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因明他比量式
作者:祁顺来
一、为他比量之性相
为他比量是因明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藏传因明的核心内容。什么是为他比量,《集量论》说:“谓为他比量,明示自见义。”⑴陈那解释说:“以从三相因所生正智,如是欲使他人生起正智而言三相因,谓之为他比量,是以因观其果故”⑵。是说以自己(立论者)所了知的义理,用语言明确示予他人,从而使他人生起正确认识。这种语言表述格式谓之为比量。法称说:“宣说三相正因,是名为他比量。”⑶是说具体宣说论式因三相的语句,就是为他比量。当然一种语言表述格式绝对不是量识,但由他可生起比量,是将果之名安立于因,故称为比量。克珠杰大师以《释量论》精神解释为他比量:“何谓 “为他”,立论者为使他人了知宗义而宣说,故谓为他。何谓“比量”,依某种因由和需求而生,故安立比量名,安立审定原因,此方为比量之因,比量为其之果,是果名安立于因。如此安立有何必要,现示宣说三相之言辞能生起比量。”⑷后学者认为,为他比量并不讲量,而是讲一种具有一定规则的语言表述格式,这种表述格式是具体陈述因之三相,用来推演某一结论的推理格式,它与为自比量的区别,可以说,为自比量是结构语言的思维,而为他比量是表达思维的语言。藏传因明中,反为他比量亦称为推论语(立理语)或表因句,故说推论语是为他比量之异名,因明经典著作中为推论语。所谓推论语,将立论者量识认之三相因,言于论式对象敌论者的无短缺和多余过失的二支表因句。《集量论》所言“明示自见义”一语,可作为推论语、表因句和为他比量三者之性相。此性相中谓“自见”,是为排除立论者不解论式之因三相而立的推理语句是否成推论语的疑惑。《释量论》言:“为开示他故,有说非自见,他见亦能立,为断彼执故,而说自见言。”⑤若言宣说三相因,是为他比量,何故说“自见”,是为破邪执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论:
“凡有生灭者皆无心,譬如色等五处,觉乐亦为有生灭者。”
这一为他比量推论语中,数论师欲成立觉乐是无心,明确说出论式之宗法相“觉乐有生灭”和后遍相“凡有生灭者皆无心”,从形式看,它是一个宣说因三相的推论语句,但立论者数论派自己并不知此中之三相义理,自量示见,这种推论语不是一真推论语,为排除此种认识方面的谬误,故在性相中特言“自见”。庄严师慧生护认为:为他比量性相中的“自见”,是指立敌双方和证人,观见因之三故。如果以庄严师“自见”指立敌双方的观点,为他比量之“为他”亦应指立敌双方,如此推理,这一比量就不是为他比量。所以“自见”是立论者自己所见之三相因,不可含敌论者。性相中所谓“义”字,是为排除三相之义不成立,如由声与分别假立的似推论语,用“义”字限定真推论语必须是因三相意义成立的表因句。法称说:“言义彼诸声,分别增益体,为成其非因,由义成义故。”⑹意思是说显示自之所见为因,既可成为真推论语,何故说“义”,在一个为他比量式中,必须以有“义”之三相因认证一个有义之宗言,否则无义假立的因必造成论式周遍错乱。为排除论式出现此种过失,特说“义”字。此性相中谓“明示”,是为限定论式之宗支不是推论语之一支,一个真推论语必须明确显示因之三相,不可多余,不可短缺。古因明五支论式虽由立论者量识认定,当为他人表述的推论语时,谓:
声音无常,(宗)
所作性故,(因)
譬如瓶,(喻)
瓶是所作声亦所作,(合)
所以,声音无常。。(结论)
这一五支论式中,明说宗言,这是多余,因为一切宗言对敌论者来说是未知的,敌论者不可能依靠宗言而知宗义。虽方喻,而未示因与所立法之间的逻辑关系,未说周遍,而不具足三相;近合与宗法重复;结论与立宗重复。所以说,为他比量五支论式不能“明示”自己所见义理,存在过失。陈那和法称为消除推论语的这类弊病,提出三支作法和二支推论语。并于为他比量性相中,特言“明示”,排除此类过失。今人以法称因明思想分析五支论式,发现这种推理形式在表述上确有不够严谨之处,是一种存在一定过失的推理语句。
通过对为他比量性相的分析,可以看清一个正确推论语具有有四方面的特征,第一具有能生因,首先必须由量识认定推论语所示义,此量识必须先行,此为能生推论语之因;第二具胡所诠,所立论式必须具足因之三相,三相便是推论语所诠义;第三具有体性,在声(表述语言)、识(思维)、义(所表意思)三方必须远离过失;第四具有功能,要有正确表述远离短缺和多余过失的因三相。
二、推论语的种类
(一)同法论式:
《量理庄严》指出:“明确表述此因唯在论式同品的二支语句”⑺同法论式之性相。或者说,能直接了知论式之因唯在同品上的二支真实语,便是同法论式,如:
凡是所作皆为无常,譬如瓶,
声亦是所作。
这一推论语,第一句是一个全称判断,它代表着论式因三相中之后遍相。接着是例证(喻),以“瓶”为同喻,用来认证这一判断的真实性,通过同喻“瓶”,经归纳推理,得出“风是所作皆为无常”的结论。这种推理是一种不完全归纳推理,论式的真敌论者是一个不知声音是否无常,但知声音是所作,又知瓶是所作,也是无常,以此归纳法推出“一切所作性都是无常”的结论。后一句,声亦是所作,是一单称判断,是代表论式因三相中之宗法相。这样将因三相的宗法和后遍明确地用语言表述出来,它就是一个为化比量推论语。这一推论语又是将因之后遍相——因唯在同品中有的特点,具体表述出来,所以称为同法论式。有不少学者认为:同法论式是指论式的欲知有法和同喻二者与论式之因和所立法同法。如果这样解释,就会产生为敌论者表述“欲知有法是所立法”这一宗言,为术使一切为他比量式成为明确表述宗支的推论式,这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错误,不符合陈那和法称思想中“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的精神。同法者,是结合同喻表述于论式同品之义一个真推论语中不可出现宗支,具有宗支之推论语,是一个表述形式有“多余”过失的假推论语。推论语中“凡是所作皆为无常”句,是否就是论式的后遍,严格地讲“声音无常”的同法推论语中,通过具体表述“凡是的作皆为无常”句,能理解“所作”在成立“声音无常”的同品中有,所以在一个同法推论语中,“因唯在同品中有”这一后遍属性在“凡是所作皆为无常”一语中体现出来。
对一个正确因从立敌门分类,有为自比度正因和为他比度正因,它们的区别主要看论式有无真敌论者。如果是一个具有真敌论者的论式,其因必定是一个为他比度时之正因,如对一个已知声音是所作,但不知声音是否无常,且欲知的真敌论者,立论式“声音(有法)是无常,所作性故。”这一论式是一个合因推论式,其因是一个为他比度时之正因,但是此论式没有具体表述出因之三相,所以这不是一个推论语,不是为他比量。一个合因推论式,可以为自比度而生起比量,也可以为他人比度,生起比量。如果敌论者对合因推论式理解不深,不能生起比量,可用具体表述因三相的推论语进行推理,使敌论者醒悟而生起比量。合因式和推论语并不矛盾,也不是一个推论式的两个组成部分,有人把合因式和推论语连接起来,组成一个新推论式,如:
声音(有法)无常,
所作性故。
凡是所作皆为无常,譬如瓶,
声亦是所作。
这样的推论式是一个地道的假推论语,是一个有明显过失的为他比量,此中宗法重复,立宗多余,违背了法称因明思想。推论语的支分不全,或支分间无必然联系或支分言不达义,是立论者之过失。《释量论》言“由义解义故,说宗及说因,于义无功能,故彼等自己,非住于能立。”⑻谓由有义之因事成立有义的宗言,抛开此种联系,仅讲宗言或因事,不能成立宗义,只可表达自义,所以不能将它归于能立因中,此等论式无任何论证作用。
凡是所作皆为无常,譬如瓶,
声亦所作。
这一推论语必须要有它的开悟对象——真敌论者,也就是说对一个已由量识认定声是所作,但不知声音是否无常,且欲想知道的人,这才是真敌论者。如果论式对象是一个已由量识认定声音无常或根本不知声音是所作的人,他就不是一个真敌论者,上述推论语对这样的敌论者是毫无作用,它不能开悟对方,无法使对方生起比量。那么一个真推论语如何使敌论者生起比量,首先敌论者由耳识离到,“凡是所作皆为无常”等推理之语言,由此耳识生起由“所作”为因成立“声音无常”因三相的忆念,这里是说生起因三相之忆念,并不是说使不知三相而使其了知三相。《释量论》言:“内之分功能,正住于三相,于彼生忆念,正住于彼言。”⑼谓论式能直接成立宗言的功能,取决于因三相,是由因三相的忆念,生起认识宗义的比量。
同法论式从表达形式可分为宗法前行同法式和周遍前行同法式二种。
宗法前行同法式二种。
宗法前行同法式:
声是所作,
凡是所作皆为无常,譬如瓶。
同遍前行同法式:
凡是所作皆为无常譬如瓶,
声亦是所作。
这两种同法论式,在推理规则和论证功能上毫无差别,只不过在表述过程中调换宗法与同遍的位置。按直言三段论格式讲,一般大前提(同遍判断)在前,小前提(宗法判断)在后,如果调换三段论大前提和小前提的位置,并不违反推理规则,结论是一样的。
(二)异法论式:
《量理庄严》说:“明确表述此因唯不在论式异品的二支训语句”,⑽为异法论式之性相。或者说,能直接了知论式之因唯不在论式异品上二支真实语,便是异法论式。直接了知“所作”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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