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經廣義
達庵居士馮寶瑛演講
第一章 破五蘊
此正宗分基本法理也;故冠篇首。夫五蘊爲我見之巢穴。我見爲輪回之根源(我相被蘊不能散,則生反動如回響,起我人等相,流轉無窮)。是知欲脫輪回得大自在,須從破五蘊始。然只破其執著,非破其條理。師子吼經雲:“欲求菩提,當于五蘊中求。”蓋其條理,非特不可磨滅,且爲成道之要需也。
衆生出現于世,不外身心二事;俗以物質精神分攝之。
衆生,統括一切生物未能解脫者言之。當其潛伏未出現時,各各惟有相當法性;絕無相狀可言。及出現于世,外而身量,內而心量,皆有相狀表示。亦有惟具心相而舍身相者(約衆生本性曰無始,約衆生現象則有緣起)。世也者,變遷不已之虛妄現象也。衆生隨波逐流于其間,謂之出現于世。約吾人常識:對世間所親見之生物,其身以物質構成;其心以精神演成(精神本由心意識叁事構成,而以意識爲最顯)。所謂物質者,或有眼見;或由耳聞;或由鼻嗅;或由舌嘗;或由身接;或推究其最微元素,唯以意知。所謂精神者,顯現于外,如飲食起居嬉笑怒罵之類。隱發于內,如思維想象憂喜迷悟之類。此等物質,只屬六塵;此等精神,偏屬意識。自見性者觀之,莫非虛妄標幟;藉表法界種種作用而已。
不明所自,迷爲實有:于是執著生焉。
衆生初自法界隨緣流現也,本自靈明。一度開拓爲心,原與一切佛心相感通。再度開拓爲身,仍與一切佛身相輝映。所謂本來成佛是也。後則現身世間,起前六識以經驗種種法相。偏所注意,暫厚于一境而略于他境。浸假爲此境所牽,不知放棄;遂凝成幻象。喧賓奪主,靈明漸失;不覺幻象之來曆,誤以爲真實。(如愚者錯認雲使爲雲運,舟行爲岸移)。是謂不明所自,迷爲實有。即無明境界也。既以一境爲實有,則與相對之自身,亦連類作真。推而至于一切身境,亦莫非真實。初猶執著物質;繼則連累精神。于精神作用中,誤認有我爲主宰。執此我見,無時或息;故輪回六道,不能自已。
蘊也者,執著經驗所得之積習不能舍離,猶蘊藏也。
此從執著立名。執著亦名執取,以貪欲爲主。希求未來樂事謂之欲;戀愛現在樂事謂之貪。經驗所得,即對前六塵幻象之深刻認識也。經驗已熟,遂成積習。如人之溺于種種嗜好,皆屬此例。此等積習,若不力行破除;則蘊藏于心,永不相舍。以欲貪二事,堅其執取也,故又名蘊爲取蘊。
由執著故,能掩蔽福德智慧。如劫初原人,福智優厚,自然地味供給資養。後以貪著其味,成爲積習;致失天眼等智;只得從肉眼等渺小功能,以接塵境。地肥入地漸深,須藉植物零星吸收之。平坦莊嚴之地,亦變爲凹凸垢染諸相矣。又如古代君主,因貪于財色,聰明固漸昏聩。國家從而滅亡;即掩蔽福智之征驗也。(世人以驕奢淫佚失敗前程者,例此)。
或譯曰陰,蔭覆之義也。
此從蓋障立名;即上文掩蔽之義也。修行人不能頓入一乘者以此。
圓覺經金剛藏菩薩嘗以叁事問佛:
(一)若諸衆生本來成佛,何故複有一切無明
(二)若諸無明衆生本有,何因緣故,如來複說本來成佛
(叁)十方異生本成佛道,後起無明,一切如來何時複生一切煩惱
如來以此叁問爲叁乘菩薩應有之惑。以滯于識解,尚未超出輪回,無從知此甚深秘密究竟方便之道。能達此者必須行深般若波羅蜜多之人;即真入一乘境界者。(口談一乘者不足語此)。否則縱與解答妙義,只以識心來會,終屬門外漢:叁乘教不許行者思維衆生及世界等起源者,免其徒滋紛擾也。(哲學家探求宇宙真理,每犯此弊)。真入一乘,對此叁惑自能通達。其要如下:
(一)本來成佛,約最初隨緣流現之身言之。及入世間,以經驗一切詳細事相;因識成習,畸形發展,漸漸昧于來路;乃起無明境界,淪爲衆生。
(二)因起無明,乃名衆生。若無明未起之前,不妨說本來成佛;不過于事相未曾有一切經驗而已。無明已起,雖迷失佛境;而佛境乃隱寓于中,未嘗消滅。若憑叁密加持力,僅可隨時發現。此名胎藏界本有法身佛。
(叁)十方異生本成佛道,約未嘗經驗之本有法身佛也。入世曆練,乃起無明。而世間所尊一切如來,原指曆盡事相經驗具足者。此則金剛界修生法身佛,不複再染煩惱。猶金出于礦,不再爲礦。
金剛藏菩薩乃金剛界流現之菩薩,實已成修生佛者。爲欲對治叁乘菩薩之疑,故興叁問。如來卻以一乘尚實證,不尚口談,故以此疑爲不正當,不加酬答;欲令行人從知幻即離之道,徑會本有法身也。
【注】直徹法界本源,洞達衆生緣起;始知根機確有頓漸。蓋自佛境初入世間,纏縛未深,即遇接引者,是未頓機。纏縛深者,須從叁乘教漸漸熏陶,故爲漸機。(其多劫熏習仍有隔陰之迷,蒙善知識開示,恍若頓悟者,仍漸機攝。)但纏縛深者,亦得迳轉頓機,惟真言乘乃有此教力也。
或譯曰衆,衆生有爲法混合成習之義也。
此從積集分量立名。由積習出生之法,皆生滅法。緣集則現,名生;緣散則隱,名滅。生滅無常,絕非常住之道。如人建屋,落成時,謂之緣集。及被火焚,則謂之緣散。緣之聚散,由于終生業力之感召。凡以業力爲因,所成之法,即名終生有爲法。此等有爲法,其數無量。往往多衆同起,互相混合,以支持我見積習;故又名蘊爲衆。衆義已明,衆生之義不待繁言而解;謂五衆和合中生也。成習者,遂其積習之意。
別其種類:一曰色法,統括物質現象言之。二曰心法,統括精神現象言之。
有爲法雖無數無量,要可以色心二法括之。上文所論之物質,即色法所屬也。所論之精神,即心法所屬也。
迷于色法者,所積之習通名色蘊。迷于心法者,所積之習,分名受想行識四蘊。
色心二法,皆如鏡中之影;當體即空。迷則執爲實有,而五蘊生焉。集論一雲:“何故蘊唯有五?爲顯五種我事故。”謂各別能引起我及我所之見也。由識蘊起我見;由余蘊起我所見;下文詳之。此五種我事,皆足纏縛生死,故特標舉。余法大都攝于行蘊,不必分立耳。
今各別釋之:
不明五蘊內容,難言破除之道,故須分類詳釋。學者務宜細心體會,方得實益。勿草草讀過。
(一)色蘊
色法大別叁種:
⑴五根
⑵五塵
⑶法處所攝色
五根者,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也。此名清淨色。內心所證;不同外境。衆生初現身時,由地藏中吸引種種福德性融于身內。本無迹象,謂之虛空藏。及爲外境牽引,即起相當法性與之感應。內外勾結,法力顯著;從而加以認識。返熏其心,至適宜程度時,遂成爲根。由形等方面熏習者爲眼根。由音聲方面熏習者爲耳根。由香臭方面熏習者爲鼻根。由味境方面熏習者爲舌根。由所觸方面熏習者爲身根。此等色法,本來有性無相。因外境認識力之熏習,妙觀察智證具理趣;亦得于根中開出清淨色。(楞嚴五根圓通章:阿那律旋見,觀世音反聞,周利盤特迦反息,憍梵缽提還味,畢陵伽婆蹉遺身,皆會清淨色也)
五塵者,色塵、聲塵、香塵、味塵、觸塵也。此名浮塵色。外境所現,接觸內根;衆生隨業各起相當活動力播于外境。業力同類者叢集一處,結成塵相。接觸眼根,成爲色塵。接觸耳根,成爲聲塵。接觸鼻根,成爲香塵。接觸舌根,成爲味塵。接觸身根,成爲觸塵。初只勾結力用,有性無相。由五識了別故,加以意識,遂成浮塵相。
色塵內分四相:
(一)顔色,如青黃等
(二)光色,如明暗等(以上二相亦稱顯色)
(叁)形色,如方圓等
(四)表色,如動靜等
聲塵內分二相:
(一)迳直聲,如器物之響
(二)屈曲聲,如言語之音
香塵內分二相:
(一)本質香,如沈檀等
(二)待緣香,或和合或變異
味塵內分二相:
(一)本質味,如甘苦等
(二)待緣味,或和合或變異
觸塵內分二相:
(一)大種觸,如堅濕暖動
(二)現境觸,如滑澀痛癢等
法處所攝色者,意識所緣之相分也。意識原分四類:
(一)五俱意識:其所緣相分,混合于浮塵色之內,不屬本種色法。
(二)定中意識:其所緣相分如四禅等境界,是名自在色。
(叁)獨頭意識:其所緣相分,或屬過去事,或屬未來事,或屬夢中事,或屬誤會事,皆名影像色。
(四)有質意識:其所緣相分,或依微昧之物,非五識所能親緣者,是名極略色;或依遼遠之物,非五識所能明了者,是名極迥色(此兩色若緣慮謬誤,則入影像)。
上列叁種色法,不論現量似現量,總屬空中虛象。若能任其起滅,不稍執著;便與般若波羅蜜多相應,自在無礙。一誤爲實有,便成色蘊。本有妙用恒被蓋障,不能自由矣。如遇牆則阻,遇水則溺,遇火則毀,遇斬則傷,皆色蘊之害也。
物質現象,隨五塵所接而起種種分別;視肉身是否適應而冥相迎拒。
物質現象,五塵爲主,與根接觸,辄起我見(此名分別我執)。如接色塵時,肉眼之中,隱有我相加以了別。余塵准此。了別時籍意識詳細緣慮,遂生種種分別之相。適宜我身享用者歡迎之;有損害者則拒絕之。如眼見好色,耳聞好聲等,辄盡量接納以娛樂。反是,則隨力屏棄以避苦,所謂適宜者,乃與前六識習慣相順,不適宜者,即與前六識習慣相違也。
積習相沿,若有一定條件不可移易,是名色蘊。
習慣有二種:
(一)與正理相應
(二)爲情識所牽
衆生有動作(不論身心)。則肉體有消耗;消耗若幹,即須補給若幹;此乃幻影上通則。
補給之際,本能自然揀擇所需;適可而止。所需恒與所耗同其質量。此謂與正理相應之習慣。
吾人飲食,須經口舌。參以意識,有所比較,漸貪厚味;進及種種激刺較深之物質。久習成癖,肉體亦轉變與之適應。一旦缺其補給,若罹疾苦矣。此謂爲情識所牽之習慣。
如身常保持某種溫度,天氣驟變,遂覺違和;舌常享受某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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