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因明述略▪P3

  ..續本文上一頁   

  總而言之,宗有正似之分。正宗必須:

  

   一、宗體順自違他:

     

  1若不順自,立論者當不肯建立;

     

  2若不違他,則又用不著建立。

  

  二、宗依兩俱極成:

    

  1若立者不許,不應當用這些名詞構成宗;

     

  2若破者不許,先于這些名詞産生疑問,于是辯論的中心被轉移了。 

  

  叁、最終收悟他之效果。收到悟他的效果必然宗體順自違他、宗依立破共許( 宗體順自違他、宗依立破共許,未必悟他容後詳說)。

     

  倘若違背上陳叁大要件,必然歸入九種過失之列。現將正宗要件、似宗種類列表如下:

  

      ┏━ 1 二依無缺

      ┣━ 2 二依共許

      正宗要件 ━╋━ 3 體義和順

      ┣━ 4 順自違他

     ┗━ 5 悟他之效

  

   ┏━ 1現量相違

   ┃

   ┣━ 2比量相違

   ┏━ 不順自━━┫

   ┃ ┣━ 3自教相違

   ┏━ 宗體 ━┫ ┃

   ┃ ┃ ┗━ 4自語相違

   ┃ ┃

   ┃ ┗━ 不違他━━━━ 5相符極成

     似宗種類 ━┫

   ┃ ┏━ 6能別不極成

   ┃ ┃

   ┣━ 宗依 ━━━ 不極成━━╋━ 7所別不極成

   ┃ ┃

   ┃ ┗━ 8俱不極成

   ┃

   ┗━ 效果 ━━━ 未悟他━━━━ 9世間相違

  

  

  

  上面述說了叁支作法的第一支宗━━真宗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和似宗的種類。熟練地掌握了真宗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似宗的種類,對立宗和判定宗的正似帶來了方便。以真宗條件爲依據,可以迅速地劃定某一宗爲正宗,爲似宗;犯不犯過,犯何種過。反過來,通曉了似宗的種類,立宗時可以避免重犯與之相同的、相似的錯誤,甚至少犯和不犯錯誤,由此也能反推出真宗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不知讀者用心沒有,文章至此,只是闡明了立者的“所尊所崇所主所立”,並未揭示出立者爲何要如此“尊、崇、主、立”,成立此“尊、崇、主、立”的條件、理由、原因爲何?這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也正是下文要討論的問題━━因明叁支作法的第二支因。

  

  乙 因支━━正因條件與似因種類

  宗的建立必有其依據的理由,成立的原因━━這就是因。因有正似之分,正因即能夠使宗成立,似因即是不能使宗成立。正因必須叁相具足,叁相不具足絕對爲似因。根據缺相情況的不同,似因計有十四種,分叁大類。簡釋如下:

     

  一、不成過:即缺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所引起的過失。有四:

  

  (1)兩俱不成:

     

  “兩”指立者和敵者,“俱”即都。“兩俱不成”是說立者與破者都不承認這個用來成立宗的因(依轉于有法)。舉例如宗“聲是無常”,因“眼所見故”。世人共許(除極少數聾子外)聲音是聽到的,不是眼睛看到的。若以“眼所見故”爲因來建立“聲是無常”的宗,那就與事實不符了。這不僅僅得不到破者的贊成,就是立者自己也不會承認的(立者既不承認而又成立它,這是爲何呢?辯論時由于精神過分緊張,一時疏忽或其他疾病纏身,有可能出現此種情況)。立破雙方都不同意此因能周遍于宗上有法,故這支因犯了“兩俱不成過”。

  

  (2)隨一不成:

     

  就是立破中有一方(或是立方━━自隨一不成;或是破方━━他隨一不成),不承認此因能周遍于宗上有法的過失。舉例如聲生論對聲顯論立宗“聲是常”,因“所作性故”。聲生論認爲聲音是有始有無終的,一但生起即常住不滅;聲顯論主張聲音是無始無終的,只是隨緣顯現而爲人們所聞,不是隨緣新生的。“所作性”是生起的意思,聲顯論不許其在聲音上依轉。因叁相之一的遍是宗法性應該是立破所共許的,既有一方不許(便不能成爲正因),故犯“隨一不成”過。

  

  (3)猶豫不成:

     

  就是立破對于成宗之因能否周遍于宗上有法尚有疑惑的過失。舉例如宗“遠處在火燒”,因“似有煙故”。因的作用本在成立宗,如今的因━━看到遠處有東西上升,究竟是霧、是煙、是塵,尚在猶豫不決之中。證宗之因自身尚在疑信未定之中,又怎麼能證成宗呢?故犯“猶豫不成”過。

  

  (4)所依不成:

     

  就是宗上的有法(實有)不極成,使因失去所依的過失。舉例如宗“空花是實有的”,因“見光彩美麗故”。只有眼睛生病的人,才有可能看到空花如何如何光彩美麗。眼睛沒有毛病的人,絕對看不到空花,當然也就不同意“空花”的存在。所以用“空花”做有法(除立破雙方均爲生眼病的人),不能得到立破共許。因失去所依,故犯“所依不成”過。

     

  上講四過都是有關因不能周遍宗上有法的過失,即是缺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所招致之過誤。不遵守因的第一相的法則,所獲得的結果是不成。不成的意義就是用這樣的因不能成立宗。因明有鑒于此,規定因義決定要遵守遍是宗法性的法則,否則必犯不成之過。

     

  二、不定過:即第二相、第叁相或缺其一和不能悟他所引起的過失。小別爲叁:

     

  1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所引起的過失。即:

  

  (5)不共不定;

  …

《因明述略》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 继续阅读 ▪ 因明與佛法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