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俱胝羅漢自性。《四座續》雲:「頂嚴五部佛。」諸疏于此,亦均釋雲,以五部佛,爲其頂嚴。梵天及大天等諸世間者,爲足下墊。言「藥叉」者,其名共了。言「密」者,謂乾達婆。亦名尋香。「等」字之文,攝部多等。此爲拔斡拔劄《四座疏》中所釋。又念智稱于《四座疏》中釋雲:「上師密部即是藥叉等之自性。」若審觀察續中文句,當知上師身中諸光,說爲密藥叉等自性。此文出自上師瑜伽續部,至極殊勝。
二、于師影等亦遮不敬 第二十叁頌
可畏等同壞塔罪,不應踐踏上師影,
況複更所不應踏,若鞋若墊若乘等。
毀壞塔者,經中說爲近無間罪。此中踐踏上師之影,與彼同罪。畏此罪故,于上師影尚不踐踏,況複于鞋及座墊等。《幻化網》第一分雲:「不踏上師影,謂等毀塔罪。」亦說此二,其罪同等。《金剛心璎珞》、《金剛空行》及《四座續》皆如是說,又此過患《金剛幔》第八章亦有所說,如雲:「上師所愛與其影,鞋履座具及枕褥,諸大愚癡若踐踏,是人從此墮刀山。」《金剛空行》叁十二亦雲:「軌範坐臥具,鞋傘衣服等,一切親受用,及與上師影,皆不應踐踏,不應起嘲弄。若或有作者,恒時受諸苦,失利喪吉祥。」若有時處,未能免踏,則如《毗奈耶經》「諸坐臥具根本」中雲:「作叁寶事,或司掃拭,或粉畫牆壁,或塗香淨室。于佛像影,或于塔影,或命木影(佛像裝藏正中有木,名曰命木),應先念誦聖典頌文方能踐踏。」如是道理,可資對照。其依咒乘理趣,而能遣除踐踏過失,一切道理,當于宣示律儀之釋論中,廣爲問論。
叁、如命成辦 第二十四頌 第二十五頌
大覺慧者以歡心,精勤聽受上師命,
若如理事無力能,其所不能婉言謝。
依師當得諸悉地,若增上生若安樂,
是故一切精勤者,不應違越上師命。
言「大覺慧」者,即是大慧。大慧弟子,于自上師所有教令,以大精勤,聽受成辦。又此非有故不樂欲,應有極大歡喜忻樂之心。然則上師一切教令,皆應成辦耶?謂其教令雖實如法,而自無力如應而作。于其力所不能教令,當善解釋無力能因,婉言辭謝,雖不成辦亦無違犯。若所教令爲不如法,或不應理,而其事業,非可能由如理之門而得成辦,亦應如前,婉言辭謝,不應現行。《一切勝密總儀軌》中妙吉祥稱雲:「不善事業當設辭,既陳述已等舍置。」《毗奈耶經》亦雲:「若命非法當辭退。」《寶雲經》亦雲:「于其善法,隨順而行,其不善法,不隨順行。」如上諸說,若與叁種律儀製處相違諸事,非所應作。雖師殷勤而爲告誡,亦複于彼不能現行。然亦不應由是因緣,致令不信,或複稱說師過患等。與此相違,于師如法一切教令,不應違越,以其所有一切精勤,而大精勤。若勝若共二種悉地,若增上生天人依身,若于此中至極重要一切安樂,皆從上師乃能證得。又上師語,爲能趣入加持弟子主要法門,不應違越。此頌取自《月密明點續》。《金剛幔》第八章中,于其違越上師命令一切過患,亦有所說。如雲:「得勝灌頂諸弟子,若有違越師教令,于此世間亦受苦,他世間墮那落迦。」《金剛幔》第十五章,則說從上師成就二種悉地之理,如雲:「有情導師軌範師,一切如來所稱贊,是我等父我等母,于彼如是作意思。所以者何?一切如來皆雲:金剛心及佛,金剛法威光,馬頭諸悉地,從此非難能。眼藥與健行,寶劍及土遁,哩噜與空行,隱形及仙丹,能令金剛持,歡悅當速得,是故諸如來,來至師前禮。」
四、于上師物,及其眷屬,雲何應作?第二十六頌
上師諸物如自命,上師所愛亦如師,
上師眷屬如親屬,依于等住恒思惟。
有如愛惜自命,精勤專注,守護不壞,于上師物,亦應如是。非唯上師爲所當敬,師之所愛,若子若契印等,亦複如是,應申恭敬。又于上師周圍侍從一切眷屬,亦如愛護自己親屬,而愛護之。依于等住,心一境性,恒時思惟。
五、衆事遍行,悉應清淨有叁:一、遮止不如理遍行,二、依止如理遍行,叁、所余遮止不如理威儀。
初複有二:一、于師能見周圍近處所應修學,二、于師能聞周圍近處所應修學。
一、于師能見周圍近處所應修學 第二十七頌 第二十八頌 第二十九頌及第叁十頌上半頌
止憩床座或前行,或作束縛其頂髻,
置足于墊手置腰,上師面前皆不應。
上師安住或起立,不應偃臥或端坐,
恒常于彼諸事業,善巧興作令圓滿。
除遣口唾液沫等,伸展其足于坐墊,
往來經行或诤論,上師面前皆不應,
摩擦支體或舞躍,歌詠伎樂皆不應。
此中所雲,上師面前不應止憩于床座一文,應加釋雲:若唯坐于座上非應禁止,上師行時,不應行于上師之前。《金剛心璎珞續》雲:「前行與伸足,正所不應作。」言「或作束縛其頂髻」者,謂束頭發于上師前此不應作。《金剛心璎珞》第十四章亦如是雲:「結束頭發及裝飾,上師面前不應作。」言「置足于墊」者,謂于上師未上座前自己先往住于座上,或時上師住于露地,自住座墊。言「手置腰」者,此依恰羅所譯,原文則雲:「置手摩擦腰」。恰羅譯師謂摩擦支體,下文已說。是故此爲安置二手于其腰間,兩肘橫置,有雲兩肘搖動,上師面前此不應作。言「上師安住或起立,不應偃臥或端坐」者,此亦依據恰羅所譯,原文則雲:「若當上師起立時,不應偃臥或端坐。」然此中義,是謂上師起立之時,不應偃臥,及與端坐。又若上師安住之時,不應偃臥。恒時能于敬事上師諸種事業善巧興作,敏捷興作。于彼等事,善巧成辦,令其圓滿。口唾液沫,及「等」字攝若棄鼻涕若吐痰等,皆當除遣。坐于座時伸展其足,往來經行,角口爭論,如是諸事,上師面前,皆不應作。言「摩擦支體」等者,謂于摩擦支體,及大衆法會等處可作之舞躍。歌詠伎樂諸事,上師面前,皆不應作。
二、于師能聞周圍近處所應修學 第叁十頌下半頌
加行衆多雜言論,能聞近處不應作。
謂若加行戲谑言談,于師能聞周圍近處皆不應作。從「除遣口唾液沫等」起,至「能聞近處不應作」止,多分出自《金剛幔釋續》所說。《金剛心璎珞》亦雲:「舞撲及與粗惡語,師能聞處不應作。」
二、依止如理遍行 第叁十一頌
鞠躬從座而起立,當大恭敬而端坐,
黑夜渡水道可怖,得教令已能前行。
于從座而起,及與端坐,皆應住于恭敬威儀。言「鞠躬」者,亦即所謂恭敬威儀。或于黑夜,或于渡河,或旅行于可怖道時,獲師教令,命其前行,即應前行,此爲前說不應前行,特開許處。《金剛心璎珞續》雲:「或于黑夜或渡水,或極險難諸處所,得教令已舍其命,前行便不成過患。」
叁、所余遮止不如理威儀 第叁十二頌
軌範所能現見前,具慧不應旋扭身,
不應以背倚柱等,不應牽曳其指節。
謂于上師面前,不應展轉旋扭其身,不應背倚若柱若牆壁等,不應以手牽曳指節。《心璎珞續》雲:「撫節及伸足」,是謂不應牽摩其節。一類論雲:「不應曳指節」,如是說者較爲明確。
六、顯示身語敬事差別,有二:一、身敬事差別 第叁十叁頌
或濯其足或浴身,拂拭及與撫摩等,
皆應先行爲作禮,禮已後當隨所喜。
謂于上師,以水濯浴,或足一分,或其全身。或拂拭身,或撫摩身等,皆應先行爲其作禮,既作禮已,乃爲作業。次應有如隨自所喜作自事業,而爲作之,所作畢竟,複應頂禮。
二、語敬事差別 第叁十四頌
若當稱說上師名,名後隨行面前文。
爲令所余起恭敬,故先稱說勝敬詞。
謂若出生定須稱說上師之名,于師名後,即應稱說面前二字,與名俱行。不甯唯是,又當稱說殊勝敬詞,令所余人能于上師起恭敬故。譬如上師名寶金剛,如是應雲:至尊正士寶金剛面前。以此便能引起注意,令他有情敬上師故。恰羅譯雲:「師名不應簡略稱,名後隨行面前字,爲令余人起敬故,亦當稱說勝敬名。」是譯似較前譯爲善。
七、遠離我慢,有叁:一、聽受命令遠離我慢,二、于聞法時等遠離我慢,叁、總于遍行遠離我慢。
一、聽受命令遠離我慢 第叁十五頌,第叁十六頌
若于上師請教令,即應說雲如命行,
雙手合掌勿散亂,當善聽受上師教。
發笑及與唾痰等,當善以手遮其口,
作所命事究竟已,當以柔順語啓白。
謂向上師,最初請求何等命令,我所應作,既請求已,由師教令此事彼事,身應合掌,心不外散,而善聽受。上師诏敕圓滿已後,即應說雲:如教令行。複此所诏敕事,既成辦已當知以極柔順語言,作如是白:唯,唯,已如是作。聽教令時,或所余時,將欲唾痰或將咳嗽,或將發笑及「等」字攝欠伸等時,爲令遠離不淨妙故,即當以手遮掩其口。恰羅譯雲:「由師敕賜教令時,速疾說雲奉命唯。」如是譯法,亦見余處,細審上說較爲完善。《金剛心璎珞續》雲:「是故于其上師前,獲慚有如初適嫁,咳嗽發笑唾痰等,皆當以手掩其口。當作至極柔順語,至或令起作何事業,或複欲作谛聽等,合掌不散而受持。從其處退現見處,不應示師以背方。」是謂徐徐退出上師現見周圍近處,退行時中,不應以背向于上師。
二、于聞法等遠離我慢 第叁十七頌
師前調順而端坐,善護所著衣等相,
以膝著地而合掌,爲求聞等叁啓白。
謂欲聽法一切弟子,于求法時,叁次啓請。何等威儀爲所應耶?上師面前遠離傲慢,調順端坐。及從如理著衣等門,所有遍行,不趣放逸,皆善防護,以膝著地,合掌啓白。所言「爲求聞等」,「等」字包含受灌頂及受律儀等。所言「聞」者,謂唯聽聞決擇法相故。
叁、總于遍行遠離我慢 第叁十八頌 第叁十九頌
于作敬事一切行,其心應離于我慢,
慚羞怖畏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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