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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概论(太虚大师)▪P4

  ..续本文上一页,亦可成有法自相相违因,及有法差别相违因。故相违因之所违,有兹四宗也。

  前不定过中之相违决定,立敌前后各成二量,此相违因亦立敌前后各成为二量,似乎相同。然其不同之点,则由不定中之相违决定,乃各用一因以各成一宗,故其结果二量并存而不能决,使人堕于犹豫,立敌皆似能立所摄。此相违因则用同一之因以成二相违宗,使有一是,余一必非,故其过祗在立者之一面属似能立,而敌者之一面则属真能破,能起人决定之智解也。又由宗以见因上之相违,属宗上之比量相违;由因以见宗之相违,属此相违因过。在因明入正理论,以相违因过一节为最难解,故兹述之较详。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 [P1124] 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此举所作性因,对于声常宗上后陈法之常言,决相违反。以若是所作性,决非是常;若是常,决无所作性故也。故可即用彼所作性为因,破彼声常宗云:

  声不是常──宗

  所作性故──因

  同喻如瓶等

  异喻如虚空等

  则彼声常宗即为所破而不存立矣。勤勇无间所发之因,亦然。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

  此中所举之例,乃数论师欲立其所立之神我,然立量云: [P1125]

  眼等必为他用──宗

  积聚性故────因

  如卧具等───同喻

  其宗上后陈法所云他用,他之一字,可泛指一切之事物,其意义极为暧昧者。然数论派之立此量,其意既在立其神我,故他之一字,乃为其神我之代名词。探其言中所含许之意思而叙出之,则其宗言,应云:眼等必为非积聚性之神我他用,如此,则可即用其积聚性之因,以破其为神我用云。

  眼等必但为积聚性之他──意指五蕴和合假我──所用,而决不为非积聚性

  之他所用──宗

  积聚性故──因

  如卧具等──喻

  盖积聚性等之卧具,既但为积聚性之眼等五根身所用,则积聚性之眼等五根亦 [P1126] 决但为积聚性者所用,而不为非积聚性者所用。神我既本有常住而非积聚性,则必不能用于眼等。且不论眼等为他用不为他用,就许为他用,亦决不为汝数论所执非积聚性之神我用。则汝数论所执非积聚之神我,复何从证明其必有而立之耶?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宗上前陈,是谓有法。言表所陈,是谓自相。若此中所言之有性,其所出因,能与宗上有法言表所陈自相相违,是名有法自相相违。此所举例,乃胜论派祖师之一似立。相传胜论初祖立六句义: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性,五、同异性,六、和合性。嗣授其学说于弟子,至第四句,弟子疑非实德业外别有一大有性存在,胜论祖先说五六句已,乃立此量云:

  有性,非实非德非业──宗

  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因

  [P1127]

  如同异性───喻

  平常立宗,本是成立后陈不离于前陈之宗体。即如此量,祗应是立有性非实德业,非是为成有性。然此乃由其弟子疑有性不另在而立,其所欲成立之者,乃在有性之自身,并不是有性之如何,盖先犯有有法不极成过者也。嗣其所出之因,又与所陈有法之自相相违反,遂为破云:

  汝所执有性应非有性──宗

  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因

  如同异性──喻

  如同异性,能有于实德业,同异性非有性。则有性能有于一实等,有性亦非有性。此与作相违者,不在有性之是何,而直取消其有性,故成有法自相相违。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P1128]

  有法差别相违,乃与彼前陈有法中所特含许之意相违也。假如其立量云:

  有性──能作心心所缘实等为有之大有有缘性──非实非德非业──宗

  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因

  如同异性──喻

  今即破云:

  汝所执非实德业之有性,应非作心心所缘实等为有之大有有缘性──宗

  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因

  如同异性──喻

  非实德业有实德业之同异性,非是作大有之有缘性者,汝非实德业有实德业之有性,亦应非大有有缘性。盖此有性是有法之自性,作大有有缘性及非作大有有缘性,彼本意欲成立作大有有缘性者,今即用其因喻使成相违之非作大有有缘性。

  三 喻过

  [P1129]

  甲 总标

  论云:“已说似因,当说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乙 分释

  1 似同法喻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因曰能成立法,所举之喻,为因所无,曰能立法不成。即如此举极微之喻,在彼虽许是常,然不许无质碍,故此喻对于因不成。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P1130]

  仍以声常为宗,及无质碍为因,而说“如觉”为喻。此喻虽可是无质碍,觉乃心心所法摄故,然心心所生灭无常,故于所成立法之常,乃不相成。盖即以不离前陈之后陈法为所成立法也。

  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无空论,无俱不成。

  有体喻俱不成,如瓶,瓶既非常,复非无质碍故。无体喻俱不成,对无空论如空,空且自无,何论空之如何!

  无合者,谓于是处无有配合,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此举声是无常为宗,所作性因,乃举喻曰:

  图片

  ┌见所作性

  于瓶┤

  └见无常性

  [P1131]

  此言虽举,仍不能用所作性以决定是无常性,以二语不联为一故。

  倒合者,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 ──如是名同法喻品。

  立量本是用因以成立宗上不离于前陈之后陈法者,故当以所作性之因成无常宗,而合云诸所作皆无常。不当倒合云:诸无常皆为所作。且所作皆无常,而无常或不为所作,以正因有异品遍无,同品有非有之例故。

  2 似异法喻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极微是常住故,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此极微喻,对所立常不能遣离,以彼许是常故。故祗能遣能立之无质碍因耳,以彼许极微有质碍故。

  能立不遣者,谓说如业。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说诸业无质碍故。 [P1132]

  业是善恶业行,是无质碍而生灭者。故如业喻,可遣所立之常,但不能遣能立之无质碍。

  俱不遣者,对彼有论,说如虚空。由彼虚空,不遣常性、无质碍性,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在于主张虚空是有之哲学派,彼既认有虚空,复认虚空是常、是无质碍;则举虚空作声常宗,无质碍因之同喻乃可,于此举作异喻,遂成二俱不遣。

  不离者,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此仍是对于声常宗之异法喻。但应曰:若是无常,见有质碍耳。

  倒离者,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此亦是声常宗之异法喻。但应曰:诸无常者,皆有质碍耳。

  第二目 结论诸过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P1133]

  此论文乃以非正能立结成诸过者,然似立过,基疏细析甚多。印度古师,列有详略,商羯罗主裁为三十三过,学者准焉。今就察之,若在通常建立言论,非两派争辩之对决,则宗过虽有九,仅有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语相违,相符极成之四过耳。至于自教相违,世间相违,与三不极成过,皆因处于特殊形势之下,受彼束缚所致,非自由思维之理法所必然也。且对辩时虽列为过,仍可言前寄言简除,若自教相违,随自不成,可用“汝执言”以简。世间相违,及自教相违,与两俱不成,可用“胜义”言简。随他不成,可用“自许”言简。故但注重不犯现量相违等四过耳。然此四过在较能知理发言者,殆不至犯,故过之重者乃在因不在宗也。因中四不成过,两俱不成,犹预不成,必不可犯。随一不成,所依不成,亦非定然有过;此不成过,乃犯遍是宗法一条所成。六不定过,则犯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二条所成;六过概不可犯。四相违过,二种法之相违,则由同品有无,异品定有所成。二种有法相违,虽似犯遍是宗法之所喻,其实彼所欲成立者,乃不在于不离有法之法 [P1134] ,而在不离法之有法;则彼之有法及法实属倒置者。故彼有性非实非德非业之语,乃同于非实非德非业是有性;而有性质已为所成立之后陈法矣。故所犯亦仍是同品有无,异品定有二条。此四相逢,唯法自相相违显然易见,余三皆用暧昧委曲之言,以隐藏躲闪护持其意旨为能,乃最能惑乱无智而难为察觉之诡辩也。此四相违过亦决不可犯,犯则必非正能立论。故因之十四过,仅二过可不决定是过耳。喻之十过颇轻,虽则说三不成及三不遣,实则所举喻事,不易犯此。至于无合、倒合、不离、倒离,乃言语上之排列不当耳。是故但须于因三相考审无误,则所立言必寡过矣。

  第三项 似破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谓于圆满能立,显示缺减性言。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无过喻,有过喻言。如是言说名似能破;以不能显他宗过失,彼无过故。 [P1135]

  若不能真实显示他人立言之过失,而妄言他人所言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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