發性故。此因下辯過。謂此所作性是無常因。惟應異品有。今以之證常宗。是故相違。故曰同品無處。不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反成敵者相違宗義也。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積聚有本作積集)。
法差別者。謂後陳宗體中。而有意許差別之相也。相違因者。謂因與法差別相違也。如說下立量。謂如眼等必爲他用。即有意許。必不爲他用之差別故。此因下出過。謂此積聚因。如能成立。必爲他用。即與必不爲他用相違。則一舉兩成。故雲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也。積聚下結成必爲他用。按金七十論雲。自性我知二法和合。生諸萬法。與我受用。故知有我。又頌問雲。雲何知有我。答雲。聚集爲他故。長行釋雲。我見世間一切聚集。並是爲他。譬如床席等聚。非爲自用。必皆爲人設。乃至五大聚名身。是身非自爲。決定知爲他。他者即是我。故知我實有。據此則立者積聚之因。信但能成立。必爲他用審矣。豈不成法差別相違過乎。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有法自相者。即前陳有法之自相也。相違因者。謂因與有法自相相違也。如說下立量雲。有性是有法。非實德業故。是宗法。因雲有實德業故。喻雲如同異性。有性者。即六句中大有性也。大鈔雲。實德業叁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爲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然據此大有性說具含二義。實德業叁同一有性。由此大有。有實等故。此即不離實德業之有緣性也。以有實德業之緣。故名有緣。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爲體。此即離實德業之非有緣性也。于此甄明有非有性。則自相差別了然可見矣。同異性者。亦離實等。有別實體。故取以爲喻。此因下就體依。反顯相違。謂此有實等因。如能成遮實等。宗亦能成遮有性之有法。今既不能成遮實等。則亦必不能成遮有性故。成有法自相相違過也。遮即非義。俱決定者。謂若能成宗。亦能成有。以體依同故。六句義者。勝論師所計。謂一實有九種。二德有二十四種。叁業有五種。四大有唯一種。五同異唯一種。六和合。並如唯識百論廣說。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有法差別者。即前陳有法上有意許差別之相也。如有緣緣性及非有緣性之差別故。相違因者。謂因與有法差別相違也。如即此因者。謂如即有一實德等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此阙立量之文。應立量雲。有性是有法。不離實德業故。是宗法。因雲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亦能成立下正明有法差別相違過也。謂此因如能成立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有緣性相違。作非有緣性。則非有緣性。是此有緣性差別相違也。以遮實等俱決定故。如叁藏立唯識比量雲。定離眼識色。定不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以叁藏但成定不離眼識色。與定離眼識色相違故。犯有法差別相違過也。
△叁明喻過分二。初蹑前標後。
已說似因。當說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叁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叁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此蹑前總標喻過也。似同法喻者。謂能立喻與宗因法不同。故名似同。蓋以同喻是顯因同品決定有性。今既不同。不能定有。則成同過。似異法喻者。謂能立喻于宗因法不異。故名似異。蓋以異喻應無同品所立。今既不無。則成異過合離之過。在文可知。
△二依標別釋分二。初釋同法分二。初別明同過。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此喻不能成因也。謂如有質極微之喻。但能成所立常宗。不成能立無礙因性。故雲能立法不成。如說下立量。諸無下合辭。然彼下出不成所以。謂此喻于所立宗常性是有。以此極微其性常故。于能立因無質礙是無。以此極微有質礙故。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性是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此喻不能成宗也。謂無常覺喻。但成能立無質礙因。不成所立常宗。故雲所立法不成。此但有喻而阙宗因。准前可知。然一切下出不成所以。謂此覺喻于能立因無質礙是有。以此覺心無形質故。于所立宗常性是無。以此覺心念念遷謝無常性故。
俱不成者。複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
此明宗因俱不成也。二種謂有及非有。有即用前宗因。如說聲常。無質礙故。非有即反前宗因。如說聲是無常。有質礙故。斯則以常宗爲有。以無常宗爲非有也。若言下辯過。謂若言如瓶對常宗論。則宗因俱不成。以瓶是無常有質礙故。故曰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無常宗論。則宗因亦俱不成。以空性是常無質礙故。故曰無俱不成也。
無合者。謂于是處。無有配合。但于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言無合者。謂于量上不陳配合之言。蓋凡立量應陳合辭。如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等。今阙其辭。故成斯咎。是處即同喻處也。但于下出無合所以。謂但于瓶等雙顯宗因無有配合。如言下出雙現相。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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