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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师法五十颂释▪P4

  ..续本文上一页俱胝罗汉自性。《四座续》云:「顶严五部佛。」诸疏于此,亦均释云,以五部佛,为其顶严。梵天及大天等诸世间者,为足下垫。言「药叉」者,其名共了。言「密」者,谓乾达婆。亦名寻香。「等」字之文,摄部多等。此为拔斡拔札《四座疏》中所释。又念智称于《四座疏》中释云:「上师密部即是药叉等之自性。」若审观察续中文句,当知上师身中诸光,说为密药叉等自性。此文出自上师瑜伽续部,至极殊胜。

  二、于师影等亦遮不敬 第二十三颂

  可畏等同坏塔罪,不应践踏上师影,

  况复更所不应踏,若鞋若垫若乘等。

  毁坏塔者,经中说为近无间罪。此中践踏上师之影,与彼同罪。畏此罪故,于上师影尚不践踏,况复于鞋及座垫等。《幻化网》第一分云:「不踏上师影,谓等毁塔罪。」亦说此二,其罪同等。《金刚心璎珞》、《金刚空行》及《四座续》皆如是说,又此过患《金刚幔》第八章亦有所说,如云:「上师所爱与其影,鞋履座具及枕褥,诸大愚痴若践踏,是人从此堕刀山。」《金刚空行》三十二亦云:「轨范坐卧具,鞋伞衣服等,一切亲受用,及与上师影,皆不应践踏,不应起嘲弄。若或有作者,恒时受诸苦,失利丧吉祥。」若有时处,未能免踏,则如《毗奈耶经》「诸坐卧具根本」中云:「作三宝事,或司扫拭,或粉画墙壁,或涂香净室。于佛像影,或于塔影,或命木影(佛像装藏正中有木,名曰命木),应先念诵圣典颂文方能践踏。」如是道理,可资对照。其依咒乘理趣,而能遣除践踏过失,一切道理,当于宣示律仪之释论中,广为问论。

  三、如命成办 第二十四颂 第二十五颂

  大觉慧者以欢心,精勤听受上师命,

  若如理事无力能,其所不能婉言谢。

  依师当得诸悉地,若增上生若安乐,

  是故一切精勤者,不应违越上师命。

  言「大觉慧」者,即是大慧。大慧弟子,于自上师所有教令,以大精勤,听受成办。又此非有故不乐欲,应有极大欢喜忻乐之心。然则上师一切教令,皆应成办耶?谓其教令虽实如法,而自无力如应而作。于其力所不能教令,当善解释无力能因,婉言辞谢,虽不成办亦无违犯。若所教令为不如法,或不应理,而其事业,非可能由如理之门而得成办,亦应如前,婉言辞谢,不应现行。《一切胜密总仪轨》中妙吉祥称云:「不善事业当设辞,既陈述已等舍置。」《毗奈耶经》亦云:「若命非法当辞退。」《宝云经》亦云:「于其善法,随顺而行,其不善法,不随顺行。」如上诸说,若与三种律仪制处相违诸事,非所应作。虽师殷勤而为告诫,亦复于彼不能现行。然亦不应由是因缘,致令不信,或复称说师过患等。与此相违,于师如法一切教令,不应违越,以其所有一切精勤,而大精勤。若胜若共二种悉地,若增上生天人依身,若于此中至极重要一切安乐,皆从上师乃能证得。又上师语,为能趣入加持弟子主要法门,不应违越。此颂取自《月密明点续》。《金刚幔》第八章中,于其违越上师命令一切过患,亦有所说。如云:「得胜灌顶诸弟子,若有违越师教令,于此世间亦受苦,他世间堕那落迦。」《金刚幔》第十五章,则说从上师成就二种悉地之理,如云:「有情导师轨范师,一切如来所称赞,是我等父我等母,于彼如是作意思。所以者何?一切如来皆云:金刚心及佛,金刚法威光,马头诸悉地,从此非难能。眼药与健行,宝剑及土遁,哩噜与空行,隐形及仙丹,能令金刚持,欢悦当速得,是故诸如来,来至师前礼。」

  四、于上师物,及其眷属,云何应作?第二十六颂

  上师诸物如自命,上师所爱亦如师,

  上师眷属如亲属,依于等住恒思惟。

  有如爱惜自命,精勤专注,守护不坏,于上师物,亦应如是。非唯上师为所当敬,师之所爱,若子若契印等,亦复如是,应申恭敬。又于上师周围侍从一切眷属,亦如爱护自己亲属,而爱护之。依于等住,心一境性,恒时思惟。

  五、众事遍行,悉应清净有三:一、遮止不如理遍行,二、依止如理遍行,三、所余遮止不如理威仪。

  初复有二:一、于师能见周围近处所应修学,二、于师能闻周围近处所应修学。

  一、于师能见周围近处所应修学 第二十七颂 第二十八颂 第二十九颂及第三十颂上半颂

  止憩床座或前行,或作束缚其顶髻,

  置足于垫手置腰,上师面前皆不应。

  上师安住或起立,不应偃卧或端坐,

  恒常于彼诸事业,善巧兴作令圆满。

  除遣口唾液沫等,伸展其足于坐垫,

  往来经行或诤论,上师面前皆不应,

  摩擦支体或舞跃,歌咏伎乐皆不应。

  此中所云,上师面前不应止憩于床座一文,应加释云:若唯坐于座上非应禁止,上师行时,不应行于上师之前。《金刚心璎珞续》云:「前行与伸足,正所不应作。」言「或作束缚其顶髻」者,谓束头发于上师前此不应作。《金刚心璎珞》第十四章亦如是云:「结束头发及装饰,上师面前不应作。」言「置足于垫」者,谓于上师未上座前自己先往住于座上,或时上师住于露地,自住座垫。言「手置腰」者,此依恰罗所译,原文则云:「置手摩擦腰」。恰罗译师谓摩擦支体,下文已说。是故此为安置二手于其腰间,两肘横置,有云两肘摇动,上师面前此不应作。言「上师安住或起立,不应偃卧或端坐」者,此亦依据恰罗所译,原文则云:「若当上师起立时,不应偃卧或端坐。」然此中义,是谓上师起立之时,不应偃卧,及与端坐。又若上师安住之时,不应偃卧。恒时能于敬事上师诸种事业善巧兴作,敏捷兴作。于彼等事,善巧成办,令其圆满。口唾液沫,及「等」字摄若弃鼻涕若吐痰等,皆当除遣。坐于座时伸展其足,往来经行,角口争论,如是诸事,上师面前,皆不应作。言「摩擦支体」等者,谓于摩擦支体,及大众法会等处可作之舞跃。歌咏伎乐诸事,上师面前,皆不应作。

  二、于师能闻周围近处所应修学 第三十颂下半颂

  加行众多杂言论,能闻近处不应作。

  谓若加行戏谑言谈,于师能闻周围近处皆不应作。从「除遣口唾液沫等」起,至「能闻近处不应作」止,多分出自《金刚幔释续》所说。《金刚心璎珞》亦云:「舞扑及与粗恶语,师能闻处不应作。」

  二、依止如理遍行 第三十一颂

  鞠躬从座而起立,当大恭敬而端坐,

  黑夜渡水道可怖,得教令已能前行。

  于从座而起,及与端坐,皆应住于恭敬威仪。言「鞠躬」者,亦即所谓恭敬威仪。或于黑夜,或于渡河,或旅行于可怖道时,获师教令,命其前行,即应前行,此为前说不应前行,特开许处。《金刚心璎珞续》云:「或于黑夜或渡水,或极险难诸处所,得教令已舍其命,前行便不成过患。」

  三、所余遮止不如理威仪 第三十二颂

  轨范所能现见前,具慧不应旋扭身,

  不应以背倚柱等,不应牵曳其指节。

  谓于上师面前,不应展转旋扭其身,不应背倚若柱若墙壁等,不应以手牵曳指节。《心璎珞续》云:「抚节及伸足」,是谓不应牵摩其节。一类论云:「不应曳指节」,如是说者较为明确。

  六、显示身语敬事差别,有二:一、身敬事差别 第三十三颂

  或濯其足或浴身,拂拭及与抚摩等,

  皆应先行为作礼,礼已后当随所喜。

  谓于上师,以水濯浴,或足一分,或其全身。或拂拭身,或抚摩身等,皆应先行为其作礼,既作礼已,乃为作业。次应有如随自所喜作自事业,而为作之,所作毕竟,复应顶礼。

  二、语敬事差别 第三十四颂

  若当称说上师名,名后随行面前文。

  为令所余起恭敬,故先称说胜敬词。

  谓若出生定须称说上师之名,于师名后,即应称说面前二字,与名俱行。不宁唯是,又当称说殊胜敬词,令所余人能于上师起恭敬故。譬如上师名宝金刚,如是应云:至尊正士宝金刚面前。以此便能引起注意,令他有情敬上师故。恰罗译云:「师名不应简略称,名后随行面前字,为令余人起敬故,亦当称说胜敬名。」是译似较前译为善。

  七、远离我慢,有三:一、听受命令远离我慢,二、于闻法时等远离我慢,三、总于遍行远离我慢。

  一、听受命令远离我慢 第三十五颂,第三十六颂

  若于上师请教令,即应说云如命行,

  双手合掌勿散乱,当善听受上师教。

  发笑及与唾痰等,当善以手遮其口,

  作所命事究竟已,当以柔顺语启白。

  谓向上师,最初请求何等命令,我所应作,既请求已,由师教令此事彼事,身应合掌,心不外散,而善听受。上师诏敕圆满已后,即应说云:如教令行。复此所诏敕事,既成办已当知以极柔顺语言,作如是白:唯,唯,已如是作。听教令时,或所余时,将欲唾痰或将咳嗽,或将发笑及「等」字摄欠伸等时,为令远离不净妙故,即当以手遮掩其口。恰罗译云:「由师敕赐教令时,速疾说云奉命唯。」如是译法,亦见余处,细审上说较为完善。《金刚心璎珞续》云:「是故于其上师前,获惭有如初适嫁,咳嗽发笑唾痰等,皆当以手掩其口。当作至极柔顺语,至或令起作何事业,或复欲作谛听等,合掌不散而受持。从其处退现见处,不应示师以背方。」是谓徐徐退出上师现见周围近处,退行时中,不应以背向于上师。

  二、于闻法等远离我慢 第三十七颂

  师前调顺而端坐,善护所著衣等相,

  以膝著地而合掌,为求闻等三启白。

  谓欲听法一切弟子,于求法时,三次启请。何等威仪为所应耶?上师面前远离傲慢,调顺端坐。及从如理著衣等门,所有遍行,不趣放逸,皆善防护,以膝著地,合掌启白。所言「为求闻等」,「等」字包含受灌顶及受律仪等。所言「闻」者,谓唯听闻决择法相故。

  三、总于遍行远离我慢 第三十八颂 第三十九颂

  于作敬事一切行,其心应离于我慢,

  惭羞怖畏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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