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我知道,那上边儿讲的无常、无我就差不多,他们把无常、无我的真正区别也没说清,明旸法师的本子、赵朴初居士的本子,还有正果法师的本子等,其实对这一块儿说的都不清楚,若想弄通,只有直接看阿含,谁再问你的时候,你就干脆给他背出经典原文来。
问:我不是主宰义、唯一义……
得、得,这个我知道,但主宰到底怎么讲?一切都是上帝造的,可连上帝也是上帝造的你知道吗?我最初也问过上帝的姥姥是谁这样蠢而又蠢的问题,现在我不问了。主宰就是深入人们的内心,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思想规范。比如说儒家思想深入人心,打倒孔家店的时候,说儒家礼教是吃人的礼教,要打倒,当然,实际上排儒不是从五四运动开始的,不过是五四运动太激烈,影响大。对长辈要孝,这是儒家重要的观念,这观念可以规范你的日常行为,你若是虐待你的父母,别人都贬你,你就没办法立人,这不就是儒家理念主宰了你吗?按佛教规矩来说,一个人的一生是可以出家、还俗,再出家、再还俗,这样出出进进七次,但中国人的心目中不这样,还俗和尚不但在社会上低人一等,在佛教内也是不爱见人。比如说我,你们还好些,出家时间不长,我若现在要还俗,我自己就觉得没脸见人,这就是说,中国佛教的理念已经支配了我的日常生活行为,这个就是主宰。其实主宰应该是精神支柱,正因为它只是一个精神支柱,所以幷不是在现实中就一定那么完美。儒家让人孝,但仍然有一些逆子出现,佛教让教徒持五戒,但仍然有教徒杀生、饮酒。
那么,古因明师用“相违”来解释异品,就是缩小了异品的范围,而用“别异”来解释异品,则扩大了异品的范围,他们的后果,是导致因的第三相不能完成,这样就可以看出陈那论师的“若所立无,说名异品”的“无”字儿的高明。至于因的第二相、第三相,一会儿再说。
再说一下啥叫异品,就是,某一事物,没有所立法的性质,就是异品。或者简单地说,就是一切不具有宗后陈同样性质的东西、事物。如立“声是无常”,那么,象虚空,就是异品。因为,在当时印度人的观念,他们认为,虚空是自然存在的,不待造作,永恒存在,绝无变化,那么,虚空就是“常”,而我们宗中立的所立法是“无常”,虚空没有无常的性质,所以是异品。
异品也分宗异品、因异品。凡与宗法相异的就叫宗异品,凡与因法相异的就叫因异品。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象虚空,它具有常的属性,与宗后陈“无常”不一样,就是宗异品,虚空又不具“所作性”,与因法不一样,就是因异品。因为宗法的外延比因法的外延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是与宗法相异的宗异品,也都是与因相异的因异品,但是,但是,反过来就不行了,因的异品却不一定是宗的异品。
在说同品时,咱说了宗同品、因同品,现在又说了宗异品、因异品。拿同品来说,同品虽有宗同品、因同品,但实际上,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应该“正取所作,兼取无常”,这是文轨法师说的,意思是,应该正取因同品,兼取宗同品。但是,按吕澄先生、熊十力先生的说法,说这是画蛇添足,他们说,这样只能是同品的定义更加乱,因为因三相的同品定有性就是说的宗同品。我们现在觉得,不是画蛇添足,是有理由的:同品、异品是按标准来分的,首先宗、因的标准就不同,当然可以再分出宗同品、因同品了,还有一个,要涉及到到喻依,现在还没说喻,这里就不说了。但是,我再告诉大家,分宗同品、因同品是可以的,只是在说同品定有性这儿分不好,地方不对,因为同品定有性这儿说的就是宗同品,所以吕澄先生、熊十力先生的说法也不是旷外。
同品、异品我们就先说到这儿,还有关于同、异品的有体无体,就不说了。回过头来我们说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因为前边儿说过了同品、异品,所以,下边儿的话我稍微说规范一些。
刚才已经说了,说同品是就不共许宗法一义所贯穿的分子而言的,比如说“无常”,凡是有无常属性的事物都可以划为一类,就是同品。那么,同品定有性就是指,在从不共许宗法的外延上看,凡是依不共许宗法一义所征取的事物当中,必须有若干分子是兼有因法的,至少得有一个分子兼有因法。这里不要求全部分子兼有因法,若全部分子兼有因法,就该叫同品遍有性。那么,假如说全部分子都兼有因法行不行呢?行。既然行,把第二相改为同品遍有行不行呢?不行!为什么不行呢?咱举个例子来说一下。
比如说我立了这么一个式子,“刚晓是人,河南人故”。在这个式子中,因支“(刚晓是)河南人”就完全可以证明宗支“刚晓是人”的正确性,河南人肯定是人,因为刚晓是河南人,所以刚晓是人,如果说我要求第二相是同品遍有的话,张三、李四、王二麻子等都是同品,但张三是安徽人,李四是宁夏人,人家王二是广西人……这就不符合第二相同品遍有性了,不符合同品遍有性,就是说因三相不具备,因三相不具备就是说这个因不是正因,既然不是正因,就该推出来“刚晓不是人”,这样就有违事实。所以同品遍有作为因的第二相是不行的。
问:到底有没有全部分子都兼有因法的情况?
有的,但它不是普遍原则,我们可以把遍有作为(同品)定有(性)的一个特例。(同品)定有可以涵括遍有,遍有不能涵括(同品)定有。
在这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中,这个同品,是以因同为主,兼顾宗同。凡是具有因法性质的事物,必然具有宗法的性质,但宗的同品,却不都是因的同品。比如,宗法“无常”的同品有瓶、闪电等,瓶是易碎品,当然是无常性,这是宗同品,瓶不但是易碎品,而且是人造出来的,这就是因同品——具有因法“勤勇无间所发性”的性质,而闪电呢,却不是人造出来的,也就是说,闪电虽然具有无常性,这是宗同品,却非人造出来的,就不是因同品(这个例子是,“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正因为宗的同品不全是因的同品,所以这第二相只说同品定有性,而不说同品遍有性,就是说,只要求宗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法的性质为因同品,而不要求全部宗同品都是因同品。这同品定有性是从正面来研究因与宗中之法的关系。
因的第三相叫做异品遍无性,啥叫异品遍无性呢?就是,所有的宗异品都与因法不发生关系。这第三相是从反面来研究因与宗中之法的关系。
我们把因三相排列起来,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大家会发现,第一相与第三相是全称概念,而第二相不是。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呢?
在最开始,我们就说过了,因明主要是为了证成宗,所以把宗放在首位,由果溯因,既然如此,那么,这个因就不是唯一因,因为一个果可以推出好几个因。我记得当时举的例子是法难。现在我们一直说“无常”,就再举“无常”。“无常”是果,为什么“无常”呢?“所作性故”,但是,“所作性”虽然是无常的因,然而不是唯一因。因为“所作性”不是唯一因,所以,不能说遍有,只能说定有。“定有”是什么意思?噢,刚才忘了说,“定有”就是有这个原因,但又不仅仅这一个原因,有这个原因是说,这个原因不能没有,不仅仅这一个原因是说,除了这一个原因之外,可能还有其它原因。当具有了“有这个原因,但又不仅仅这一个原因”,就构成了逻辑上的“充分条件”——有之必然,但这个不是“无之必不然”。只要“定有”,充分条件已经构成,何苦“遍有”呢?所以,第二相是“同品定有性”而不是“同品遍有性”。再者,窥基法师说,异品的作用是“止滥”,所以要遍无,而同品的作用是“顺成”,所以只须定有而不须遍有。
这就是因三相,现在咱们把因三相的作用总结一下:
因与宗的有法(宗前陈)的关系,是靠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来成立的,因与宗后陈的关系,是靠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来成立的,那么成立的结果呢,就是同喻体和异喻体,同喻体和异喻体咱到说喻时再说。如果透过三相具足的因支,使因与宗的主词、谓词都建立了不相离的判断关系,这样,因支才有归证宗支的能力。
还有,陈振华老师给大家说过了逻辑,那咱们就配合起来看。按照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只要异品是遍无的,就完全可以显示因“所作性”与宗后陈“无常”的不相离性,这是什么?就是异喻体(凡常的皆非所作),从异喻体我们就能够推出同喻体(凡具所作性者皆无常),那么,我们会说,要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干什么?同品定有性不是多余的吗?你们学过逻辑了,可别还是傻傻的,第二相不多余!为什么?因为“凡具所作性者皆无常”可能是原则命题,也可能是存在命题,假如说它只是原则命题,就糟糕了,原则命题是抽象,存在命题是具体,抽象的存在不存在是难说的,但具体就存在了。比如“为人民服务”,“人民”是谁?我们每一个都是“个人”。人民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一个一个的具体人。所以有人为什么事儿而受气了,就抱怨:你们就这样为人民服务?我一般很少生气,为什么?我知道人家只是为人民服务,而我不是人民,我只是一个具体人!具体的是存在的,抽象的不见得存在,所以,只是原则命题不行,得是存在命题。那么,存在命题和原则命题有没有关系呢?肯定有!人民不就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吗?若没有一个个具体的人,哪儿还有人民?所以第二相绝不能少。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就是保证命题是存在性命题。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来顺成因“所作性”和宗后陈“无常”的关系的,因为它只是顺成作用,所以只要定有就可以了。
插问:让同品遍有也应该行的。
刚才说过的,同品遍有是不行的。因为如果用“遍有”来限定因支,就会使很多本来正确的因不符合证宗的要求了,推出我刚晓不是人了。遍有只是定有的一个特例。
关于这因,在因明中是很复杂的,下边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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