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那的《入正理論》
[印] 維提布薩那 著
程 娜* 譯
《入正理論》(Nyāya-prave
a)[1],或者“Nyāya-prave
o-nāma
pramāna-prakarana”(量入正理論)是陳那(Dignāga)另一部傑出的邏輯著作。該論梵文原本已佚。在藏文《丹珠爾經部》第Ce帙的183—188頁之間還存有它的一個藏文譯本。該譯本由偉大的迦濕彌羅班智達一切智吉祥護(Sarvajba-
rī
Raksita)和薩迦派僧人度語名稱憧祥賢(Grags-pa-rgyal-mtshan-dpal-bzan)在西藏大薩迦寺完成。這部著作在藏語中稱爲Tshad-ma-rigs-par-hjug-pahi-sgo,意即“入正理門論”(Door
of Entrance to Logic)。其開篇如下:
“論證和反駁以及它們的謬誤是用來與他人辯論的;而感知和推論以及它們的謬誤是用來使自己理解的:有鑒于此,我編纂了此論。”[2]
一、叁段論——正理支分(Nyāyāvayava)
(一)、叁段論的諸部分[3]
這部著作中討論的一部分主題如下所示:
推理,根據《入正理論》,是由一個小詞、一個大詞、一個中詞和兩個例證組成的。小詞也被稱作主詞(梵文:paksa或dharmin,藏文:phyogs或chos-can)。大詞則被稱作謂詞(梵文:sādhya或dharma,藏文:bsgrub-par-bya或chos),中詞又被稱作理由(reason)或標記(mark)(梵文:hetu、livga或sādhana,藏文:gtan-tshigs或bsgrub-par-byed)。例證(example)(梵文:drstānta,藏文:dpe-brjod)則有兩種,即:(1)同類的(梵文:sādharmya,藏文:chos-mthun-pa)和(2)異類的(梵文:vaidharmya,藏文:chos-mi-mthun-pa)。
(二)、叁段論的形式
推理的形式如下:
(1)此山是有火的,
(2)因爲它有煙,
(3)凡是有煙的都是有火的,如廚房,並且凡不是有火的都沒有煙,如湖泊。
這裏,“山”是小詞,“有火的”是大詞,“煙”是中詞,“廚房”是一個同類的例證,“湖泊”是一個異類的例證。
二、小詞
(一)、論題
一個小詞與一個大詞聯結在一起就組成一個命題,例如:
此山(小詞)是有火的(大詞)。
一個提出來被證明的命題就是一個論題。
有一些種類的論題經不起證明,因而是謬誤的。
(二)、論題的謬誤[4]
以下論題是謬誤的:
(1)與感知不一致的論題,如:“聲是不可聞的。”
(2)與推論不一致的論題,如:“瓶是常的。”(實際上,“瓶是無常的,因爲它是所作的。”)
(3)與公衆的意見不一致的論題,如:“人頭是純淨的,因爲它是生物的一部分肢體”。(或者,“金錢是令人憎惡的東西。”我或者某些像我這樣的人也許會說:“金錢是令人憎惡的東西,”但世人不是這麼認爲的。)
(4)與某人自己的信念或教條不一致的論題,如:一位勝論哲學家說:“聲是常的。”
(5)與某人自己的陳述不一致的論題,如:“我母親是不育的”。
(6)帶有一個不熟悉的小詞的論題,如:佛教徒對數論師說:“聲是易滅壞的(perishable)。”(聲這個主詞對于彌曼差派是熟悉的,而對于數論則否。)
(7)帶有一個不熟悉的大詞的論題,如:數論對佛教徒說:“神我(soul)是有情識的(animate)。”[5]
(8)其中的小詞和大詞都不熟悉的論題,如:勝論對佛教徒說:“神我具有如快樂等等的感受。”[6](佛教徒既不討論神我,也不討論它的種種感受。)
(9)普遍接受的論題,如:“火是暖的。”(這個論題不能夠提出來被證明,因爲它爲所有人接受。)
* 程娜(1983— ),女,河南南陽人,複旦大學中國古代文學研究中心碩士研究生。
[1] 我在倫敦印度辦公室(India Office,
London)供我使用的藏文《丹珠爾經部》第Ce帙中查到《入正理論》(Nyāya-prave
a)。又從我曾于1907年5月訪問過的錫金(Sikkim)拉蔔楞寺處購得《入正理論》的一個複本。它與
“Nyāya-dvāra-tarka-
āstra”(正理門論)很可能就是同一部著作:參見高楠順次郎(Takakusu)的《義淨》(I-tsing),第186頁,以及南條文雄(Bunyiu
Nanjio)的《漢文叁藏目錄》(Catalogue of the Chinese
Tripitaka),第1223和1224號。又見杉浦博士(Dr.
Sugiura)的“保存在中國和日本的印度邏輯”(Hindu Logic as preserved in China and
Japan),第36、60頁,其中提到了商羯羅主(
avkara
Svāmin)的Nyāya-prave
a-tarka-
āstra(入正理論)。
[2]
玄奘的漢譯爲:“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如是總攝諸論要義。”見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6—8頁。——譯注
[3] 藏文:Rigs-pahi-yan-lag,梵文:Nyāyāvayava。
[4] 藏文:phyogs-ltar-snan;梵文:paksābhāsa。
[5]
第5、6兩過《入論》的原文玄奘漢譯爲:“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見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第20—21頁。“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中不極成的是大詞(能別)“滅壞”,“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中不極成的是小詞(所別)“我”。所以,這裏的“聲滅壞”是“帶有一個不熟悉的大詞的論題”(能別不極成),“我是思”是“帶有一個不熟悉的小詞的論題”(所別不極成),維氏的舉例則適爲顛倒。——譯注
[6] 此過《入論》的原文玄奘漢譯爲:“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爲和合因緣。”
見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第21頁。——譯注
叁、中詞與大詞
(一)、中詞的叁個特征(Thre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iddle Term)[1]
中詞(hetu)必須具備叁個特征,即:
(1)小詞(paksa)的全體都要與中詞相聯系(The whole of the minor term must be
connected with the middle term),如:
聲是無常的,
因爲它是所作的,
如瓶,但是和虛空(ether)不同。
在這個推理中,中詞“所作的”包含了小詞“聲”的全體。
(2)中詞所表示的事物的全體都要是大詞所表示的事物的同類(All things denoted by the
middle term must be homogeneous with things denoted by the
major term),如:
凡是所作的都是無常的,如瓶。
(3)沒有任何一個是大詞的異類的事物可以是中詞所表示的事物(None of the things
heterogeneous from the major term must be a thing denoted by
the middle term),如:
沒有任何一個非無常的(即無常的)是所作的,如虛空。[2]
假如我們設小詞或主詞爲“S”,中詞或理由爲“R”,以及大詞或謂詞爲“P”,那麼,上面所提到的中詞的叁個特征就可以用符號表示如下:
(1)凡S是R。
(2)凡R是P。
(3)沒有R是非P。
可見,中詞的否定方面,即沒有R是非P,僅僅是確認了它的肯定方面之一,即凡R是P所傳達的真理。因此,我們可以忽略這一否定的方面,而將肯定的方面展示如下:
(1)凡S是R。
(2)凡R是P。
進而,在上例中的“R”和“P”可以取它們的全部外延,也可以取它們的一部分。因此,上面提到的兩個肯定方面就可以完全地展示如下:
(1)(a)所有S是所有R。
(b)所有S是有的R。
(2)(a)所有R是所有P。
(b)所有R是有的P。
將方面(1)與方面(2)結合在一起,我們就看到,一個叁段論可以是如下形式中的任何一種:
(1)所有S是所有P(結論):
因爲 所有S是所有R,
所有R是所有P。
(2)所有S是有的P(結論):
因爲 所有S是有的R,
所有R是所有P。
(3)所有S是有的P(結論):
因爲 所有S是有的R,
所有R是所有P。
(4)所有S是有的P(結論):
因爲 所有S是有的R,
所有R是有的P。
因此,我們看到,陳那只承認兩種結論,即:
所有S是所有P,和
所有S是有的P。
(二)、中詞與大詞的相對外延(Relative extension)
上面提到的第二個與第叁個特征揭示了中詞與大詞的相對外延。它們表明,中詞是普遍地、恒常地或不相離地與大詞相聯系的。二者之間的這種普遍的、恒常的或不相離的聯系在梵文中被稱爲Vyāp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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