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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與漢傳因明之異同(王森)▪P2

  ..續本文上一頁合而爲一,故不可得因,俟與“應成論式”合在一起討論。在能立論式中,法稱對他的“自性比量因”又分爲叁或四種,分別加以解說,其解說往往依據外物所具事理以論證是非。這和陳那純用邏輯形式以論證是非,已不相同。然其主幹仍沿用叁相理論,特多從簡約而變換其論式。這已經令人感到其實在論的氣息。而其影響,在印度到十世紀末吉他利(阿底峽幼年師僧,受封爲班底達)作《因真實論》,全文原以《入正理論》爲藍本,至于論式則采法稱之說分爲用同法喻式與用異法喻式二者,也提出因分“不可得比量因”,“自性比量因”,“果比量因”叁類。在西藏則十二、十叁世紀以來,一直沿用法稱此說。法稱學說的影響如此廣遠,自有其更深一層的根源。這裏指的是他的外境實有論。下文我們略加介紹。

  叁、陳那法稱“量果”說之對比

  法稱承認外境實有,對比陳那法稱在現量品中講所量、能量、量果的學說,最易了解。陳那關于所量、能量、量果的解釋,在《集量論·現量品》中有叁個頌和釋文,講所量、能量、量果的問題。這個問題講到了佛家認識論的綱領。第一,是所認識的境,就是認識的對象是什麼;第二,是能認識的慧,就是能知境之智,其正確無誤者稱爲量或者能量;第叁,能認識了知所認識,即智了知境,智又能自知。這種認識過程,這一自知,名爲自證,即認識之結果,名爲量果。這叁點是古印度任何教派的認識論都要闡明的問題。至于所認識的,也就是所量是常存不變事物的實體呢?還是刹那生滅的事物的過程,或者只是內心習氣所顯現或虛妄分別所構擬的類似事物的假象,這是所量方面的問題。關于量這個字至少有兩個含義:第一個是正確的認識,即法稱所謂正智;第二個是知識的來由,也就是說由他才獲得正確知識(這是由梵文文法引生的)。至于錯誤的知識或者不確定的知識,這都不屬正智,不包含在量之中。這是有關于量的方面的解釋。關于量果的問題,正理派有一個很簡單的譬喻,他們說,人用斧子砍一棵樹,人是發動者,也就是作者,在知識方面他就是知者;斧子是人所用的一種工具,或稱作具,在知識方面也就是知的一種手段,相當于我們這裏所說的量;用斧子砍的那棵樹是“砍”這個動作的對象,在知識方面,也就是知識的對象,也稱所量或境。人用斧子把樹砍倒,這本是人用斧子砍樹的目的,樹倒是結果。在認識方面,則是自知自己的能知智了知所知境,是名自證,又名量果。陳那在他的主著《集量論·現量品》第十頌說:“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叁體無別。”這是一個唯識派人常常引用的一個頌。這個頌需要簡略解釋一下。陳那是主張唯識無境的人,他認爲識外事物,都是遍計所執,本身不外虛妄分別,常人的識,即以虛妄分別爲體性,所以識外事物,本來以識爲自體,識中所現物象,自然本身是識,故又稱爲識之相分。本身是識而又呈現似爲外境之相,故稱爲似境相,似境相自然非真境相。此識中之似境相爲“所量”。能取相者,即識中之能了知似境相之知,似境相爲所知或所取,此知爲能知或能取,故又稱爲見分。即能了似境相之知,亦即“能量”。自證者,通稱自證分,此“自”指知,此知能自知,各爲自證,自證分能證知見分,而見分帶有相分,自證分對能知之知所知能有明確的知,這個知就是量果。由于它本身也是知,而又能知知,爲區別于只能了知似境相之知,故名爲自證。此自證與似境相,能取相,皆各爲識中一分,故稱叁分,“此叁”即指叁分。“體無別”謂皆以識爲體,各爲識之一分。功用形相雖有別異,而皆以識爲體,叁者並無差別。言體無別,顯叁者非各有自體。非如正理派人說人用斧砍樹,人、斧、樹叁者,各有其自體。唯識家言“此叁體無別”正是否定正理派等人識外有境之說。

  自從陳那提出相分即所謂境或所量,見分即所謂智或能量,自證分即所謂量果,也就是說知的對象,能知對象之知和能夠了知此能知知所知之自證分。法稱講現量、講量果,也講這叁分,但是他生在正理派著名人物烏德由他長啰等人激烈批評陳那之後,已經不能再用陳那所用的唯識學說,來與六、七世紀以後興盛起來的正理派等婆羅門各派爭取信徒。所以,他就需要改變陳那的唯識說,他這個改變最基本的一點,是改用經部外境實有義。采用這一點也就舍棄了陳那的唯識學說,因而他的整個因明學說很多論點表現出和陳那的學說有所不同,並且討論很多陳那未曾討論過的問題。關于量果的講法,正是兩個人的學說形成鮮明對比的地方。

  法稱關于量果的學說比較複雜,用藏族學者常用的最簡單的形式說,他認爲外境是所量,外境有功能,此功能能將自己的形相賦予緣己之識中,此帶外境形相之識即外境之能量,識的自證分,才能明確了知外境,故爲量果。舉例來說,青黃等色原爲外境色相,實有外境(排除幻境等不實之物故加實有二字)皆有功能,此功能在此外境作眼識所緣緣時,能將自己形相賦予眼識之中,使眼識帶有與外境青黃等色相似之青黃形相。識以知爲性。識中帶有此青黃影相,則識自能直接證知青黃等相,如果眼根無色盲、複視等病,則此證知即爲現量,此知對青黃等色之爲所量,亦稱能量。識有自證,此自證能知了境之知,同時也就是能知帶有境相之知。此時對境相之知當更爲明確,也就是說,對外境有更明確的了知,所以眼識中自證分即爲量果。這一粗淺說明,還有很多問題沒有觸及,不過從大體上看,可以了解法稱與陳那二人關于所量、能量、量果的不同講法,其所以不同,則由于法稱采用了經部外境實有義。也正是由于這一點,二人在比量方面乃至現比量的對人生的用處,也都出現了差異。

  四、法稱采取經部外境實有義

  法稱自己說:“如果對外境進行觀察,我想借用經部義爲階梯。”(見薩班《正理藏論》7葉上6引。)他這句話,表明他要暫時承認外境實有。藏人自古相傳,經部義最重要的有兩點:一是外境實有,二是識能自證。識能自證義,陳那法稱均已沿用。外境實有義則爲陳那所峻拒,而爲法稱所采用,這一點遂成爲陳那量論與法稱量論彼此不同之源由,也是漢傳因明與藏傳因明彼此相異之根柢。

  采用經部外境實有義對于法稱量論,影響深廣。我們先從現量說起。

  陳那現量定義說:“現量無分別。” 解釋說:“謂若有智,于色等境,遠離一切種類、名言、無異諸門分別,由不共緣,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見《正理門論》現量段。)《集量論·現量品》亦雲:“現量離分別。”釋曰:“謂若有智無分別者,是爲現量。”而法稱現量定義則爲:“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複無錯亂。”其釋“分別”則曰:“辨察智中,所現影像,其像適于安立名言,即此辨察,名爲分別。”其釋“錯亂”則說:“複無翳目,急遽旋轉,乘舟(速行),及熱病等,所生錯亂。”在定義裏加“無錯亂”一條,則無錯亂與“離分別”同爲現量不可或阙的必要條件。我們再看看所謂錯亂實際是指什麼情況。翳目則見一切色爲黃色,急遽旋轉則見天旋地轉,乘舟速行則見兩岸樹向後傾,熱病則見各種怪像。凡此皆指能見方面有缺陷,因而不能得見外境實際形相。證之量的總定義所謂“量謂無欺智”,則有錯亂智,必定不是現量正智。簡言之,就是現量智之所見必須符合其所緣外境的實際情形。但要說明經部義中外境之實際,卻是一件很複雜的事,這裏暫不觸及此問題,僅初步講一下因明中所謂外境的情況。

  經部是由于反對叁世實有而從有部分出來的,他主張過去未來皆無,唯現在有。一切法分五位列八十四法,宗旨與有部七十五法用意相同。又主張一切法皆有功能,當其功能發生作用時,謂之現在時,唯于此時其法爲真實有。例如眼(眼根)這一個法,過未無體,現在實有,所謂實有,是指眼根發識功能正在起用發識,此時謂之現在時,此時眼根方爲實有。色法(五位之首的色法,大體上相當于今人所謂物)也是過未無體,現在實有,色之實有,也是當其功能起作用時,謂之實有。當色作爲眼識所緣緣(四緣之一)時,其功能即起兩種作用:一種作用是爲眼識作所緣緣,引發眼識;另一種作用是在他所引發之眼識中,呈現自己的形象。現在時的“色”和現在時的“眼”相遇,各自的功能,同時起作用(應是似有作用,而非實有作用)就産生帶有外境形象的眼識。這個形象,即是外境的功能所呈現的外色本身之形象,他原屬外境,因而他和外境並非相異;同時這個形象又成爲眼識內的一部分,因爲他本身即在眼識之中,自然與識同體,即所謂眼識相分。眼識發生必有能知智與所知相,才能成其爲識,沒有所知相,單獨的能知智,對一般人來說,事實上是不存在的。所以外境所呈現的形象,是構成眼識本身的一個必要部分。這樣,由于這種形象(舊譯爲“相” )既是聯接外境與內識的關鍵,也是人類認識必能符合外境的保證。

  《攝大乘論》說:“又如經言,如是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意爲彼依。”這是佛家自古相承的共許之說。據此可知,眼識現量之後,無間必有意識現量,眼識現量識中似境相也無間轉爲意識現量智之所緣境。意識現量當其尚爲現量時,自然亦應離分別、無錯亂,則其所緣境相,即是眼識現量之似境形相,此意識形相雖非外境自身之所直接呈現,與由五識直緣外境有別,而五識所帶似境形象直接授之于意識現量,意識現量雖間接受之于外境,而直接受之于五識中之外境形相,則其所呈現之外境形相應與五識現量中之外境形相,當無所不同。意現雖刹那即逝而意識中外境形相既已確立,留于憶念之中,自必成爲此後意識進一步進行了別之基礎。意之本性爲審辨分別,對其先後所受,較其同異,論其總別,形成共相,安立名言(其間有一段更爲複雜過程,非此文重點,暫從簡略)。遂進入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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