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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因明中的共許

  佛教因明中的共許

  剛 曉

  內容提要:關于因明中的共許問題,在陳那論師早期的著作《因明正理門論本》(包括商羯羅主菩薩的《因明入正理論》)和後期的著作《集量論》中,其論述是有差異的。《因明正理門論本》(包括《因明入正理論》)中籠統地說得共許,而在《集量論》中以二種比量的方式強調說若不共許只要簡別就可以了。雖然窺基法師的簡別理論比陳那論師詳盡得多,但從本質上來說,以窺基法師爲代表的漢傳因明體系實際上是由陳那論師新因明理論退回到了早期因明的論議階段。這是因明傳到中國後産生變異的結果。

   關鍵詞:因明、共許、二種比量、叁種比量

  因明中有相當的辯論成份,所以有人說它是一種辯論術,或者說是論辯學[1],當然這說法是不妥當的。因爲從本質上來說,因明是一個關于解脫的法門,辯論充其量只是其中的一個部分。漢傳因明實際上是陳那-商羯羅主-玄奘系統,這個系統的體系在當時已經基本趨于完備和嚴密,但也存留有不少問題,有些問題從目前所見的資料來看,是陳那論師乃至于玄奘法師他們自己也沒有定見的,他們沒有明晰的解說,以致于後來的相關注疏,各自引申發揮,顯得衆說紛纭。這裏只討論因明辯論中的共許問題。

  原典要求共許

  在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的開篇,就是這樣一個頌子:

  能立與能破  及似唯悟他

  現量與比量  及似唯自悟[2]

  這個頌子的二悟八門,是因明的總綱。其中的二悟――自悟、悟他,就是佛教中說的自利利他,這與佛教其他法門是相通的。在陳那論師的《集量論》中是把自悟、悟他稱爲自義比量、他義比量[3],在法稱論師的《正理滴點論》、《釋量論》上則稱其爲爲他比量、爲自比量等。

   漢傳因明的原典有《因明入正理論》、《因明正理門論本》[4]二部。《因明入正理論》中說: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5]

  就是說,宗中的有法、能別,都得是共許極成的。其中的有法是宗前陳,能別是宗後陳。在似立宗處說: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謂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6]

  其中的所別不極成中的所別,是指宗前陳。能別不極成就是宗後陳不共許,所別不極成就是宗前陳不共許,俱不極成是宗前陳、宗後陳都不共許,相符極成是宗前陳、宗後陳都共許。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都是錯誤的,也就是說,前陳、後陳不共許是絕對不行的。相符極成這種情況則需分開來說。如果宗體是違他順自,宗依相符極成則是正確的,如果立宗的宗體不是違他順自,則相符極成就是錯誤的。比如《因明入正理論》中所舉的例子: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7]

  這個式子的宗體是人所共知的,雙方共許,不符合宗體違他順自的原則,即使宗前陳“聲”以及宗後陳“所聞”共許,它仍然是不對的。而因明常舉的式子,勝論師對聲論師立的“聲無常”,則是對的。對于因的情況,《因明入正理論》中說也得共許,如其中的四不成: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叁、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8]

  因的不成就包含有得不到雙方共許的意思。在《因明正理門論》中也要求共許極成:

  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論對者決定同許,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複如是。[9]

  這句論文裏的“宗法”是因,陳那論師明確要求必須雙方共許。在舉因的過失時候說:

  若敵論不同許者,如對顯論:所作性故。[10]

  對方不共許就是錯誤的式子。還有說:

  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或名能破。[11]

  可見,原典中是要求必須共許的。爲什麼得要求共許呢?陳那論師以因的共許爲例進行了說明:

  今此唯依證了因故,但由智力了所說義,非如生因由能起用。若爾,既取智爲了因,是言便失能成立義。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許義,即爲善說。[12]

  就是說,因的證宗作用要靠論對者的智了因,當論對者了知、贊同了該式的因,該因就有證宗的作用。要是論對者不了知該因,則此因就起不到開悟論對者的作用。也就是說,這有一個論對者主觀認可的問題,所以因法必須共許極成。

   共許極成是不是只要立論式就得共許呢?還是在有些情況下要求共許,有些情況下可以不共許呢?這在原典中間沒有明確說明。只是籠統地要求共許。只籠統的要求共許實在是把問題給簡單化了,有些情況實際上是不需要的,比如自悟比量,這就根本不需要共許,因爲只有自己一方,只要自己的思維不混亂、符合因叁相理論就可以了,如果再要求共許極成,根本就是多余的。

  叁種比量討論共許

  鑒于原典中有不清晰的情況,注疏家就給進行了補充說明。比如中國佛教史上一流的經疏家窺基法師[13],在其《因明入正理論疏》中把比量又給作了進一步的劃分:

  諸比量略有叁種:一、他;二、自;叁、共。[14]

  窺基法師把因明比量論式分爲這麼叁類,實際上是窺基法師自己的創見。當然,這分法可以說是玄奘法師師徒共同的創見,因爲玄奘法師自己除了翻譯經典,什麼著作也沒有留下來,其弟子們的著作多是以玄奘法師口述爲基礎加上自己的領會而來的。窺基法師分了這叁種比量之後,也並沒有給出叁種比量的定義,而是散在各處進行論述。故這裏不引窺基法師原文,而引用現在人的總結。沈劍英先生說:

  ……因明立宗雖然必須違他順己,但宗依、因法和喻依必須立敵共許極成。按這個要求組織起來的論式,就是共比量。……如果宗依及因、喻只是立者所許而爲敵者所不許,就是自比量。……而如果宗依及因、喻系敵者所許而爲立者所不許,則是他比量。……[15]

  在沈劍英先生這話中間,“因明立宗雖然必須違他順己,但宗依、因法和喻依必須立敵共許極成”,這個“喻依”要是改爲“喻”就更好了。在因明論式中的共許包括這麼幾個方面:

  第一,兩個宗依必須同許。

   第二,因概念必須同許,因概念在宗有法上遍依、遍轉即遍是宗法性(所有有法是因法)必須同許。

   第叁,同品、異品必須同許,同品有、同品非有、異品有、異品非有等都得同許。……

   第四,同、異喻體要同許,異喻依則可以缺無,甚至可以舉虛妄不真的對象如兔角、龜毛等。[16]

  一般來說,共比量的例子是這樣的:

  聲無常,

   所作性故,

   如瓶,

  在這個式子中間,雖然宗體“聲無常”是立論者勝論派許而論對者聲生派不許的,但“聲”、“無常”這兩個宗依以及“所作性”因、“瓶”喻卻是立敵共許極成的。所以是共比量。也可能是因爲這個式子中省略了“同喻體”,所以沈劍英先生只說“宗依、因法和喻依必須立敵共許極成”。

   自比量常舉的例子是:

  虛空實有,

   德所依故,

   如同異性,

  這個式子在窺基法師《因明入正理論疏》中說是勝論派對小乘經部論師立的式子,但其中的宗依“虛空”、因法“德所依”、喻依“同異性”均是立論者勝論派自己許而論對者經部論師不許的,所以是自比量。

   他比量一般舉佛教徒破數論的例子:

  汝我無常,

   許谛攝故,

   如許大等,

  這個式子中的“我”“谛”“大”皆是論對者數論派許而立論者佛教徒不許的,所以是他比量。窺基法師《因明入正理論疏》說:

  凡因明法,若自比量,宗、因、喻中皆須依自,他、共亦爾。[17]

  鄭偉宏先生對窺基法師這句話是這樣解釋的:

  自、他、共叁種比量的叁支組成都是很純粹的。自比量宗、因、喻叁支都必須依自,不得有他、共。他比量宗、因、喻叁支都必須都必須依他,也不得混有自、共。[18]

  沈劍英先生則解釋爲:

  按因明的規定,在自比量中,宗因喻叁支均須依自而立;在他比量中,宗依與因喻都須借他而立;在共比量中,宗依與因喻則應共許極成。[19]

  窺基法師雖然這麼說了,但實際運用的時候並不是純粹的,自、他、共都是混合使用的。在唐疏中混合使用的例子極其普遍,連窺基法師自己也是混合使用,所以,他的概括顯得著實是粗疏了,不過因爲《因明入正理論疏》本是窺基法師的未完稿,理論與實際不相一致之處是可以原諒的。現代人的著作中對叁種比量混合使用也都有分析,此處不再贅述,只重一下沈劍英先生給出的結論:

  凡自比量須依自而立,凡他比量須借他而立,但自、他比中均可雜以共許的成份。至于共比量,則必須宗依和因喻盡共,其伸縮的範圍只在于共中有異而已。(《因明學研究·修訂本》頁170)

  把比量分成了叁種,叁種比量的作用有什麼不同之處?《因明論疏明燈鈔》中說:

  自量唯立自宗,非破他義……他量唯破他宗,不立自義,共量俱立自宗,亦破他義……[20]

  這是很明白的話,自比量只可立自義,他比量只可破他義,共比量則既可立自義又可破他義。到了這裏,我們再看共許的問題。所謂共許,就必須得有立論者、論對者雙方,如果只有一方,則就不存在共許不共許的問題了。在《因明入正理論疏》中有這樣一個例子:

  自性有,生死因故。[21]

  按窺基法師的說法,這個式子是數論師對佛弟子立的。宗前陳“自性”是數論派二十五谛之一,爲論對者佛弟子所不許。在沈劍英先生的《因明學研究·修訂本》第181頁中,給寫成了這樣:

  我自性有,(宗)

   生死因故,(因)

   如五唯。(喻)

  這樣一來,實際上是對宗作了簡別。在這個自比量式子中,本就是數論派在陳述自己的觀點,是自說自話,這個式子根本引不起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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