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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因明学研究(黄志强)

  我的因明学研究

  

  作者:黄志强

  一、佛教逻辑是与论辩、学术探究相辅相生、相互促进的。

  从论辩中引生逻辑,逻辑又反过来指导、规范论辩,这是世界三大逻辑起源的共同点,逻辑思想的成长都经历一个论辩术探讨和学术研究的阶段。与古代中国、希腊相比,印度逻辑与论辩联系得更为紧密,更具有社会性,而且更为规范和科学。参与者或为本派基本理论原则而辩,或为求真和真知而辩,或为某一观点而辩。由于论辩的胜负关系到辩者的荣辱生死,因而他们都在竭力探究一套克敌制胜的论辩方法和技艺,一门以论辩为主题的论究学也就随之产生了,并得到了充分的研究和发展,如对论辩的体制、原则、论辩会的组织、要求、胜负的裁定及参与者的资格条件等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此确立了公允合理的论辩精神,催发了佛家逻辑并一直伴随其成长。

  学术空气活跃是因明学产生和发展的另一重要条件。公元前六至四世纪是古代印度的列国时代,学派林立,思想界空前活跃,正是古印度“百家争鸣”时期。当时比较有影响的有六大派,即数论派、瑜伽派、声论派、吠檀多派、胜论派和正理派,佛家称之为“外道六派”。各派各家间展开激烈的论战,并在论诤中形成了最初的逻辑思想。其中以胜论派和正理派的贡献最大,古正理派的逻辑思想可以看作佛家因明的直接渊源,五支论式、量论和谬误论等思想为佛家所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为佛教逻辑。

  二、因明学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各有其特点和贡献,这是一个批判、继承、改造、发展的不断更新的进程,是一个理论继随与理论创新相统一的过程。

  印度因明以陈那为分界线,陈那之前是古因明,以类比推理和五支论式为特征;从陈那开始则上升为演绎推理和具有逻辑必然性的三支论式,基本完成了从古因明到新因明的逻辑飞跃,而法称和宝积静等人则做了进一步完善的工作。这时期的特点及贡献主要在于:(1)逻辑学与认知理论融为一体,并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都未能分离开来;(2)从简单的类比进展到严格的演绎,从“外遍满”上升到“内遍满”,从五支论式进展到三支论式,使因明论式臻于定型和完善;(3)内涵性逻辑转化为外延性逻辑,因三相理论可以转换成词项间的包含或非包含关系,新因明对论式结构所作了的明确规定可以转换成符号表达式;(4)因明能够处理主词不存在的命题,打破了传统形式逻辑的局限;(5)其研究的侧重点和教理背景有所变化,古因明主要依据小乘和瑜伽学派而阐述论辩学,陈那因明依据大乘有相唯识学而着重阐述逻辑义理,法称因明根据瑜伽经部派而侧重于量论研究,并向佛理化方向发展。

  汉传因明有把知识论与逻辑学区分开来的倾向,注重于逻辑思想的阐发,并作了大量的疏解发挥,其主要特点及贡献在于:(1)在天主《入论》的基础上删略论辩学方面的内容,确立了以立破为要旨的“八门二悟”体系;(2)超越形式逻辑把“因”仅作为论据和推理前提的狭窄范围,进入到广义的语言逻辑领域,构建了以六因说为中心的语言逻辑,从“立敌对扬”的角度对论辩双方的语言交际过程作了细致剖析,在世界逻辑史上是没有先例的;(3)对同品和异品须“除宗有法”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4)运用更为严密的数理分析方法,以组合论的乘法规则系统分析似能立的诸多过失;(5)在阐释宗因宽狭问题上体现着因明外延原则的进展;(6)对论题宗主词与宾词“互相差别”问题的具体分析,表达了辩证逻辑的思想因素,也体现了汉传因明的创造性发展。

  藏传因明几乎对陈那和法称的所有著作都有注疏,完整地保存了大量的因明经典,对佛教逻辑的研习和著述从未中断。与汉传因明相比,其特点和贡献主要表现为:(1)主要师承法称学说,研究重点在量论,并具有修道次第的意义;(2)在教理上以中观应成派为主导,吸取了唯识、经部之精华,构成一个极为精致的自缘觉知的知识论体系;(3)倚重与阐发应成论式,丰富和发展因明逻辑论式;(4)在长期的论辩和研究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研习方法和学制;(5)对逻辑义理的阐发独创新路,以“摄类”范畴为基本框架构筑逻辑体系,在名言论、命题论、论式和过失论上都有新的突破。

  综而论之,佛教逻辑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各有其不同的研究特点或倾向性,但从总体上因明思想仍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因明来源于论辩,取材于论辩,并服务于论辩,因此在其专业术语的运用、比量的侧重点、论点的阐述、因明论式的根本性质及过失论的研究方面突出地显现出论辩性特点;(2)相对于研究纯推论的理论逻辑而言,佛教逻辑在其现量研究、哲学认识论、学科论证工具和宗教目的论等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应用性;(3)相对于西方系统化的形式逻辑而言,佛教逻辑在其内涵化倾向、所包含的心理因素、推论的逻辑性质以及逻辑基本规律的认识上体现出初级性。

  三、佛教逻辑具有世界性的意义,与其他逻辑系统有许多共同之处,这是进行比较研究的客观基础;同时因明有其自己鲜明的特点,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现代价值。

  李约瑟博士曾把佛教逻辑与古希腊逻辑相提并论。舍尔巴茨基在比较佛教逻辑与西方逻辑之后认为,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相通之处:关于否定的涵义与分类、知识的两个来源、逻辑体系的内容和构造、因的多重性学说和无限性学说等。这充分说明“逻辑之名,起于欧洲,而逻辑之理,存乎天壤。”逻辑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印度因明、中国墨辩、西欧逻辑三者互不相谋,而它们的思维形式(概念、命题、推理、论证)以及这些形式发生作用的规律,基本上是一样的。舍尔巴茨基还指出,希腊逻辑与佛教逻辑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佛家比量式与希腊演绎式在结构、功能和着重点上是不同的;希腊逻辑中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推理形式,而佛家的演绎与归纳是结合在一起的;希腊逻辑中因果性和分析性的联系规律、充足理由律以及分析与综合的结合问题不在三段论之中讨论,佛教逻辑却把这些规律等作为推理论证式的根本性原则;西方逻辑缺乏甚至放弃对谬误论的研究,而佛教逻辑始终把过失论作为其重要的内容来加以探讨。此外,在概念构词法、命题结构的深入分析、为自比量与为他比量的分类、比量中命题的简别法、过类的全分一分和有体无体的讨论等,都是因明所特有的。因此,“因明可以补逻辑或名学所未逮”,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四、因三相既不是论式规则也不是推理,而是新因明的逻辑公理,并且是三支因明的基石,因三相不可缺一。

  一般来说,作为逻辑规则,它们必须是构成某种逻辑形式的充分必要条件。而从因明的过失论来看,因三相并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因为所有宗九过和因过里的四不成等都是因三相所没有涉及到的,因此因三相对三支论式来说不是充分的,也并非是必要的。再从逻辑公理与逻辑规则在根本性质、地位和作用、概括性和稳定性的比较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因三相体现着逻辑公理的性质和特点,而没有表征逻辑规则的性质和特征,因为因三相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类(即宗法、因法、有法、同品、异品)之间的包含关系,表现为具有客观真理的描述性命题,而且它们处于新因明体系的核心,是建构其它因明理论和规则、形式、方法的逻辑前提与基础,决定着逻辑系统的根本性质,因而它们一直作为新因明的基本原理而存在着。可见,学术界将因三相当作逻辑规则是不合理的。同样,以往的研究者将因三相视为推理也是错误的,因为因三相是不证自明的被当作基本原理接受的客观真理,而推理则是人们由已知到未知的主观思维形式;再从他们对因三相的符示、比附三支式和推出的结论来看,也是与因三相的永真性质不相容的。

  新因明体系的基石是九句因还是因三相是另一个争论的问题。我们认为,新因明的众多理论实际上是在因三相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比如,三支论式以因三相为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没有因三相也就不会有三支论式;九句因中哪句为正因哪句为似因,似因中的分出相违与不定等都只能根据它们与因三相的关系来判定,完全符合的是正因,不符合的是似因,与因三相相矛盾的是相违因,不能做出决定的是不定因;“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的新因明规律其实是因的第一相“因法遍是宗法性”的衍推,并以此来显示因的后二相;佛教逻辑的定义理论是与因三相为根本原则的,我们所下的每一定义都必须遵循“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的原则,否则就是不正确的;因明比量论更是以因三相为根基而建立起来并进行推导的,这在陈那等大师的论述中就已经很明确了。另外,因三相的不可缺一也不能归咎于因明的特殊风格或者对敌者的心理状况不同,因为同品与异品并不是一对矛盾概念,从而不能由第三相推出第二相,况且这二相的性质、作用在因明体系中是不同的、不能互相取代的。

  五、因三相的具体涵义可以完整地表述为:因法普遍具有宗法性,同品必定具有因法性,异品遍无因法性。

  在因三相乃至整个新因明体系中,第一相是最为关键的,它是其余两相根基的正因相,第二相和第三相则是助因相。以往的研究者通常把第一相解释为:凡有法都具有因法性,其最常见的例示是“声具有所作性”。这是一个人人都能直接感知的经验事实,如果以这样的经验命题作为第一相,那无异于将佛教逻辑当成了经验性的学科,这是有悖于人们的普通常识的。因为逻辑学与数学一样,是最讲究理性思维的,逻辑最基本的特征就是间接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它本质上属于理性科学,而不是经验学科。而且,这样的解释也是与第二、三相的意旨大异其趣的,第二、三相本身都必须借助理性思维才能理解和把握,因此第一相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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