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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的曆史發展及其貢獻(姚南強)▪P2

  ..續本文上一頁構架:“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與之前的古師因明相比,刪略了論辯學方面的內容,對于現量與比量也只是作爲“立具”而略述,由此,突出了因明的邏輯部分,形成了以立破爲中心的一個論辯邏輯體系。天主只是提出了這一框架,但對八門的內涵及相互關系卻是由漢傳因明來明確的。窺基《大疏》雲:“因喻具足,宗義圓成,顯以悟他,故名能立。”“敵申過量,善斥其非,或妙徵宗,故名能破。”“叁支互阙,多言有過,虛功自陷,故名似立。”“敵者量圓,妄生彈诘,所生過起,故名似破。”關于立、破與真、似的關系,窺基再加上是、非,二二組合,形成十六種關系,並作了詳細分析,說明在一定的條件下,立、破、真、似之間是相互滲透和轉化的,這裏已有了一點辯證邏輯中判斷發展的意識。《大疏》又分析了兩種對能立的不同界定,古師僅從立敵對诤角度,把整個因明論式都看作能立,而陳那從邏輯論證的新觀點,把宗作爲所立(論題),而只把因、喻作爲能立(論據)。

  2.廣義因論的語用機製和其中的辯證思維

  把因分爲生、了二種,這是佛家早就有的,生因是指能生他物之因,如種子生芽萌發,了因則是指了知的作用,如燈之照物。陳那把這對範疇引入因明中,漢傳因明又分別劃分了言、義、智叁種,這就超越了形式邏輯把“因”僅作爲論據和推理前提的狹義領域,而進入了廣義的語言邏輯的領域,並形成了一種語用構架。如圖:

  附圖{圖}

  此六因又是互爲因果的辯證關系,《大疏》雲:“由言生因故,敵者了解所宗”,這是說智了因離不開言生因;“由智了明故,立者正理方顯”,這又反過來說明言生因亦離不開智了因。“立論雖假言生,方生敵論之智,必資智義始有言生;敵者雖假智了,方解所立之宗,必籍義言方有智了”。可用下圖來表示:

  附圖{圖}

  從論辯的連續進行而言,立、敵又常常會相互轉換,前階段中的智了因亦會轉化爲後階段的智生因,而最終一切因果的區分都將被融化在“事物的相互作用”之中了。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中所說:“辯證的思維——正因爲它是以概念本性的研究爲前提——只對于人才是可能的,並且只對于較高發展階段上的人(佛教徒和希臘人)才是可能的”(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0年,第565-566頁。)。

  3.關于“除宗有法”

  本來,在論辯中,作爲喻依,只是一種例證,爲了防止循環論證,立論者自然不會把宗有法作爲同喻依提出來,同樣,從立論者的角度,宗有法當然也不可能是異喻依,這是不言而喻的,故在印度因明中,這一問題似乎沒有引起很大爭論。但漢傳因明專重于邏輯,因明叁支式中,喻依又是一種歸納的殘痕,如果在同喻依中使用宗有法,則必然會形成循環論證。而在異喻依中使用宗有法則成了自相矛盾。故漢傳因明中對同、異品“除宗有法”問題有明確規定。如玄應《理門疏》中錄有四家的說法:“一、莊嚴軌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義品…,二、汴周壁公意謂除宗之外一切差別義…,叁、有解雲除宗以外有法能別與宗所立均等義雙爲同品,四、基法師等意謂除宗以外法與有法不相離性爲宗同品。”(《瑞源記》卷二,頁二右)這裏的“軌公”是指唐代文軌,基法師即是窺基,雖然各家對同、異品定義不同,但“除宗有法”卻是一致的。對于“除宗有法”在因明邏輯中會引生那些問題,陳大齊《因明大疏蠡測》有全面和深入的論述,之後無有超出其右。“除宗有法”是指在喻依中“除”,而不是指喻體中“除”。《大疏》雲:“立喻本欲成宗,合既不合于宗,立喻何關宗事。故雲諸所作者,即合聲上所作皆是無常,即以無常合屬所作。”(卷八,頁五左)慧沼《續疏》亦雲:“故雲諸所作者,即包瓶等一切所作及聲上所作,皆是無常者,即瓶等一切無常並聲無常。”(卷一,頁十一左)在陳那因明中,同、異品是一種矛盾關系,其外延窮盡論域,所以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因“同品無、異品無”並不是指有事物既非同品,亦非異品,那是不可能的;只是指當宗有法與宗法外延全同時,除宗有法,便再也舉不出同喻依的特定情況。

  4、似能立過失分類中的乘法原則

  組合論是現代數學中的一個重要分支,其中的排列和組合的方法在中國上古就有運用,易學中的象數組合就是一例。這種方法亦爲漢傳因明所吸取,從而形成了比印度因明更爲嚴密的數理分析方法。例如《大疏》在講宗的九類過失時,對其中每一種分爲全分、一分(對概念外延全部或一部分之共許)各4句,合有8句,然後按乘法原則合爲8×9=72種過失。再把其中二二組合“有現量相違亦比量相違耶,乃至有現量相違亦相符極成耶,如是現量一個有八四句,如是比量一個有七,乃至俱不成爲一個有一,合叁十六個四句。”(卷叁,頁十五右)即:

  9!

  ───────=36

  (9-2)!2!

  選出叁個的排列是84個四句,四合是56個四句,五合是35個,六合是20個,七合是10個,八合是4個,九合是1個,合計共有246個四句,總計有1084種宗過,如果再按“自”、“他”、“俱”來與“全分”、“一分”組合則又是一個龐大的數字。按此種方法,因過、喻過都能組合出幾千幾百種之多。這種方法有助于思維的系統性和嚴密性,是數理與邏輯早期結合的一個範例。

  此外,宗、因寬狹的問題是講宗法與因法的外延關系,這是叁支推理所依據的類關系,陳那《集量論》只是籠統地提到“狹證寬,不能以寬證狹。”漢傳因明中神泰《理門述記》對此作了進一步的闡發。神泰認爲,不定因的過失只是在于以寬因去成立狹宗,而寬因可同時通達同、異二品,故造成了不定。正確的宗因結合有如下叁種情況:即寬因成立寬宗,狹因成立寬宗,猶因成立狹宗。《大疏》又進一步作了補充,即關于宗有法與因法的寬狹關系:“因必寬,宗喻性狹。”這裏的“宗喻”就是指宗有法(因爲同喻依實際上也是一種宗有法),因法的外延一定要大于(真包含)宗有法;如果二者相等,就會在陳宗有法之後舉不出同品來,如果宗有法外延反而真包含了因法,即麼在宗有法上就不能“遍是宗法性”,違背了第一相的要求。

  因明又是一種類推演,其演繹的基礎是類之間的屬種關系,陳那《集量論》中曾有過一個總、別概念的關系表,實際上是指上位概念與下位概念,屬和種的關系。窺基《大疏》則稱之爲是共相與自性的關系,並指出二者的區分是相對的,概念的屬種關系是一個多層次的邏輯結構:“如可說中,五蘊等爲自,無常等爲共;色蘊之中,色處爲自,色蘊爲共;色處之中,青等爲自,色處爲共;青等之中,衣華爲自,青等爲共;衣華之中,極微爲自,衣華爲共。”(卷叁,頁叁右一頁四左。)這裏已突破了教義中把共相一概看作假立,把自性作爲實有的凝固的觀點,而體現了對概念的純邏輯分析,如圖:

  附圖{圖}

  關于前、後陳的“互相差別”問題。前陳、後陳也就是宗(論題)中的宗有法和宗法、主詞和賓詞。天主《入論》中有:“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大疏》解釋道:“此取二中互相差別不相離性爲宗體。”(卷二,頁十左)爲什麼是互相差別,窺基未有細述,由此在學界産生了爭論。呂澄考證對勘了《入論》的藏譯本,認爲只能由後陳去差別前陳,而不能互相差別。熊十力則認爲“此中所謂二互差別者,本就體義相對,而明其互相限製。”(《因明大疏刪注》頁十六右)幸而慧沼《義纂要》有專述:“先皆釋雲,辯依約對敵,故法爲能別。明宗據體義,即互爲能別。”這是說按照當時的一般說法,作爲立敵對诤“此爭有法上之別法”,所以後陳稱之爲能別,前陳爲所別,以“違他順自成宗義故”。但就體義而言,宗前陳爲體,後陳爲義,體爲義之體,義爲體之義,所以是體義互相差別。慧沼又進一步解辭道:“非唯體義互相差別,若望對敵,後同于前,若據體義,前同于後。又解:前約增勝,後名能別,此具是明互相差別。”(注:以上均引自《續藏經》第一輯,第八十六套,第五冊,頁四百二十二右。)

  這是說,從立敵對诤而言,是要證明宗法屬于有法(後同于前),而從體義分析,則有法領有“法”(前同于後)。前陳作爲“自性”可以領有多種屬性,而後陳明確其具有何種屬性,故叫做能別,這就是二者間的互相差別。從慧沼的分析來看,“後同于前”是從論辯角度,“前同于後”則是從邏輯角度,二者只是視角不同而言。而且,不管天主《入論》本身是否有“互相差別”的意思,對“互相差別”的具體分析確是漢傳因明之新創。

  其他關于宗、因雙同雙異品問題,關于自、他、共比量、關于有體、無體等亦包含有豐富的邏輯思想,至于在教理背景上則完全推唯識說,故近代以來的漢傳因明學者都主張“專心研究因明、唯識兩部,期于徹底通達,爲學佛者之楷模”(注:《楊仁山居士遺著》第九冊之《與桂伯華書二》)。

  叁、藏傳因明的特點和貢獻

  著名的前蘇聯佛學家徹爾巴茨基曾指出:“佛教在印度本土逐漸衰亡時,一個在西藏土生土長的佛家邏輯的系統亦逐步形成和發展,延續了印度因明的傳統”,其成果“可以與中世紀歐洲的學術相匹敵”。(注:姚南強譯:《藏傳佛教的邏輯》,刊于《西藏研究》1994年第3期。)

  因明之傳入西藏,最早可追溯到藏王墀松德贊譯介因明經典的工作,史稱“古量論”階段。而自十世紀的恰巴曲森開始,開創了“攝類辨論”的形式,並出現了一大批藏人的因明自著,史稱“瑪、俄、薩”,即瑪善慧、俄·洛丹喜饒、薩迦班欽,其後又有宗喀巴師徒等,形成了藏傳因明的傳統。藏傳因明是以中觀應成說爲主要教義背景,尤重于知識論,故被稱之爲藏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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