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體相不離。可雲障真如,亦可雲障根本智。
根本智爲證理者,亦雲如理智,亦曰平等智。根本智對後得智說,後得智是證真而後所得之智,亦稱如量智,亦稱差別智,知差別事故。名異義同,附帶說明之。
二礙問意,乃約粗細義問;答則皆約動不動相違義答。
天一釋智礙。
以一切法常靜,無有起相;無明不覺,妄與法違;故不能得隨順世間一切境界種種知故。
解智礙,障事,障後得智。法即是事,因一切事皆稱理,全事即理,理本常靜,故一切事亦常靜。不生不滅,無有起相。惟以六無明心,不能覺知,則妄見一切法有生滅,乃與法相違,不能得隨順,亦即相違義。世間一切境界,即俗谛一切事,事事本如幻化,幻化有,即是妙有,妙有非實有,即是真空。但爲六無明所礙,不能種種如量而知,故雲無明能障世間自然業智也。
釋生滅因緣已竟。
巳叁釋上生滅之相,叁;午一牒前標數。
複次分別生滅相者,有二種。
釋立義分中,是心生滅因緣相叁科,前二皆竟,今叁釋生滅之相。生滅相,即染心相也。生滅相者,牒前;有二種,標數;六染心合爲二種故。
午一征列略顯。
雲何爲二?一者粗,與心相應故;二者細,與心不相應故。
初句征;一者二者列;有境與心相應,曰略顯粗;心境于相應,曰略顯粗;心境不相應,曰略顯細。對下廣釋曰略。
午叁廣釋其相,二:未一約人對顯。
又粗中之粗,凡夫境界;粗中之細,及細中之粗,菩薩境界;細中之細,是佛境界。
約人對顯惑之粗細,因廣說故,開粗中之粗,即執取計名二相,屬我執,爲叁賢內凡所悟斷境界,即前異相也。粗中之細,爲智續二相;細中之粗,爲轉現二相;皆菩薩所悟斷之境界,即前住相也。初地覺相續,七地覺智,八地覺現,九地覺轉。細中之細,即業相;惟十地滿心,斷時成佛,故雲是佛境界。
未二辨相所依,二:申一順辨生緣,二:酉一明通緣。
此二種生滅,依于無明熏習而有。
辨粗細二生滅相依何而有,即順辨生緣,順即生起,真如爲因,無明爲緣,謂上相應粗染與不相應細染,皆通依無明熏真如而有。
酉二顯別因。
所謂依因依緣;依因者,不覺義故;依緣者,妄作境界義故。
所謂句標,依因下,釋別因緣,即無明爲因生叁細,境界爲緣長智續及執計。根本無明對真如曰緣,對境界曰因;真如局于因義,境界局于緣義。
申二逆論滅義,二:酉一正辨。
若因滅,則緣滅。因滅故,不相應心滅;緣滅故,相應心滅。
逆即還滅義,首二句,謂無明因滅,則境界緣無依,故亦滅。下分開正辨,若無明因滅,不相應心之業轉現叁相無依故亦滅。若境界緣滅,則叁相應心無依故亦滅。
酉二釋疑,二:戌一問。
問曰:若心滅者,雲何相續?若相續者,雲何說究竟滅?
問即蹑前緣滅故,相應心亦滅,而起二疑。
初二句疑真同妄滅,意謂相應心滅時,其中隨緣之真,亦同妄滅,則業轉無所依,不得相續,則八地即可成佛矣,何以不然?
次二句疑妄同真不滅,意謂相應心滅時,隨緣之真永不滅,則業轉有所依,亦永不滅,則十地亦不成佛矣,亦何以不然?
戌二答,叁:亥一法。
答曰:所言滅者,唯心相滅,非心體滅。
法中即通答二問,謂所言滅者,唯相應妄心相滅,非真心滅也。亦非真永不滅故,使叁細亦永不滅,乃至不相應妄心滅,亦唯不相應心相滅,非心體滅也。雲何執真同妄滅,妄同真不滅耶?
以是,真體不滅,叁細相有依,故八地不能俱斷,而即成佛;必至十地滿心,方究竟滅,而成佛也。
亥二喻。
如風依水,而有動相。若水滅者,則風相斷絕,無所依止。以水不滅,風相相續。唯風滅故,動相隨滅,非是水滅。
初二句,通喻相依體立,大風小風之動相,通依水體而有。以通喻相應染心相,不相應染心相,皆依心體而立也。
若水下,別喻相滅體存,又二:初五句喻相應心滅,又二:初叁句反說,若大風相滅,水體亦滅者,則小風相斷絕,無所依止矣。次二句順說雲:以大風滅時,水體不滅故,小風之動相,始可相續也。
後叁句,喻不相應心滅中,唯以小風滅故,小浪動相亦滅,非水體滅也。
亥叁合。
無明亦爾,依心體有動。若心體滅,則衆生斷絕,無所依止。以體不滅,心得相續。唯癡滅故,心相隨滅,非心智滅。
以法合喻亦二:初二句,通合相依體立。粗細無明,亦如大小風爾,依心體水,而有粗細無明動相,是無明之相,粗無明相應心,與細無明不相應心,皆依心體而有。
若心下,別合相滅體存,又二:初五句合相應心滅,又二:初叁句反說,若相應心滅,心體亦滅者,則衆生于相應染心亦斷絕,而無所依止。如大風滅,水體亦滅,則小風亦斷絕無依,無水不顯風故。
次二句順說,以心體不滅,不相應染心,方可相續。如水體不滅,大風平靜,小風可以相續。
後叁句,合不相應心滅。癡即無明,唯無明滅故,業轉現叁心相,隨之而滅,然非真心體隨妄心相滅也。如小風滅,水體亦不滅也。
大小風皆滅,水體仍在,如相應心,不相應心滅,心體仍在也。
卯二辨染淨相資,四:辰一舉數總標。
複次有四種法熏習義故,染法淨法起不斷絕。
生滅門中,釋生滅心法中二科,上釋染淨生滅已竟;今釋染淨相資,即染淨相熏。資有二義:一互相資助義,二互相資藉義。熏習義有四種,舉數;染法淨法起不斷絕,是總標。
辰二征列別名。
雲何爲四?一者淨法,名爲真如。二者一切染因,名爲無明。叁者妄心,名爲業識。四者妄境界,所謂六塵。
雲何爲四,征起。一者下,隨列隨釋。一者淨法,名爲真如,在真如門中,真如不分染淨,以真如爲十界依正之大總相法門體故。在生滅門中,染淨相對,故曰淨法。
淨義有叁:一自體本淨,如前四鏡中初二鏡。二翻染成淨,如法出離鏡。叁約用說淨,如智淨相,不思議業相及緣熏習鏡。
二者一切染因,名爲無明,叁細六粗,皆以無明爲因。真如爲能熏,無明爲所熏;亦無明爲能熏,真如爲所熏也;此二互熏,故上科曰染淨相資。
叁者妄心,名爲業識,妄心指六染心;名業識,舉細攝粗;皆從無明起而反熏無明,曰資熏。
四者妄境界,所謂六塵,妄境界,即境界相。六塵境界,又熏忘心,境因妄心而起,又熏妄心,亦曰資熏,反熏。
辰叁廣釋染淨熏習之義,二:巳一總,二:午一喻。
熏習義者。如世間依服,實無于香。若人以香而熏習故,則有香氣。
首句即總標真妄互熏,如下以喻明。如世人上衣下服,雖上下不同,未用時皆無氣味。香非對臭之香,可作氣味解。氣味有可意與不可意者,假有新衣,全無可意與不可意之氣味也。若人用已,則上衣或佩香,則有可意香;下服登廁後,則有不可意之氣;以此上下衣服,置之一處,則可意與不可意氣味互熏故,上衣亦有不可意氣,下服亦有可意氣。
愚今更作一喻,真如無明喻二人,一善一惡;有時惡人勸善人行惡,善人雖不隨彼作惡,而不離彼,但無爲耳,即隨緣不變義。有時善人勸惡人行善,惡人以素不相離故,又有性善故,即受善勸,勸即熏義,即無明無性而可滅義。
午二合。
此亦如是。真如淨法,實無于染;但以無明而熏習故,則有染相。無明染法,實無淨業;但以真如而熏習故,則有淨用。
此染淨二法,亦如上下衣服,此總合。
下別合,真如淨法,實本無染,但以無明熏習,則有染相;合上衣無下服氣味,以下服熏習,則有下服之不可意味然。無明是染法,實無清淨業用,無明用事,全是叁細六粗。但以真如淨法熏習,則有清淨作用;使未修行者,可以修行,已修行者,可以濟世利人。以此合下服無可意味,受上衣熏,可亦得上衣可意氣味。
巳二別,二:午一染,二:未一問。
雲何熏習起染法不斷。
真如熏無明,無明熏真如,是習熏,常熏,本不分先後;而言不頓彰,故先問無明熏真如,是雲何熏?然不可執定真如先有,無明後有。若執先後,則有成佛後,再作衆生之過。亦不可執妄先真後,執則成真如有始之過。原來真如無明,實無先後,皆無始而有也。以真妄未曾相離,方可說返妄歸真。
未二答,二:申一略。
所謂以依真如法故,有于無明。以有無明染法因故,即熏習真如;以熏習故,則有妄心。以有忘,即熏習無明;不弓真如法故,不覺念起現妄境界。以有妄境界染法緣故,即熏習忘心,令其念著,造種種業,受于一切身心等苦。
首二句,總舉法體,然不可說真如在先有也。
以有下,別釋熏義,又叁:初四句無明熏真如,起業識妄心,以有無明,爲諸染法之因;亦可以真如隨緣爲染法之因,故合此二句,曰總舉法體。
無明不離真如而熏,曰即熏。以無明熏習真如故,有業識妄心。次五句,謂業識妄心又反熏無明起轉現,念起即轉識,現境即現識。
上無明熏真如起業識,業識又反熏無明,起轉識現識,曰無明爲因生叁細。後五句,境界熏妄心起六粗,謂現識境界反熏轉識,起智續二相曰念,起執計二相曰著。以念著故造業,以起業故,必受一切身心等苦,故曰境界爲緣長六粗。
申二廣,叁:酉一明境界熏妄心。
此境界熏習義則有二種。雲何爲二?一者增長念熏習,二者增長取熏習。
上略釋中,只明無明熏真如,妄心熏無明,境界熏妄心。此又各開二義曰廣。一境界熏妄心爲二種:
一者,境界熏業轉妄心,使增長念;如雲熏習增長念。念即智、續二相,此念由境界反熏業轉,妄心增長而起,即叁乘人六識中之法執。
二者,境界熏智續妄心,又使增長取,如雲熏習增長取。取爲執取、計名字二相,即凡夫六識中我執。
酉二明妄心熏無明。
妄心熏習義有二種。雲何爲二?一者業識根本熏習,能受阿羅漢辟支佛一切菩薩生滅苦故。二者增長分別事識熏習,能受凡夫業系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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