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讲记之五
上一次咱们说了宗,说,在三支论式中,称谓宗的,有法必须共许、能别也得共许,前陈、后陈相互差别,只随立论者自己的意愿和主张所立的观点,这就是宗,比如说“声是无常”。那么今天咱们往下看,看因。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
这一段是说因的。说,我要建立一个三支论式,三支论式的因支要遵从什么规律呢?这一段就是解说这个的。我要想说明我的一个观点儿,必须得有理由,所以,这一段是最重要的。我们就先一句句地通一下。
因有三相。
什么叫因呢?咱时时扣住窥基法师的《因明大疏》。窥基法师说,这个“因”,它能解释所立宗支得以建立的理由。它能证成宗支是正确者的原因。它对宗支的建立有支持的作用。这三条其实是重复的,用一句话说就是,因支是证成宗支的的充足条件,就是咱们最开始说的,因就是原因。什么叫相呢?窥基法师的《因明大疏》中说,“相者,向也”,“又此向着,面也,边也”。但是,这“向”、“面”、“边”到底什么意思,挺让人费解的。有人说,是三个方向、三个面、三条边,这三个面、三条边就象几何的东西一样。我们说成方向、方面算了。这个“边”,霍韬晦先生说是“贯向宗”、“贯向同喻”、“贯向异喻”,这样解释象古因明似的。这句“因有三相”我们现在这么说——因有三方面的特征;或者说,立宗之后,在证成这个宗的时候要提出因,那么因要遵从三个原则、规律、法则。吕澄先生说,相是形式,因为形式关乎内容,所以相又有性质的意思。或者解释为表征也行。
其实,“相”字儿呢,比如我们平时常说的照相,这“相”就是“表面”的意思,谁照相也照不出来心肝儿来。佛教用“相”字儿经常是表示事物外现的形象状态,我们可以凭这外现的形象状态来认识这个事物。在《唯识述记》中就说,“相谓相状”。在这儿我们把它引申为“明显”的。所以,“因有三相”就是说,因支最明显的特征有三个。
何等为三?
下边儿解释因三相。
谓遍是宗法性。
这是因三相中的第一相。“遍”是全体、普遍。用一个外延大的概念去含括一个外延较小的概念,比如,马就可以含括住白马。如果说你用一个外延小的概念去含括一个外延大的概念,则只能含括住其中的一部分,另外一部分你含括不住,按我们河南的方言,这叫含不严实,这就不是“遍”。
“宗”,这个宗字儿,在因明中意思很多,有时指宗支,就是“声是无常”,有时又指宗依,宗依不是宗的一部分么~~就是说,“宗”在因明中,地方不同,这个概念的所指也不同,一会儿这个概念的范围大,一会儿这个概念的范围小,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有人问了,说,这个宗在指宗依时为什么也叫宗呢?是这么回事儿,比如说,不是有人抽烟么~~抽烟的人常办这事儿:一不小心,烟火头儿烧了衣服,衣服呢,其实只是烧了一个小窟窿儿,很小很小,不注意的话,根本看不出来。那么,这烟火头儿烧的只是衣服的一小部分,你为什么说是烧了衣服呢?衣服与衣服的一小部分严格来说,是不一样的吧~~但我们不也是这么说烧了衣服么~~有什么关系。《庄严疏》中有个比喻,“宗是总成,别亦名宗,如见城之一面亦名见城。”就是说,虽然我看到的只是城的东门,但我也说看见城了。在这里呢,是指宗上的有法,就是宗前陈,就是主词,就是所别。比如,就是“声是无常”中的“声”。
“法”,是因法,因为“因”也是宗上有法——宗前陈——的一种法(谓词)。比如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就是说,我们可以写出一个“声是所作性”来,即,因“所作性”也是宗前陈“声”的一种法——属性。
“宗法”就是,因概念须是宗上有法之法——后一个法理解成属性更好懂。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这里的“所作性”就是宗法,为什么?因为声是所作性。这个明白吗?完了,这个不明白,肯定是前边儿就没听懂,大家不必客气,什么地方不懂就随时打断我的话,不然的话,我倒是说完了,可不起作用,我不是白费劲儿了~~我还不如坐那儿歇歇。我再说一下。
这里的“宗”,“遍是宗法性”的“宗”字儿,这里是指宗前陈,就是“声是无常”的“声”。“法”是有法,有法就是体,还是“声”,“法”是体上所具有的属性。还拿“声是无常”来说,宗法就是“无常”,因为“声”就具有“无常”的属性。现在来讨论因的,我们把这个例子写出来吧。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现在讨论这个因支的,就是讨论这“所作性故”的。佛教徒对声论师立了“声是无常”,声论师是否同意呢?肯定不同意,按声论师的观点,声是常的,佛教徒就说了,说,我立这个“声是无常”是有理由的,因为“声”是“所作性”。是不是大家不知道所作性是啥意思?这就麻烦。声是所作性就是说声音是造作的,是得有两只手拍在一起才能发出鼓掌的声音的,也就是缘起。到后边儿还有一个“勤勇无间所发”,“所作性”和“勤勇无间所发”这两个概念,“所作性”的外延大,只要是造作的,就是缘起,只要是缘起的,都可以说是具备“所作(性)”。“勤勇无间所发”,通俗地说,就是“不停地使劲儿”,这是韩廷杰老师的话,很土的话。“勤勇无间所发”,一般来说,要有有情参予。
立“声是无常”的理由是“声”是“所作性”,我们把这句话简写做:声是所作性。那么,我们按这句儿来讨论遍是宗法性。
“宗”是“声”。“声是所作性”的“声”与“声是无常”的“声”是完全相同的。按“声是所作性”一看就很明显了,宗法就是“所作性”。这里呢,“所作性”是立敌双方共许的,就是佛教徒和声论师都承认声是所作性,但是,“无常”——声的无常性——声论师是不承认的。
“性”,《因明大疏》说,“性者,体也。此唯义性,非是体性,义相应故。余二亦然。”意思是说,这里的性是指义性,不同于别的地方把法的自体叫性。因应具有作为宗法的性质。在经论中,性相两个字儿经常互训。性是相义,不是体性的性,而是义性。道理名义,所观为相,就是以道理为所观境,由是比度有所得相,名为义相,义相就表示因法的性质。第二相、第三相的“性”字儿都是这个意思。
第一相懂了可能下边儿两相就好说一点儿,我们把第一相就多说一下。
第一相就要求了,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双方共许极成,就是说,“所作性”必须佛教徒和声论师都承认。另一个是立敌双方都得共许它为宗上有法所有,就是说,佛教徒得承认“所作性”是“声”的属性,声论师也得承认“所作性”是“声”的属性。“遍是宗法性”就是说,因必须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的有法具有因的属性。还拿我们写的这个例子来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就是说“所作性”的外延要含括“声”,在这个例子中肯定行,不但“声”是“所作性”,这张桌子、椅子、粉笔等都是所作性,就是不但“声”是“所作性”,而且色、香、味等都是所作性。换句话说,遍是宗法性就是说,因必须是宗上全体有法的性质,或者说,所有的有法都具有因法。还是说,“所作性”是所有“声”的属性,所有的声音都包括尽了。这么记也行,遍是宗法性不是正确的因必须符合的第一个原则吗~~大家记住,一个因要想正确,首先必须是,你这个因一定要普遍于宗前陈,就是因要含括住宗前陈,就是因的外延大于宗前陈的外延。
在《因明大疏》上,还有点儿东西,咱们也稍微提提。说“遍是宗法性”要求一、是宗法,二、是所有有法的法,就是说,“所作性”必须是“声”的属性,假如说你立一个“声是无常,能看见故”,这就不行,因为“能看见”不是“声”的属性,声音能听不能看。不但要求“所作性”必须是“声”的属性,而且要求“所作性”必须是所有声音的属性,假如说有一种仅只有一种声音不具“所作性”,你这个式子就不行,这就是说在量上必须是全分而绝不能是一分。
《因明大疏》上分了四种情况,一、有宗法而非遍。二、有是遍亦宗法。三、有非遍非宗法。四、必无是遍非宗法。《大疏》上解说的蛮详细的,可以看看。
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因的外延必须包含幷大于宗支有法——即宗前陈。
下边儿是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咱们把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放在一起说。要想说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就得先说说啥叫同品,啥叫异品。到底啥叫同品啥叫异品呢?这就是下一句话,我们往下看。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先看同品。所谓同品就是“所立法均等义品”,啥意思呢?想知道这一句话啥意思,得先知道啥是“所立法”。所立法实际上就是宗之法——宗后陈,是立论者主张宗上有法(宗前陈)所具有的,而为论对者不许宗上有法所有的。《因明大疏》上说,“所立法者,所立谓宗,法谓能别”,就是这个意思。它是立论者所要成立的,比如“声是无常”,“无常”就是所立法。这是所立法,与所立法对应的是能立法,能立法就是因法,就是用来成立宗的理由,是立敌双方共许宗上有法有的,是能成立所立法的理由,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这里的“所作性”就是能立法。
说过了“所立法”,就该是“均等义品”。“均”是“齐均”,“等”是“相似”,“义”是“义理”,“品”是“种类”。合起…
《因明讲记之五》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