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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樹《回诤論》中「量」之理論的研究▪P2

  ..續本文上一頁文中,龍樹首先在第一首偈頌當中,采用了歸謬證法(應成法),證明否定(遮)的不真實性。他說:如果真有否定(遮)的存在,那麽我主張的「一切皆空」就被證明了;因爲,你否定了「一切皆空」的成立。前文說過,依照正理學派的說法,被否定的事物----所遮,必須是存在而成立的。現在,「一切皆空」既然被正理學派所否定了,那麽,「一切皆空」即已被證明成立了。

  其次,龍樹又在第二首偈頌當中,采用同樣的歸謬證法(應成法),證明「空性」(sunyatva)的真實性。他說:假設你所否定的「空性」不成立,那麽,你的主張----「所遮是真實的存有」即不成立;因爲「空性」是你的「所遮」。

  龍樹在第一、二首偈頌當中,一方面證明了否定(遮)的不真實性,二方面又證明了「空性」(一切皆空)的真實性之後,緊接著在第叁首偈頌當中,下結論說:我不否定任何事物,也沒有任何事物被我否定。也就是說,「一切皆空」或「空性」這一語詞,只在「告訴我人」(jnapayati)(注25)世界的真象是空; 這一語詞的作用並不在否定任何事物的真實性。

  總之,正理學派站在澈底實在論的立場,主張:(1) 外在事物真實不空;(2) 認識外在事物的四種工具(四量)真實不空;(3) 未被認知的事物不可能被否定(亦即,被否定的----「所遮」必須是真實不空的)。(詳前文。)另一方面,龍樹卻站在「一切皆空」的立場,否定了外在事物與四量,以及「所遮」乃至「能遮」、「遮」的真實性。所以,他說:若我取轉回,則須用現等;取轉回有過,不爾雲何過?此偈明何義?我若如是少有法物,則須現、比、阿含、譬喻如是四量,複有四量。我若如是取轉回者,我則有過。我既不取少法轉回,若我如是不轉不回,汝若如是與我過者,是義不然(注26)。

  引文中的前四句是偈頌,其後各句則是注釋。文中所謂「取轉回」,在巴達恰亞的英譯本《回诤論》中,作「認知事物並肯定或否定其存在」(注27)。注釋中的譯文相當晦隱難懂,巴達恰亞的英譯卻很清晰:如果我經由現、比、譬喻和阿含等四量,或經由其中之一而認知某物,那麽,我將確實有所肯定或否定。(但是,)由於我甚至並不認知任何種類的事物 (Yathartham evaham kamcin nopalabhe),我既然無所肯定也無所否定(tasman na pravartayami na nivartayami)。在這種情形下,你的批評(yo bha-vatopalambha uktah)----「如果你經由現量等(四)量之一而認知事物,然後否定了該物,那麽,那些量並不存在,而經由它們才被認知的事物也並不存在(tais ca pramanair api gamya arthah)」----(這種批評)與我完全無關(sa me bhavaty evanupa-lambhah)(注28)。

  顯然,龍樹以爲,由於被認知的外在事物,以及能認知的四種工具

  ----四量,都是空而不實的,因此,當他「告訴我人」 (jnapayate)「一切皆空」時, 他並沒有肯定(「空性」的存在),也沒有否定(外在事物或四量的「自體」)。他的目的只在幫助我人去除錯誤的認知作用,使我人從「實有」的錯誤認知,轉向「空性」的正知。所以他說:「我宗無物」(我沒有任何主張,nasti ca mama pratijna)(注29)。

  (二)第二批判

  以上是龍樹對「量」的第一批判,也是最重要的批判。在這一批判當中,龍樹不但否定了「量」的真實存在性,而且(雖然他強調「我沒有任何主張」,但卻也)提出了他的一貫主張----「一切皆空」。

  在下面的幾個批判當中,龍樹用了他那有名的歸謬證法(應成法),進一步指出「量」之內在矛盾,以便否定它們的真實可靠性。首先,他說:若量能成法,彼複有量成;汝說何處量,而能成此量?此偈明何義?若汝意謂量能成物,如量、所量,現、比、阿含、喻等四量,複以何量成此四量?若此四量更無量成,量自不成。若自不成,能成物者,汝宗則壞(注30)。

  引文的前四句是《回诤論》的偈頌,其余則是注釋。龍樹的意思是:四量倒底需不需要其他的量,來證明其成立?(1) 如果四量需要其他量才能證明其可靠性,那麽,試問, 所謂其他量,是指什麽?(2) 反之,如果四量不需要其他量就可成立,那麽,你們正理學派所主張的----一切事物都必須經由量才能證知,即成了錯誤的說法。顯然,龍樹采用了窮舉證法(proof by cases)中最簡單的形式----兩難式(dilemma) (注31)來證明正理學派的主張是錯誤的。

  在(1)與(2)的兩難當中,正理學派的學者自然不會掉入第(2) 當中,因爲那和他們的主張----一切事物都必須經由量才能證知,相違背。而第(1) 難呢?正理學派有什麽反駁嗎?《回诤論》說:如有人言,我所說量自、他能成。而說偈言:『猶如火明故,能自照、照他;彼量亦如是,自、他二俱成。』此偈明何義?如火自照,亦能照他;量亦如是,自成、成他(注32)。

  正理學派所提出來的這一反駁,幾乎一字不差地出現在《正理經》當中(注33)。《正理經》Ⅱ.Ⅰ.17-19.說:反對者(指龍樹等中觀派)接著說:如果正知的對象必須經由量才能證明其真實性,那麽,後者(指量)也必須經由其他量才能證明其可靠性。(以上第17頌。)他(指反對者)繼續說:或者,如果量不經由其他量即能證明其可靠性,那麽,就讓正知的對象也不必經由量而獲得證明其真實性吧!(以上第18頌。)並非如此。量像燈火的照明一樣地被證明其可靠性 (注34)

  顯然,正理學派用燈火的照明做爲例子,來說明量的可靠性。龍樹以爲,能正確認知外在事物的量,和外在事物(亦即引文中的「正知的對象」),二者都是立於同等的品類----範疇(category),因此,如果外在事物----「正知的對象」必須用量才能認知,那麽,能認知的量本身,也必須用其他量來認知;如此,即有無窮的量,這顯然是一種缺憾。反之,如果四量不必其他的量就能自己成立,那麽,爲什麽與它們立於同一範疇的外在事物,卻必須經由量才能證知呢?《正理經》Ⅱ.Ⅰ.在注釋第18頌時,曾把中觀學派的這些理由,清楚地重述出來:如果你想證明量或正知的對象,那麽,二者屬於同一範疇(category)。依照反對者看來,如果該量被視爲自明的(self-extablished),那麽,正知的對象也必須視爲自明的。在這種情形下,現、比等量將是多余的(注35)。

  《正理經》Ⅱ.Ⅰ.19. 及其注釋對於中觀學派的這一問難,集中在量與正知對象的不同性的說明。在注釋中說,量與其證知的事物----正知對象,盡管有其相似之處,但卻不屬同一範疇。它說:一盞燈火照明了一只瓶子,而我們的眼睛則照明(即看見)了那盞燈火。雖然有時是燈火,有時是眼睛,那種照明(illumines), 你必須承認是照明者 (illuminator)的一種普遍觀念( general notion)。同樣地,你必須承認量是獲得正知之方法的一種普遍觀念,有別於正知的對象。當然,方法(means )與對象(object)不可視爲同一範疇(注36)。

  依照引文看來,正理學派以爲,四量屬於「方法」 (

  means)的範

  疇,而其所要證知的對象----外在事物,則屬於「對象」(object)的範疇,二者有本質上的差異,所以不能像中觀學派那樣,以爲外在事物既然需要用四量來證知,就推論到四量也必須用其他量來證知。

  事實上,上面那段《正理經》Ⅱ.Ⅰ. 19.的偈頌,也有不同於前面引文的注釋:就像燈火照明它自己和其它事物一樣,量證明了它們自己和正知對象的真實性。因此,現量證明了它自己和感官對象的真實性(注37)。

  這段《正理經》Ⅱ. Ⅰ. 19.的注釋, 和上引《回诤論》文的意思比較接近。而《回诤論》的反駁是:汝語言有過,非是火自照;以彼不相應,如見 中瓶。此偈明何義?彼量如火,自、他能成難,不相應。何以故?非火自照。如初,未照 中瓶等,不可得見;以火照已,然後得見。如是,如是,若火自照,初火應 ,後時乃明。如是得言火能自明。若初火明,則不得言火能自照。如是分別火自、他照,義不相應(注38)。

  龍樹的反駁,明顯地以爲,正理學派有關燈火的比喻,是不恰當的比喻;因爲,龍樹以爲燈火只能照明他物,無法自照。他透過「照(明)」一詞的語義分析,來達到否定燈火自照的結論。他分析說:所謂的「照(明)」,必須由原先的黑 ,到照明後的光亮;就像燈火把黑 中的瓶子,照明而成光亮中的瓶子一樣。他又說:如果燈火能照明,那麽,依據「照(明)」的這一定義,它必須原先黑 的,後來才變成光亮的。而事實不然,燈火打從被點亮時,就一直是光亮的。所以,龍樹又說:於火中無 ,何處自他住?彼 能殺明,火雲何有明?此偈明何義?火中無 ,火處無 ,雲何名爲明能破 ?若彼火中如是無 ,何處有 ,火能破 ?若當無 可破滅者,雲何而得自他俱照(注39)?

  引文中,龍樹說到火中或火處並沒有黑 存在,因此燈火並沒有把火中或火處之黑 照明成光亮,可見不合乎「照(明)」的字義。

  但是,正理學派的學者也許會說:並不是點燃了燈火之後,火中或火處存在著黑 ,然後燈火才把該一黑 「照明」而成光亮。事實上,當燈火剛被點燃的一開始,它就「照明」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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