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故,一處名色,爲最勝故,一處名色;爲差別故,一名爲法處,爲攝多故,一名爲法處,爲增上法故,一名爲法處。依此解說如下:
爲差別 約差別義明唯眼境爲色處:所緣的色等,能緣的眼等,是各各差別的,所以不總說一而差別建立者,爲令研究易于了知諸法差別的界限,不致含混紊亂的緣故。如眼所緣的色,不爲耳所緣,乃至身所緣的觸,不爲余所緣;又眼根的作用,不爲耳根用,、乃至身根的作用,不爲余根用。假使沒有眼等的差別想像,色等的個別名詞,五根緣境就無法區別。耳根等所取的境界,就其勝用上既然替他建立了聲等的別名,而眼根所取的境界,一因無別名可立,一因他的自體是色,所以就立名爲色處,此色處名,是眼等諸名詞所簡擇區別出來的。因此,五根五境的十色處,雖同攝于總的色蘊中,但爲對其他九處各別立名,所以特取色的總名,別立爲色處之名。
最勝 約最勝義明唯眼境爲色處:有人問:假定是爲差別,這所有權不獨眼根所取境有,其他也可有的,爲什麼不將這頭銜讓給耳根所取境呢
雖五根所取境都可享受這名稱,但因其他九處的色義,不及色處的意義殊勝,所以不得通名。色處特勝的意義有二:一是有對礙的,只要以手摩觸,就可變壞;二是有所見的,世人可以指示在此在彼:所以在十處中,特立通名。
雜心論說這是肉眼、天眼、慧眼的叁眼所觀的境界;正理論說諸大論師共立此爲色處,非于聲上建立色名;此論長行及正理又說,世人共于此法立爲色名,誰也不會說這是聲是香等:由這種種理由,故以色的通名,立爲色處別名。
攝多 約攝多法義明唯意境爲法處:法處雖是十二處之一,但他能含攝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應行、叁種無爲及無表色的多法,而其他觸處等,任何一處,都沒有含攝多法的功能,所以特取通名立爲法處。
增上法 約攝增上法義明唯意境爲法處:增上法,指殊勝的涅槃,因于一切法中,涅槃是最極增上的。法處能含攝這最高無上的涅槃法,而其他觸處等,任何一處,都沒有這功能性,所以唯取意根所緣之境,名爲法處。
法處所以名爲法處,除了上述的理由,還可以差別義成立他,所以第一句頌中的爲差別叁字,通于色處、法處而言。意思是說:十二處雖都可以叫法,但若不立法處,就不能顯出十二處的差別,爲顯十二處的差別,所以對余十一處,特取法的總名,立爲法處別名。
故一處名色一名爲法處 這是總結。意說:由差別、最勝的道理,所以一處叫,色處;由攝多法、攝增上法、爲差別的道理,所以一處叫法處。
癸七 論攝異名
子一 略攝衆多法蘊
牟尼說法蘊 數有八十千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說 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上來已略顯示叁科各別的名稱,今再略爲論究攝余異名。我們知道,諸經論十,不特說有蘊處界,並說有其他名稱,但是否可攝在這叁科當中,實是一大問題。能攝,怎樣攝法子不攝,叁科即有攝法不盡之失,而前說的“總攝一切法,由一蘊處界”,亦將無法會通。爲解決這些難題,所以有此論攝異名一科的産生。依照現在的意思看:余處所說種種蘊處界的名稱,是可爲此中所說蘊處界所攝的,不過當攝時,要審懼的觀其自相,如其所應而攝:如應攝在那一蘊中的,就應攝于那一蘊;如應攝在那一處中的,就應攝于那一處;如應攝在那一界中的,就應攝于那一界。初頌明余一切蘊皆可攝于五蘊中,次頌明法蘊的數量多少。于中,前二句明佛說法蘊的數量,第叁句明法蘊自體,第四句正明所攝,五六二句約能诠文說法蘊量,第七句約所诠義明法蘊量,第八句約對治用明法蘊量。
牟尼說法蘊數有八十千 雜心頌說:“廣說諸法陰,其數有八萬”,亦即此《盡。牟尼,中國譯做寂默,乃印度用以表征聖者之德的,就是釋迦牟尼世尊。釋尊所說的法,雖有無量無邊,但類別的積聚起來,就叫法蘊。概略的舉其數目,約有八十千之多。十百爲一千,十千爲一萬,八十千,即八萬。印度人計數,以十或百禹因,乘成多數,在百千以下的以十乘,百千以上的以百乘,所以說八萬爲八十千,實即平常所說八萬四千法門多數的總稱。
彼體語或名此色行蘊攝 釋尊說的八萬法門,以什麼爲他的自體
這是關于敔體的研究,佛法的各宗派,大都討論到這問題,現姑舉小乘兩派不同的說法:一說彼諸法蘊,以語言音聲爲體,因佛在娑婆世界說法。是運用口頭發出昔聲吐露語言,而使衆生信受的,如楞嚴經說:“此方真教體,清淨在吾聞”,即指此。一說彼諸法蘊,以名句文爲體,因要有名才可說教,所以致體是名句文。正理論說:“诠義如實,故名佛教,名能诠義,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名爲體,舉名爲首以攝句文”。如來施設的教法,能如實的表诠法義,法的真相是怎樣,就如實的說他是怎樣,能诠所诠毫無乖違,即名佛教。而藉以表诠如實義的是名,所以名爲教體。如此兩說,婆沙評以聲爲體爲正。婆沙百二十六說:“問:如是佛教以何爲體
爲是語業?爲是名等
答:應作是說語業爲體。問:若爾!次後所說當如何通
如說佛教名何法
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連合。答:後文爲欲顯示佛教作用,不欲顯示佛教自體,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身是佛教用”。如來所說法蘊,若以語言昔聲爲體,聲是色法,即屬五蘊中的色蘊所攝;若以名句文身爲體,名等是不相應行法,即屬五蘊中的行蘊所攝。前者可說是約當機聽法接受所聽的道理講,後者可說是約能诠法所诠義講。
有言諸法蘊量如彼論說 此約能诠文明法蘊量。雜心頌說:“法陰謂經論,如是一一說”。能诠文,就是一切教典,等于現代人說的文獻。佛說一切法蘊的言教,其量究有多少,婆沙七十四有六說,此論只取其二一及六的叁說。依照第一師意:佛說有一部法蘊論,是由六千頌所組織成的,因而佛說的一一法蘊量,如彼法蘊論所說,都是由六千頌組織成的。谛譯俱舍說:“有余師說:有一分阿毗達磨名法陰,其量有六千偈,八十千中一一法陰,其量皆爾”。奘譯俱舍說:“有諸師言:八萬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論,謂彼一一有六千頌,如對法中法蘊足說”。依谛譯看,是指佛說的法蘊論;依奘譯看,是指目連造的法蘊足論。今說以谛譯爲正。每一法蘊的能诠文,都具有六千頌,以梵文叁十二字爲一頌。八萬法蘊,即有四億八千萬頌,其數量是相當可觀的。
或隨蘊等宮 此約所诠義明法蘊量。所诠義,就是能诠文中所含的意義。依照第二師的意見:法蘊的數量,唯就所诠的義門,分別他的多少,一個義門,即一法蘊量。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十二緣起、四食、四谛、四靜慮、四無色、四無量、八解脫、八勝處、八遍處、叁十七道品、六神通、無诤、願智、四無礙解,以及其他一切法門,一一皆名法蘊。舊婆沙說:“如世尊種種言辭說四念處,是一法陰齊量。四正斷、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八道種亦如是”。
如實行對治 此約對治用明法蘊量。雜心頌說:“及諸對治行,悉名法陰數”。依照第叁師的意思:前兩種說法,雖各有他的道理,但如切實的說,佛之廣演教法,是隨所化有情的心性不同,而作種種差別說的。因此法蘊的數量,應約對治的煩惱計算,所治的煩惱數有多少,能治的法蘊量也就有多少。假定所化有情有八萬四千塵勞煩惱,佛所說的法蘊也就有八萬四千,以一法蘊治一煩惱,否則佛就唐勞而說了。這種說法,雖也可以,但未免太呆板了。
上來雖有叁說不同,而同承認如來法蘊有八萬數,只是法蘊之所以有八十千,在說明上,有約能诠、所诠、對治的差異而已。
子二 類攝余蘊處界
如是余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說中 應審觀自相
八萬四千的法蘊,或攝于色蘊,或攝于行蘊,已于前兩頌中說明,此頌再指出諸契經中,說的戒等五蘊、十種遍處、六十二界等,也可爲叁科所攝之義。
如是余蘊等 余蘊,指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的無漏五蘊;等是等于八勝處、十遍處、六十二界、六界等的諸法。
各隨其所應攝在前說中 佛于余契經中,說的一切蘊、一切處、一切界,各各隨他所相應的,應該攝在前說叁科中的那一科,就攝在那一科:如應攝于蘊中,就攝在蘊中,如應攝在處中,就攝于處中,如應攝于界中,就攝于界中。
應審觀自相 諸蘊處界雖可與此叁科相攝,但應審慎觀察他的自相,絕對不可隨便相攝,因爲前說“攝自性非余”。如八萬四千法蘊,以語言昔聲爲體的,就決定攝在色蘊中,以名句文身爲體的,就決定攝在行蘊中。所以觀察一一自相後相攝,這是必要的,不然,就有相攝不相應的過失了!
攝是一種歸納法,亦即研究法相學的一種最好方法,從此方法研究法相學,使入容易了知他的道理,認清他的體性,明白他的出發點。無漏五蘊中戒蘊,應攝于色蘊,因律儀足以無表色爲性的;定等四蘊,應攝于行蘊,因這些足以大地法中的心所爲性的。如表:
十遍處是:青、黃、赤、白、地、水、火、風、空、識。處是所緣,其體是靜慮。前八遍處,在觀察時,如以無貪爲他的體性,就攝在法處中;如兼以與無貪心所相應的心王助伴說,就通意處、法處攝,因爲是以五蘊爲性的。空識二處,也屬意處、法處攝。共義明顯,無須多說,今列一表以示之:
界有六界、六十二界的差別,這兒且說地等六界與十八界相攝:前四界是觸界所攝,因四大是所觸的觸境;空界是色界所攝,因空界是以光暗爲體的;識界爲七心界所攝,因識界是以有漏識爲自體的。六十二界與十八界的相攝,光記有詳細的說明,請參閱。
空界謂竅隙 傳說是光暗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上面與十八界相攝的六界,地水火風四界,在前釋四大時已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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