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 第叁問 誰之般若波羅蜜多
五智皆須般若波羅蜜多爲用。大經此段文字,意重法界體性智之般若波羅蜜多。若約本經,則意重妙觀察智之般若波羅蜜多。(臺宗中道即妙觀察智。)
第四問 般若波羅蜜多爲何所用
實證般若波羅蜜多者,身心凡有所接受,或有所作爲,一切皆在靈明之中;恒能不被迷惑。是爲般若波羅蜜多之大用。
以上問答既明,則般若波羅蜜多之旨可洞達矣。然其要領不論屬于何智,終須與法界體性相溶化;覺一切法都無所有,亦不可得;乃能運用無礙。經雲審谛觀審,兼明修因須仗妙觀察智也。
此乃教人真參實究之道。學者對此四問題,若能心領神會,而終歸無所有不可得;庶與般若波羅蜜多相應也。
真實參究,即思與修俱。若但聞教生信,不過種一遠因耳。若得相應,無有是處!楞嚴耳根章,謂從聞思修入叁摩地。修般若波羅蜜多亦必如是,方能的實心領神會也。然不消歸無所有不可得,猶未徹底焉。
經雲:照見五蘊皆空
五蘊,不外二執(我執法執)也。
五蘊之義,既詳章首。我執者,誤認自身爲應付環境之主宰。環境受我支配者,斯順于心;否則違拂矣。其遇勢力不相及,被環境屈伏者,則暫流于消極,低首下心。此非能忘我執,不過轉驕慢爲卑抑耳。此卑抑心仍由我執而來;蓋圖我身之苟存也。一旦得勢,心態即變矣。(如越王勾踐等)。我執之行,能所角立;五蘊洪流,積集無已。法執者,誤認萬法爲具有實體之存在;我身亦爲其中之一分子。執色法爲實有,固是法執。執心法爲實有,亦是法執。此等法執,即是五蘊根本所依。
以妙觀察智直緣二空真如,一切法相皆無所有;諸執遂失根據;五蘊當下頓空。
依漸教程序,先破俱生我執,親見生空真如;即知解除阿賴耶識之道,得免五蘊增積。及破俱生法執,親見法空真如;即知解除異熟識之方,得離五蘊習氣。若約頓教,不落程序。但徑會法界體性,以妙觀察智直緣生空真如及法空真如,一切法相頓歸無何有之鄉;我法二執無從立足,五蘊源流皆失;故當下頓空。
然所謂空者,只空其執著,不空其性理。
空義大別二類:一曰相對之空;二曰絕對之空。在八識中對象,以能感覺之部分爲有(如六塵等),不能感覺之部分爲空(即識所不詳者)。此從相對上假定之空也。在法界中對象,以隨緣現起種種假法爲幻有,而以假法所依之體性爲真空。此從絕對上體認之空也。般若門所謂空,專指絕對者。此絕對之空,性理條然不紊。真契般若波羅蜜多者,心恒不失曆曆明明之致。若涉晦昧,即落頑空;其以遮遣爲能者,則又流爲惡取空;皆因蔑視性理也。
從見地言之,空又分四類:
(一)大乘真空
(二)小乘偏空
(叁)外道頑空
(四)魔道惡取空。(惡取空即撥無因果者,見唯識論七及地持論二。
空不礙有,有不礙空;從淺釋之,即無性緣生,緣生無性之義。衆生爲五蘊所拘,誤執幻有爲實體。其所謂有,固幻有中之假相;其所謂空,亦幻有中之假相;不過一屬詳明,一屬晦昧耳。去其執著,始悟有空無非幻迹;莫不消歸于真空焉。但真空之體性,雖無實質可言;而所含條理,無量無邊。所謂幻有,皆依條理出現。若失其條理,則幻有莫由而興。故欲會般若波羅密多,萬不能蔑視真空中一切性理。
照見者,無明破時所生之正見也。
真空中包括萬有條理;雖無迹象可指,而正智卻能默契。凡夫不能覺者,爲無明心法所迷也。無明一破,慧光大顯;對于無迹象之條理,靡不照見洞明。此乃隨智所生,故曰正見。依般若照力而見,故曰照見。此等照見境界,本分五大類。觀自在功能則重在觀察五蘊中種種緣生理趣也。
緣生理趣,以一切種性爲基。蓋所謂緣生,即是諸種性隨緣出現爲法相也。照此基本諸性者,大圓鏡智之用也。照諸種性緣生理趣者,妙觀察智之用也。若各別種性齊現而互不相妨,則平等性智之用也。而操縱諸緣者,則成所作智之用也。
譬如暗室燃燈,乍見室中諸物。此亦如是,以般若燈光照見五蘊窟內種種寶性也。
室內陳列諸物,有時黯然無所見者,光力不及也。衆生本心亦複如是。性理具含于心內,無窮無盡;而茫然無所覺者,亦以慧光不顯耳。室暗乍明,諸物即現;心暗乍破,衆性即耀;理致頗相似也。然能耀之性,非無因緣而畢露;當現行時,乃彰明較著焉。此等現行之性,在凡夫流入五蘊之內。深會般若波羅蜜多者,則覺無非法寶矣。
色法原是法界隨緣變現之幻相,而有一定之軌則。心內堅性流露;表于外者,按其堅率高下,或鐵或石,乃至其他種種含有堅性之物;此由身識發之而成觸塵。心內光性流露,表于外者;按其光浪狀況,或青或白,乃至其他種種含有光性之色;此由眼識發之而成色塵。聲香味等可例知也。此等識力,過而不流;則法性流行之妙,能自了了;萬法皆顯寶性矣。若被留礙,便成色蘊。余四蘊可例知也。然留礙主力,卻是分別意識。此識本依妙觀察智而來。識強則智弱;智強則識弱。(識智平衡得中道用)。觀自在菩薩行深般若波羅蜜多時,能顯智泯識;五蘊皆消歸自性。斯乃大乘照見五蘊皆空之正義;非若余乘遮蘊不起也。(如小乘滅盡定,雖能使五蘊不起作用,而不見五蘊中種種寶性。)
大般若經四雲:“修行般若波羅蜜多菩薩摩诃薩,與色空相應故,當言與般若波羅密多相應。與受想行識空相應故,當言與般若波羅蜜多相應。”故知與五蘊皆空相應,即是般若波羅密多。
色法自性本空,于人身互不相妨。因識執纏著,誤認確有實質;且各有相當勢力。如石能礙人,火能燒人,水能溺人,臭氣能悶人,砒霜能殺人,皆因自身惑于識執;既不能消弭色法于無形,複甘居劣勢,不能鼓起抵抗之力也。若體力修練強大,不受色法拘束;自然石不能礙,火不能燒,水不能溺,種種自在。是謂與色空相應。得此境界,雖不知般若波羅蜜多爲何義,實既與般若波羅蜜多相應矣。有傳達摩祖師口訣者,謂“練力至極,石不能礙,火不能燒,水不能溺,則入道有其基。”此爲學一乘禅者之方便法門。所謂入道,即入般若波羅蜜多之道也。雖非大乘,既得般若波羅蜜多基礎矣。”
受蘊與色蘊相關甚深。苦樂之來,實由于肉體之如何享受而起。如嗜酒肉煙花之類,得之則樂,不得則苦,皆其例也。或與現時肉體無關,而預計將來之苦樂而生憂喜者;雖屬心法,要以色法爲基。若夫消遣其心,如弈棋吟詠等事,乃不屬于色法耳。(但消遣其心。乃避免舍受之寂無聊賴。其中亦有活潑之樂,與疲勞之苦;不限于憂喜也)。色蘊先空,受蘊斯去過半。若先求受空,關于心法者,不可不從定門入手;關于色法者,須兼入戒門也。受蘊既空。則五受如一,心無所系。是謂與受空相應。得此境界,便隱與般若波羅密多相應。
想蘊爲諸蘊基本。因色心諸法,皆依想而現法相也。想若不立,諸法皆失其相。想既成蘊,余蘊乃各得增其積習焉。破想蘊者,對于一切法之流行,一想便舍,不令再住。既不失俗谛上之認識,複不礙他性之活動;即想離想,蘊斯破矣。滯于所想之相不能舍棄者,實由癡心使然。欲去癡心,須從慧門入手。即究“法相之現,乃依諸緣假合而來。如鏡中虛像,毫無實際。”徹悟此旨,便知所想並無留戀價值;不妨隨想隨舍。能如是,便與想空相應,亦即與般若波羅蜜多相應。
行蘊即夙生經曆所積之習慣,而暗操叁業支配權者也。修行者雖破受想二蘊,心無挂礙;而身之所作,口之所宣,意之所緣,仍循積習而起。習氣良善者,尚足利益衆生。其不良者,或贻衆生以苦惱也。乃若習于生滅無常之事迹,不求絕其根株;猶爲解脫之障礙。若欲解脫生死流轉,不可不進破行蘊。常途破法,不外增益慧力;使徹照行相純是幻迹,歸于寂靜。禅宗以顛倒俗谛之法施之,收效頗速;誠方便法門也。證到此境,即與行空相應;亦與般若波羅蜜多相應。識蘊通于八種識,以六七兩識爲關鍵。此蘊未淨,縱能會得生空真如,終不能與證法空真如之妙;蓋俱生法執猶在也。行色二蘊得其資助,依然密密纏著,異熟時作;以故色心二法均不能圓滿自在。欲淨除識蘊,不外提高智力以泯識,修智之法,密宗乃有專軌;即仗叁密加持力,使後得智逐漸發展。充其量,能使識蘊完全消滅;是謂與識空相應。非惟得與深般若波羅蜜多相應,且可與一切智智相應矣。
宗家不離凡夫習氣而受用,即行蘊未淨。而複受色法拘礙,即色蘊未淨。其功力只除受想二蘊耳。
然此文意指先破五蘊,以契般若波羅蜜多。若先會觀自在法性,五蘊不攻自破。
破蘊顯性,乃從因向果法門。性明蘊遣,乃以果攝因法門。前漸後頓,其揆一也。但如何能迳會觀自在法性?仍仗叁密加持之力耳。
經雲:度一切苦厄
度者,脫離之謂。所度之境有二:曰苦,曰厄。
度,與渡通。渡江海者,得由此岸達彼岸。衆生之困于苦厄者,使之脫離而到安樂之境,與渡到彼岸同義。佛門恒言度生,或化度,無非此意。事之難忍受者曰苦;險之難避免者曰厄(與阨通);困狀雖非齊一,要皆衆生大惡存焉。能一一度之脫離,惟空五蘊。
與淺般若波羅蜜多相應,已破分別二執者,苦境之來雖不能避免;卻怡然不覺其苦;是謂度諸苦境。
受想二蘊既空,即與生空相應。(我人壽者等相並空)。無分別我執,亦無分別法執,是謂與淺般若波羅蜜多相應。然未能空諸異熟,苦境仍然隨緣流露。但既不加分別,雖不免苦性之表現,而卻無凡情難受之痛楚。荊州天王道悟禅師,臨終呼號不已,即任苦性流行,而實能覺痛楚本空者。若提婆達多之陷地獄,更安之若素;尤殊勝矣。(提婆達多撥無因果生身陷入地獄,見大涅槃經叁七,而法華經十二則授記天王佛。)
與深般若波羅蜜多相應,已破俱生二執者,厄境之來,得轉逆爲順,卻安然渡過難關;是謂度諸厄境…
《心經廣義 第一章 破五蘊 第一節 觀音特性》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