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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他比量式(祁順來)▪P2

  ..續本文上一頁在成立“聲音無常”論式的異品上的以“所作”爲因的示因句,是以“所作”爲因,成立“聲音無常”的異法論式之性相。如論式:

  凡非無常皆非所作,譬如虛空,

  聲是無常。

  此推論語,何故稱爲異法論式,論式直接論證因“所作“在成立”聲音無常“的異品”的異品“非無常”上無,以異喻“虛空”爲例證,故稱爲異法論式。

  異法論式從表達形式上分爲宗法前行異法式和周遍前行異法式二種。

  宗法前行異法式:

  聲是所作,

  凡非無常皆爲非所作,譬如虛空。

  周遍前行異法式:

  凡非無常皆爲非所作,譬如虛空,

  聲是所作。

  這兩種異法論式,只是在表述因叁相過程中調換了宗法和遣遍的位置,它們對成立“聲音無常”的功能毫無差別,都能使故論者生起叁相憶念而了知“聲音無常”。這裏有一個未被因明家引起重視的問題,對合因推論式“聲音無常,所作性故”中代表因叁相的後遍判斷“凡是所作皆爲無常”和遣遍判斷“凡非無常皆非所作”,是以後遍“在同品上定有”和遣遍“在異品上遍無”這一性相所決定。《正理滴論》說:“言同品者,所立法均等義,若非同品,說明異品。”⑾是說同品指論式所立法之總體(本身),異品指非同品,那麼上述論式之同品就是論式之所立法“無常”,異品是非同品即“非無常”。若按《入論》所說“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⑿些中謂異品是“常”,“常”與“非無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非無常”是兩個概念置于同一論域“存在”裏,那麼“非無常”就能准確地表示“常”。但陳那並沒有具體說明“無常”和“非無常”這兩個概念必須在“存在”這一大外延概念的範圍內。“無常”和“非無常”並不僅僅表示“常”,在“非”無常裏包含著“無”的概念,如說“兔角是非無常”,這是一個正確判斷。以量學理論分析,上述論式的異品是應是“非無常”,不可用“常”來代替。若說否定“無常”便是“常住”,那麼否定“常住”也便可爲“無常”了。這樣就使這兩個矛盾概念成爲以“存在”爲論域的正、負兩個概念,這種認識在辯論中會帶來很多麻煩和過失。《七論莊嚴》中有這樣一段辯論,很能說明問題,“所爲所量故”⒀這一應成式的實質是反駁“虛空(有法),是所量,是常住故”這一合因論式之後遍是“凡是常住皆爲所量”,遣遍是“凡非所量皆爲無常”的觀點。否定“常住”,應是“非常住”,若說否定“常住”是“無常”的話,上述遣遍“凡非所量皆爲無常”應該成立。但“凡非所量皆爲無常”是一個錯誤判斷,“凡非所量皆非常住”是一個真判斷,“無常”和“非常住”這兩個概念雖不相違,但不是同一關系,凡非常住不一定是無常,如兔角是非無常,但它不是“無常”。前人研究因明,只注意因明在推理方面的價值,卻疏忽了因明在思維概念方面的意義。在藏傳因明中,強調事物間的周遍關系,就是講概念的關系和構成判斷(全稱判斷)的條件。確定概念外延的大小,是量理學說的重要內容,是量學“攝類”辯論的核心思想。

  叁、推論語與叁段論

  (一)同法論式與叁段論

  爲他比量同法論式“凡是所作皆爲無常,譬如瓶,聲亦所作”中,首先是表示論式後遍相的全稱判斷“凡是聲音皆爲無常”句。而後是表示宗法相的單稱判斷“聲是所作”句,這樣將演繹叁段論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明確示出,這時可以推演出“聲音是無常”的結論。但爲他比量式不允論具體列出結論,因爲結論是多余的。一個能夠正常理解從某種原因得出某一結果的人一來說,結論已是十分明確,不需在推理過程中再予表述。叁段論的結論不是前提一樣。爲他比量是立論者宣說已知的因叁相,使他人從因叁相中了悟某一事理,而從宗支(結論)中不能了悟任何事理,所以宗支不是爲他比量推論語的組成部分。說宗言是所立,不是能立,是否與法稱恩想不符,實際不然,法稱說:“宗言若能示,說者之意樂,是量、彼生疑,故非親能立。”⒁謂所立宗義,是表示立論者之意願,對立論者說是量識,但是敵論者對宗義存有疑惑,宗言本身沒有認證自義的作用,所以它不是具體的能立因。

  在這樣一個具體列出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同時,又舉出例證“喻”,這在直言叁段論中是沒有的。在一個爲他比量推論語中,爲表述因叁相之後遍,同法者結合同喻、異法者結合異喻,這只是表述的需要。要說喻的功能,是爲認證後遍(或遣遍)。如何認證,則用歸納推理法,這樣便使一個推論語變成演繹與歸納混合推理格式,本來一個可以得出必然性結合的演繹與歸納混合推理格式,本來一個可以得到必然性的結論的演繹法變成結論不具有必然性的先歸納後演繹的混合推理,這可以說是古因明五支論式在推論語中所留的尾巴。如果我們用科學的態度去分析,法稱否定了“喻”是叁支作法中的一支,那麼叁支作法實際上只有二支,就是宗因二支,其中因支必須具備叁項標准,即因之叁相。在叁相之後遍和遣遍性相中,已將喻的功能完全包含了,所以在一個推論語中,沒有必要保留喻支。如果說敵論者不知“凡是所作皆爲無常”,那麼以“所作”爲因成立“聲音無常”的推論語就不能開悟他人,無法使敵論者生起“聲音無常”的比量。應該說這一論式的對象是一個本來已知“聲是所作,凡是所作皆爲無常”的人,由于時間環境等原因,或忘卻,或淡漠,由立論者具體表述此語,使敵論者生起憶念,想起“聲是所作,凡是所作皆爲無常”的道理,這才是一個推論語的真實功能。推論語沒有使不知叁相的敵論者知其叁相的功能。《七論莊嚴》說:“推論語的功能,是知其叁相者生起憶念,絕非不知而使其知之。”⒂當立論者講述“凡是所作皆爲無常”一語,敵論者聽後回憶起“凡是所作皆爲無常”的義理。這時的喻“譬如瓶”,又有何種作用。若說“喻”是進一步認證後遍,那說明這一敵論者本來就不知“凡是所作皆爲無常”的道理,這裏通過喻“瓶、柱”等“所作”,因它們是“無常”,經歸納推出“幾所作皆是無常”的話,法稱“內支分功能,正位于叁相,于彼生憶念,正住于彼言”一頌又如何解釋。

  推論語中的後遍和宗法,都是推理的前提,前提正確與否,只能依靠其它科學或實踐來證明,推論式本身是不能解決的。上述以喻認證後遍,只是一個推論式自身證明自身的方式。克珠傑說,“如果說以表述因叁相之語言使對方了知因叁相,那麼表述立宗的語言使其了知宗義了。”⒃這樣一切推理比度變得毫無意

  ㈢異法論式和叁段論

  同法論式和異法論式的區別,主要以爲他比量的推論語中,是具體表述後遍的全稱肯定判斷還是表示遣遍的全稱否定判斷來區分。這兩種推論語在表述語句上雖有區別,但由于表示後遍和表示遣遍的兩個全稱判斷的內在邏輯關系,使同法論式和異法論式二者在具體推論中所顯示的論證功能完全相同。《正理滴論》說:“除論式不同外,二者之間,都無少許實質差異。”前面我們分析了同法論式和演繹叁段論的異同,異法論式也同樣具備叁段論公理與規則。具體表述一個合因推論式之因叁相,如果說同法論式的表述格式爲叁段論AAA式,異法論式則成EAA式,在叁段論的64種式中雖無EAA式,但通過化歸、可變爲AAA式。如異

  論式中“凡非無常皆非所作”是由“凡是所作皆爲無常”的後遍判斷直接推理而得,也就是將“凡是所作皆爲無常”這一判斷換質,再換位,得出“凡是非無常皆非所作”的結論。其結構形式爲SAP PES,如果我們再將“凡非無常皆非所作”再進行換質位,可還原成“凡是所作皆爲無常”的判斷。異法論式在表述形式上首先論述的周遍判斷(大前提)是一個全稱否定判斷,論述宗法判斷是一個肯定判斷,其結論是一個肯定判斷。叁段論規則中有一條“如果有一個前提是否定的,則結論是否定的,如果結論是否定的,則前提也必有一個是否定的,同爲兩個否定的前提不能得結論。”如果將異法論式“凡是非無常皆非所作,譬如虛空,聲是所作。”按叁段格式論述,則爲:

  凡非無常皆非所作,譬如虛空,(大前提)。

  聲是所作(小前提),

  ———————————

  所以聲音無常(結論)。

  其異喻“虛空”是用來論證遣遍“凡非無常皆非所作的。”如果將.“虛空”作爲有法(小詞)置入叁段論中,此論式就變爲“凡非無常皆爲非所作”,虛空是非所作,這樣能推演出虛空是非無常,但並不能論證這裏的“聲音無常”。虛空只是進一步論證“凡非無常皆爲非所作”這一周遍關系的,而且是通過歸納法進行推演的。可惜的是因明中對以個別性知識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知識結論的歸納推理,沒有作進一步的探討,只是在叁相因中爲論證周遍而以喻進行歸納的。同法論式和異法論式在成立宗義的功能上是相同的,那麼在論證某一宗言時,是否需將同法論式和異法論式同時陳述呢

   《因正理論》認爲,對同一個敵論者來說,不需同時陳述。因爲同法論式是具體說出論式的後遍,間接表示遣遍。異法式是具體說出論式之遣遍,間接表示後遍。對某一敵論者來說,在陳述了宗法判斷的前提下只陳述後遍判斷或遣遍判斷一種即、可。實際上沒有一個敵論者必須同時陳述同法和異法兩種論式來論證,《釋量論》說:“故知系屬者,說二相隨一,必了余一相,能引生正念。”⒄意思是說對已知因法間邏輯關系的敵論者,在兩種爲他比量式中,只要陳述一相,則必然了悟另一相,而引生比量。關于這一點,舍爾巴茨基也作了這樣的評論:“陳那的觀點,有且僅有兩種比量式的格,這視其大前提被表述爲一肯定命題形式(後遍判斷)或其逆否形式(遣遍判斷)而定,兩種形式都是可能的,而且是互補的,是對同一事實的表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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