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来就是“同类相似的事物”。
那么,什么是同品呢?就是与能别具有相似意义的种类,或者说,同品就是与宗法同类的事物,再简单点儿说,就是具有与宗后陈同样性质的东西、事物。比如,刚才我们不是说了个所立法“无常”吗?那么,具有无常属性的事物都是同品,象瓶、盆、桌子、人等,这样呢,大家就看出来了,所谓同品,也只是要求这些事物只是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不要求这些事物所有的属性都相同,若都相同的话,没法子分别它们了。这个意思在“所立法均等义品”这个定义中表现的不大明显,吕澄先生说是玄奘法师在翻译时,把这句话给简化了,若按梵文原文,大意应该是,“具有与所立法由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种法的,才是同品”。吕澄先生还举了个例子,说,如声也是无常,瓶等也是无常,瓶等可以作为同品,但瓶等是成坏无常,而声是生灭无常,声与瓶等只是在无常这一点儿上有共通性而已。同品就是,与宗后陈具有相似意义的事物。
在有些书上还有些东西,他们说这个品,就是种类,说它是有体和义的区别,那么,同品到底是按体相似还是按义相似来判断呢?说法不大一样,在这本《入论》上,是以体为判断标准,一会儿就说到,《大疏》上也是说以体为标准的,窥基法师说,“同是相似义,品是体类义,相似体类名为同品”。但是,在《门论》中说是以义相似为标准的,“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虽然这两个说法不一样,但我们只要知道就行了,不必在这儿费心思,因为体与义二者总是连在一起,只要有个事物,一定有事物的属性,说属性一定是事物的属性,若一个事物没有属性,这个事物是不存在的,若说只有属性而没有事物,这个属性也是无所依凭的孤魂野鬼。甲事物与乙事物的不同之处,就是甲事物与乙事物在某种属性上不同,所以,你说事物也罢,说属性也罢,人都明白。《门论》中按义相似做判断标准,《入论》中按体相似做判断标准。其实下边儿紧接着商羯罗主菩萨举了例子,“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这就是举瓶等具有无常义之物为无常的同品,你说这是具有无常的瓶是同品也好,或者说瓶等物品的无常义是同品也好,其实是既说了体,又说了义。那么,我们不妨这么理解,判断一个事物是否同品,主要是看义是否有与所立法相似之处,同品的品,正取于义,兼取于体。
窥基法师在说同品时是按体类做解释的,可在说异品时却是按义类来解释的,大家知道一下。
在《因明入正理论疏瑞源记》中,记录了关于同品的四种说法,那都是唐时的大德们的不同理解。大概是文轨法师的《庄严疏》,说品是按体为标准判断的,主张除宗以外的一切有法,凡是有法上有这宗上所立的法就是同品。比如“声是无常”,除宗中的“声”以外,象色、味等只要是具有无常性的事物,就是同品。而璧公认为,品是按义来判断的,他说,除宗以外的一切法,凡是那法与宗上的法相似,就是同品。还拿“声是无常”为例子,除了声的无常法以外,色、味也具有无常法,但声的无常与色的无常不大一样,声的无常是生灭无常,色的无常,象瓶的无常,它却是成坏无常,生灭无常就是特别明显,成坏无常呢不是那么的显灵,但是觉察还是能够的,虽然说瓶是成坏无常,它与声的生灭无常不是绝对的相同,但都是无常法,这是有很大的相似性,所以,它就是同品。稍微规矩点儿说,就是,凡与声的无常法相似的法都称为同品,第三种我记不清是谁的主张了,他是把体、义合在一起来判断同品的,他说,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与法总名叫品,凡是有法——就是体啰——凡是有法与法,法是义,凡是有法与法总与宗相似,就是同品。比如“声是无常”为宗,那么,瓶无常就是同品,因为“瓶无常”与“声无常”是相似的。第四种是窥基法师的说法,他说,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与法二者有不相离的关系,叫品,这有法与法不相离的关系与宗上有法与法的关系相似,就是同品。比如“声是无常”,有法声与法无常不相离,而瓶与无常也有不相离的关系,在都有无常这一点儿上,二者是相似的,所以,瓶无常就是同品。实际上,窥基法师的说法只不过是比第三种说法更强调了体与义的联系而已。
同品分为宗同品与因同品,所谓宗同品,就是说,依不共许宗法——就是宗后陈——而征取的事物,或者说,凡是具有宗法的性质者,就是宗同品。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这么个论式中,瓶具有无常的属性,所以,它就是宗同品。因同品呢,就是依共许宗法的标准而贯穿的分子,还说瓶,瓶具有因“所作性”的性质,所以,它就是因同品。但是,吕澄先生说窥基法师把同品分为宗同品、因同品是不对的,现在我们不管它。
同品中还有几个问题,比如意许,比如同品中包不包括宗上有法,这些呢,我们就放放,因为同品说的已经不少了。下边儿呢,咱说异品。
啥叫异品呢?“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在《庄严疏》中,对于这句话是这么解释的,“所立者,即宗中能别法也。处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为处,处即是品。若于是有法品处但无所立宗中能别,即名异品。”文轨法师的意思是说,除了宗上有法以外的事物都称为处,凡是该处无所立法的便是异品,不是说凡无所立宗的是异品。在我们手里拿的这部《因明入正理论》中,因为是在同品的定义后接着就说异品,所以,就把“所立法”的“法”字给省略了。同品是有所立法,异品当然是无所立法了。
在《门论》中,给异品下的定义更简单,“若所立无,说名异品。”假如说各位看过古因明的一点儿东西,会发现陈那论师的这个“无”字儿的妙处,不然的话,也看不出个名堂。古因明对异品的“异”解释做“相违”、“别异”。陈那论师说,“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若别异者应无有因”,《大疏》解释古因明的相违时说,“如立善宗,不善危害,故名相违。苦乐明暗冷热大小常无常等一切皆尔。”
这些话有些别扭,其实也不是别扭,主要是它是书面语,而且是唐朝时的书面语,当然不好懂,我们知道,即使现在人,写的文章也不大好懂,比如《闽南佛学院学报》,在中国所有的佛学院中这份刊物是学术味最够的,现在的《法源》也行了,其它的学术味太淡,我们的《甘露》,普陀山的《普陀山佛教》,还有一本《人海灯》,这些刊物不大象佛学院的学报,不过也没办法,象我们的《甘露》,老和尚一心想把它变成佛教协会的宣传工具,我在极力抗争,熬一天儿是一天儿,哪一天顶不住了再说。象《闽南佛学院学报》、《法源》,他们上边儿的文章,若按我说,有些文章完全是可以扯下来的,因为没有什么新观点儿,只不过是把前人的话又重复了一下,当然,不是说重复不好,因为在我们现在,哪儿有说话的资格~~只能重复前人的话,也就是说你只是在给别人介绍前人的观点儿,那么,你就得说的让别人明白,可那些文章,一篇文章几千字儿,竟然引用几十处,一引用,准确度倒是够了,可让人觉得别扭了,掉书袋,何苦呢~~这样的文章真是难看。咱们看看吕澄先生的文章,大家就是大家,文章多通俗,文字上不给人设立一点儿障碍。咱们的同学写论文时一定得注意,千万不要这样搞,不然的话,到时候我让你过不了关。当然,说人家是咱旷外(河南方言,惹是生非的意思),咱自己呢~~杂志上登的文章,论文不论文,散文不散文,四不象儿。
我们现在人写的文章还不好懂,何况窥基法师在唐朝时写的文章了,不过障碍不能说大,现在呢,因为你们手里没有窥基法师的原文,是听我嘴说,方言是不是十分真切,大概这也是问题。我解释一下。
古因明举的都是对立例子,善,对应不善,苦对应乐,明对应暗,冷对应热,大对应小,常对应无常等,这在逻辑上叫做反对概念,这些概念在外延上互相排斥,但幷不是非此即彼,还有一些中间概念,比如不苦不乐,半明半暗,不大不小,不冷不热等。在新因明中就要避免这个情况,新因明对立敌双方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说明,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陈那论师就说了,“若相违者应唯简别”,意思就是说,古因明师不以“无所立法”定义异品,而以“相违法”定义异品,他们是缩小了异品的范围,只有相违法从同品中简别出来而成为异品。明白点儿说,就是说,同品之外的一切,都应该被异品含括,不许有中间概念。比如善,除了善与不善之外,还有不属于善也不属于不善的无记,按新因明的观点,就是用无所立法做判断标准,那么异品就应该包括同品善之外的不善和无记,这就避免了第三种情况的出现。但古因明师对这点儿没注意到,就使得同品、异品包括不完一切,出现了漏洞,陈那论师给作了补充。这样就把古因明师例子的概念的反对关系变成了概念的矛盾关系。
刚才说了,古因明师对于异品的“异”还解释做“别异”,针对这个解释,陈那论师还有一句话,“若别异者应无有因”,意思是说,若用别异来解释异品就没有正因了。这句话跳跃性比较大,我们来举例子说明一下。
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所立法是“无常”,立的是声的“无常”,但是呢,声不但具有“无常”性,它还具有“无我”性,“无常”与“无我”是有不同之处的,如果也算做异品的话,那就是扩大了异品的范围,这会导致因的第三相不能完成。因是“所作性”,这个“所作性”不但“无常”,还“无我”,如果把“无我”算做异品的话,“所作性”既能为同品“无常”所具有,又能为异品“无我”所具有,若一个事物,既能被同品所具有,又能为异品所具有,那么不是麻烦了吗?作为一个人,若是这样的话,也不地道啊~~所以,若用“别异”来解释异品,就不是正因。
问:无常、无我不是差不多吗?我们学三法印时就有这个感觉。
你们学佛学基础时用的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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