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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悲度衆生 正命不偷盜▪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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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偷盜之類型,佛陀把世間的偷盜現象分爲叁種:欺世盜名爲極大的盜,罪最大;劫盜爲大盜,罪次之;而小偷小摸僅屬于『偷』的範疇,罪較小。《根本說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雲: 『汝諸苾刍!應知世間有叁大賊。雲何爲叁?諸苾刍!如有大賊,若百衆千衆若百千衆,便往到彼城邑聚落,穿牆開鎖偷盜他物,或時斷路傷殺,或時放火燒村,或破王庫藏,或劫掠城坊,是名第一大賊住在世間;諸苾刍!如有大賊……取僧祇薪草花果及竹木等,賣以自活,或與余人,是名第二大賊住在世間;又諸苾刍!有其大賊……于自身,實未證得上人之法,妄說已得,是名第叁大賊住在世間。汝諸苾刍!第一大賊、第二大賊不名大賊,是名小賊;汝諸苾刍!若實無上人法自稱得者,于人天魔梵沙門婆羅門中,是極大賊。說伽他曰:實非阿羅漢,說言我身是;于諸人天中,是名爲大賊。』[21]

  佛陀認爲,欺世盜名者是世間最大的盜賊。從佛教內部講,爲了騙取名聞利養,未證言證,謊稱自己已達到某種境界,以此來嘩衆取寵、騙取名利,在佛教認爲是說大妄語,其罪極重,將受到被僧團滅擯的處分。有些自稱是修行人,表面上道貌岸然,暗地裏行爲不端,也是盜名的行爲。一旦東窗事發,讓具足正信的人心寒,使初發心的學人迷茫,甚至信心動搖,同時也替一些非宗教人士提供了非議宗教的口實。佛教形象受損,同時也斷人慧命。如此可見,盜名危害極大。

  在社會上,不少人爲了詐取名財,以扶乩、踏罡步鬥、設壇傳道、通神查天等術,或以精靈妖魅陰主附體,或借釋尊、孔子作招牌,以祛病延年爲廣告,甚至謊稱自己有特異功能或神通,哄動愚俗,害己害人,危害社會!這種情形在《楞嚴經》中描繪得極爲詳細:我滅度後,于末法時代,這類妖魔將會充斥世間,行蹤詭秘,匿詐藏奸,欺世盜名,或預言災異,或蔔人禍福,僞裝善知識,各自僞稱得菩薩法,或誇耀神通,蠱惑無知,恐嚇欺詐,無所不爲。我恐怕末世衆生迷昧本心,受這些妖邪誘惑,耗盡家財,所以我教比丘隨方乞食,使舍棄貪心,但爲滋養身命,不妄貪求,俾成菩提道果,使比丘等知身如幻,悟世間無常,不過暫時寄居人間,旅泊叁界,如同過客,此生若了,不會再來;這樣行持,纔不愧爲真正的佛弟子。欲竊取利養的人,假藉我的法服,僞裝僧尼,裨販如來,詭言異行,皆冒稱一乘佛法,卻又毀謗真正出家而持具足戒的比丘;爲小乘道,自稱大乘菩薩,致使無量衆生心生疑惑,以正教爲小乘,不足取法,由是妄起毀謗,舍正趨邪,一盲而引衆盲,皆墮無間地獄,解脫無期。妖言邪說,害人害己,至爲可畏!

  由以上分析可見,欺世盜名式的偷盜危害之深、影響之大,其後果和社會影響比一般盜竊還要嚴重,因此佛陀將之列爲世間第一大盜。荀子的『盜名不如盜貨』這一名言也表達了同樣的精神[22]。

  僅次于欺世盜名的偷盜爲『劫盜』,其主要特征是以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産,且數量往往很大,情節嚴重。這種類型的盜竊主要表現爲入室行竊、慣竊、結夥搶劫、詐騙;偷稅漏稅、投機倒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破壞或損壞公共和私人財産;僞造文件、製造假發票、倒賣票據;拐騙、綁架、收買、販賣婦女兒童;販賣毒品、偷盜或非法販運軍火、偷盜或倒賣國家文物、製售假鈔……所有這些行爲都屬于偷盜,情節惡劣,不僅有違佛法,更爲國法所不容,因此罪業較重。

  較輕的偷盜應是『偷』,其主要特征是小偷小摸,不是以偷盜爲職業,而是由于對別人的財物起貪心後,順手牽羊;或偶爾設法竊取,據爲己有;又如別人遺失的東西,拾到了不歸還原主;還如每位公民對國家都有納稅的義務,但如故意拖延不繳納(如營業稅、所得稅、土地稅等),或是以多報少等,都屬于小偷小摸這一類型,其罪較輕。

  由以上分析可見,欺世盜名的罪最大,因爲它所影響的是一大群人,危害最大,所以佛陀將之列爲世間第一大盜。而劫盜與小偷小摸只危害個人或幾個人,罪業自然比欺世盜名要小得多。又因劫盜往往是以暴力的形式出現,威脅到人的生命安全,所以佛陀將之列爲第二大盜。至于小偷小摸,一般情況下不會給受害者帶來生命之憂,所以佛陀將之列爲第叁種偷盜,罪業較輕。

  3. 依偷盜之程度

  犯偷盜戒之輕重與偷盜之程度有關。關于偷盜戒成立的條件,《四分律》卷一列舉了叁緣乃至六緣等十七種,《十誦律》卷一列舉叁緣等十一種,《摩诃僧祇律》卷叁列舉二種五緣,《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列舉五緣及六緣二種,《彌勒菩薩所問經論》有九種[23]。現以《四分律》及相關的經典爲依據討論如下。

  《四分律》說,犯盜戒有如下五個或六個條件:『若他物、他物想、若重物、盜心、舉離本處。……複有六種不與取波羅夷:自手取、看取、遣人取、若重物、盜心、舉離本處,非己物非己物想有六種亦如是。是爲六種取,得波羅夷。』[24]《阿毗達磨俱舍論》也有類似的解釋:『謂要先發欲盜故思,于他物中起他物想,或力或竊起盜加行,不誤而取令屬己身,齊此名爲不與取罪。』[25]《正法念處經敘》雲:『雲何偷盜成就滿足?……彼見聞知,或天眼見,他物他攝,自意盜取,如是偷盜,成就滿足。『[26]《大智度論》亦雲:『不與取者,知他物,生盜心,取物去離本處,物屬我,是名盜。』[27]總而言之,犯盜戒波羅夷罪主要包括如下五個條件:

  (1)明知所盜之物爲他人所有,而非我所有。

  (2)起盜心想據爲己有。

  (3)動手盜取。

  (4)盜取價值五摩沙迦以上物品。

  (5)將所盜取之物搬離原地。

  若比丘具足以上五種條件,戒體自動失去,不通忏悔(波羅夷罪)。

  根據以上分類,若起心動念,設法偷盜,但所盜之物仍未到手,得惡作罪;若手已碰到所盜之物,但並未搬離原處,得惡作罪;若將所盜之物搬離原處,並據爲己有,這時就真正具足了偷盜罪的各項要件。其罪輕重,依據被盜之物的價值而定。如果價值超過五摩沙迦,犯根本戒;如果不滿五摩沙迦,犯惡作罪。這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有詳細記載:『若人于舍宅內或園池邊種花果樹,于節會日以上妙物而嚴飾之,所謂諸寶璎珞之具及雜缯彩。時有飛鳥謂珠是肉,銜之而去。若苾刍起盜心,興方便而捉彼鳥,乃至未觸璎珞已來得惡作罪;若觸未離本處,作鳥物想,得惡作罪;若舉離處,是名爲盜,應准其價:若滿五者,得窣吐羅底也,若不滿者,得惡作罪。』[28]佛陀又以比丘盜池中花作了更生動的描述,『若于池中有水生花,所謂青蓮花、嗢缽羅花、白蓮花、拘牟頭、分陀利迦,香花時花,衆人所愛。苾刍起盜心,興方便,入池盜花,乃至未觸以來得惡作罪;若觸其花采折持去,結之爲束,乃至未離處來得窣吐羅底也,若舉離處同前得罪。』[29]

  由此可見,犯偷盜罪的輕重與偷盜的程度關系十分密切。

  4. 依偷盜之數量

  據《四分律》,兼參考諸律,關于犯盜戒的輕重與所盜取物價值之間的關系是,若盜取財物的價值等于或大于五摩沙迦者(所犯罪行在國法中是死罪),則犯大盜戒,不通忏悔;若盜取之物的價值在四摩沙迦以下者,可通忏悔。

  5. 依被盜之物

  犯偷盜戒的輕重與被盜取之物有關。如盜取的是國庫,或搶劫銀行,罪最重;小偷小摸罪稍輕;盜取的是他人遺棄之物,罪最輕。《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對此有明確記載,若拾取他人遺棄之物,罪很輕,只得越法罪:『時有盜者取他甘蔗,中間食訖,根梢棄去。六衆行見,遂相告曰:「尊者!多有糞掃物可共收將!」即便收取。時甘蔗主尋蹤來至,見彼六衆共收殘蔗,報言:「聖者著大仙服爲非法事!」答言:「賢首!若我得爲偷盜事者,豈可不能取好甘蔗隨意啖食,而複取他所棄之物?然此甘蔗有人盜來,食好棄惡,我等收取,斯有何過?」彼言:「聖者!此譏嫌事非出家人之所應作。」苾刍白佛,佛言:「不應如是取糞掃物,作者得越法罪。」……時有盜者取多羅果,于暗林中好者選食,惡者棄去。六衆因行見此遺物,事同甘蔗,乃至被俗诃責,苾刍白佛,佛言:「取者得越法罪。」』[30]因此搶劫銀行與隨便偷一個桃子的罪是不能同日而語的!

  6. 依偷盜者之動機

  犯偷盜戒之輕重與偷盜之動機有直接的關系。若是爲自己而偷盜,獲罪很大;若是『爲饒益尊父母、病人、緣覺、羅漢、阿那含人、斯陀含人、須陀洹等,若爲病急,若爲饑急,彼爲饒益,如是偷盜得果報少,盜業不具……得果報少,而不決定。』[31]

  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中,一少年比丘尼爲了試探賣香童子的誠意,爲生病的年長比丘尼騙藥。佛陀說,因她初次以試探之心爲病尼騙藥而無罪;但若未得到病尼的同意,則犯。『時有阿羅漢苾刍尼,名曰世羅,斷諸煩惱。時有賣香童子,見世羅尼深生敬重,往就其所殷勤致禮,白言:「聖者!若有所須之物,于我家中皆隨意取,所有言教我皆頂受……。」時少年苾刍尼便生是念:我屢聞此童子所言,我宜試之爲虛爲實。便持小缽授與童子,告言:「賢首!聖者世羅今須少油。」時彼童子有新壓油,盛滿小缽授與彼尼……佛告苾刍:若作試心,此苾刍尼無犯。然諸苾刍尼不問病者不應爲乞,若乞取時問病者曰:「爲向衆僧養病堂處而求藥耶,爲詣信心及親族處?若親族多者于誰處求?」隨所指示應爲求覓。若不問病人而爲乞求者,得越法罪。』[32]

  由此可見,犯偷盜戒之輕重與偷盜者的動機有著緊密的聯系。爲一己之享樂而盜,罪最大;因惡習而盜,罪次之;若因饑餓、疾病而犯盜戒,果報稍輕;若是爲了利益衆生而犯盜戒,果報最小,有時甚至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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