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亦可成有法自相相違因,及有法差別相違因。故相違因之所違,有茲四宗也。
前不定過中之相違決定,立敵前後各成二量,此相違因亦立敵前後各成爲二量,似乎相同。然其不同之點,則由不定中之相違決定,乃各用一因以各成一宗,故其結果二量並存而不能決,使人墮于猶豫,立敵皆似能立所攝。此相違因則用同一之因以成二相違宗,使有一是,余一必非,故其過祗在立者之一面屬似能立,而敵者之一面則屬真能破,能起人決定之智解也。又由宗以見因上之相違,屬宗上之比量相違;由因以見宗之相違,屬此相違因過。在因明入正理論,以相違因過一節爲最難解,故茲述之較詳。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于 [P1124] 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此舉所作性因,對于聲常宗上後陳法之常言,決相違反。以若是所作性,決非是常;若是常,決無所作性故也。故可即用彼所作性爲因,破彼聲常宗雲:
聲不是常──宗
所作性故──因
同喻如瓶等
異喻如虛空等
則彼聲常宗即爲所破而不存立矣。勤勇無間所發之因,亦然。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此中所舉之例,乃數論師欲立其所立之神我,然立量雲: [P1125]
眼等必爲他用──宗
積聚性故────因
如臥具等───同喻
其宗上後陳法所雲他用,他之一字,可泛指一切之事物,其意義極爲暧昧者。然數論派之立此量,其意既在立其神我,故他之一字,乃爲其神我之代名詞。探其言中所含許之意思而敘出之,則其宗言,應雲:眼等必爲非積聚性之神我他用,如此,則可即用其積聚性之因,以破其爲神我用雲。
眼等必但爲積聚性之他──意指五蘊和合假我──所用,而決不爲非積聚性
之他所用──宗
積聚性故──因
如臥具等──喻
蓋積聚性等之臥具,既但爲積聚性之眼等五根身所用,則積聚性之眼等五根亦 [P1126] 決但爲積聚性者所用,而不爲非積聚性者所用。神我既本有常住而非積聚性,則必不能用于眼等。且不論眼等爲他用不爲他用,就許爲他用,亦決不爲汝數論所執非積聚性之神我用。則汝數論所執非積聚之神我,複何從證明其必有而立之耶?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宗上前陳,是謂有法。言表所陳,是謂自相。若此中所言之有性,其所出因,能與宗上有法言表所陳自相相違,是名有法自相相違。此所舉例,乃勝論派祖師之一似立。相傳勝論初祖立六句義:一、實,二、德,叁、業,四、大有性,五、同異性,六、和合性。嗣授其學說于弟子,至第四句,弟子疑非實德業外別有一大有性存在,勝論祖先說五六句已,乃立此量雲:
有性,非實非德非業──宗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
[P1127]
如同異性───喻
平常立宗,本是成立後陳不離于前陳之宗體。即如此量,祗應是立有性非實德業,非是爲成有性。然此乃由其弟子疑有性不另在而立,其所欲成立之者,乃在有性之自身,並不是有性之如何,蓋先犯有有法不極成過者也。嗣其所出之因,又與所陳有法之自相相違反,遂爲破雲:
汝所執有性應非有性──宗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
如同異性──喻
如同異性,能有于實德業,同異性非有性。則有性能有于一實等,有性亦非有性。此與作相違者,不在有性之是何,而直取消其有性,故成有法自相相違。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P1128]
有法差別相違,乃與彼前陳有法中所特含許之意相違也。假如其立量雲:
有性──能作心心所緣實等爲有之大有有緣性──非實非德非業──宗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
如同異性──喻
今即破雲:
汝所執非實德業之有性,應非作心心所緣實等爲有之大有有緣性──宗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
如同異性──喻
非實德業有實德業之同異性,非是作大有之有緣性者,汝非實德業有實德業之有性,亦應非大有有緣性。蓋此有性是有法之自性,作大有有緣性及非作大有有緣性,彼本意欲成立作大有有緣性者,今即用其因喻使成相違之非作大有有緣性。
叁 喻過
[P1129]
甲 總標
論雲:“已說似因,當說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叁、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叁、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乙 分釋
1 似同法喻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因曰能成立法,所舉之喻,爲因所無,曰能立法不成。即如此舉極微之喻,在彼雖許是常,然不許無質礙,故此喻對于因不成。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P1130]
仍以聲常爲宗,及無質礙爲因,而說“如覺”爲喻。此喻雖可是無質礙,覺乃心心所法攝故,然心心所生滅無常,故于所成立法之常,乃不相成。蓋即以不離前陳之後陳法爲所成立法也。
俱不成者,複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無空論,無俱不成。
有體喻俱不成,如瓶,瓶既非常,複非無質礙故。無體喻俱不成,對無空論如空,空且自無,何論空之如何!
無合者,謂于是處無有配合,但于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此舉聲是無常爲宗,所作性因,乃舉喻曰:
圖片
┌見所作性
于瓶┤
└見無常性
[P1131]
此言雖舉,仍不能用所作性以決定是無常性,以二語不聯爲一故。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如是名同法喻品。
立量本是用因以成立宗上不離于前陳之後陳法者,故當以所作性之因成無常宗,而合雲諸所作皆無常。不當倒合雲:諸無常皆爲所作。且所作皆無常,而無常或不爲所作,以正因有異品遍無,同品有非有之例故。
2 似異法喻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由于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微是常住故,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此極微喻,對所立常不能遣離,以彼許是常故。故祗能遣能立之無質礙因耳,以彼許極微有質礙故。
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業無質礙故。 [P1132]
業是善惡業行,是無質礙而生滅者。故如業喻,可遣所立之常,但不能遣能立之無質礙。
俱不遣者,對彼有論,說如虛空。由彼虛空,不遣常性、無質礙性,以說虛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在于主張虛空是有之哲學派,彼既認有虛空,複認虛空是常、是無質礙;則舉虛空作聲常宗,無質礙因之同喻乃可,于此舉作異喻,遂成二俱不遣。
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此仍是對于聲常宗之異法喻。但應曰:若是無常,見有質礙耳。
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此亦是聲常宗之異法喻。但應曰:諸無常者,皆有質礙耳。
第二目 結論諸過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P1133]
此論文乃以非正能立結成諸過者,然似立過,基疏細析甚多。印度古師,列有詳略,商羯羅主裁爲叁十叁過,學者准焉。今就察之,若在通常建立言論,非兩派爭辯之對決,則宗過雖有九,僅有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語相違,相符極成之四過耳。至于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與叁不極成過,皆因處于特殊形勢之下,受彼束縛所致,非自由思維之理法所必然也。且對辯時雖列爲過,仍可言前寄言簡除,若自教相違,隨自不成,可用“汝執言”以簡。世間相違,及自教相違,與兩俱不成,可用“勝義”言簡。隨他不成,可用“自許”言簡。故但注重不犯現量相違等四過耳。然此四過在較能知理發言者,殆不至犯,故過之重者乃在因不在宗也。因中四不成過,兩俱不成,猶預不成,必不可犯。隨一不成,所依不成,亦非定然有過;此不成過,乃犯遍是宗法一條所成。六不定過,則犯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二條所成;六過概不可犯。四相違過,二種法之相違,則由同品有無,異品定有所成。二種有法相違,雖似犯遍是宗法之所喻,其實彼所欲成立者,乃不在于不離有法之法 [P1134] ,而在不離法之有法;則彼之有法及法實屬倒置者。故彼有性非實非德非業之語,乃同于非實非德非業是有性;而有性質已爲所成立之後陳法矣。故所犯亦仍是同品有無,異品定有二條。此四相逢,唯法自相相違顯然易見,余叁皆用暧昧委曲之言,以隱藏躲閃護持其意旨爲能,乃最能惑亂無智而難爲察覺之詭辯也。此四相違過亦決不可犯,犯則必非正能立論。故因之十四過,僅二過可不決定是過耳。喻之十過頗輕,雖則說叁不成及叁不遣,實則所舉喻事,不易犯此。至于無合、倒合、不離、倒離,乃言語上之排列不當耳。是故但須于因叁相考審無誤,則所立言必寡過矣。
第叁項 似破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于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于無過宗,有過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決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違因,相違因言。于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 [P1135]
若不能真實顯示他人立言之過失,而妄言他人所言之過…
《因明概論(太虛大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