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心。大覺佛陀的他心智,于見道中,不由加行,而能了知一切刹那心。正理七叁說:叁一乘聖者起此智時;中下二乘必須加行,聲聞加行或上或中,麟喻但須下品加行,佛無加行隨欲現前”,就是此意。此中所說上中下叁品的加行,或唯依于心力的強弱而分,或唯依于心念的多少而分,參閱頌疏抄卷第二十六,可知共詳。
壬四 別明盡無生二智相別
智于四聖谛 知我已知等 不應更知等 如次盡無生
前來已說種種智的相別,盡無生的二智相別如何,現當進一步的來加以說明。光記將此作爲十智相殊的大科,而不入于十智相別中,實在不大恰當,因爲既未辨于相別,終複有十智相攝,怎可成爲獨立的人種h于中,初句標能所知,次二句明二相別,末句結合名。
智于四聖谛 這是標能所知,謂智是能知,四聖谛爲所知,能知知于所知,所以說智于四聖谛。然則,什麼叫做盡智
什麼叫做無生智
其下頌文答曰:
知我已知等不應更知等如次盡無生 謂羅漢聖者,于無學位中,若正自知,我已知苦,我已斷集,我已證滅,我已修道,有此盡行相智,名爲盡智。換句話說,已斷有頂第九品修惑,一切煩惱滅盡,于此位所起的法智、類智及四谛之智,名爲盡智。謂修行的聖者,于知、斷、證、修的作用上,得非擇滅名曰無生,觀此無生之智,名無生智。換句話說,就是我已知苦,沒有更可知的,我已斷集,沒有更可斷的,我已證滅,沒有更可證的,我巳修道,沒有更可修的。由此無生行相所有的智慧,名無生智。于此須更知的:羅漢的根機,有利鈍兩種:鈍根羅漢,因爲是有退墮的,所以小能生起無生智;利根的不動羅漠,因爲是無退墮的,所以能生起無生智。
如是十智相攝是怎樣的
第一世俗智,約攝自體,是攝一全,約攝他心智,是攝一智的少分,謂攝有漏他心智,不攝無漏他心智。法智與類智,約攝自體,是攝一全,而攝余苦等四智、盡無生智及他心智,只攝少分。苦等四智,通法、類智攝,法智攝法分邊,不攝類分邊,類智攝類分邊,不攝法分邊,名少分攝。盡無生智,以六智爲體,法智攝法分及四谛智法分邊,不攝類分邊。他心智以四智爲體,法智攝法分邊,類智攝類分邊,所以都是少分。苦集滅叁智,約攝自體,各攝一全,約攝法、類、盡、無生的四智,各攝少分。法、類二智,通四谛智,苦智攝苦邊,集智攝集邊,滅智攝滅邊,所以是少分。盡、無生二智,以六智爲體,苦智攝六智中苦智邊,集智攝六智中集智邊,滅智攝六智中滅智邊,並攝六智中法、類智少分,法、類智通四谛智,苦、集、滅智各攝法類中苦智邊、集智邊、滅智邊,所以是少分。道智,約攝自體,是攝一全,約攝法、類、盡、無生、他心的五智,是各攝少分。法、類二智,通四谛智,攝緣道谛邊法、類智,不攝緣余叁谛法、類智,所以是少分。盡、無生二智,以六智爲體,攝六智中道品及法、類智中緣道谛的法智、類智,所以是少分。他心智,以四智爲體,此唯攝四智體中的道智,所以是少分。他心智,約攝自體,是攝一全,約攝法、類、道、世俗的四智,各攝少分。盡、無生二智,約攝自體,各攝一全,約攝四谛、法、類的六智,各攝少分。謂唯攝無學身中四谛智及法類智非見性者,不取無學身中六智有見性者及有學身中的六智,所以是少分。
辛二 十智建立因緣
壬一 正明建立十智緣
由自性對治 行相行相境 加行辦因圓 故建立十智
有漏無漏的二種,爲什麼開爲十智,這當然是個問題,現以七緣說明立二爲十的所以。雜心論第六,亦是約七緣建立十智:今論完全是依雜心而說的。那七緣呢
答:
由自性故 謂由自性的因緣,立世俗智,爲什麼
因世俗智的自體,是屬有漏的世俗法,不是以勝義無漏之智爲自性的。
由對治故 謂由對治的因緣,立法與類的二智,爲什麼
因此二智,能對治欲界與上界的煩惱。論文“全能對治”的“全”字,是簡別減道法智兼治上界的修惑。
由行相故 謂由行相的因緣,立苦與集的二智,爲什麼
因此二智所緣的境體,爲一物的因果,雖然沒有差別,但能緣的行相不同,如苦智作非常、苦、空、非我的四行相,集智作因、集、生、緣的四行相,所以別立。
行相境故 謂由行相與境的因緣,立滅與道的二智,爲什麼
因此二智,能緣的行相——滅智作滅、靜、妙、離的四行相,道智作道、如、行、出的四行相;既別,所緣的境體——滅智爲滅谛的無爲,道智爲道谛的有爲——亦別,所以別立。
由加行故 謂由加行的因緣,立他心智,爲什麼
因他心智,並不是唯知他心而不知他人的心所法,不過在修加行時,目的本爲欲知他心,但至加行成滿時,亦知他人的心所,今約加行,所以立他心智名。
由事辦故 謂由事辦的因緣,建立盡智,這是什麼意思
即無學者稱所作已辦,已成辦知苦、斷集、證滅、修道以及解脫道的一切可作事業,而此盡智,即于無學的事辦身中,最初而生,名爲盡智。
由因圓故 謂由因圓的因緣,立無生智,爲什麼?因此無生智,在一切諸智中是最勝的,與見、修、無學、盡智一切聖道爲同類而生的,盡智生時,雖以見、修的聖道爲因,尚未以無學的聖道爲因,所以不名因圓。
故建立十智 這是總結。謂由上面所說的七種因緣,建立如此十智的差別。
壬二 便明法智能兼冶
緣滅道法智 于修道位中 兼治上修斷 類無能治欲
如上所說的法智、類智,全能對治欲界與上界的煩惱,但有沒有少分亦能治于上界與欲界的煩惱呢?頌解答說:
緣滅道法智于修道位中兼治上修斷 謂彼緣于滅道的法智,在修道位的當中,兼能對治上界的修所斷惑。此中修道,簡別見道,因見道中,唯有類忍,能夠治上。此中滅道,簡別苦集,因欲界的苦集粗,上界的苦集細,緣粗不能斷細,所以苦集法智不能治上。再說,欲界的滅、道,勝于上界的苦、集,所以緣下勝者,能治上劣。同時,約斷惑的先後,必須先要除去自界的煩惱,然後方能兼治他界的煩惱,沒有說是本身問題沒有解決,就可幫助他人的。
類無能治欲 由于是這樣的因緣,所以類智必無能治欲界者,什麼道理了正理七叁說:“要于自界所作已周,方可兼爲他界所作,非諸類智己事戌時,他事未成有須助義,故無類智治欲界法”。
庚二 諸門分別
辛一 明十智行相多少
壬一 正明行相
法智及類智 行相俱十六 世俗此及余 四谛智各四 他心智無漏
唯四謂緣道 有漏自相緣 俱伹緣一事 盡無生十四 謂離空非我
這是第叁諸門分別的一大科,于中又分爲七,第一明十智行相多少,就中複分爲叁,而此叁科文,光記與寶疏,均不利屬于諸門分別,這不但違理,而且也違文。怎知違文
雜心論第六,于叁性門、叁學門、所緣門、依地門等後,接著就說這行相的。又此論文所說于此十智中,是即顯示體上的義門差別,如界品的諸門分別,初言于前所說十八界中,根品的諸門分別,初說此二十二根中等。怎知違理
因在上面敘說了十智相別、出體以後,接著辨體上的差別,這是一定的道理,所以此爲諸門分別無疑。
法智及類智行相俱十六 十智之中,法智緣欲界的四谛,作非常、苦、空、非我等的十六行相;類智緣上界的四谛,亦作非常、苦、空、非我等的十六行相,所以各各俱有十六行相。
世俗此及余 謂十智中的世俗智,因爲是緣一切法的,不但作此十六行相,而且更有所余自相共相之行。如于暖、頂、忍位,其對四谛修十六行相,上忍及世第一法,唯對苦谛修一行相,五停心、總別念住之位,則觀諸法的自相及共相。所謂自相,如受領納等,所謂共相,如無我觀等。
四谛智各四 謂十智中的苦等四智,各對自谛作四種的行相:苦智于苦谛,作非常、苦、空、非我的四行相;集智于集谛,作因、集、生、緣的四行相;滅智于滅谛,作滅、盡、妙、離的四行相;道智于道谛,作道、如、行、出的四行相。
他心智無漏唯四謂緣道有漏自相緣 謂十智中的他心智,以有漏無漏分別:假定是無漏的他心智,屬于道谛所攝,所以就緣道谛,而唯作道、如、行、出的四行相;假定是有漏的他心智,唯緣自所緣的心心所的自相,因所緣的境是自相,能緣的行相自然亦是自相。
俱但緣一事 此說他心智,不論是有漏的,還是無漏的,都是唯緣一事,即緣心時不緣心所,緣心所時則不緣心,是于一念之間,但緣一事而爲其境。
盡無生十四謂離空非我 謂十智中的盡智、無生智,除去苦谛下的空與非我的二行相,能作其余的十四行相。這話怎講
意謂生起了的盡無生智,觀四聖谛的真理後,而于後得智中作如是說:我生已盡(緣集谛的四行相),梵行已立(緣道谛的四行相) ,所作已辦(緣滅谛的四行相),不受後有(緣苦谛非常與苦的二行相)。然此我生已盡的所謂我,涉于世俗,與空、非我的二行相相違,所以在觀內,唯作非常、苦的二行相,不作空、非我的二行相。或者有說:非我的行相與我相違,固可不作;空的行相,怎可說是與我之言相違
要知空的行相,是爲治我所見的,無我的行相,是爲治我見的,我見與我所見,雖說有所差別,但同以我爲體,是以觀內,不但離非我的行相,亦應離于空的行相。
王二 行相淨盡
淨無越十六 余說有論故
此兩句頌所要討論的,有沒有無漏法,越此十六行相外,而更爲所余的行相所攝
婆沙百二九中,對此有兩說,後說有余師,不說是外國,而評取無越義,但未見後說,以識身論難前說之文,今論主的意思,認爲後說勝于前說,所以在長行中,對于前說,只是略爲一述,對于後說,則加詳細抉擇。
淨無越十六 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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