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式”在中觀派本身也只是爲了破斥他人所立宗義之爲妄說,論證其不能成立,才由中觀應成系采用這種論式來加以破斥的。不可得因在《量評釋論》和《量抉擇論》都只說有四種,而在《正理滴論·爲他比量品》中則演爲十一種,但這種論式,在佛典中比較少見,實際用起來是一種不很得力的論法。應成論式這種否定對方主張的方式,則比用不可得因否定對方,語言生動,表意靈活,方便得多。所以,把應成論式引入能破代替不可得因,在實際辯論中既有因明理論的根據,更有實用的價值。所以“應成論式”在薩班《正理藏》中遂作爲“爲他比量”(包括能立與能破)的一種,正式寫進書中。後來,西藏學者就把它和能破等同起來(克主傑在他的《七部量論祛惑莊嚴疏》中就明說能破與“應成”爲同義語),再後則把“應成論式”直接代替了能破。隆多喇嘛在他的《因明名數》中,追溯了“應成論式”與《中論》五種論破方式的關系。在桑樸寺中最早心儀月稱,熟習應成論破方式的是藏拿巴·精進獅子。雖然我們沒有看到精進獅子寫的《量論攝義》(他寫過一部《量論攝義》,見《青史》),我們可以推想最有可能是他把應成論式引入《量論攝義》,應用于學經辯論之中的。粗爾·熏奴僧格是精進獅子的得意弟子,他又是教薩班《量抉擇論》和法上疏的第一位師傅。到薩班時,他在他的《正理藏論·爲他比量品》中正式把“應成論式”寫成爲《爲他比量品》的一部分,文中還曾破斥他以前的藏人關于“應成論式”先分四種又演爲十四種的說法。則除熏奴僧格以外,應該還有他人也講授過“應成論式”這一方法。這是上邊我們推想把“應成論式”用爲破他論式,早于薩班,晚于法師子,有可能是藏拿巴·精進獅子的理由。我們盼著能發現精進獅子的《量論攝義》來肯定或否定我們的設想,以推進這一研究。薩班在“爲他比量品”中將應成論式和能破論式並列爲兩種論式,還沒有像後人那樣把他認爲是能破的一種方式,或者把他直接與能破劃等號。他爲應成論式下定義說:“應成論式是用對方所肯定的因,來成立他所不承認的宗。”這是應成論式的實質,這一實質,也表示了它的作用就是反破他人所立宗義,不是像正常的能破,或出過破,或立量破,是用直言判斷來講明的,而是提出和對方所承認的宗相矛盾的宗,卻又用對方所肯定的因,來證明這個宗是正確的。因而使對方只好承認它是理所必至,無可反駁的。也就是說,對方要承認這個因,就不可能不承認那個和對方原意相反的宗。薩班把應成論式分爲兩大類:一種是正確的,另一種是錯誤的。錯誤的比較簡單,這裏不再說明。正確的“應成論式”之中,薩班又分爲兩類:第一類引生正能立應成論式,這一類變換應成論法即能引出完全正確的正常能立論式,其因具備因叁相。第二類不能引生正能立應成論式,這一類變換論法不能引出具備因叁相的能立論式。它所引發的能立論式不具備叁相正因,而由事理論斷,又不失爲可以承認的推論,所以這種應成論式仍是正確的應成論式。在第一類正確應成論式中又分兩種:第一種是變換論法以後,所得正常論式,與原來應成論式,同屬于一個類型(如自性不可得應成論式,轉換成正常論式仍屬自性不可得論式);第二種是應成論式變換論法以後,所得正常論式屬于不同于原來應成論式所屬的類型(如果比量因式的應成論式轉換成因不可得比量類型的正常論式)。在以上兩種分類之下共有二十種應成論式,其中變換論式引生自類能立論式者共有四種,變換論式引生他類能立論式者共十四種(德格版有誤字四種原作五種,十四種原作十六種,據所舉實例及注釋書改),再加變換論式不能引生常規能立論式者二種,共爲二十種,這二十種,一一各與相應的不可得因相對應。此二十種《正理藏論》均曾舉例說明。原書既已有漢譯本,這裏就不再一一敘述。
薩班認爲能引生真能立的應成論式,需要符合叁個條件,才能變換爲具備因叁相的正常能立論式:第一個條件,應成論式中所采用的“因”,必須是辯論對方堅持爲確實的正因。此因之離遍,即“宗無因不有”,又必須是合乎正量的規矩。第二個條件,應成論式的目的是破對方所立的宗,但這個宗必須是容許爲正量所破,如果其宗已由正因確立,整個論式又無過誤,則非應成論式所能破。第叁個條件是,對方承認了這個因,使他完全免除不成因過;在同品中,有此因,能免除相違因過,在異品中,全無此因(薩班在這裏用了一個ltos字,意爲“觀待”,解釋見下文,這裏爲讓讀者易于理解,暫代以全無此因)。具備這叁個條件,對方就不能不承認他所立的宗,已由正量破除,因而陷于無法答辯的地步。不難看出,薩班判斷應成論式正誤之標准,是看它所隱含的正常論式是否符合因叁相。下文緊接著說:一個應成論式,事實上它本身並非真能立言詞,但如變換其論式,即能具備真能立的因叁相。這也從反面證明了上面的說法。由此可以推測薩班對“應成論式”的總看法,也只是“反破方便”,並非在正常能立之外,另爲一種能立論式。這與陳那《集量》、《理門》所謂“反破方便”雖繁簡有別,義自相同。
薩班所謂不能引生正能立應成論式,在《正理藏論》中,僅講到:1.自性不可得因;2.果不可得因;3.能遍不可得(德格版自釋本,原文作相不可得,相前作hbras-buhi誤,當作hbras-bu, mtan-md爲另一不可得因,釋文中稱爲能遍不可得)。以爲此叁種具體事物不可得應成論式,本無所破對方所立之宗,其因有宗法性不成過,故不能引生正常論式。但後世學者如克主傑《量論七部祛惑論》則重新爲不能引生正能立應成論式下定義,以爲這是正應成論式之一,由所立法的反面,在原來的有法上,用因的反面爲因以成立之,則此時因叁相不全。舉例說:如對那些主張凡離分別之智皆現量智者,提出應成論式破之雲:見二月根識(有法),應爲現量智,離分別故。此例中所立法爲“現量智”,其反面爲“非現量智”。其有法爲“見二月根識”,離分別故因之反面爲“有分別故”,變換這一應成論式爲正常論式,即成:“見二月眼識非是現量。有分別故” 。此因阙第一相,五識無分別乃佛家大小乘所共許,故非正能立。(又此一例,正觸及陳那法稱二人對現量的兩個不同的定義,辨別二人是非,當另文詳辯,此暫不論。)拉蔔楞寺第二任座主塞·阿旺紮希所著《因明概要及其注釋》,述及不能引生正能立應成論式時,定義與賈曹傑的定義基本相同,舉例則已改換爲:聲應非常,所作性故,此中所立法爲“非常”,其反面爲“常”,原“非常”之有法爲“聲”。“所作性故”爲因,此因的反面爲“非所作性” ,變換成正常論式應爲“聲常,非所作性故”,這對佛徒來說,第一,阙宗法性;第二,非所作性因,同品定有,而異品不遍無,等于阙第叁相。故叁相不全,非真能立。
至于兩個原來的應成論式之爲真應成論式,也需要說明一下。按因明原理講,凡隱含正常真能立之應成論式,自然可以說爲真應成論式,因爲可以用它所引生的真能立來反證他是合乎因叁相的要求的。現在上面兩個例子所顯示的,所謂不能引生真能立應成論式,何以也是真應成論式?就克主傑的例句:見二月根智(有法)應爲現量智,離分別故。這在盛弘法稱七部量論的西藏,一望而知,見二月根智爲錯亂智,不是現量智。離分別故,因,對現量智宗來說,是一個不完整的因,因爲學僧皆知,法稱現量定義爲“離分別複無錯亂”。只講離分別,則眼識錯亂智亦應是現量。即違法稱定義及藏僧共許。克主傑也正是利用了這一點才作成了這一應成論式。阿旺紮希的例子:聲應非常,所作性故。一望而知這是一個真應成論式。因爲它實際上就是因明書中常用的例句:“聲無常,所作性故”。但作爲應成論式,按規矩變換成正常論式,就成了“聲常,非所作故”。這就是《集量論》與《理門論》都講過的“應以非作證其常”,有倒離過的喻體,阙因第叁相。阿旺紮希大概也是從這裏得到啓發,才作出這一應成論式的。
不能變換正常真能立的應成論式,既不隱含真能立的要素、因叁相,何以還說他是正應成論式?克主傑在講因叁相時,分“遍” (khyab-pa, vyāpti)爲四種:1.合遍(“說因宗所隨”簡稱“合”,見《入論》、《理門論》);2.離遍(“宗無因不有”上兩論中簡稱離。合與離法稱許分別單用代表喻支,故此處分爲二種);3.事遍;4.顛倒遍。第叁事遍克主傑解釋說:這一類論式的因爲宗法所遍,這一論式的反面的能遍、所遍是宗的反面被因的反面所遍,“合遍”與“離遍”之類的論式,是“合遍”中含有“離遍” ,所以這一項爲“合遍”表示宗法能遍于因,另一項爲“離遍”也能表示宗法能遍于因,而事遍則其“合遍”與“離遍”不是一能顯二,事遍的合遍能表示宗法能遍于因,事遍的離遍則不需要宗法也能遍于因。下文克主傑又講到:“在審查真應成論式的宗法能否遍于因的關系時,成爲正量的應成論式,其“遍”的關系主要應根據“事遍”正量論其成立與不成立,故真應成論式需要用“事遍”正量來決定其成立與否,而不能用“合遍”、“離遍”所需的條件來要求它,因爲那樣的條件它是不會有的。”
應成論式是桑樸寺開創學僧以辯論方法學習經論以後不久出現的,也正由于在這種辯論中一直沿用這種應成論式,西藏學者往往有關于這方面的著述。黃教興起後,叁大寺學製也沿用了用辯論方法學習經論的規矩,關于“都紮”等初學用書,較前大爲增加,也都講到應成論式,甚至有講這一問題的專著。一直到今日,藏人學因明,都從《都紮》開始,自然也學應成論式。應成論式既然是藏族學者第一次把它作爲因明學習的正式內容,又在辯論中正式應…
《藏傳因明與漢傳因明之異同(王森)》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