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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悲度衆生 正命不偷盜

  大悲度衆生 正命不偷盜

  

  ——『五戒的現代意義』系列講座之二(上)

  

  淨因法師

  

  五戒是實現人類和樂生存的根本。人類的幸福首先應尊重有情的生存,所以『不得殺生』,這在講座之一中已有詳細討論。人類的生存,要依賴衣食住等資生物資,這些東西因此被稱爲『外命』。如果這些資生之物被巧取豪奪,就會直接或間接地威脅有情之生存。正如《大智度論》所說:『不盜有何等利?答曰:人命有二種,一者內,二者外,若奪財物是爲奪外命。何以故?命依飲食衣被等故活,若劫若奪是名奪外命。如偈說:「一切諸衆生,衣食以自活;若奪若劫取,是名劫奪命。」以是事故有智之人不應劫奪。』[1]換言之,當一個人的生命得到保障後,他(她)最關心的是自己賴以生存的財産。私有財産的安全,是最基本的人權之一,因此在五戒、八關戒齋、十戒、十善戒以及大乘《梵網經》十重戒中,不偷盜戒都是處于第二位。不偷盜就是不要非法得財,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進而能施舍濟世。所以不偷盜戒是有關私有財産安全問題的戒條。如果社會所有成員都遵守這條戒,我們就無須再爲自己的財産安全擔憂,社會自然就會安定繁榮。現就不偷盜戒的製戒因緣、定義、犯偷盜戒罪之輕重、偷盜現象之普遍性、偷盜之根源、佛陀製此戒之精神、此戒的時空適應性以及如何持守此戒詳細討論如下。

  

  (一) 製戒因緣

  根據《四分律》卷一記載,佛陀遊化羅閱城耆阇崛山時,遵照佛陀的教誨,比丘們在雨季(農曆四月至七月)開始前,在仙人山邊用草木搭起一個個簡陋的茅屋。雨季開始後,比丘一人一間,在裏面住宿或用功辦道,這就是結夏安居。結夏安居後,比丘們各自拆除自己的茅草屋,然後又開始了居無定處、隨處乞食弘法的生活,以便防止比丘在某一處因長期居住而對衣食住等身外之物産生貪愛與執著。可是其中有一位長老名叫檀尼迦陶師子,結夏安居後,並未依照佛陀的教導拆除茅草屋、四處弘法,而是保留他的草屋,一直住在裏面。有一天,當他外出乞食歸來,發現他的草屋已被砍柴人拆除,搬回家當柴火燒。無可奈何之下,檀尼迦陶師子又用草木造了一個新草屋,可不久後又被砍柴人拆除。這樣的事接二連叁發生以後,最後他造了一所小而精致的泥屋,色赤如火,非常漂亮。佛陀見到後,又令人把它拆除了,因爲那不合律製。正當他煩惱之際,突然想起他出家前的一位老朋友,正管理著皇家木材。檀尼迦陶師子便以國王已應允爲由,來到倉庫取了一些夏季防洪用的木料,砌成一座木屋。當時的摩揭陀國頻毗娑羅王知道後十分生氣,警告檀尼迦陶師子說:『那是防洪的木材,盜取的人犯死罪!』佛陀知道此事後,因而製定不與取戒[2]。

  

  (二) 定義

  大盜戒(梵adatta^da^na,巴adinna^da^na),又作不與取戒、偷盜戒、盜戒、取學處,即禁止以盜心取得非給與的財物。從以上製戒因緣可知,偷盜戒的製定,始于陶師子檀尼迦(Dhanika)比丘爲造木屋而盜取瓶沙王的材木而來。《摩诃僧祇律》卷叁記載,此事發生于佛成道第六年冬月第二半月十日[3]。對出家僧人來說,依據《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若苾刍盜滿五磨灑,即當擯棄。』[4]

  對于在家信徒而言,犯盜戒的定義如下:『雖爲身命,不得偷盜乃至一錢;若破是戒,是人即失優婆塞戒。』[5]又公元前六世紀的古印度處于農業社會,所以在巴利律藏中,特別強調不盜戒也包括不盜竊發展生産的方法、工具以及技術,以及『故意取未經允許的東西,或在村落或森林中取他人之物。』

  對學菩薩行的人來說,去偷盜或搶奪別人的東西,固然算偷盜;就是看見人家的東西,心裏産生偷盜的動念,這也是偷盜。學菩薩行的人,千萬不要以爲我不過這麼想想,並沒有實際行動,又沒有旁人知道,怕什麼呢?殊不知起心動念,無形中就會在八識田中種下了作惡之因,將來因緣成熟時還是會受報的。因此對于受過菩薩戒的人來說,持不偷盜戒的要求很高,起心動念也不行,甚至在夢中也不能生偷盜想。正如《大乘理趣六波羅蜜多經》雲:『不偷盜者,菩薩摩诃薩于他財物,乃至夢中不生盜想,況于寤而起盜心?應于自財以清淨心,無所吝惜常行惠施;亦勸他人離不與取,恒行布施波羅蜜多。』[6]

  積極守持此戒還要求學佛人不僅自己不能行偷盜,還應積極行布施,以便去除我們對身外之物的執著,這纔是徹底的守持不偷盜戒。如《迦絺那經》雲:『諸賢!我離不與取,斷不與取;與而後取,樂于與取;常好布施,歡喜無吝,不望其報;我于不與取淨除其心。』[7]

  總而言之,如《榖梁傳》雲:『非其所取而取之,謂之盜。』[8]也就是說未經同意而擅自取用、偷盜、強奪、霸占、吞沒不屬于自己的東西或財物,無論是國家的、私人的還是佛教的,都犯偷盜戒。從廣義上講,不偷盜戒也包括侵占、貪汙、舞弊、拿回扣、賄賂、逃稅,犯了其中之一,就是犯了盜戒。即使是路上的遺失物,也不應該偷偷地藏起來。另外,人與人間財物的主權轉移必依正義,若不與而取、非分而取、無功而取,均謂之偷盜。依佛法,不能以饑餓、疾病或者孝養父母、供給妻子兒女等任何理由來盜取。而且僅僅做到自己不偷盜還不夠,我們還要做到不叫他偷或見偷隨喜,正如佛陀在《如法經》中說:『佛子應該自覺戒絕在任何地方偷竊任何東西,也不指使他人偷竊,也不贊同他人偷竊,他應該戒絕一切偷竊。』[9]同時,若條件允許,不偷盜戒還要求我們積極行布施。如此纔是徹底地守持不偷盜戒,真正做到『一針一草,不與不取。』[10]

  

  (叁) 犯偷盜戒罪之輕重

  一談起守持不偷盜戒,不少人便簡單地認爲,無論偷盜何物,只要有偷盜的行爲,便犯了偷盜戒,而對違犯此戒罪業之輕重不太關心,概念模糊,這是不能守持好此戒的。其結果必然使得江洋大盜心安理得,錯認爲天下之大何人不盜?其實,同樣是犯盜戒,有輕有重。小至一個團體(如僧團),大至一個國家,如果盜賊不能依據其所犯罪業之輕重而受到應有的懲罰,則偷盜不絕、天下難平。正如荀子說:『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是謂惠暴而寬賊也。』[11]因而正確認識犯盜戒罪業之輕與重,就顯得十分重要。依被盜之對象、偷盜之類型、程度、數量、所盜之物、偷盜之手段以及偷盜前的動機和偷盜後的心態,犯盜戒的罪業亦有輕重之別,現討論如下。

  1. 依被盜之對象

  盜戒罪的輕重首先與被盜對象有關。據《四分律》,所盜之物可分叁類:(1)叁寶物,指佛物、法物和僧物。(2)人物,指世間人之所有物。(3)非畜物,指鬼神(非人)和畜生之物。

  偷盜戒中,以盜叁寶物爲最重。如屬于佛、法、僧的東西,爲大衆發心供養,若盜取則罪最重。《正法念處經敘》將偷盜分爲上中下叁種[12],其中若盜取佛法僧物[13],哪怕是數量很小也被看成上罪,盜者必墮大地獄。如果盜取僧人日常食物,死後則墮無間地獄。《阿毗達磨俱舍論》[14]解釋說,佛陀入涅槃時,接受了所有供養叁寶之物;因此盜叁寶之物,等同于盜佛陀之物,罪業自然很重。

  《大威德陀羅尼經》把盜叁寶之物看成是五種災難之首,『若有于叁寶中偷盜物故,彼等羸瘦,爛已極爛,當取命終,此是第一災禍。』[15]《佛說佛名經》記載,有人因偷盜僧食而獲餓鬼報,『複有衆生,腹大頸細不能下食,若有所食變爲膿血,何罪所致?佛言:以前世時偷盜僧食,或爲大會施設肴馔,故取麻米屏處食之,吝惜己物但貪自有,常行惡心與人毒藥,氣息不通故獲斯罪。』[16]《佛名經》中描述了許多有關偷盜常住物活動的細節,如侵吞挪用、敲詐勒索、營私舞弊等。這類偷盜罪業的果報是轉生爲畜類(牛、馬、騾、驢、駱駝),或轉生到地獄或餓鬼(preta)中,『以其所有身力、血、肉償他宿債;若生人中,爲他奴婢,衣不蔽形,食不充命,貧寒困苦,人理殆盡。』

  偷盜王家或國家等量的財物只比盜用叁寶的罪稍輕,只有盜用王家、國家的財物數量正好或超過五磨灑(古印度貨幣單位)纔算犯了上罪,這在佛陀製定五戒時有明確的說明。

  其次,盜用師長、父母以及對我們有恩的人罪業也很大。如《佛說觀佛叁昧海經》雲:『是人偷盜師長父母罪因緣故,一日一夜五百億生、五百億死,饑渴逼故張口欲食,劍樹雨刀從舌頭入,劈腹裂胸悶絕而死。』[17]

  另外,盜用有主物罪重,盜用無主物罪稍輕。例如盜寶藏時,同樣是起盜心並有行動,即使寶藏尚未到手,被盜的若是無主的寶藏,得惡作罪[18],事後忏悔即可免罪;而盜有主的寶藏,獲窣吐羅底迦罪[19](小罪)。這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中有詳細描述:

  『若有苾刍,于二伏藏,一是有主,一是無主。苾刍意欲取彼有主伏藏,從床而起整帶衣服,作曼荼羅于彼四方釘朅地羅木,以五色線而圍系之,于火爐內然(燃)諸雜木,口誦禁咒作如是言:「有主伏藏應來,無主伏藏勿來。」若于彼時,有主伏藏隨言來者,乃至未見已來,得窣吐羅底也。若眼見時,是名爲盜,應准其價。若滿五者,得根本罪;若不滿者,得粗罪。若作是言:「無主伏藏應來,有主伏藏勿來。」若于彼時,無主伏藏隨言來者,乃至未見已來,得惡作罪;若眼見時,是名爲盜,應准其價。若滿五者,得窣吐羅底也;若不滿者,得惡作罪。若于有主無主伏藏,各于異時別別作法而盜取者,隨事重輕如上得罪。 』[20]

  由此可見,所盜之物因物主不同,盜罪亦不同;而盜用叁寶、國家和父母恩人的財物罪最重。

  2. 依偷盜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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