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傳因明他比量式
作者:祁順來
一、爲他比量之性相
爲他比量是因明學說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藏傳因明的核心內容。什麼是爲他比量,《集量論》說:“謂爲他比量,明示自見義。”⑴陳那解釋說:“以從叁相因所生正智,如是欲使他人生起正智而言叁相因,謂之爲他比量,是以因觀其果故”⑵。是說以自己(立論者)所了知的義理,用語言明確示予他人,從而使他人生起正確認識。這種語言表述格式謂之爲比量。法稱說:“宣說叁相正因,是名爲他比量。”⑶是說具體宣說論式因叁相的語句,就是爲他比量。當然一種語言表述格式絕對不是量識,但由他可生起比量,是將果之名安立于因,故稱爲比量。克珠傑大師以《釋量論》精神解釋爲他比量:“何謂 “爲他”,立論者爲使他人了知宗義而宣說,故謂爲他。何謂“比量”,依某種因由和需求而生,故安立比量名,安立審定原因,此方爲比量之因,比量爲其之果,是果名安立于因。如此安立有何必要,現示宣說叁相之言辭能生起比量。”⑷後學者認爲,爲他比量並不講量,而是講一種具有一定規則的語言表述格式,這種表述格式是具體陳述因之叁相,用來推演某一結論的推理格式,它與爲自比量的區別,可以說,爲自比量是結構語言的思維,而爲他比量是表達思維的語言。藏傳因明中,反爲他比量亦稱爲推論語(立理語)或表因句,故說推論語是爲他比量之異名,因明經典著作中爲推論語。所謂推論語,將立論者量識認之叁相因,言于論式對象敵論者的無短缺和多余過失的二支表因句。《集量論》所言“明示自見義”一語,可作爲推論語、表因句和爲他比量叁者之性相。此性相中謂“自見”,是爲排除立論者不解論式之因叁相而立的推理語句是否成推論語的疑惑。《釋量論》言:“爲開示他故,有說非自見,他見亦能立,爲斷彼執故,而說自見言。”⑤若言宣說叁相因,是爲他比量,何故說“自見”,是爲破邪執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論:
“凡有生滅者皆無心,譬如色等五處,覺樂亦爲有生滅者。”
這一爲他比量推論語中,數論師欲成立覺樂是無心,明確說出論式之宗法相“覺樂有生滅”和後遍相“凡有生滅者皆無心”,從形式看,它是一個宣說因叁相的推論語句,但立論者數論派自己並不知此中之叁相義理,自量示見,這種推論語不是一真推論語,爲排除此種認識方面的謬誤,故在性相中特言“自見”。莊嚴師慧生護認爲:爲他比量性相中的“自見”,是指立敵雙方和證人,觀見因之叁故。如果以莊嚴師“自見”指立敵雙方的觀點,爲他比量之“爲他”亦應指立敵雙方,如此推理,這一比量就不是爲他比量。所以“自見”是立論者自己所見之叁相因,不可含敵論者。性相中所謂“義”字,是爲排除叁相之義不成立,如由聲與分別假立的似推論語,用“義”字限定真推論語必須是因叁相意義成立的表因句。法稱說:“言義彼諸聲,分別增益體,爲成其非因,由義成義故。”⑹意思是說顯示自之所見爲因,既可成爲真推論語,何故說“義”,在一個爲他比量式中,必須以有“義”之叁相因認證一個有義之宗言,否則無義假立的因必造成論式周遍錯亂。爲排除論式出現此種過失,特說“義”字。此性相中謂“明示”,是爲限定論式之宗支不是推論語之一支,一個真推論語必須明確顯示因之叁相,不可多余,不可短缺。古因明五支論式雖由立論者量識認定,當爲他人表述的推論語時,謂:
聲音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譬如瓶,(喻)
瓶是所作聲亦所作,(合)
所以,聲音無常。。(結論)
這一五支論式中,明說宗言,這是多余,因爲一切宗言對敵論者來說是未知的,敵論者不可能依靠宗言而知宗義。雖方喻,而未示因與所立法之間的邏輯關系,未說周遍,而不具足叁相;近合與宗法重複;結論與立宗重複。所以說,爲他比量五支論式不能“明示”自己所見義理,存在過失。陳那和法稱爲消除推論語的這類弊病,提出叁支作法和二支推論語。並于爲他比量性相中,特言“明示”,排除此類過失。今人以法稱因明思想分析五支論式,發現這種推理形式在表述上確有不夠嚴謹之處,是一種存在一定過失的推理語句。
通過對爲他比量性相的分析,可以看清一個正確推論語具有有四方面的特征,第一具有能生因,首先必須由量識認定推論語所示義,此量識必須先行,此爲能生推論語之因;第二具胡所诠,所立論式必須具足因之叁相,叁相便是推論語所诠義;第叁具有體性,在聲(表述語言)、識(思維)、義(所表意思)叁方必須遠離過失;第四具有功能,要有正確表述遠離短缺和多余過失的因叁相。
二、推論語的種類
(一)同法論式:
《量理莊嚴》指出:“明確表述此因唯在論式同品的二支語句”⑺同法論式之性相。或者說,能直接了知論式之因唯在同品上的二支真實語,便是同法論式,如:
凡是所作皆爲無常,譬如瓶,
聲亦是所作。
這一推論語,第一句是一個全稱判斷,它代表著論式因叁相中之後遍相。接著是例證(喻),以“瓶”爲同喻,用來認證這一判斷的真實性,通過同喻“瓶”,經歸納推理,得出“風是所作皆爲無常”的結論。這種推理是一種不完全歸納推理,論式的真敵論者是一個不知聲音是否無常,但知聲音是所作,又知瓶是所作,也是無常,以此歸納法推出“一切所作性都是無常”的結論。後一句,聲亦是所作,是一單稱判斷,是代表論式因叁相中之宗法相。這樣將因叁相的宗法和後遍明確地用語言表述出來,它就是一個爲化比量推論語。這一推論語又是將因之後遍相——因唯在同品中有的特點,具體表述出來,所以稱爲同法論式。有不少學者認爲:同法論式是指論式的欲知有法和同喻二者與論式之因和所立法同法。如果這樣解釋,就會産生爲敵論者表述“欲知有法是所立法”這一宗言,爲術使一切爲他比量式成爲明確表述宗支的推論式,這是一個不可忽略的錯誤,不符合陳那和法稱思想中“同法者,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的精神。同法者,是結合同喻表述于論式同品之義一個真推論語中不可出現宗支,具有宗支之推論語,是一個表述形式有“多余”過失的假推論語。推論語中“凡是所作皆爲無常”句,是否就是論式的後遍,嚴格地講“聲音無常”的同法推論語中,通過具體表述“凡是的作皆爲無常”句,能理解“所作”在成立“聲音無常”的同品中有,所以在一個同法推論語中,“因唯在同品中有”這一後遍屬性在“凡是所作皆爲無常”一語中體現出來。
對一個正確因從立敵門分類,有爲自比度正因和爲他比度正因,它們的區別主要看論式有無真敵論者。如果是一個具有真敵論者的論式,其因必定是一個爲他比度時之正因,如對一個已知聲音是所作,但不知聲音是否無常,且欲知的真敵論者,立論式“聲音(有法)是無常,所作性故。”這一論式是一個合因推論式,其因是一個爲他比度時之正因,但是此論式沒有具體表述出因之叁相,所以這不是一個推論語,不是爲他比量。一個合因推論式,可以爲自比度而生起比量,也可以爲他人比度,生起比量。如果敵論者對合因推論式理解不深,不能生起比量,可用具體表述因叁相的推論語進行推理,使敵論者醒悟而生起比量。合因式和推論語並不矛盾,也不是一個推論式的兩個組成部分,有人把合因式和推論語連接起來,組成一個新推論式,如:
聲音(有法)無常,
所作性故。
凡是所作皆爲無常,譬如瓶,
聲亦是所作。
這樣的推論式是一個地道的假推論語,是一個有明顯過失的爲他比量,此中宗法重複,立宗多余,違背了法稱因明思想。推論語的支分不全,或支分間無必然聯系或支分言不達義,是立論者之過失。《釋量論》言“由義解義故,說宗及說因,于義無功能,故彼等自己,非住于能立。”⑻謂由有義之因事成立有義的宗言,抛開此種聯系,僅講宗言或因事,不能成立宗義,只可表達自義,所以不能將它歸于能立因中,此等論式無任何論證作用。
凡是所作皆爲無常,譬如瓶,
聲亦所作。
這一推論語必須要有它的開悟對象——真敵論者,也就是說對一個已由量識認定聲是所作,但不知聲音是否無常,且欲想知道的人,這才是真敵論者。如果論式對象是一個已由量識認定聲音無常或根本不知聲音是所作的人,他就不是一個真敵論者,上述推論語對這樣的敵論者是毫無作用,它不能開悟對方,無法使對方生起比量。那麼一個真推論語如何使敵論者生起比量,首先敵論者由耳識離到,“凡是所作皆爲無常”等推理之語言,由此耳識生起由“所作”爲因成立“聲音無常”因叁相的憶念,這裏是說生起因叁相之憶念,並不是說使不知叁相而使其了知叁相。《釋量論》言:“內之分功能,正住于叁相,于彼生憶念,正住于彼言。”⑼謂論式能直接成立宗言的功能,取決于因叁相,是由因叁相的憶念,生起認識宗義的比量。
同法論式從表達形式可分爲宗法前行同法式和周遍前行同法式二種。
宗法前行同法式二種。
宗法前行同法式:
聲是所作,
凡是所作皆爲無常,譬如瓶。
同遍前行同法式:
凡是所作皆爲無常譬如瓶,
聲亦是所作。
這兩種同法論式,在推理規則和論證功能上毫無差別,只不過在表述過程中調換宗法與同遍的位置。按直言叁段論格式講,一般大前提(同遍判斷)在前,小前提(宗法判斷)在後,如果調換叁段論大前提和小前提的位置,並不違反推理規則,結論是一樣的。
(二)異法論式:
《量理莊嚴》說:“明確表述此因唯不在論式異品的二支訓語句”,⑽爲異法論式之性相。或者說,能直接了知論式之因唯不在論式異品上二支真實語,便是異法論式。直接了知“所作”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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