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构架:“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与之前的古师因明相比,删略了论辩学方面的内容,对于现量与比量也只是作为“立具”而略述,由此,突出了因明的逻辑部分,形成了以立破为中心的一个论辩逻辑体系。天主只是提出了这一框架,但对八门的内涵及相互关系却是由汉传因明来明确的。窥基《大疏》云:“因喻具足,宗义圆成,显以悟他,故名能立。”“敌申过量,善斥其非,或妙徵宗,故名能破。”“三支互阙,多言有过,虚功自陷,故名似立。”“敌者量圆,妄生弹诘,所生过起,故名似破。”关于立、破与真、似的关系,窥基再加上是、非,二二组合,形成十六种关系,并作了详细分析,说明在一定的条件下,立、破、真、似之间是相互渗透和转化的,这里已有了一点辩证逻辑中判断发展的意识。《大疏》又分析了两种对能立的不同界定,古师仅从立敌对诤角度,把整个因明论式都看作能立,而陈那从逻辑论证的新观点,把宗作为所立(论题),而只把因、喻作为能立(论据)。
2.广义因论的语用机制和其中的辩证思维
把因分为生、了二种,这是佛家早就有的,生因是指能生他物之因,如种子生芽萌发,了因则是指了知的作用,如灯之照物。陈那把这对范畴引入因明中,汉传因明又分别划分了言、义、智三种,这就超越了形式逻辑把“因”仅作为论据和推理前提的狭义领域,而进入了广义的语言逻辑的领域,并形成了一种语用构架。如图:
附图{图}
此六因又是互为因果的辩证关系,《大疏》云:“由言生因故,敌者了解所宗”,这是说智了因离不开言生因;“由智了明故,立者正理方显”,这又反过来说明言生因亦离不开智了因。“立论虽假言生,方生敌论之智,必资智义始有言生;敌者虽假智了,方解所立之宗,必籍义言方有智了”。可用下图来表示:
附图{图}
从论辩的连续进行而言,立、敌又常常会相互转换,前阶段中的智了因亦会转化为后阶段的智生因,而最终一切因果的区分都将被融化在“事物的相互作用”之中了。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所说:“辩证的思维——正因为它是以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只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0年,第565-566页。)。
3.关于“除宗有法”
本来,在论辩中,作为喻依,只是一种例证,为了防止循环论证,立论者自然不会把宗有法作为同喻依提出来,同样,从立论者的角度,宗有法当然也不可能是异喻依,这是不言而喻的,故在印度因明中,这一问题似乎没有引起很大争论。但汉传因明专重于逻辑,因明三支式中,喻依又是一种归纳的残痕,如果在同喻依中使用宗有法,则必然会形成循环论证。而在异喻依中使用宗有法则成了自相矛盾。故汉传因明中对同、异品“除宗有法”问题有明确规定。如玄应《理门疏》中录有四家的说法:“一、庄严轨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二、汴周壁公意谓除宗之外一切差别义…,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与宗所立均等义双为同品,四、基法师等意谓除宗以外法与有法不相离性为宗同品。”(《瑞源记》卷二,页二右)这里的“轨公”是指唐代文轨,基法师即是窥基,虽然各家对同、异品定义不同,但“除宗有法”却是一致的。对于“除宗有法”在因明逻辑中会引生那些问题,陈大齐《因明大疏蠡测》有全面和深入的论述,之后无有超出其右。“除宗有法”是指在喻依中“除”,而不是指喻体中“除”。《大疏》云:“立喻本欲成宗,合既不合于宗,立喻何关宗事。故云诸所作者,即合声上所作皆是无常,即以无常合属所作。”(卷八,页五左)慧沼《续疏》亦云:“故云诸所作者,即包瓶等一切所作及声上所作,皆是无常者,即瓶等一切无常并声无常。”(卷一,页十一左)在陈那因明中,同、异品是一种矛盾关系,其外延穷尽论域,所以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因“同品无、异品无”并不是指有事物既非同品,亦非异品,那是不可能的;只是指当宗有法与宗法外延全同时,除宗有法,便再也举不出同喻依的特定情况。
4、似能立过失分类中的乘法原则
组合论是现代数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中的排列和组合的方法在中国上古就有运用,易学中的象数组合就是一例。这种方法亦为汉传因明所吸取,从而形成了比印度因明更为严密的数理分析方法。例如《大疏》在讲宗的九类过失时,对其中每一种分为全分、一分(对概念外延全部或一部分之共许)各4句,合有8句,然后按乘法原则合为8×9=72种过失。再把其中二二组合“有现量相违亦比量相违耶,乃至有现量相违亦相符极成耶,如是现量一个有八四句,如是比量一个有七,乃至俱不成为一个有一,合三十六个四句。”(卷三,页十五右)即:
9!
───────=36
(9-2)!2!
选出三个的排列是84个四句,四合是56个四句,五合是35个,六合是20个,七合是10个,八合是4个,九合是1个,合计共有246个四句,总计有1084种宗过,如果再按“自”、“他”、“俱”来与“全分”、“一分”组合则又是一个庞大的数字。按此种方法,因过、喻过都能组合出几千几百种之多。这种方法有助于思维的系统性和严密性,是数理与逻辑早期结合的一个范例。
此外,宗、因宽狭的问题是讲宗法与因法的外延关系,这是三支推理所依据的类关系,陈那《集量论》只是笼统地提到“狭证宽,不能以宽证狭。”汉传因明中神泰《理门述记》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发。神泰认为,不定因的过失只是在于以宽因去成立狭宗,而宽因可同时通达同、异二品,故造成了不定。正确的宗因结合有如下三种情况:即宽因成立宽宗,狭因成立宽宗,犹因成立狭宗。《大疏》又进一步作了补充,即关于宗有法与因法的宽狭关系:“因必宽,宗喻性狭。”这里的“宗喻”就是指宗有法(因为同喻依实际上也是一种宗有法),因法的外延一定要大于(真包含)宗有法;如果二者相等,就会在陈宗有法之后举不出同品来,如果宗有法外延反而真包含了因法,即么在宗有法上就不能“遍是宗法性”,违背了第一相的要求。
因明又是一种类推演,其演绎的基础是类之间的属种关系,陈那《集量论》中曾有过一个总、别概念的关系表,实际上是指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属和种的关系。窥基《大疏》则称之为是共相与自性的关系,并指出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概念的属种关系是一个多层次的逻辑结构:“如可说中,五蕴等为自,无常等为共;色蕴之中,色处为自,色蕴为共;色处之中,青等为自,色处为共;青等之中,衣华为自,青等为共;衣华之中,极微为自,衣华为共。”(卷三,页三右一页四左。)这里已突破了教义中把共相一概看作假立,把自性作为实有的凝固的观点,而体现了对概念的纯逻辑分析,如图:
附图{图}
关于前、后陈的“互相差别”问题。前陈、后陈也就是宗(论题)中的宗有法和宗法、主词和宾词。天主《入论》中有:“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差别性故。”《大疏》解释道:“此取二中互相差别不相离性为宗体。”(卷二,页十左)为什么是互相差别,窥基未有细述,由此在学界产生了争论。吕澄考证对勘了《入论》的藏译本,认为只能由后陈去差别前陈,而不能互相差别。熊十力则认为“此中所谓二互差别者,本就体义相对,而明其互相限制。”(《因明大疏删注》页十六右)幸而慧沼《义纂要》有专述:“先皆释云,辩依约对敌,故法为能别。明宗据体义,即互为能别。”这是说按照当时的一般说法,作为立敌对诤“此争有法上之别法”,所以后陈称之为能别,前陈为所别,以“违他顺自成宗义故”。但就体义而言,宗前陈为体,后陈为义,体为义之体,义为体之义,所以是体义互相差别。慧沼又进一步解辞道:“非唯体义互相差别,若望对敌,后同于前,若据体义,前同于后。又解:前约增胜,后名能别,此具是明互相差别。”(注:以上均引自《续藏经》第一辑,第八十六套,第五册,页四百二十二右。)
这是说,从立敌对诤而言,是要证明宗法属于有法(后同于前),而从体义分析,则有法领有“法”(前同于后)。前陈作为“自性”可以领有多种属性,而后陈明确其具有何种属性,故叫做能别,这就是二者间的互相差别。从慧沼的分析来看,“后同于前”是从论辩角度,“前同于后”则是从逻辑角度,二者只是视角不同而言。而且,不管天主《入论》本身是否有“互相差别”的意思,对“互相差别”的具体分析确是汉传因明之新创。
其他关于宗、因双同双异品问题,关于自、他、共比量、关于有体、无体等亦包含有丰富的逻辑思想,至于在教理背景上则完全推唯识说,故近代以来的汉传因明学者都主张“专心研究因明、唯识两部,期于彻底通达,为学佛者之楷模”(注:《杨仁山居士遗著》第九册之《与桂伯华书二》)。
三、藏传因明的特点和贡献
著名的前苏联佛学家彻尔巴茨基曾指出:“佛教在印度本土逐渐衰亡时,一个在西藏土生土长的佛家逻辑的系统亦逐步形成和发展,延续了印度因明的传统”,其成果“可以与中世纪欧洲的学术相匹敌”。(注:姚南强译:《藏传佛教的逻辑》,刊于《西藏研究》1994年第3期。)
因明之传入西藏,最早可追溯到藏王墀松德赞译介因明经典的工作,史称“古量论”阶段。而自十世纪的恰巴曲森开始,开创了“摄类辨论”的形式,并出现了一大批藏人的因明自著,史称“玛、俄、萨”,即玛善慧、俄·洛丹喜饶、萨迦班钦,其后又有宗喀巴师徒等,形成了藏传因明的传统。藏传因明是以中观应成说为主要教义背景,尤重于知识论,故被称之为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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