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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講記之五▪P3

  ..續本文上一頁我知道,那上邊兒講的無常、無我就差不多,他們把無常、無我的真正區別也沒說清,明旸法師的本子、趙樸初居士的本子,還有正果法師的本子等,其實對這一塊兒說的都不清楚,若想弄通,只有直接看阿含,誰再問你的時候,你就幹脆給他背出經典原文來。

  問:我不是主宰義、唯一義……

  得、得,這個我知道,但主宰到底怎麼講?一切都是上帝造的,可連上帝也是上帝造的你知道嗎?我最初也問過上帝的姥姥是誰這樣蠢而又蠢的問題,現在我不問了。主宰就是深入人們的內心,影響人們的日常行爲、思想規範。比如說儒家思想深入人心,打倒孔家店的時候,說儒家禮教是吃人的禮教,要打倒,當然,實際上排儒不是從五四運動開始的,不過是五四運動太激烈,影響大。對長輩要孝,這是儒家重要的觀念,這觀念可以規範你的日常行爲,你若是虐待你的父母,別人都貶你,你就沒辦法立人,這不就是儒家理念主宰了你嗎?按佛教規矩來說,一個人的一生是可以出家、還俗,再出家、再還俗,這樣出出進進七次,但中國人的心目中不這樣,還俗和尚不但在社會上低人一等,在佛教內也是不愛見人。比如說我,你們還好些,出家時間不長,我若現在要還俗,我自己就覺得沒臉見人,這就是說,中國佛教的理念已經支配了我的日常生活行爲,這個就是主宰。其實主宰應該是精神支柱,正因爲它只是一個精神支柱,所以幷不是在現實中就一定那麼完美。儒家讓人孝,但仍然有一些逆子出現,佛教讓教徒持五戒,但仍然有教徒殺生、飲酒。

  那麼,古因明師用“相違”來解釋異品,就是縮小了異品的範圍,而用“別異”來解釋異品,則擴大了異品的範圍,他們的後果,是導致因的第叁相不能完成,這樣就可以看出陳那論師的“若所立無,說名異品”的“無”字兒的高明。至于因的第二相、第叁相,一會兒再說。

  再說一下啥叫異品,就是,某一事物,沒有所立法的性質,就是異品。或者簡單地說,就是一切不具有宗後陳同樣性質的東西、事物。如立“聲是無常”,那麼,象虛空,就是異品。因爲,在當時印度人的觀念,他們認爲,虛空是自然存在的,不待造作,永恒存在,絕無變化,那麼,虛空就是“常”,而我們宗中立的所立法是“無常”,虛空沒有無常的性質,所以是異品。

  異品也分宗異品、因異品。凡與宗法相異的就叫宗異品,凡與因法相異的就叫因異品。比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象虛空,它具有常的屬性,與宗後陳“無常”不一樣,就是宗異品,虛空又不具“所作性”,與因法不一樣,就是因異品。因爲宗法的外延比因法的外延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是與宗法相異的宗異品,也都是與因相異的因異品,但是,但是,反過來就不行了,因的異品卻不一定是宗的異品。

  在說同品時,咱說了宗同品、因同品,現在又說了宗異品、因異品。拿同品來說,同品雖有宗同品、因同品,但實際上,比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應該“正取所作,兼取無常”,這是文軌法師說的,意思是,應該正取因同品,兼取宗同品。但是,按呂澄先生、熊十力先生的說法,說這是畫蛇添足,他們說,這樣只能是同品的定義更加亂,因爲因叁相的同品定有性就是說的宗同品。我們現在覺得,不是畫蛇添足,是有理由的:同品、異品是按標准來分的,首先宗、因的標准就不同,當然可以再分出宗同品、因同品了,還有一個,要涉及到到喻依,現在還沒說喻,這裏就不說了。但是,我再告訴大家,分宗同品、因同品是可以的,只是在說同品定有性這兒分不好,地方不對,因爲同品定有性這兒說的就是宗同品,所以呂澄先生、熊十力先生的說法也不是曠外。

  同品、異品我們就先說到這兒,還有關于同、異品的有體無體,就不說了。回過頭來我們說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因爲前邊兒說過了同品、異品,所以,下邊兒的話我稍微說規範一些。

  剛才已經說了,說同品是就不共許宗法一義所貫穿的分子而言的,比如說“無常”,凡是有無常屬性的事物都可以劃爲一類,就是同品。那麼,同品定有性就是指,在從不共許宗法的外延上看,凡是依不共許宗法一義所征取的事物當中,必須有若幹分子是兼有因法的,至少得有一個分子兼有因法。這裏不要求全部分子兼有因法,若全部分子兼有因法,就該叫同品遍有性。那麼,假如說全部分子都兼有因法行不行呢?行。既然行,把第二相改爲同品遍有行不行呢?不行!爲什麼不行呢?咱舉個例子來說一下。

  比如說我立了這麼一個式子,“剛曉是人,河南人故”。在這個式子中,因支“(剛曉是)河南人”就完全可以證明宗支“剛曉是人”的正確性,河南人肯定是人,因爲剛曉是河南人,所以剛曉是人,如果說我要求第二相是同品遍有的話,張叁、李四、王二麻子等都是同品,但張叁是安徽人,李四是甯夏人,人家王二是廣西人……這就不符合第二相同品遍有性了,不符合同品遍有性,就是說因叁相不具備,因叁相不具備就是說這個因不是正因,既然不是正因,就該推出來“剛曉不是人”,這樣就有違事實。所以同品遍有作爲因的第二相是不行的。

  問:到底有沒有全部分子都兼有因法的情況?

  有的,但它不是普遍原則,我們可以把遍有作爲(同品)定有(性)的一個特例。(同品)定有可以涵括遍有,遍有不能涵括(同品)定有。

  在這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中,這個同品,是以因同爲主,兼顧宗同。凡是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必然具有宗法的性質,但宗的同品,卻不都是因的同品。比如,宗法“無常”的同品有瓶、閃電等,瓶是易碎品,當然是無常性,這是宗同品,瓶不但是易碎品,而且是人造出來的,這就是因同品——具有因法“勤勇無間所發性”的性質,而閃電呢,卻不是人造出來的,也就是說,閃電雖然具有無常性,這是宗同品,卻非人造出來的,就不是因同品(這個例子是,“內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正因爲宗的同品不全是因的同品,所以這第二相只說同品定有性,而不說同品遍有性,就是說,只要求宗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法的性質爲因同品,而不要求全部宗同品都是因同品。這同品定有性是從正面來研究因與宗中之法的關系。

  因的第叁相叫做異品遍無性,啥叫異品遍無性呢?就是,所有的宗異品都與因法不發生關系。這第叁相是從反面來研究因與宗中之法的關系。

  我們把因叁相排列起來,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大家會發現,第一相與第叁相是全稱概念,而第二相不是。大家有沒有想過爲什麼呢?

  在最開始,我們就說過了,因明主要是爲了證成宗,所以把宗放在首位,由果溯因,既然如此,那麼,這個因就不是唯一因,因爲一個果可以推出好幾個因。我記得當時舉的例子是法難。現在我們一直說“無常”,就再舉“無常”。“無常”是果,爲什麼“無常”呢?“所作性故”,但是,“所作性”雖然是無常的因,然而不是唯一因。因爲“所作性”不是唯一因,所以,不能說遍有,只能說定有。“定有”是什麼意思?噢,剛才忘了說,“定有”就是有這個原因,但又不僅僅這一個原因,有這個原因是說,這個原因不能沒有,不僅僅這一個原因是說,除了這一個原因之外,可能還有其它原因。當具有了“有這個原因,但又不僅僅這一個原因”,就構成了邏輯上的“充分條件”——有之必然,但這個不是“無之必不然”。只要“定有”,充分條件已經構成,何苦“遍有”呢?所以,第二相是“同品定有性”而不是“同品遍有性”。再者,窺基法師說,異品的作用是“止濫”,所以要遍無,而同品的作用是“順成”,所以只須定有而不須遍有。

  這就是因叁相,現在咱們把因叁相的作用總結一下:

  因與宗的有法(宗前陳)的關系,是靠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來成立的,因與宗後陳的關系,是靠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叁相異品遍無性來成立的,那麼成立的結果呢,就是同喻體和異喻體,同喻體和異喻體咱到說喻時再說。如果透過叁相具足的因支,使因與宗的主詞、謂詞都建立了不相離的判斷關系,這樣,因支才有歸證宗支的能力。

  還有,陳振華老師給大家說過了邏輯,那咱們就配合起來看。按照第叁相異品遍無性,只要異品是遍無的,就完全可以顯示因“所作性”與宗後陳“無常”的不相離性,這是什麼?就是異喻體(凡常的皆非所作),從異喻體我們就能夠推出同喻體(凡具所作性者皆無常),那麼,我們會說,要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幹什麼?同品定有性不是多余的嗎?你們學過邏輯了,可別還是傻傻的,第二相不多余!爲什麼?因爲“凡具所作性者皆無常”可能是原則命題,也可能是存在命題,假如說它只是原則命題,就糟糕了,原則命題是抽象,存在命題是具體,抽象的存在不存在是難說的,但具體就存在了。比如“爲人民服務”,“人民”是誰?我們每一個都是“個人”。人民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一個一個的具體人。所以有人爲什麼事兒而受氣了,就抱怨:你們就這樣爲人民服務?我一般很少生氣,爲什麼?我知道人家只是爲人民服務,而我不是人民,我只是一個具體人!具體的是存在的,抽象的不見得存在,所以,只是原則命題不行,得是存在命題。那麼,存在命題和原則命題有沒有關系呢?肯定有!人民不就是一個個具體的人構成的嗎?若沒有一個個具體的人,哪兒還有人民?所以第二相絕不能少。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就是保證命題是存在性命題。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來順成因“所作性”和宗後陳“無常”的關系的,因爲它只是順成作用,所以只要定有就可以了。

  插問:讓同品遍有也應該行的。

  剛才說過的,同品遍有是不行的。因爲如果用“遍有”來限定因支,就會使很多本來正確的因不符合證宗的要求了,推出我剛曉不是人了。遍有只是定有的一個特例。

  關于這因,在因明中是很複雜的,下邊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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