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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与汉传因明之异同(王森)▪P2

  ..续本文上一页合而为一,故不可得因,俟与“应成论式”合在一起讨论。在能立论式中,法称对他的“自性比量因”又分为三或四种,分别加以解说,其解说往往依据外物所具事理以论证是非。这和陈那纯用逻辑形式以论证是非,已不相同。然其主干仍沿用三相理论,特多从简约而变换其论式。这已经令人感到其实在论的气息。而其影响,在印度到十世纪末吉他利(阿底峡幼年师僧,受封为班底达)作《因真实论》,全文原以《入正理论》为蓝本,至于论式则采法称之说分为用同法喻式与用异法喻式二者,也提出因分“不可得比量因”,“自性比量因”,“果比量因”三类。在西藏则十二、十三世纪以来,一直沿用法称此说。法称学说的影响如此广远,自有其更深一层的根源。这里指的是他的外境实有论。下文我们略加介绍。

  三、陈那法称“量果”说之对比

  法称承认外境实有,对比陈那法称在现量品中讲所量、能量、量果的学说,最易了解。陈那关于所量、能量、量果的解释,在《集量论·现量品》中有三个颂和释文,讲所量、能量、量果的问题。这个问题讲到了佛家认识论的纲领。第一,是所认识的境,就是认识的对象是什么;第二,是能认识的慧,就是能知境之智,其正确无误者称为量或者能量;第三,能认识了知所认识,即智了知境,智又能自知。这种认识过程,这一自知,名为自证,即认识之结果,名为量果。这三点是古印度任何教派的认识论都要阐明的问题。至于所认识的,也就是所量是常存不变事物的实体呢?还是刹那生灭的事物的过程,或者只是内心习气所显现或虚妄分别所构拟的类似事物的假象,这是所量方面的问题。关于量这个字至少有两个含义:第一个是正确的认识,即法称所谓正智;第二个是知识的来由,也就是说由他才获得正确知识(这是由梵文文法引生的)。至于错误的知识或者不确定的知识,这都不属正智,不包含在量之中。这是有关于量的方面的解释。关于量果的问题,正理派有一个很简单的譬喻,他们说,人用斧子砍一棵树,人是发动者,也就是作者,在知识方面他就是知者;斧子是人所用的一种工具,或称作具,在知识方面也就是知的一种手段,相当于我们这里所说的量;用斧子砍的那棵树是“砍”这个动作的对象,在知识方面,也就是知识的对象,也称所量或境。人用斧子把树砍倒,这本是人用斧子砍树的目的,树倒是结果。在认识方面,则是自知自己的能知智了知所知境,是名自证,又名量果。陈那在他的主著《集量论·现量品》第十颂说:“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证,即能量及果。此三体无别。”这是一个唯识派人常常引用的一个颂。这个颂需要简略解释一下。陈那是主张唯识无境的人,他认为识外事物,都是遍计所执,本身不外虚妄分别,常人的识,即以虚妄分别为体性,所以识外事物,本来以识为自体,识中所现物象,自然本身是识,故又称为识之相分。本身是识而又呈现似为外境之相,故称为似境相,似境相自然非真境相。此识中之似境相为“所量”。能取相者,即识中之能了知似境相之知,似境相为所知或所取,此知为能知或能取,故又称为见分。即能了似境相之知,亦即“能量”。自证者,通称自证分,此“自”指知,此知能自知,各为自证,自证分能证知见分,而见分带有相分,自证分对能知之知所知能有明确的知,这个知就是量果。由于它本身也是知,而又能知知,为区别于只能了知似境相之知,故名为自证。此自证与似境相,能取相,皆各为识中一分,故称三分,“此三”即指三分。“体无别”谓皆以识为体,各为识之一分。功用形相虽有别异,而皆以识为体,三者并无差别。言体无别,显三者非各有自体。非如正理派人说人用斧砍树,人、斧、树三者,各有其自体。唯识家言“此三体无别”正是否定正理派等人识外有境之说。

  自从陈那提出相分即所谓境或所量,见分即所谓智或能量,自证分即所谓量果,也就是说知的对象,能知对象之知和能够了知此能知知所知之自证分。法称讲现量、讲量果,也讲这三分,但是他生在正理派著名人物乌德由他长啰等人激烈批评陈那之后,已经不能再用陈那所用的唯识学说,来与六、七世纪以后兴盛起来的正理派等婆罗门各派争取信徒。所以,他就需要改变陈那的唯识说,他这个改变最基本的一点,是改用经部外境实有义。采用这一点也就舍弃了陈那的唯识学说,因而他的整个因明学说很多论点表现出和陈那的学说有所不同,并且讨论很多陈那未曾讨论过的问题。关于量果的讲法,正是两个人的学说形成鲜明对比的地方。

  法称关于量果的学说比较复杂,用藏族学者常用的最简单的形式说,他认为外境是所量,外境有功能,此功能能将自己的形相赋予缘己之识中,此带外境形相之识即外境之能量,识的自证分,才能明确了知外境,故为量果。举例来说,青黄等色原为外境色相,实有外境(排除幻境等不实之物故加实有二字)皆有功能,此功能在此外境作眼识所缘缘时,能将自己形相赋予眼识之中,使眼识带有与外境青黄等色相似之青黄形相。识以知为性。识中带有此青黄影相,则识自能直接证知青黄等相,如果眼根无色盲、复视等病,则此证知即为现量,此知对青黄等色之为所量,亦称能量。识有自证,此自证能知了境之知,同时也就是能知带有境相之知。此时对境相之知当更为明确,也就是说,对外境有更明确的了知,所以眼识中自证分即为量果。这一粗浅说明,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触及,不过从大体上看,可以了解法称与陈那二人关于所量、能量、量果的不同讲法,其所以不同,则由于法称采用了经部外境实有义。也正是由于这一点,二人在比量方面乃至现比量的对人生的用处,也都出现了差异。

  四、法称采取经部外境实有义

  法称自己说:“如果对外境进行观察,我想借用经部义为阶梯。”(见萨班《正理藏论》7叶上6引。)他这句话,表明他要暂时承认外境实有。藏人自古相传,经部义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外境实有,二是识能自证。识能自证义,陈那法称均已沿用。外境实有义则为陈那所峻拒,而为法称所采用,这一点遂成为陈那量论与法称量论彼此不同之源由,也是汉传因明与藏传因明彼此相异之根柢。

  采用经部外境实有义对于法称量论,影响深广。我们先从现量说起。

  陈那现量定义说:“现量无分别。” 解释说:“谓若有智,于色等境,远离一切种类、名言、无异诸门分别,由不共缘,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见《正理门论》现量段。)《集量论·现量品》亦云:“现量离分别。”释曰:“谓若有智无分别者,是为现量。”而法称现量定义则为:“此中现量,谓无分别,复无错乱。”其释“分别”则曰:“辨察智中,所现影像,其像适于安立名言,即此辨察,名为分别。”其释“错乱”则说:“复无翳目,急遽旋转,乘舟(速行),及热病等,所生错乱。”在定义里加“无错乱”一条,则无错乱与“离分别”同为现量不可或阙的必要条件。我们再看看所谓错乱实际是指什么情况。翳目则见一切色为黄色,急遽旋转则见天旋地转,乘舟速行则见两岸树向后倾,热病则见各种怪像。凡此皆指能见方面有缺陷,因而不能得见外境实际形相。证之量的总定义所谓“量谓无欺智”,则有错乱智,必定不是现量正智。简言之,就是现量智之所见必须符合其所缘外境的实际情形。但要说明经部义中外境之实际,却是一件很复杂的事,这里暂不触及此问题,仅初步讲一下因明中所谓外境的情况。

  经部是由于反对三世实有而从有部分出来的,他主张过去未来皆无,唯现在有。一切法分五位列八十四法,宗旨与有部七十五法用意相同。又主张一切法皆有功能,当其功能发生作用时,谓之现在时,唯于此时其法为真实有。例如眼(眼根)这一个法,过未无体,现在实有,所谓实有,是指眼根发识功能正在起用发识,此时谓之现在时,此时眼根方为实有。色法(五位之首的色法,大体上相当于今人所谓物)也是过未无体,现在实有,色之实有,也是当其功能起作用时,谓之实有。当色作为眼识所缘缘(四缘之一)时,其功能即起两种作用:一种作用是为眼识作所缘缘,引发眼识;另一种作用是在他所引发之眼识中,呈现自己的形象。现在时的“色”和现在时的“眼”相遇,各自的功能,同时起作用(应是似有作用,而非实有作用)就产生带有外境形象的眼识。这个形象,即是外境的功能所呈现的外色本身之形象,他原属外境,因而他和外境并非相异;同时这个形象又成为眼识内的一部分,因为他本身即在眼识之中,自然与识同体,即所谓眼识相分。眼识发生必有能知智与所知相,才能成其为识,没有所知相,单独的能知智,对一般人来说,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所以外境所呈现的形象,是构成眼识本身的一个必要部分。这样,由于这种形象(旧译为“相” )既是联接外境与内识的关键,也是人类认识必能符合外境的保证。

  《摄大乘论》说:“又如经言,如是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意为彼依。”这是佛家自古相承的共许之说。据此可知,眼识现量之后,无间必有意识现量,眼识现量识中似境相也无间转为意识现量智之所缘境。意识现量当其尚为现量时,自然亦应离分别、无错乱,则其所缘境相,即是眼识现量之似境形相,此意识形相虽非外境自身之所直接呈现,与由五识直缘外境有别,而五识所带似境形象直接授之于意识现量,意识现量虽间接受之于外境,而直接受之于五识中之外境形相,则其所呈现之外境形相应与五识现量中之外境形相,当无所不同。意现虽刹那即逝而意识中外境形相既已确立,留于忆念之中,自必成为此后意识进一步进行了别之基础。意之本性为审辨分别,对其先后所受,较其同异,论其总别,形成共相,安立名言(其间有一段更为复杂过程,非此文重点,暂从简略)。遂进入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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