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悲度众生 正命不偷盗
——『五戒的现代意义』系列讲座之二(上)
净因法师
五戒是实现人类和乐生存的根本。人类的幸福首先应尊重有情的生存,所以『不得杀生』,这在讲座之一中已有详细讨论。人类的生存,要依赖衣食住等资生物资,这些东西因此被称为『外命』。如果这些资生之物被巧取豪夺,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威胁有情之生存。正如《大智度论》所说:『不盗有何等利?答曰:人命有二种,一者内,二者外,若夺财物是为夺外命。何以故?命依饮食衣被等故活,若劫若夺是名夺外命。如偈说:「一切诸众生,衣食以自活;若夺若劫取,是名劫夺命。」以是事故有智之人不应劫夺。』[1]换言之,当一个人的生命得到保障后,他(她)最关心的是自己赖以生存的财产。私有财产的安全,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因此在五戒、八关戒斋、十戒、十善戒以及大乘《梵网经》十重戒中,不偷盗戒都是处于第二位。不偷盗就是不要非法得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进而能施舍济世。所以不偷盗戒是有关私有财产安全问题的戒条。如果社会所有成员都遵守这条戒,我们就无须再为自己的财产安全担忧,社会自然就会安定繁荣。现就不偷盗戒的制戒因缘、定义、犯偷盗戒罪之轻重、偷盗现象之普遍性、偷盗之根源、佛陀制此戒之精神、此戒的时空适应性以及如何持守此戒详细讨论如下。
(一) 制戒因缘
根据《四分律》卷一记载,佛陀游化罗阅城耆阇崛山时,遵照佛陀的教诲,比丘们在雨季(农历四月至七月)开始前,在仙人山边用草木搭起一个个简陋的茅屋。雨季开始后,比丘一人一间,在里面住宿或用功办道,这就是结夏安居。结夏安居后,比丘们各自拆除自己的茅草屋,然后又开始了居无定处、随处乞食弘法的生活,以便防止比丘在某一处因长期居住而对衣食住等身外之物产生贪爱与执着。可是其中有一位长老名叫檀尼迦陶师子,结夏安居后,并未依照佛陀的教导拆除茅草屋、四处弘法,而是保留他的草屋,一直住在里面。有一天,当他外出乞食归来,发现他的草屋已被砍柴人拆除,搬回家当柴火烧。无可奈何之下,檀尼迦陶师子又用草木造了一个新草屋,可不久后又被砍柴人拆除。这样的事接二连三发生以后,最后他造了一所小而精致的泥屋,色赤如火,非常漂亮。佛陀见到后,又令人把它拆除了,因为那不合律制。正当他烦恼之际,突然想起他出家前的一位老朋友,正管理着皇家木材。檀尼迦陶师子便以国王已应允为由,来到仓库取了一些夏季防洪用的木料,砌成一座木屋。当时的摩揭陀国频毗娑罗王知道后十分生气,警告檀尼迦陶师子说:『那是防洪的木材,盗取的人犯死罪!』佛陀知道此事后,因而制定不与取戒[2]。
(二) 定义
大盗戒(梵adatta^da^na,巴adinna^da^na),又作不与取戒、偷盗戒、盗戒、取学处,即禁止以盗心取得非给与的财物。从以上制戒因缘可知,偷盗戒的制定,始于陶师子檀尼迦(Dhanika)比丘为造木屋而盗取瓶沙王的材木而来。《摩诃僧祇律》卷三记载,此事发生于佛成道第六年冬月第二半月十日[3]。对出家僧人来说,依据《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若苾刍盗满五磨洒,即当摈弃。』[4]
对于在家信徒而言,犯盗戒的定义如下:『虽为身命,不得偷盗乃至一钱;若破是戒,是人即失优婆塞戒。』[5]又公元前六世纪的古印度处于农业社会,所以在巴利律藏中,特别强调不盗戒也包括不盗窃发展生产的方法、工具以及技术,以及『故意取未经允许的东西,或在村落或森林中取他人之物。』
对学菩萨行的人来说,去偷盗或抢夺别人的东西,固然算偷盗;就是看见人家的东西,心里产生偷盗的动念,这也是偷盗。学菩萨行的人,千万不要以为我不过这么想想,并没有实际行动,又没有旁人知道,怕什么呢?殊不知起心动念,无形中就会在八识田中种下了作恶之因,将来因缘成熟时还是会受报的。因此对于受过菩萨戒的人来说,持不偷盗戒的要求很高,起心动念也不行,甚至在梦中也不能生偷盗想。正如《大乘理趣六波罗蜜多经》云:『不偷盗者,菩萨摩诃萨于他财物,乃至梦中不生盗想,况于寤而起盗心?应于自财以清净心,无所吝惜常行惠施;亦劝他人离不与取,恒行布施波罗蜜多。』[6]
积极守持此戒还要求学佛人不仅自己不能行偷盗,还应积极行布施,以便去除我们对身外之物的执着,这纔是彻底的守持不偷盗戒。如《迦絺那经》云:『诸贤!我离不与取,断不与取;与而后取,乐于与取;常好布施,欢喜无吝,不望其报;我于不与取净除其心。』[7]
总而言之,如《榖梁传》云:『非其所取而取之,谓之盗。』[8]也就是说未经同意而擅自取用、偷盗、强夺、霸占、吞没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或财物,无论是国家的、私人的还是佛教的,都犯偷盗戒。从广义上讲,不偷盗戒也包括侵占、贪污、舞弊、拿回扣、贿赂、逃税,犯了其中之一,就是犯了盗戒。即使是路上的遗失物,也不应该偷偷地藏起来。另外,人与人间财物的主权转移必依正义,若不与而取、非分而取、无功而取,均谓之偷盗。依佛法,不能以饥饿、疾病或者孝养父母、供给妻子儿女等任何理由来盗取。而且仅仅做到自己不偷盗还不够,我们还要做到不叫他偷或见偷随喜,正如佛陀在《如法经》中说:『佛子应该自觉戒绝在任何地方偷窃任何东西,也不指使他人偷窃,也不赞同他人偷窃,他应该戒绝一切偷窃。』[9]同时,若条件允许,不偷盗戒还要求我们积极行布施。如此纔是彻底地守持不偷盗戒,真正做到『一针一草,不与不取。』[10]
(三) 犯偷盗戒罪之轻重
一谈起守持不偷盗戒,不少人便简单地认为,无论偷盗何物,只要有偷盗的行为,便犯了偷盗戒,而对违犯此戒罪业之轻重不太关心,概念模糊,这是不能守持好此戒的。其结果必然使得江洋大盗心安理得,错认为天下之大何人不盗?其实,同样是犯盗戒,有轻有重。小至一个团体(如僧团),大至一个国家,如果盗贼不能依据其所犯罪业之轻重而受到应有的惩罚,则偷盗不绝、天下难平。正如荀子说:『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是谓惠暴而宽贼也。』[11]因而正确认识犯盗戒罪业之轻与重,就显得十分重要。依被盗之对象、偷盗之类型、程度、数量、所盗之物、偷盗之手段以及偷盗前的动机和偷盗后的心态,犯盗戒的罪业亦有轻重之别,现讨论如下。
1. 依被盗之对象
盗戒罪的轻重首先与被盗对象有关。据《四分律》,所盗之物可分三类:(1)三宝物,指佛物、法物和僧物。(2)人物,指世间人之所有物。(3)非畜物,指鬼神(非人)和畜生之物。
偷盗戒中,以盗三宝物为最重。如属于佛、法、僧的东西,为大众发心供养,若盗取则罪最重。《正法念处经叙》将偷盗分为上中下三种[12],其中若盗取佛法僧物[13],哪怕是数量很小也被看成上罪,盗者必堕大地狱。如果盗取僧人日常食物,死后则堕无间地狱。《阿毗达磨俱舍论》[14]解释说,佛陀入涅槃时,接受了所有供养三宝之物;因此盗三宝之物,等同于盗佛陀之物,罪业自然很重。
《大威德陀罗尼经》把盗三宝之物看成是五种灾难之首,『若有于三宝中偷盗物故,彼等羸瘦,烂已极烂,当取命终,此是第一灾祸。』[15]《佛说佛名经》记载,有人因偷盗僧食而获饿鬼报,『复有众生,腹大颈细不能下食,若有所食变为脓血,何罪所致?佛言:以前世时偷盗僧食,或为大会施设肴馔,故取麻米屏处食之,吝惜己物但贪自有,常行恶心与人毒药,气息不通故获斯罪。』[16]《佛名经》中描述了许多有关偷盗常住物活动的细节,如侵吞挪用、敲诈勒索、营私舞弊等。这类偷盗罪业的果报是转生为畜类(牛、马、骡、驴、骆驼),或转生到地狱或饿鬼(preta)中,『以其所有身力、血、肉偿他宿债;若生人中,为他奴婢,衣不蔽形,食不充命,贫寒困苦,人理殆尽。』
偷盗王家或国家等量的财物只比盗用三宝的罪稍轻,只有盗用王家、国家的财物数量正好或超过五磨洒(古印度货币单位)纔算犯了上罪,这在佛陀制定五戒时有明确的说明。
其次,盗用师长、父母以及对我们有恩的人罪业也很大。如《佛说观佛三昧海经》云:『是人偷盗师长父母罪因缘故,一日一夜五百亿生、五百亿死,饥渴逼故张口欲食,剑树雨刀从舌头入,劈腹裂胸闷绝而死。』[17]
另外,盗用有主物罪重,盗用无主物罪稍轻。例如盗宝藏时,同样是起盗心并有行动,即使宝藏尚未到手,被盗的若是无主的宝藏,得恶作罪[18],事后忏悔即可免罪;而盗有主的宝藏,获窣吐罗底迦罪[19](小罪)。这在《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中有详细描述:
『若有苾刍,于二伏藏,一是有主,一是无主。苾刍意欲取彼有主伏藏,从床而起整带衣服,作曼荼罗于彼四方钉朅地罗木,以五色线而围系之,于火炉内然(燃)诸杂木,口诵禁咒作如是言:「有主伏藏应来,无主伏藏勿来。」若于彼时,有主伏藏随言来者,乃至未见已来,得窣吐罗底也。若眼见时,是名为盗,应准其价。若满五者,得根本罪;若不满者,得粗罪。若作是言:「无主伏藏应来,有主伏藏勿来。」若于彼时,无主伏藏随言来者,乃至未见已来,得恶作罪;若眼见时,是名为盗,应准其价。若满五者,得窣吐罗底也;若不满者,得恶作罪。若于有主无主伏藏,各于异时别别作法而盗取者,随事重轻如上得罪。 』[20]
由此可见,所盗之物因物主不同,盗罪亦不同;而盗用三宝、国家和父母恩人的财物罪最重。
2. 依偷盗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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