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因明中的共许
刚 晓
内容提要:关于因明中的共许问题,在陈那论师早期的著作《因明正理门论本》(包括商羯罗主菩萨的《因明入正理论》)和后期的著作《集量论》中,其论述是有差异的。《因明正理门论本》(包括《因明入正理论》)中笼统地说得共许,而在《集量论》中以二种比量的方式强调说若不共许只要简别就可以了。虽然窥基法师的简别理论比陈那论师详尽得多,但从本质上来说,以窥基法师为代表的汉传因明体系实际上是由陈那论师新因明理论退回到了早期因明的论议阶段。这是因明传到中国后产生变异的结果。
关键词:因明、共许、二种比量、三种比量
因明中有相当的辩论成份,所以有人说它是一种辩论术,或者说是论辩学[1],当然这说法是不妥当的。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因明是一个关于解脱的法门,辩论充其量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汉传因明实际上是陈那-商羯罗主-玄奘系统,这个系统的体系在当时已经基本趋于完备和严密,但也存留有不少问题,有些问题从目前所见的资料来看,是陈那论师乃至于玄奘法师他们自己也没有定见的,他们没有明晰的解说,以致于后来的相关注疏,各自引申发挥,显得众说纷纭。这里只讨论因明辩论中的共许问题。
原典要求共许
在商羯罗主《因明入正理论》的开篇,就是这样一个颂子:
能立与能破 及似唯悟他
现量与比量 及似唯自悟[2]
这个颂子的二悟八门,是因明的总纲。其中的二悟――自悟、悟他,就是佛教中说的自利利他,这与佛教其他法门是相通的。在陈那论师的《集量论》中是把自悟、悟他称为自义比量、他义比量[3],在法称论师的《正理滴点论》、《释量论》上则称其为为他比量、为自比量等。
汉传因明的原典有《因明入正理论》、《因明正理门论本》[4]二部。《因明入正理论》中说:
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5]
就是说,宗中的有法、能别,都得是共许极成的。其中的有法是宗前陈,能别是宗后陈。在似立宗处说:
虽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谓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6]
其中的所别不极成中的所别,是指宗前陈。能别不极成就是宗后陈不共许,所别不极成就是宗前陈不共许,俱不极成是宗前陈、宗后陈都不共许,相符极成是宗前陈、宗后陈都共许。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都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前陈、后陈不共许是绝对不行的。相符极成这种情况则需分开来说。如果宗体是违他顺自,宗依相符极成则是正确的,如果立宗的宗体不是违他顺自,则相符极成就是错误的。比如《因明入正理论》中所举的例子:
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7]
这个式子的宗体是人所共知的,双方共许,不符合宗体违他顺自的原则,即使宗前陈“声”以及宗后陈“所闻”共许,它仍然是不对的。而因明常举的式子,胜论师对声论师立的“声无常”,则是对的。对于因的情况,《因明入正理论》中说也得共许,如其中的四不成:
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所依不成。[8]
因的不成就包含有得不到双方共许的意思。在《因明正理门论》中也要求共许极成:
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论对者决定同许,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9]
这句论文里的“宗法”是因,陈那论师明确要求必须双方共许。在举因的过失时候说:
若敌论不同许者,如对显论:所作性故。[10]
对方不共许就是错误的式子。还有说:
唯有共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或名能破。[11]
可见,原典中是要求必须共许的。为什么得要求共许呢?陈那论师以因的共许为例进行了说明:
今此唯依证了因故,但由智力了所说义,非如生因由能起用。若尔,既取智为了因,是言便失能成立义。此亦不然,令彼忆念本极成故。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许义,即为善说。[12]
就是说,因的证宗作用要靠论对者的智了因,当论对者了知、赞同了该式的因,该因就有证宗的作用。要是论对者不了知该因,则此因就起不到开悟论对者的作用。也就是说,这有一个论对者主观认可的问题,所以因法必须共许极成。
共许极成是不是只要立论式就得共许呢?还是在有些情况下要求共许,有些情况下可以不共许呢?这在原典中间没有明确说明。只是笼统地要求共许。只笼统的要求共许实在是把问题给简单化了,有些情况实际上是不需要的,比如自悟比量,这就根本不需要共许,因为只有自己一方,只要自己的思维不混乱、符合因三相理论就可以了,如果再要求共许极成,根本就是多余的。
三种比量讨论共许
鉴于原典中有不清晰的情况,注疏家就给进行了补充说明。比如中国佛教史上一流的经疏家窥基法师[13],在其《因明入正理论疏》中把比量又给作了进一步的划分:
诸比量略有三种:一、他;二、自;三、共。[14]
窥基法师把因明比量论式分为这么三类,实际上是窥基法师自己的创见。当然,这分法可以说是玄奘法师师徒共同的创见,因为玄奘法师自己除了翻译经典,什么著作也没有留下来,其弟子们的著作多是以玄奘法师口述为基础加上自己的领会而来的。窥基法师分了这三种比量之后,也并没有给出三种比量的定义,而是散在各处进行论述。故这里不引窥基法师原文,而引用现在人的总结。沈剑英先生说:
……因明立宗虽然必须违他顺己,但宗依、因法和喻依必须立敌共许极成。按这个要求组织起来的论式,就是共比量。……如果宗依及因、喻只是立者所许而为敌者所不许,就是自比量。……而如果宗依及因、喻系敌者所许而为立者所不许,则是他比量。……[15]
在沈剑英先生这话中间,“因明立宗虽然必须违他顺己,但宗依、因法和喻依必须立敌共许极成”,这个“喻依”要是改为“喻”就更好了。在因明论式中的共许包括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两个宗依必须同许。
第二,因概念必须同许,因概念在宗有法上遍依、遍转即遍是宗法性(所有有法是因法)必须同许。
第三,同品、异品必须同许,同品有、同品非有、异品有、异品非有等都得同许。……
第四,同、异喻体要同许,异喻依则可以缺无,甚至可以举虚妄不真的对象如兔角、龟毛等。[16]
一般来说,共比量的例子是这样的:
声无常,
所作性故,
如瓶,
在这个式子中间,虽然宗体“声无常”是立论者胜论派许而论对者声生派不许的,但“声”、“无常”这两个宗依以及“所作性”因、“瓶”喻却是立敌共许极成的。所以是共比量。也可能是因为这个式子中省略了“同喻体”,所以沈剑英先生只说“宗依、因法和喻依必须立敌共许极成”。
自比量常举的例子是:
虚空实有,
德所依故,
如同异性,
这个式子在窥基法师《因明入正理论疏》中说是胜论派对小乘经部论师立的式子,但其中的宗依“虚空”、因法“德所依”、喻依“同异性”均是立论者胜论派自己许而论对者经部论师不许的,所以是自比量。
他比量一般举佛教徒破数论的例子:
汝我无常,
许谛摄故,
如许大等,
这个式子中的“我”“谛”“大”皆是论对者数论派许而立论者佛教徒不许的,所以是他比量。窥基法师《因明入正理论疏》说:
凡因明法,若自比量,宗、因、喻中皆须依自,他、共亦尔。[17]
郑伟宏先生对窥基法师这句话是这样解释的:
自、他、共三种比量的三支组成都是很纯粹的。自比量宗、因、喻三支都必须依自,不得有他、共。他比量宗、因、喻三支都必须都必须依他,也不得混有自、共。[18]
沈剑英先生则解释为:
按因明的规定,在自比量中,宗因喻三支均须依自而立;在他比量中,宗依与因喻都须借他而立;在共比量中,宗依与因喻则应共许极成。[19]
窥基法师虽然这么说了,但实际运用的时候并不是纯粹的,自、他、共都是混合使用的。在唐疏中混合使用的例子极其普遍,连窥基法师自己也是混合使用,所以,他的概括显得着实是粗疏了,不过因为《因明入正理论疏》本是窥基法师的未完稿,理论与实际不相一致之处是可以原谅的。现代人的著作中对三种比量混合使用也都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只重一下沈剑英先生给出的结论:
凡自比量须依自而立,凡他比量须借他而立,但自、他比中均可杂以共许的成份。至于共比量,则必须宗依和因喻尽共,其伸缩的范围只在于共中有异而已。(《因明学研究·修订本》页170)
把比量分成了三种,三种比量的作用有什么不同之处?《因明论疏明灯钞》中说:
自量唯立自宗,非破他义……他量唯破他宗,不立自义,共量俱立自宗,亦破他义……[20]
这是很明白的话,自比量只可立自义,他比量只可破他义,共比量则既可立自义又可破他义。到了这里,我们再看共许的问题。所谓共许,就必须得有立论者、论对者双方,如果只有一方,则就不存在共许不共许的问题了。在《因明入正理论疏》中有这样一个例子:
自性有,生死因故。[21]
按窥基法师的说法,这个式子是数论师对佛弟子立的。宗前陈“自性”是数论派二十五谛之一,为论对者佛弟子所不许。在沈剑英先生的《因明学研究·修订本》第181页中,给写成了这样:
我自性有,(宗)
生死因故,(因)
如五唯。(喻)
这样一来,实际上是对宗作了简别。在这个自比量式子中,本就是数论派在陈述自己的观点,是自说自话,这个式子根本引不起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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