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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講記之五▪P2

  ..續本文上一頁來就是“同類相似的事物”。

  那麼,什麼是同品呢?就是與能別具有相似意義的種類,或者說,同品就是與宗法同類的事物,再簡單點兒說,就是具有與宗後陳同樣性質的東西、事物。比如,剛才我們不是說了個所立法“無常”嗎?那麼,具有無常屬性的事物都是同品,象瓶、盆、桌子、人等,這樣呢,大家就看出來了,所謂同品,也只是要求這些事物只是在某些屬性上相同,不要求這些事物所有的屬性都相同,若都相同的話,沒法子分別它們了。這個意思在“所立法均等義品”這個定義中表現的不大明顯,呂澄先生說是玄奘法師在翻譯時,把這句話給簡化了,若按梵文原文,大意應該是,“具有與所立法由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種法的,才是同品”。呂澄先生還舉了個例子,說,如聲也是無常,瓶等也是無常,瓶等可以作爲同品,但瓶等是成壞無常,而聲是生滅無常,聲與瓶等只是在無常這一點兒上有共通性而已。同品就是,與宗後陳具有相似意義的事物。

  在有些書上還有些東西,他們說這個品,就是種類,說它是有體和義的區別,那麼,同品到底是按體相似還是按義相似來判斷呢?說法不大一樣,在這本《入論》上,是以體爲判斷標准,一會兒就說到,《大疏》上也是說以體爲標准的,窺基法師說,“同是相似義,品是體類義,相似體類名爲同品”。但是,在《門論》中說是以義相似爲標准的,“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雖然這兩個說法不一樣,但我們只要知道就行了,不必在這兒費心思,因爲體與義二者總是連在一起,只要有個事物,一定有事物的屬性,說屬性一定是事物的屬性,若一個事物沒有屬性,這個事物是不存在的,若說只有屬性而沒有事物,這個屬性也是無所依憑的孤魂野鬼。甲事物與乙事物的不同之處,就是甲事物與乙事物在某種屬性上不同,所以,你說事物也罷,說屬性也罷,人都明白。《門論》中按義相似做判斷標准,《入論》中按體相似做判斷標准。其實下邊兒緊接著商羯羅主菩薩舉了例子,“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這就是舉瓶等具有無常義之物爲無常的同品,你說這是具有無常的瓶是同品也好,或者說瓶等物品的無常義是同品也好,其實是既說了體,又說了義。那麼,我們不妨這麼理解,判斷一個事物是否同品,主要是看義是否有與所立法相似之處,同品的品,正取于義,兼取于體。

  窺基法師在說同品時是按體類做解釋的,可在說異品時卻是按義類來解釋的,大家知道一下。

  在《因明入正理論疏瑞源記》中,記錄了關于同品的四種說法,那都是唐時的大德們的不同理解。大概是文軌法師的《莊嚴疏》,說品是按體爲標准判斷的,主張除宗以外的一切有法,凡是有法上有這宗上所立的法就是同品。比如“聲是無常”,除宗中的“聲”以外,象色、味等只要是具有無常性的事物,就是同品。而璧公認爲,品是按義來判斷的,他說,除宗以外的一切法,凡是那法與宗上的法相似,就是同品。還拿“聲是無常”爲例子,除了聲的無常法以外,色、味也具有無常法,但聲的無常與色的無常不大一樣,聲的無常是生滅無常,色的無常,象瓶的無常,它卻是成壞無常,生滅無常就是特別明顯,成壞無常呢不是那麼的顯靈,但是覺察還是能夠的,雖然說瓶是成壞無常,它與聲的生滅無常不是絕對的相同,但都是無常法,這是有很大的相似性,所以,它就是同品。稍微規矩點兒說,就是,凡與聲的無常法相似的法都稱爲同品,第叁種我記不清是誰的主張了,他是把體、義合在一起來判斷同品的,他說,除宗以外一切有法與法總名叫品,凡是有法——就是體啰——凡是有法與法,法是義,凡是有法與法總與宗相似,就是同品。比如“聲是無常”爲宗,那麼,瓶無常就是同品,因爲“瓶無常”與“聲無常”是相似的。第四種是窺基法師的說法,他說,除宗以外一切有法與法二者有不相離的關系,叫品,這有法與法不相離的關系與宗上有法與法的關系相似,就是同品。比如“聲是無常”,有法聲與法無常不相離,而瓶與無常也有不相離的關系,在都有無常這一點兒上,二者是相似的,所以,瓶無常就是同品。實際上,窺基法師的說法只不過是比第叁種說法更強調了體與義的聯系而已。

  同品分爲宗同品與因同品,所謂宗同品,就是說,依不共許宗法——就是宗後陳——而征取的事物,或者說,凡是具有宗法的性質者,就是宗同品。比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這麼個論式中,瓶具有無常的屬性,所以,它就是宗同品。因同品呢,就是依共許宗法的標准而貫穿的分子,還說瓶,瓶具有因“所作性”的性質,所以,它就是因同品。但是,呂澄先生說窺基法師把同品分爲宗同品、因同品是不對的,現在我們不管它。

  同品中還有幾個問題,比如意許,比如同品中包不包括宗上有法,這些呢,我們就放放,因爲同品說的已經不少了。下邊兒呢,咱說異品。

  啥叫異品呢?“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在《莊嚴疏》中,對于這句話是這麼解釋的,“所立者,即宗中能別法也。處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爲處,處即是品。若于是有法品處但無所立宗中能別,即名異品。”文軌法師的意思是說,除了宗上有法以外的事物都稱爲處,凡是該處無所立法的便是異品,不是說凡無所立宗的是異品。在我們手裏拿的這部《因明入正理論》中,因爲是在同品的定義後接著就說異品,所以,就把“所立法”的“法”字給省略了。同品是有所立法,異品當然是無所立法了。

  在《門論》中,給異品下的定義更簡單,“若所立無,說名異品。”假如說各位看過古因明的一點兒東西,會發現陳那論師的這個“無”字兒的妙處,不然的話,也看不出個名堂。古因明對異品的“異”解釋做“相違”、“別異”。陳那論師說,“若相違者應唯簡別,若別異者應無有因”,《大疏》解釋古因明的相違時說,“如立善宗,不善危害,故名相違。苦樂明暗冷熱大小常無常等一切皆爾。”

  這些話有些別扭,其實也不是別扭,主要是它是書面語,而且是唐朝時的書面語,當然不好懂,我們知道,即使現在人,寫的文章也不大好懂,比如《閩南佛學院學報》,在中國所有的佛學院中這份刊物是學術味最夠的,現在的《法源》也行了,其它的學術味太淡,我們的《甘露》,普陀山的《普陀山佛教》,還有一本《人海燈》,這些刊物不大象佛學院的學報,不過也沒辦法,象我們的《甘露》,老和尚一心想把它變成佛教協會的宣傳工具,我在極力抗爭,熬一天兒是一天兒,哪一天頂不住了再說。象《閩南佛學院學報》、《法源》,他們上邊兒的文章,若按我說,有些文章完全是可以扯下來的,因爲沒有什麼新觀點兒,只不過是把前人的話又重複了一下,當然,不是說重複不好,因爲在我們現在,哪兒有說話的資格~~只能重複前人的話,也就是說你只是在給別人介紹前人的觀點兒,那麼,你就得說的讓別人明白,可那些文章,一篇文章幾千字兒,竟然引用幾十處,一引用,准確度倒是夠了,可讓人覺得別扭了,掉書袋,何苦呢~~這樣的文章真是難看。咱們看看呂澄先生的文章,大家就是大家,文章多通俗,文字上不給人設立一點兒障礙。咱們的同學寫論文時一定得注意,千萬不要這樣搞,不然的話,到時候我讓你過不了關。當然,說人家是咱曠外(河南方言,惹是生非的意思),咱自己呢~~雜志上登的文章,論文不論文,散文不散文,四不象兒。

  我們現在人寫的文章還不好懂,何況窺基法師在唐朝時寫的文章了,不過障礙不能說大,現在呢,因爲你們手裏沒有窺基法師的原文,是聽我嘴說,方言是不是十分真切,大概這也是問題。我解釋一下。

  古因明舉的都是對立例子,善,對應不善,苦對應樂,明對應暗,冷對應熱,大對應小,常對應無常等,這在邏輯上叫做反對概念,這些概念在外延上互相排斥,但幷不是非此即彼,還有一些中間概念,比如不苦不樂,半明半暗,不大不小,不冷不熱等。在新因明中就要避免這個情況,新因明對立敵雙方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製說明,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陳那論師就說了,“若相違者應唯簡別”,意思就是說,古因明師不以“無所立法”定義異品,而以“相違法”定義異品,他們是縮小了異品的範圍,只有相違法從同品中簡別出來而成爲異品。明白點兒說,就是說,同品之外的一切,都應該被異品含括,不許有中間概念。比如善,除了善與不善之外,還有不屬于善也不屬于不善的無記,按新因明的觀點,就是用無所立法做判斷標准,那麼異品就應該包括同品善之外的不善和無記,這就避免了第叁種情況的出現。但古因明師對這點兒沒注意到,就使得同品、異品包括不完一切,出現了漏洞,陳那論師給作了補充。這樣就把古因明師例子的概念的反對關系變成了概念的矛盾關系。

  剛才說了,古因明師對于異品的“異”還解釋做“別異”,針對這個解釋,陳那論師還有一句話,“若別異者應無有因”,意思是說,若用別異來解釋異品就沒有正因了。這句話跳躍性比較大,我們來舉例子說明一下。

  比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所立法是“無常”,立的是聲的“無常”,但是呢,聲不但具有“無常”性,它還具有“無我”性,“無常”與“無我”是有不同之處的,如果也算做異品的話,那就是擴大了異品的範圍,這會導致因的第叁相不能完成。因是“所作性”,這個“所作性”不但“無常”,還“無我”,如果把“無我”算做異品的話,“所作性”既能爲同品“無常”所具有,又能爲異品“無我”所具有,若一個事物,既能被同品所具有,又能爲異品所具有,那麼不是麻煩了嗎?作爲一個人,若是這樣的話,也不地道啊~~所以,若用“別異”來解釋異品,就不是正因。

  問:無常、無我不是差不多嗎?我們學叁法印時就有這個感覺。

  你們學佛學基礎時用的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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