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文中,龙树首先在第一首偈颂当中,采用了归谬证法(应成法),证明否定(遮)的不真实性。他说:如果真有否定(遮)的存在,那麽我主张的「一切皆空」就被证明了;因为,你否定了「一切皆空」的成立。前文说过,依照正理学派的说法,被否定的事物----所遮,必须是存在而成立的。现在,「一切皆空」既然被正理学派所否定了,那麽,「一切皆空」即已被证明成立了。
其次,龙树又在第二首偈颂当中,采用同样的归谬证法(应成法),证明「空性」(sunyatva)的真实性。他说:假设你所否定的「空性」不成立,那麽,你的主张----「所遮是真实的存有」即不成立;因为「空性」是你的「所遮」。
龙树在第一、二首偈颂当中,一方面证明了否定(遮)的不真实性,二方面又证明了「空性」(一切皆空)的真实性之後,紧接著在第三首偈颂当中,下结论说:我不否定任何事物,也没有任何事物被我否定。也就是说,「一切皆空」或「空性」这一语词,只在「告诉我人」(jnapayati)(注25)世界的真象是空; 这一语词的作用并不在否定任何事物的真实性。
总之,正理学派站在澈底实在论的立场,主张:(1) 外在事物真实不空;(2) 认识外在事物的四种工具(四量)真实不空;(3) 未被认知的事物不可能被否定(亦即,被否定的----「所遮」必须是真实不空的)。(详前文。)另一方面,龙树却站在「一切皆空」的立场,否定了外在事物与四量,以及「所遮」乃至「能遮」、「遮」的真实性。所以,他说:若我取转回,则须用现等;取转回有过,不尔云何过?此偈明何义?我若如是少有法物,则须现、比、阿含、譬喻如是四量,复有四量。我若如是取转回者,我则有过。我既不取少法转回,若我如是不转不回,汝若如是与我过者,是义不然(注26)。
引文中的前四句是偈颂,其後各句则是注释。文中所谓「取转回」,在巴达恰亚的英译本《回诤论》中,作「认知事物并肯定或否定其存在」(注27)。注释中的译文相当晦隐难懂,巴达恰亚的英译却很清晰:如果我经由现、比、譬喻和阿含等四量,或经由其中之一而认知某物,那麽,我将确实有所肯定或否定。(但是,)由於我甚至并不认知任何种类的事物 (Yathartham evaham kamcin nopalabhe),我既然无所肯定也无所否定(tasman na pravartayami na nivartayami)。在这种情形下,你的批评(yo bha-vatopalambha uktah)----「如果你经由现量等(四)量之一而认知事物,然後否定了该物,那麽,那些量并不存在,而经由它们才被认知的事物也并不存在(tais ca pramanair api gamya arthah)」----(这种批评)与我完全无关(sa me bhavaty evanupa-lambhah)(注28)。
显然,龙树以为,由於被认知的外在事物,以及能认知的四种工具
----四量,都是空而不实的,因此,当他「告诉我人」 (jnapayate)「一切皆空」时, 他并没有肯定(「空性」的存在),也没有否定(外在事物或四量的「自体」)。他的目的只在帮助我人去除错误的认知作用,使我人从「实有」的错误认知,转向「空性」的正知。所以他说:「我宗无物」(我没有任何主张,nasti ca mama pratijna)(注29)。
(二)第二批判
以上是龙树对「量」的第一批判,也是最重要的批判。在这一批判当中,龙树不但否定了「量」的真实存在性,而且(虽然他强调「我没有任何主张」,但却也)提出了他的一贯主张----「一切皆空」。
在下面的几个批判当中,龙树用了他那有名的归谬证法(应成法),进一步指出「量」之内在矛盾,以便否定它们的真实可靠性。首先,他说:若量能成法,彼复有量成;汝说何处量,而能成此量?此偈明何义?若汝意谓量能成物,如量、所量,现、比、阿含、喻等四量,复以何量成此四量?若此四量更无量成,量自不成。若自不成,能成物者,汝宗则坏(注30)。
引文的前四句是《回诤论》的偈颂,其余则是注释。龙树的意思是:四量倒底需不需要其他的量,来证明其成立?(1) 如果四量需要其他量才能证明其可靠性,那麽,试问, 所谓其他量,是指什麽?(2) 反之,如果四量不需要其他量就可成立,那麽,你们正理学派所主张的----一切事物都必须经由量才能证知,即成了错误的说法。显然,龙树采用了穷举证法(proof by cases)中最简单的形式----两难式(dilemma) (注31)来证明正理学派的主张是错误的。
在(1)与(2)的两难当中,正理学派的学者自然不会掉入第(2) 当中,因为那和他们的主张----一切事物都必须经由量才能证知,相违背。而第(1) 难呢?正理学派有什麽反驳吗?《回诤论》说:如有人言,我所说量自、他能成。而说偈言:『犹如火明故,能自照、照他;彼量亦如是,自、他二俱成。』此偈明何义?如火自照,亦能照他;量亦如是,自成、成他(注32)。
正理学派所提出来的这一反驳,几乎一字不差地出现在《正理经》当中(注33)。《正理经》Ⅱ.Ⅰ.17-19.说:反对者(指龙树等中观派)接著说:如果正知的对象必须经由量才能证明其真实性,那麽,後者(指量)也必须经由其他量才能证明其可靠性。(以上第17颂。)他(指反对者)继续说:或者,如果量不经由其他量即能证明其可靠性,那麽,就让正知的对象也不必经由量而获得证明其真实性吧!(以上第18颂。)并非如此。量像灯火的照明一样地被证明其可靠性 (注34)
显然,正理学派用灯火的照明做为例子,来说明量的可靠性。龙树以为,能正确认知外在事物的量,和外在事物(亦即引文中的「正知的对象」),二者都是立於同等的品类----范畴(category),因此,如果外在事物----「正知的对象」必须用量才能认知,那麽,能认知的量本身,也必须用其他量来认知;如此,即有无穷的量,这显然是一种缺憾。反之,如果四量不必其他的量就能自己成立,那麽,为什麽与它们立於同一范畴的外在事物,却必须经由量才能证知呢?《正理经》Ⅱ.Ⅰ.在注释第18颂时,曾把中观学派的这些理由,清楚地重述出来:如果你想证明量或正知的对象,那麽,二者属於同一范畴(category)。依照反对者看来,如果该量被视为自明的(self-extablished),那麽,正知的对象也必须视为自明的。在这种情形下,现、比等量将是多余的(注35)。
《正理经》Ⅱ.Ⅰ.19. 及其注释对於中观学派的这一问难,集中在量与正知对象的不同性的说明。在注释中说,量与其证知的事物----正知对象,尽管有其相似之处,但却不属同一范畴。它说:一盏灯火照明了一只瓶子,而我们的眼睛则照明(即看见)了那盏灯火。虽然有时是灯火,有时是眼睛,那种照明(illumines), 你必须承认是照明者 (illuminator)的一种普遍观念( general notion)。同样地,你必须承认量是获得正知之方法的一种普遍观念,有别於正知的对象。当然,方法(means )与对象(object)不可视为同一范畴(注36)。
依照引文看来,正理学派以为,四量属於「方法」 (
means)的范
畴,而其所要证知的对象----外在事物,则属於「对象」(object)的范畴,二者有本质上的差异,所以不能像中观学派那样,以为外在事物既然需要用四量来证知,就推论到四量也必须用其他量来证知。
事实上,上面那段《正理经》Ⅱ.Ⅰ. 19.的偈颂,也有不同於前面引文的注释:就像灯火照明它自己和其它事物一样,量证明了它们自己和正知对象的真实性。因此,现量证明了它自己和感官对象的真实性(注37)。
这段《正理经》Ⅱ. Ⅰ. 19.的注释, 和上引《回诤论》文的意思比较接近。而《回诤论》的反驳是:汝语言有过,非是火自照;以彼不相应,如见 中瓶。此偈明何义?彼量如火,自、他能成难,不相应。何以故?非火自照。如初,未照 中瓶等,不可得见;以火照已,然後得见。如是,如是,若火自照,初火应 ,後时乃明。如是得言火能自明。若初火明,则不得言火能自照。如是分别火自、他照,义不相应(注38)。
龙树的反驳,明显地以为,正理学派有关灯火的比喻,是不恰当的比喻;因为,龙树以为灯火只能照明他物,无法自照。他透过「照(明)」一词的语义分析,来达到否定灯火自照的结论。他分析说:所谓的「照(明)」,必须由原先的黑 ,到照明後的光亮;就像灯火把黑 中的瓶子,照明而成光亮中的瓶子一样。他又说:如果灯火能照明,那麽,依据「照(明)」的这一定义,它必须原先黑 的,後来才变成光亮的。而事实不然,灯火打从被点亮时,就一直是光亮的。所以,龙树又说:於火中无 ,何处自他住?彼 能杀明,火云何有明?此偈明何义?火中无 ,火处无 ,云何名为明能破 ?若彼火中如是无 ,何处有 ,火能破 ?若当无 可破灭者,云何而得自他俱照(注39)?
引文中,龙树说到火中或火处并没有黑 存在,因此灯火并没有把火中或火处之黑 照明成光亮,可见不合乎「照(明)」的字义。
但是,正理学派的学者也许会说:并不是点燃了灯火之後,火中或火处存在著黑 ,然後灯火才把该一黑 「照明」而成光亮。事实上,当灯火刚被点燃的一开始,它就「照明」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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